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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0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4〕第1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市场登记的下列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

(二)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三)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市场。

其他集贸市场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集贸市场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条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第二章消防组织

第五条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建立消防管理机构;多家合办的应当成立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机构,统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集贸市场的负责人为该市场的防火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与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制定用火用电等防火管理制度;

(三)组织防火人员开展消防检查,整改火险隐患,制定紧急疏散方案;

(四)组建专职、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预案,开展灭火演练;

(五)负责市场内灭火器具等消防器材的配置;

(六)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和人员疏散,保护火灾现场。

第七条各类集贸市场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下列集贸市场,应当配备专职防火人员:

(一)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0个以上的室内集贸市场;

(二)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0个以上的室外集贸市场;

(三)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地下集贸市场。

规模小于上述市场的其他集贸市场,可设兼职防火人员,有条件的可设专职防火人员。

第八条下列日用工业品市场及综合集贸市场,应当建立不拘形式的专职消防队。一时难于具备条件的,应当采取临时有效应急措施。

(一)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

(二)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或者摊位40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三)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地下市场。

第九条集贸市场应当实行消防安全值班和巡逻检查制度。

第十条集贸市场内的各类人员,应当接受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各摊位经营人员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参加义务消防组织及扑救火灾的义务。

第三章建筑防火管理

第十一条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集贸市场,其防火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主办单位和经营者如需改变建筑格局或使用性质,应当事先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凡在城镇搭建室外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或合办单位应当事先将选址及占用场地等情况,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防火审核。

第十三条室外搭建的集贸市场,其顶棚应当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

第十四条室外集贸市场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影响公共消防设施的使用;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要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十五条室外集贸市场在高压电下两侧5米以内不得摆摊设点。

第十六条集贸市场要按商品的种类和火灾危险性,划分若干区域,区域之间保持相应的安全疏散通道。

第四章用火用电防火管理

第十七条集贸市场内严禁燃入烟花爆竹和焚烧物品。在划定的严禁烟火的部位或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禁烟火标志。

第十八条集贸市场内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的要求。

第十九条集贸市场内经营者使用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统一由主办单位委托具有资格的施工单位和持有合格证的电工负责安装、检查和维修。

严禁个人拉设临时线路。

第二十条集贸市场营业照明用电,应当与动力、消防用电分开设置。

第二十一条室外集贸市场不应设置碘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第二十二条集贸市场内的电源开关、插座等,应当安装在封闭式的配电箱内。配电箱应当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第五章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及管理

第三十三条集贸市场内的营业厅、办公室、仓库等用房,应当按照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由主办或合办单位负责配备相应的灭火机具。

第二十四条集贸市场建筑物内的固定消防设施的维修和保养,由集贸市场产权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务专职或义务消防队所必需的消防器材装备,由集贸市场主办单位配备。

第二十六条各摊位应当在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的组织下,配置相应的灭火机具,并掌握使用方法。

第二十七条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应当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明确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将公共消火栓圈入摊位内。

第二十八条集贸市场应当配备基本的消防通讯和报警装置,一旦发生火灾能做到及时报警。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九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2: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令〔1998〕第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草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烟草行业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三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将烟草生产、仓储企业作为消防保卫重点,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各卷烟(雪茄烟)厂、复烤厂以及各类仓库。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行业内企业、事业单位,以下同)防火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防火管理人员的配备:各卷烟(雪茄烟)厂、复烤厂、烟草分公司应配备专(兼)职二人,县烟草公司应配备专(兼)职一人,车间、班组、库房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一人。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应协助本单位领导抓好防火安全工作。第七条各企业必须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应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百人以下的企业不少于职工总数的50%;卷烟年生产量在二十万箱以上,复烤烟叶在二万吨以上,贮存物资价值在一亿元以上的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组织条例》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队员不少于18人。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制定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消防工作会议制度;(二)防火宣传教育制度;(三)火源管理制度;(四)电源管理制度;(五)消防设施、器材装备维修管理制度;(六)车间、库房、班组防火管理制度;(七)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八)重点部位防火管理制度;(九)火灾隐患整改和立、销案制度;(十)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制度;(十一)检查评比和奖惩制度;(十二)外来施工单位防火管理制度。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制定下列人员消防职责:(一)单位主管领导防火管理职责;(二)单位分管领导防火管理职责;(三)保卫处、科、股长管理职责;(四)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职责;(五)专职消防队长、指导员职责;(六)专职消防队员职责;(七)义务消防队员职责;(八)车间、库房、科(室)负责人防火管理职责;(九)班、组长防火安全职责;(十)特殊岗位工作人员防火安全职责。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把防火安全教育纳入到职工教育计划,做到内容、人员、时间三落实。对新上岗的各类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防火教育和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第三章防火检查第十一条各省级公司每年至少对本系统进行一次全面防火安全检查;各企业每月进行一次全面防火安全检查;车间、部门、仓库对防火责任区每周应不少于一次防火安全检查;班、组每天班前和班后应当对所属机台、库房和防火责任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第十二条各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警卫力量,严格值班、检查、巡逻制度,落实防范措施。第十三条检查发现的火险隐患,应逐条登记存档,并填写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被检单位(集体)应当认真整改。第十四条一般火险隐患和重大火险隐患整改率应分别达到90%和100%。火险隐患整改要落实计划、落实资金、落实负责人,并规定整改时限。第四章建筑防火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厂房和仓库等工程时,其防火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技术法规的规定,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工程竣工后,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消防工程进行验收。第十六条工厂、仓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如因生产、储存确需搭建时,应当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批。第十七条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厂房和库房,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或阻燃材料,厂房、库房内的吊顶、隔墙不准采用可燃材料。第十八条消防通道、疏散楼梯、电梯间内禁止堆放物品,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第十九条厂区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8米,一般通道不小于4米,道路上空的架栈桥等障碍物,其净高不应低于4米,不得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停放车辆、搭建建筑物,必须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第二十条库房内成品、半成品、原辅材料堆放要整齐,并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米2,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用于商品养护的电器设备间距不小于1米,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每个卷烟堆垛垛高不得超过八件,烤烟原烟堆垛不得超过六包,复烤把烟不得超过六包。第二十一条露天、半露天烟叶堆场的最大储量不得超过20000吨,超过的应分场堆放。分场堆物,堆场与堆场之间不应小于40米,每垛占地面积一般不应超过100米2,堆高不宜超过5米,堆垛与堆垛之间不应小于15米,五垛为一组,组与组之间不应小于15米。半露天库房支架不得使用易燃材料。第二十二条厂区、库房、车间、仓库的重点防火部位,防火标志要醒目。占地面积超过500米2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米2的库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各厂及大型卷烟和烟叶仓库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应当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或其他通讯工具,并保障通讯畅通。第五章电源管理第二十三条车间、仓库内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线路,不得随意增设电器设备,高、低压线不得架设在同一根电线杆上。第二十四条车间、库房的电源线路、电器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板)不得有积尘,立式配电柜周围一米内不准堆放物品,应保持干燥并挂牌专人管理。各电气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施严禁超负荷运行。第二十五条车间、库房的照明设备悬挂应当牢固。发酵房照明灯具应安装在墙壁四周。香精、油料库必须安装防爆灯。贮丝、烘支房和各库房内不得使用60瓦以上的白炽灯,线路应采用暗管敷设,开关应安装在室外,做到人走灯灭,并有断电指示灯。库内不准使用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第二十六条厂区、仓库的电气装置、电源线路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规范的规定。车间电源线路应当安装在架线支架内,与各设备连接的动力线必须采用穿管连接方式。库房的电源线路应架设在库外,引进库房内的线路,必须装置在金属或非燃塑料管内。线路和灯头应安装在库房通道上方,距堆垛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米,严禁在堆垛上方架设电源线路,严禁在库房闷顶内敷设配电线路。第二十七条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线路。库区的电源应设总闸、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并有防潮、防雨等保护措施。第二十八条电器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零或接地保护装置。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下方禁止堆放物品。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应当设置防护罩。第二十九条厂区、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第三十条配、发、变电房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物和堆放其他物品。第三十一条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第三十二条配、发、变电房内严禁明火作业和使用电炉。室内通风要保护良好。第六章火源管理第三十三条厂区、库区禁止流动吸烟。吸烟室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室内要通风良好。吸烟室周围30米内不得存放易燃和可燃物品。吸烟室应有专人管理。第三十四条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生产区、库房外、车间内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临时动火必须向保卫处、科(股)申请办理临时动火证,方可动火。并有防范措施和专人管理,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二)固定动火须经保卫处、科(股)防火安全审核同意,报经企业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固定动火证。应明确动火人防火职责,采取安全措施和配备相应灭火器具,主管安全部门应当经常检查和加强管理。第三十五条厂区和车间内的蒸汽管道应当定期清扫,保持清洁,并用难燃材料保温,其保温厚度以表面不超过50℃为宜。车间内的暖气包、管、片等0.5米内不得堆放易燃可燃物品。车间、库房内的送气、通风、送料、除尘、空调管道应当分开安装并安装阻火阀,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第三十六条车间、过道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香精、酒类等易燃物。香精、酒类等易燃液体不得与卷烟原辅材料、成品混同储存。第三十七条发酵房、真空回潮、复烤机要严格控制温度。复烤机房排气管周围剩余烟叶,每周清扫不少于一次。各种纸箱、盒应使用蒸汽或电烘烤,严禁使用火墙等明火烘烤。烟叶堆垛应定期检查,防止炭化自燃。第三十八条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物品堆垛。在库区作业的电瓶车、铲车、吊车等必须安装防止喷火或打出火花的安全装置,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修理和加油。第三十九条厂区、仓库、露天堆场周围100米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堆场周围的杂草等可燃物应经常进行清除。第七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第四十条厂房、库房应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配备消防器材。消防供水不足的厂区、库区必须修建消防池、水井或水塔,确保消防用水。第四十一条消火栓应有明显的标志,室外消火栓周围20米内不准堆放物资和停放车辆。第四十二条各种消防器材要分布合理,摆放在便于取用,通风良好的地方。室外消防器材应摆放在防雨、防晒的箱、架、柜内,严禁与油类、酸、碱等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接触。第四十三条消防装备、器材应指定专人管理、维护保养和更换并挂牌管理,任何人不准挪作他用,确保完好能用。地处寒区的企业,寒冷季节应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采取防冻措施。第四十四条消防器材维修、更换、添置经费,应优先给予保证。各单位每年应根据消防设施、装置、器材使用情况和火灾隐患整改需要,进行一次消防经费预结算。消防经费不得擅自挪用。第八章奖惩第四十五条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消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四十六条单位(集体)表彰、奖励条件:(一)单位领导和全体职工重视消防工作,全年未发生火灾事故的;(二)防火组织机构健全,防火措施落实,做出显著成绩的;(三)重视消防宣传教育,严格执行消防条例和各种消防法规,职工群众的防火安全意识明显提高的;(四)消防设施、装备和器材完善,保证扑救火灾的需要。凡发生火灾事故的县级以下企业(含县级)不得评为烟草总公司和省级公司的先进单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省级公司不得评为总公司先进单位。个人表彰、奖励条件:(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防火、灭火训练,成绩优异,工作表现突出的;(二)模范执行防火制度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在预防火灾工作中作出贡献的;(三)发现和消除隐患,表现突出的;(四)及时发现和扑救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的。第四十七条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八条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第四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公安厅(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公安部备案。第五十条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沈阳建设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中央电视台新址附属文化中心在建大楼发生特大火灾后,沈阳市公安消防支队组织专家通过反复论证,结合沈阳实际,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3月24日,沈阳市公安局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出台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该办法特别突出了五项内容:

一是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车道、消防给水进行规定,解决了高层在建工程发生火灾时消防扑救困难,水量不足的问题;二是加强了对在建工程使用电气焊、动用明火的管理,有效减少了引发火灾的主要因素;三是明确了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各自职责,从根源上避免了因过失引发火灾的可能;四是规范了施工现场在进行外墙保温施工时的要求,以及民工宿舍的建设标准及管理规定,为施工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提供法律依据;五是规范了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灭火器材的配置标准及其要求。

篇4:消防泵组操作安全规程

一、日常检查

1、检查通往室外排气管应严密,排气口朝下,不会发生火花。

2、检查电瓶电量,每隔半年对电瓶进行维护保养工作,加补电解液。

3、检查仪表应完备,经常擦拭机器应无灰尘,螺栓不能松动,传动罩完好无损。

4、水泵各管路接头牢固,无泄漏现象。

二、启动准备

1、柴油机启动前的准备

(1)检查柴油机各部分是否正常,各附件连接是否可靠,并排除不正常现象。

(2)检查电起动系统电路接线是否正常,蓄电池是否充足电。

(3)向油底壳内加注机油至规定油面。向喷油泵、调速器内加注机油至规定油面。

(4)向热交换器内加满洁净冷却水。

(5)用手压燃油泵压油使燃油系统充满燃油并排除空气。

(6)向燃油箱内加满经过沉淀过滤的燃油。

2、水泵启动前的准备工作

(1)在水泵轴承体内,应有足够的润滑剂。

(2)出水管路暂时关闭(启动成功后应立即开启出口阀)。

(3)取下水泵出口法兰上螺塞放气,有水溢出直至无气泡时拧紧,说明泵充满了水。

三、启动运行

1、柴油机的启动

(1)将喷油泵手柄推到空载,转速为700r/min左右位置。

(2)将电钥匙打开,按下启动按钮,使柴油机启动。如果在12s内未能启动,应立即释放按钮,通过2min后再做第二次启动。如果连续三次不能启动时,应停止启动找出原因。

(3)柴油机启动成功后,应立即释放按钮,将电钥匙拨回中间位置,同时注意机油压力表,并检查柴油机各部分运转是否正常。

2、柴油机的运转

(1)柴油机的预热

柴油机启动后,空载运行时间不宜超过1min,即可逐步增加转速到1000-1200r/min,并进入部分负荷运转。待柴油机的出水温度高于75℃,机油温度50℃,机油压力高于0.25MPa时,才允许进入全负荷运转。

(2)运行过程中,应注意各参数是否正常。为保证设备的可靠性,每星期应启动运行一次,至水温、机油均达到60℃以上。

3、停机

(1)控制油门,使柴油机转速逐步降低至700-1000r/min时,运转3-5min后,拔动停车手柄停机,尽可能不要在全负荷状态下很快将柴油机停下,以防出现过热等事故。

(2)气温低,可能结冰时停机后应将冷却水放干净,注意将所有的放水阀全打开。

(3)水泵停机前应先慢慢关闭出口阀,待出口阀完全关闭再停机。

四、注意事项

1、严禁在泵房内放置储存不相关货物和工具。

2、严禁擅自开启电机设备和损坏机器设备。

3、开机时必须保持良好通风及散热、打开门窗。

4、泵房内放置必要的消防设备便于应急。

5、泵房内保持整洁干净每周清洁一至二次。

6、消防泵每周至少开启一次时间不短于半小时保持良好备战状态。

篇5:风电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模版

为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证风电场及其所处周边村委的国家财产及人民生命安全,保障风电场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消防法规,坚持“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结合本风电场实际情况,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推行安全目标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提高消防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1.兼职消防管理员职责

为加强风电场及其周边村委的消防管理工作,特聘用兼职消防管理员1名,负责监督风电场周边村委及场区内的防火情况、消防设施、灭火器具、灭火用具的检查、维护和消缺。建立消防设施检查、维护、管理记录,确保风电场的消防灭火器具处于最佳状态。

2.消防水系统的管理

2.1消防水系统是风电场专用灭火设施严禁任何人以任何理由移做它用。

2.2消防管理员每月末定期检查风电场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井、消防栓、消防水轮带的情况,发现损坏、丢失立即通知维护人员补充、修复完整。

2.3消防管理员每月末组织进行消防泵工作与备用的联锁切换试验,并检查消防水压力、流量正常。

2.4每年9月15日前,由消防管理员督办完成消防水系统的保温工作,确保消防水系统保温完善可靠,满足越冬的要求。

3.消防器材的管理

3.1消防器材是专用于灭火作业的特种器材,严禁任何人擅自挪作它用,生产现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动用消防器材的,必须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3.2生产现场、生活场所配置的消防灭火器材要定期检查,确保每具消防器材的检查周期不大于6个月,发现缺陷要及时修理更换。

3.3严禁埋、压、占和损坏消防器具及设施,严禁堵塞消防通道。

4.空气呼吸器的管理

4.1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是供抢险救护人员在浓烟、毒气或缺氧的环境中进行灭火、抢险和救护工作的一种不可缺少的器具。每月检查一次。

4.2检查的内容:氧气瓶外观有无异常现象、气体压力低于28兆帕时应及时补充;托架、背带完整好用,压力表、报警器、减压阀附件齐全正常;面罩完整无漏气现象、供给阀灵活好用。

4.3建立台帐,每次检查完后进行登记,发现缺陷应及时消除。

4.4呼吸器每三年应到地市级劳动局压力容器检测中心进行压力检测。明确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5对风电场运行人员要及时进行培训,熟悉呼吸器的使用方法,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5.防火检查制度

根据风电场所处的地理环境、有针对性地经常开展综合性的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一般包括:

5.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5.2安全出口及应急照明的情况。

5.3灭火器材配置及火灾报警的有效情况。

5.4生活区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5.5生产现场重点防火部位的检修动火管理情况。

5.6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存放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6.火灾隐患整改

6.1对于在防火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分门别类及时处理。

6.2在生产重点防火场所吸烟、无动火票违章作业的应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6.3对于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有关领导汇报。确定整改的措施、整改时间,监督整改。

7.风电场消防组织机构:

消防管理小组组长:皮华忠

义务消防队队长:董菁,其余均义务消防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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