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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维修基金过户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0

关于公共维修基金过户的规定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和《关于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资金发〔2009〕1号)文件,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公共维修基金过户已交纳的维修资金应同时办理过户手续。房屋受让人应持相关资料到房屋所在地的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办理过户手续。

一、房屋受让人需提交的资料

维修资金过户协议、房屋权属证书(未取得的提供房屋转让协议)、身份证、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原件

1、买卖双方签署的房屋转让协议或买方已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明;

2、买卖双方签字的同意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

3、房屋受让人(买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第二联、第四联,已办理产权的不用提供第四联)

注:●因故无法提供《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原件的,需由房屋转让人、受让人双方到场办理过户手续。

●业主本人不能到场的,代理人应携带业主本人身份证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授权委托书办理。

二、业务流程

房屋受让人应持相关资料到房屋所在地的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办理过户手续。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审核材料无误后,进行过户业务的操作。同时,需相应更正《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在专用收据原件上修改业主信息并加盖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务专用章。

篇2:某步行街公共用水管理规定

步行街公共用水管理规定

1、公共用水以满足需求和节约用水为原则。

2、公共用水包括办公用水、卫生清洁用水、绿化用水和其他工程维修用水。

3、公共用水设备的维修由工程部门按日常维修和计划养护进行。公共用水的监管由工程部、安管部及物业部巡查人员负责。

4、各公共用水的部门负责人须对本部门强调节水意识,制定用水节水方案,掌握节水方法。对浪费水源之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处以十倍水费的处罚。

5、凡非公共用水使用人偷用公共用水的,处以五十倍水费的罚款。

6、公共用水点全部装设水表,由工程部每月底抄表统计一次,汇报步行街管委会办公室领导。

篇3:住宅小区公共维修基金范围使用方案

华庭住宅小区公共维修基金范围的使用方案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华庭住宅小区公共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小区及其相关公共设施的正常维修、更新,并依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以及市政府颁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维修基金帐户的开立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大楼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的前期物业管理单位在办理商品房产权证时,一次性按规定向业主收取大楼物业公共维修专项基金。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公共资金设专帐管理。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委会同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物业管理公共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并应当与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称开户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基金帐户。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应当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

三、维修基金的用途

维修基金应当专项用于大楼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大楼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不得挪作他用。

大楼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公用部位是指大楼的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四、物业维修和更新的实施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大楼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大楼管理处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中列明,提交业主委员会审核;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的,应当书面回复大楼管理处,通过招标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编制的费用预算和决算,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大楼管理处审核。

五、维修基金列支的范围

物业维修、更新完成后,管理处应当将加盖企业公章的费用清单、发票原件提交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核,并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共同签章后,有关的费用方可在维修基金中列支。

在维修基金列支的范围:

1、大楼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专项维修、更新及中大修;

2、大楼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专项维修、更新及中大修;

业主委员会会务活动经费等在维修基金中列支。

六、维修基金的支取

维修基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取:

1、在上述第六条的范围内,物业公司对于应急维修的金额在2000元以下,可先应急维修,再报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审核签章。

2、大楼需要大、中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施工承包合同中可以约定预付款,但预付款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管理处向开户银行代为支取预付款时,应当提交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核签章的支付凭证和施工承包合同;代为支取实际发生的费用时,应当提交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核签章的支付凭证和有关费用清单。

七、维修基金帐目的核对和公布

业主委员会或管理处应当每季度与开户银行核对维修基金帐目,并将下列情况在每次业主代表大会上公布:

1、维修基金使用和结存的金额;

2、发生物业维修、更新的项目和费用;

3、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在维修基金中列支的项目和费用等情况;

4、维修基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

八、维修基金的再次筹集

大楼的维修基金余额不足首期维修基金的50%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大楼业主再次筹集维修基金。具体筹集工作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具体方案并实施。再次筹集维修基金的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提交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但再次筹集后的维修基金余额不得少于首期维修基金。

九、维修基金帐户的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开户银行办理维修基金帐户的有关变更手续:

1、物业管理区域发生调整的;

2、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发生更换的;

3、物业管理企业发生更换的。

十、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生效和修理

***华庭住宅小区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经业主代表大会三分之二应出席代表通过即时生效;有三名以上代表提出要修订本办法并经三分之二应出席代表的通过即修订生效。

篇4:图书馆公共安全应急预案范本

为了搞好图书馆的安全工作,保护馆内财产及读者生命安全,制定本预案。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成立图书馆公共安全应急小组:组长:苏杰副组长:杨庆兰成员:黄霞、高芳李、陈敏、全赛虎二、图书馆突发安全事故种类图书馆突发安全事故含重大火灾安全事故,重大设备失窃或损坏事故等。三、发生火警,图书管理员及时向领导报警并通知“119”,同时及时监控火点。四、切断馆内总电源,利用消火栓和灭火器稳住火势。五、派人到图书馆楼外等待,引导消防人员到火点,并指示消防栓位置。六、掌管好钥匙,检查并打开所有需要打开的门窗。七、各开放区域当班人员迅速打开各室两侧大门,引导读者从两侧迅速撤离到安全地带。八、注意阻止无关人员进入,保护本室书刊,以防混乱中发生失窃事件。图书馆2004年12月

篇5:H县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华政办函〔2007〕38号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容县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华容县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OO八年四月七日华容县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3.预防预警3.1接警3.2处警3.3预警支持系统3.4预警级别及发布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程序4.2信息共享和处理4.3指挥与协调4.4紧急处置4.5安全防护4.6新闻报道4.7应急结束5.善后工作5.1善后处置5.2社会救济5.3保险5.4事故调查6.应急保障6.1信息与通信保障6.2应急资源保障7.监督管理7.1宣传和培训7.2奖励与责任7.3监督检查8.附则8.1名词术语解释8.2预案管理与更新8.3预案解释部门8.4预案实施时间华容县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规范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程序,建立健全防范有序、指挥有力、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应急处置保障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1.2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娱乐服务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华容县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1.4工作原则1.4.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4.2统一领导。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依法组织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种社会力量及时进行救援。1.4.3分级负责。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实行应急工作责任制,提高应急救援快速反应能力和工作效率。1.4.4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经常性地做好应对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加强队伍培训,定期进行演练、演习。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2.1.1应急组织机构成立华容县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公安局、安监局、环保局、卫生局、商务局、财政局、文体局、广电局、民政局、建设局、县委宣传部新闻办公室、电力局、县通讯营运部门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县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县公安局,由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相应成立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2.1.2县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职责研究决定全县公共场所事故应急处置的有关重大问题;部署年度全县公共场所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本预案;指挥全县公共场所事故和跨乡镇的公共场所事故处置;对相关公共场所事故应急处置作出决策、下达指令,视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根据应急事件的发展趋势与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处置部署和措施,或适时宣布应急结束。2.1.3县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县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督查、落实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重大决策的实施;收集和汇总相关信息,及时向县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负责提供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有关信息;指导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2.1.4县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公安局承担县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调、指导公共场所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救援工作;负责组织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以及实施交通管制;负责对重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安监局参与公共聚集场所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环保局参与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大面积空气污染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负责提供污染区域的环境监测信息和环保技术支持。卫生局负责伤病者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卫生防疫、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商务局参与大型商贸活动公共聚集场所应急处置工作。财政局负责督促落实公共聚集场所事故应急处置经费。文体局参与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所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广电局负责应急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民政局负责组织社会救助工作。建设局负责公共场所应急工作中的城市供气、公共交通保障工作。县委宣传部新闻办公室负责全县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救援处置工作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电力局负责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电力保障。县通讯营运部门负责公共场所事故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2.1.5现场指挥机构事发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指定。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是:现场指挥部由县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直接领导,并贯彻执行其指令;负责现场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必要道路、航道的交通管制;负责救援现场的险情监测,提出调整应急处置的建议和意见;向县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或请示紧急指令;负责清理现场;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现场指挥机构下设信息处理和联络协调组、后勤保障组、应急行动组、善后处理组,各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长指定。其职责分别如下:信息处理和联络协调组根据现场指挥部的指令,联络协调各组处置工作情况,收集汇总情况及时上报和传达上级指令。应急行动组根据公共聚集场所应急事件的种类,采取相应措施实施现场处置;控制现场局势和维护治安、交通秩序;抢救遇险人员,组织人员安全疏散和转移;保护、抢救重要物资和财产;收集情报信息,发现和控制蓄意制造骚乱、闹事的骨干分子,收集违法者及犯罪嫌疑人证据;对现场进行新闻管制。后勤保障组为现场处置工作人员提供餐饮、工作和休息场所;负责提供现场交通、通信和指挥部供电、照明、医疗救护等。善后处理组负责清理现场;对遇险获救人员进行救治、安置,对死亡人员家属进行安抚;进行环境评估、索赔取证、事故调查;依法打击违法犯罪人员。3.预防预警3.1接警各级公安机关接到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信息后,经初步核实后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县公安局。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可以直接向各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构报告真实准确的事故信息。3.2处警县公共聚集场所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公共场所事故信息后,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县公共聚集场所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认为有必要启动应急预案时,应向县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预案建议,由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3.3预警支持系统3.3.1县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建立全县统一的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构信息网络体系,实现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构的信息资源共享,确保应急处置准确、高效。3.3.2建立资源数据库。县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将公共聚集场所安全应急处置的机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人员培训、演练等资料全部输入计算机进行管理,以便随时调阅和检查。3.3.3县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利用多种方式设置通讯网络,随时保持与各乡镇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市公安局的联络。3.3.4建立健全县公共聚集场所应急处置专家组,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应急处置措施,为应急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快捷、有效的技术支持。3.4预警级别及发布3.4.1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3.4.2预警级别确定主体一般预警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较大预警由县人民政府确定;重大预警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特别重大预警由省人民政府确定。3.4.3预警级别信息发布预警级别确定后,按照有关规定,由县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及时向社会准确、客观地发布信息。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程序4.1.1级别的确定按事故的可控程度、严重程度、处置难度和影响范围,公共聚集场所事故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一般事故(IV级):4人以下受困遇危待救。较大事故(III级):5人以上、8人以下受困遇危待救或已造成1人死亡。重大事故(II级):8人以上、12人以下受困遇危待救或已造成2人死亡。特别重大事故(I级):12人以上受困遇危待救或已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4.1.2应急预案启动各级公共聚集场所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警信息后,应详细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评估事件等级,并提请同级公共聚集场所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预案。4.1.2.1公共聚集场所发生一般事故(IV级)时,事发地乡镇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组织救援。县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组织进入预备状态,做好应急准备。4.1.2.2公共聚集场所发生较大事故(III级)时,县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组织应急处置。4.1.2.3公共场所发生重大事故(II级)和特别重大事故(I级)时,立即报告市或省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启动本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救援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抢救受困遇险人员和财产,并全力配合上级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处置工作。4.1.3应急响应行动(1)公共场所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基层组织应迅速组织人员自救、互救,并立即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报告,请求救援。(2)乡镇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的级别启动相关预案。(3)县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级别启动本预案,同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指挥长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和协调处置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开展处置救援行动。4.1.4信息报送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报告。4.1.5特殊情况的处理公共聚集场所事故跨本县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协商有关同级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4.2信息共享和处理4.2.1建立完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乡镇人民政府之间的信息传输利用现有渠道进行。县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应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专线电话、传真机、互联网终端,确保信息及时准确接收。县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利用公用通信网络建立通讯联络。4.2.2值班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期间,事发单位和事发地基层组织及有关部门要实行24小时值班。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综合事故信息,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重要信息要立即报告。4.2.3现场信息采集公共聚集场所现场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及时收集现场信息,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待救人员、事故现场、发展趋势与控制、医疗施救、救援进展、物资供应等情况,及时上报县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机构应及时与县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保持联络,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4.2.4信息处理县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信息收集、汇总、综合,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判断,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报告应急指挥部领导,并及时通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4.3指挥与协调4.3.1公共聚集场所现场指挥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现场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公共场所事故应急处置工作。4.3.2各级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指定的现场指挥长,全面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工作。4.4紧急处置4.4.1公共场所事故发生后,事发地社区、单位和主管部门应组织职工、群众先行处置,开展自救互救,组织人员疏散,抢救财产。4.4.2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辖区应急处置力量。当地处置力量不足以有效控制现场局势或险情时,事发地乡镇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县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报告,请求增援。4.4.3当事故(事件)险情继续发展,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当地社会稳定时,县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动应急处置力量。必要时,报县人民政府,商请武警部队参加救援。4.5安全防护4.5.1参与应急处置救援人员须服从现场指挥员的命令和指挥,依法科学实施救援处置,防止过激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保证应急处置地群众的安全。4.5.2加强事故现场的警戒,划定警戒区域,作出警戒标识,阻止围观人群和非事故救援人员进入现场。4.5.3对救援现场实施卫生监控和环境监测,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和可能有毒有害危险化学物品的监测,防止疾病传播和应急救援人员中毒等事件发生。4.6新闻报道4.6.1新闻报道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公共场所事故信息除按规定需要保密的外,由县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和县委宣传部新闻办及时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向社会公布。4.6.2记者赴公共场所事故现场采访报道,由县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县委宣传部统一协调。4.7应急结束当公共场所事故得到有效控制,现场应急救援结束后,由县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处置行动结束,组织各类救援处置人员撤离现场。5.善后工作5.1善后处置公共场所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卫生部门要做好事故现场的消毒和疫情监控工作;发生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主管部门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防范,强化安全措施,落实安全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发生。5.2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由民政部门组织落实。5.3保险对参保人员在事故中遇难、受伤的理赔工作,由相关保险公司及时足额理赔。5.4事故调查公安部门会同安监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成立事故联合调查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真相和事故责任,收集相关证据。对违法犯罪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6.应急保障6.1信息与通信保障6.1.1信息保障县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信息网络体系,确保信息畅通。6.1.2通信保障利用公用通信电话、专线电话网络和无线、移动等通信资源,随时保持县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与现场指挥机构、上级指挥部及成员单位之间的通信畅通。6.2应急资源保障6.2.1应急队伍保障公安机关要组建一支以治安、消防部门为主体,以巡逻队伍为骨干,其他警种配合的应急处置队伍,随时应对公共场所事故的应急处置救援工作;建立健全公共场所、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门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机构,并充分发挥其在内部安全防范和先期应急处置公共场所事故工作中的作用;建立健全社区、单位治安保卫组织,配齐公共场所(馆)单位的保安人员,落实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6.2.2医疗卫生保障公共场所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医务人员,对伤员实施紧急救治。6.2.3经费装备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保障处置公共聚集场所事故所需的经费。要为处置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的专业队伍配备必需的交通、通信工具,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警械警具和头盔、盾牌等防护器材,以及调查取证所需的有关设备。7.监督管理7.1宣传和培训7.1.1宣传县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应加强应对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自救互救知识和能力。7.1.2培训县公安局负责乡镇派出所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人员的培训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派出所负责企事业单位、部门内部保卫人员、社区治保主任、场所(馆)安全员的安全防范、应急处置与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培训。7.1.3演练加强专业应急队伍的演练工作,要求每年组织演练1次,以提高其应急救援能力。7.2奖励与责任对在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参加应急处置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为抢救他人或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授予荣誉称号或追认为烈士;对不服从指挥、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7.3监督检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县公安局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8.附则8.1名词术语解释本预案所称公共聚集场所,是指社会人员可以往来、停留或聚集,进行各种活动的场所。主要包括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公共体育场所、公共交通场所、公共餐饮场所、公共保健服务场所、公共游览场所、公共商贸场所等。8.2预案管理与更新县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根据本预案适用应急处置的情况及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完善。8.3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县公安局进行解释。8.4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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