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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防防尘分监区干警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防尘分监区干警职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悉相关安全知识并依法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协助分监区长搞好分监区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及当班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3条深入现场,遵章指挥,及时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严格管理,狠反“三违”,确保防尘工作顺利进行和质量动态达标。

第4条及时巡查所辖范围内的安全情况,对班内发生的安全问题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并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处理,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第5条具体安排工作时,要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安排,杜绝违章指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时,要先处理,后生产,不准冒险作业。

第6条坚持和作业人员同下井、同上井;坚守作业现场,认真负责,及时了解掌握罪犯的劳动改造表现及遵章作业情况。

第7条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实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认真排查和整治防尘方面的安全问题,重大隐患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确保当班生产任务顺利完成。

第8条做好煤层注水、粉尘冲刷等井下防尘的具体管理工作,防止分管范围内有煤尘堆积现象;搞好井下隔爆水槽、水幕、转载喷雾等设施的安装、维修,保证齐全可靠。

第9条学习和掌握煤矿“三大规程”等业务技术知识,搞好罪犯的安全法规教育和遵章守纪教育。

第10条参与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服从领导,听从指挥,自觉接受有关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11条对因现场施工监督检查不力、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的事故及损失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第12条认真完成监区或分监区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未深入现场,遵章严格管理,确保现场安全的,当班的通防监区防尘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未及时发现现场安全隐患,对班内发生的安全问题未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并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处理的,通防监区防尘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5条未合理安排犯人劳动,造成重大事故的,通防监区防尘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6条未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未严格实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未确保工程质量的,通防监区防尘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未严格落实隐患整改措施的,通防监区防尘分监区干警职工负做好煤层注水、粉尘冲刷等井下防尘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18条监督检查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通防监区防尘分监区干警职工负主要责任。

第19条未做好煤层注水、粉尘冲刷等井下防尘的具体管理工作,通防监区防尘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0条未学习和掌握煤矿“三大规程”等业务技术知识,通防监区防尘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21条未参与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通防监区防尘分监区干警职工负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22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篇2:综合防尘工岗位责任制范本

1、认真贯彻执行“三大规程”及上级有关综合防尘管理规定。

2、负责采掘开工作面的洒水管路的准备和运送工作。

3、负责责任区内的三通、阀门、注水针、转载点喷雾,卸载点喷雾及净化水幕的安装维护工作。

4、负责放炮喷雾及其它自动化喷雾设施的协助安装工作。

5、负责责任区内煤尘的冲洗,巷道清扫工作。

6、监督检查采掘开工作面防尘洒水设施的使用情况。

7、消灭责任区的煤尘堆积现象。

8、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篇3:防尘分(副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防尘分(副分)监区长书本分监区第一负责人,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矿井安全生产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在监区长领导下,对分监区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3条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掌握分监区安全生产状况,合理组织分监区干警职工跟班作业、遵章指挥,严格管理,狠反“三违”,确保防尘、注浆工作顺利进行和质量动态达标。

第4条本着“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原则,合理调整劳动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严格按规程措施施工,认真排查和整治防尘方面的安全问题,重大隐患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努力消除矿井煤尘、自然发火等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5条负责组织实施煤层注水、粉尘冲刷等井下防尘工作,防止分管范围内有煤尘堆积现象,负责组织实施井下隔爆水槽、水幕、转载喷雾等设施的安装、维修,做到齐全可靠。

第6条负责分监区的业务保安和自主保安工作,搞好安全法规教育和遵章守纪教育。

第7条参与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服从领导,听从指挥,自觉接受有关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8条认真完成监区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防尘分监区(副分)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队长或学员或强令队长或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队长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防尘分监区(副分)监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未及时深入现场,及时掌握分监区安全生产情况,落实干警跟班作业、遵章指挥,防尘分监区(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2条未合理调整劳动组织,严格贯彻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确保矿井防尘、注浆工作顺利进行的,防尘分监区(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认真排查矿井防尘、注浆工作方面的安全隐患,对已检查出的隐患未严格落实整改措施的,防尘分监区(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未搞好业务保安和自主保安工作,防尘分监区(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篇4:一通三防部防尘科业务保安责任制

第一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及?“一通三防”法律、法规和煤业公司相关规定,负责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工作,确保矿井综合防尘安全。

第二条负责监督检查煤业公司所属矿井综合防尘、防灭火及爆破工作,抓好综合防尘、防灭火及爆破安全工作,落实矿井综合防尘质量标准化建设制度,为矿井安全生产做好服务。

第三条动态地掌握煤业公司所属矿井综合防尘、防灭火及爆破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部长汇报,制定措施协调解决,并督促落实。

第四条积极参加煤业公司安全大检查及?“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专项治理等方面的工作,针对发现各项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落实。

第五条按时将各矿综合防尘、监测监控工作各种报表汇总上报有关领导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

第六条负责推广使用综合防尘、防灭火、监测监控方面的新技术、新设备。

第七条完成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篇5:防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各大巷及所管辖采掘工作面煤尘按照冲尘周期进行冲刷,保证煤尘不堆积,杜绝事故隐患,上井后认真填写冲尘台帐。

2、上岗前必须佩带好安全帽、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尘口罩等劳保用品,穿好工作服并扣全扣子、扎紧袖口;

3、综合防尘质量标准和综合防尘安全知识。

4、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和一般的故障排除方法,并认真排查冲尘地点的不安全因素。

5、负责管辖范围内防尘设施的安装、回收及日常管理工作。

6、工作完毕后,要将工具放置整齐、固定牢固,并清理好现场。

7、搞好与其他工种的安全配合协作,互创有利条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8、熟悉本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及灾害防护知识,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汇报工区值班人员。

9、按时参加矿及工区组织的各项安全培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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