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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的推进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持续闭环管理,根据电监安全〔2013〕5号《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安全生产隐患定义:是指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第二章分级分类第三条根据现场隐患的产生原因和可能导致电力事故事件类型,隐患可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等五类。第四条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其中:重大隐患分为Ⅰ级重大隐患和Ⅱ级重大隐患。第五条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一)Ⅰ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事故的隐患。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较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设备事故的隐患。4.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二)Ⅱ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事故的隐患。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的隐患。4.安全管理隐患: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严重缺失,安全培训不到位,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未定期开展。5.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108号令)和《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安部第121号令)规定的火灾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一般和较大等级的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第七条一般隐患是指可能造成电力安全事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电力设备事故,人身轻伤和其他对社会造成影响事故的隐患。第三章认定原则第八条隐患等级应在客观因素最不利的情况下,按照其可能直接造成的最严重后果来认定。不同类型的隐患,应按照其可能导致不同等级事故(事件)的最严重程度认定。第九条人身安全隐患的认定:(一)死伤人数按隐患可能导致的最严重后果计算,可能导致重伤的按死亡计算。(二)在特定条件下,确认不会导致人身死亡和重伤的隐患,可以认定为人身轻伤。第十条电力安全事故(事件)隐患的认定:(一)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变电站全站对外停电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对电网造成的电压波动。(二)认定隐患可能造成风场集电线路故障停运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导致的电网减负荷。第十一条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的认定:(一)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的认定应按照隐患可能造成最严重的设备设施损坏计算。造成设备部分零部件损坏,但无法更换损坏零部件的,应计算整套设备的损失。(二)隐患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损失,或者为恢复其功能所发生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运输、清理等费用以及事故罚款、赔偿费用等。(三)设备设施的修复和整改时间认定,按照设备设施正常采购、修复及更换时间来计算,特殊设备考虑厂家标准制造时间。第十三条安全管理隐患的认定:(一)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是指未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二)安全责任制未建立,是指未能明确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和现场生产人员在生产运营和建设施工中应负有的安全责任。(三)安全管理制度严重缺失,是指按照发电、供电企业和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要求,“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部分得分没能达到36分以上的。(四)应急预案严重缺失,是指企业未能按照《电力企业综合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以及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生产规模和风险种类等特点,编制综合应急预案;或者编制的应急预案内容不符合《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和《电力企业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导则(试行)》的基本要求。(五)安全培训不到位,是指未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要求,实行三项岗位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六)应急演练未开展,是指没有开展应急演练或虽已开展应急演练但无相关记录和总结的。(七)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未开展,是指未按照电监会《关于印发的通知》(办安全〔2009〕7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办安全〔2011〕79号)要求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

篇2:电力机械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程及规定,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主要依据《陕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实施细则》制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按期限整改”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主体,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安电力机械厂各部门、车间、控股公司及多经单位。

第二章?定义与分级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非常态的电网运行工况、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六条?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

(一)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隐患。

(二)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的事故隐患。

第七条?电力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的关系。超出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的消缺周期仍未消除的设备危急缺陷和严重缺陷,即确定为事故隐患。根据其可能导致的事故后果,评估为重大或一般事故隐患治理。

第八条?被判定为事故隐患的设备缺陷,应继续按照我厂现有设备缺陷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并消除,同时纳入本细则规定的事故隐患管理流程,实行分级督办,做到闭环管理。

第九条?“事故”界定,人身事故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判定;电网和电力设备事故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判定;交通、消防及煤矿等非电力生产事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判定。

第十条?事故隐患划分为输电、变电、调度及二次系统、发电、配电、电网规划、信息、施工机具、交通、消防、其他共十一大类进行统计,每一类均包含设备、系统、管理及其它隐患。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根据“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要求,我厂建立厂部、部门(控股公司、车间、多经单位)、班组组成的三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分级负责事故隐患的闭环管理。

第十二条?事故隐患所在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三条?厂安全监察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对已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总结评估,并汇总、编制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监督、检查有关职能部门及生产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归口负责相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通报各部门事故隐患治理情况。

第十四条各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是本专业事故隐患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协调专业(或辖区)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承担闭环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安全监察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政府部门、陕西省电力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和文件要求,组织、指导、协调各部门在专业(或辖区)范围内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评估、核定各部门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审查批准治理方案,监督、协调治理方案实施,对治理结果进行验收。

(三)督促、指导、检查各部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协调解决各部门在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针对共性、苗头性、倾向性事故隐患,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排查治理活动。

(四)汇总、统计、分析全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要求向省公司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六条?各职能部门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落实上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好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的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生产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结合日常工作和专项行动排查本部门的生产作业现场、设备及设施、所管理人员,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和缺陷、缺失进行排查,实施预评估。

(二)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独立完成治理人员违章、管理违章和缺陷的消除工作,并实施闭环管理;对需协调和相关部门配合完成的事故隐患和设备缺陷,及时向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和安全监察部汇报。

(三)根据本部门安排,负责事故隐患和缺陷的控制监测、治理等相关工作,包括编制、实施一般事故隐患的控制措施、治理方案,实施一般事故隐患治理后的验收工作。

(四)了解、掌握本部门所管理的事故隐患治理进度,及时销号。

第十八条?各部门将发包、出租的生产经营项目、工程项目、场所和设备,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章?排查治理

第十九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纳入各级日常工作中,按照“(排查)发现-评估-报告-治理(控制)-验收-销号”的流程形成闭环管理(见附件1)。

第二十条?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应结合各部门、各专业的常规工作、专项工作和监督检查活动进行,其主要工作方式有:生产设备运行方式分析;各类安全性评价、电网设备评估;各级春秋季安全大检查、专项督查;设备的日常巡视、检修预试;已发生事故、障碍、异常、违章的原因分析。

第二十一条?部门对于本部门发现的事故隐患和缺陷应立即进行预评估和界定,对属本部门独立完成治理的人员违章、管理违章和设备缺陷,纳入缺陷管理流程,立即安排治理并消除,实施闭环管理;对需厂部协调和相关部门配合完成的事故隐患和缺陷,分别填写缺陷汇报表和一般(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见附件2、附件3),及时向有关职能管理部门汇报。

第二十二条?各职能管理部门对部门上报的事故隐患和缺陷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界定评估,如属设备缺陷即纳入缺陷管理流程;如属一般事故隐患即纳入本部门事故隐患管理流程,安排治理(控制),实施闭环管理。并将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填写好“评估”和“治理”意见1份)送安全监察部门备案;如属重大事故隐患,经分管领导签名后,应按照专业分类,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立即报告(24小时内)省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由省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核定。

安全监察部每月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对事故隐患(包括本单位发现的、各项专业检查发现的、上级检查发现和核定的)进行一次总结评估,审定、汇总“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按照十一类和重大、一般进行分类编号,整理事故隐患治理完成情况和进展情况,填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汇总、编制下发事故隐患治理计划。

第二十三条?事故隐患治理应结合年度基建、技改、大修、专项活动等进行,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应统一列入投资计划和综合计划。

第二十四条?未能按治理计划消除的事故隐患,应分级负责重新进行评估,评估后仍为事故隐患的需重新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重新编号,原有编号销除,重新制定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完成后,隐患所在部门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申请验收。厂安全监察部组织对一般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验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果验收由安全监察部上报省公司组织进行。验收后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应有书面验收报告。事故隐患治理结果验收应在提出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六条?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验收报告定稿后,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应在三日内抄送厂安监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对所负责的、已消除的事故隐患应及时销号,整理相关资料,妥善存档,同时汇报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和安全监察部。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预警通告机制。因检修、故障等使电网运行方式变化而引起的事故隐患风险,应由相应调度部门发布预警通告,相关部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

第五章?事故隐患信息管理和报送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安全员负责事故隐患的汇总、统计、分析、数据录入、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三十条?事故隐患信息报送执行零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安全监察部、各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管理数据库,做到“一患一档”。

事故隐患档案应包括以下信息:隐患简题、隐患内容、隐患编号、隐患所在单位、专业分类、归属职能部门、评估等级、整改期限、整改完成情况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形成的传真、会议纪要、正式文件、治理方案、验收报告等也应归入事故隐患档案。

第三十二条?部门对新排查发现的、需上报的事故隐患应立即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报厂有关职能部门(24小时内);每月对本部门负责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进行汇总,并以书面形式报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和安全监察部备查;建立完善本部门事故隐患数据库和档案。

第三十三条?厂安全监察部每月5日前将本单位上月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报送省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建立完善本厂事故隐患数据库和档案。

第三十四条?安全监察部应在月度、季度安全例会上和厂务扩大会上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五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察部应按相关规定向省公司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督办机制

第三十六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执行上级对下级监督,同级间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进行监督的督办机制。

第三十七条?安全监察部、各部门分别对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指定专人管理、督促整改。

第三十八条?安全监察部根据掌握的事故隐患信息情况,以《安全监督通知书》形式进行督办。定期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及时通报。

第七章?考?核

第三十九条?各部门应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绩效考核范围。

第四十条?对发现、举报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人员,给予表扬奖励。

第四十一条?在年度内,厂部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经核实后给予表扬奖励。

第四十二条?对瞒报事故隐患,或因工作不力延误消除事故隐患并导致安全事故的,对责任人按《陕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从严处罚。厂部将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的单位,追究相关负责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篇3: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事件,保证电网、设备和人身安全,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公司《安全生产令》等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系统发电、输变配电、供用电、调度及检修试验等各生产经营单位均应执行本细则。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的标准制度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因违反国家、行业及公司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制度,或者因设备质量、生产运行场所等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事件发生的设备等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等。

本细则所指的事故事件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及《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2]11号)规定的各类事故事件,以及《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南方电网安监〔2011〕22号,简称事故事件调规)规定的事故事件。

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性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以及可能引发公司事故事件调规规定的三级及以下事件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性较大,停电设备多、影响范围较大,需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以及可能引发公司事故事件调规规定的事故及一、二级事件的隐患。

第四条牢固树立“隐患险于明火,事故源于隐患”的理念,充分发挥标准制度和机制效能,强化风险预控,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注重运用技术手段和信息化手段,增强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实效。

第五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要求组织安全生产,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的相关标准、制度认真做好设备的运行维护、电网的调度控制和基建工程的文明施工。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把安全生产作为公司的生命线。

第二章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

第六条公司安监部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及归口管理部门;公司各职能部门是隐患排查的指导监督主体,负责制定本部门管辖范围内设备、电网、作业等隐患排查的标准,组织、指导和督促各级单位开展隐患的排查治理。

第七条分子公司(二级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主体,是电网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下级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管理、督促和指导;地市供电局、超高压局、电厂(三级单位)和县级供电企业(四级单位)是地区电网、设备、二次系统及作业等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第八条三、四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直接责任;三、四级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直接管理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组织开展本专业隐患排查技术及方法的培训和典型事故事件暴露隐患的学习,指导、检查和督促一线班组有效开展隐患的排查治理,确保隐患排查工作落实到位。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依规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三章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及要求

第九条各单位要按照设备、电网及二次系统隐患排查标准(详见附录D、E、F),利用在线监测、局放试验、红外、紫外、超声波、超高频、地电波等技术手段,认真开展各类隐患的排查工作,并对排查出的隐患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有效防止因设备、电网及二次系统隐患引发的各类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

第十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证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实现各类隐患的检查发现、风险评估、分类评级、重点监控、治理改进各环节的闭环管理。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二条一般隐患,由三、四级单位及相关人员组织整改;重大隐患,由二级单位或由其委托三级单位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重大隐患报告及治理方案的相关要求见附录B、C。

第十三条三、四级单位应结合日常运行维护、设备预试定检、事故事件暴露的隐患和公司组织的专项检查,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治理。

第十四条三、四级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报告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对发现、排除隐患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五条各级单位应当按月度和年度对本单位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分子公司应分别于每月6日和每年1月31日前按附录H~J的要求向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报送月度统计表和年度分析报告,并抄送公司安监部。

重大隐患,除按上述要求报送外,还应按附录B的要求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并逐级报告至公司职能部门及安监部。

第十六条各级单位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做好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防止发生次生的事故事件。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作业或施工;对暂时难以停止作业或施工的相关作业现场、施工现场和运行设备,应当加强现场监视和设备特维,防止事故事件发生。

第十七条各级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事件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细则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或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分子公司应当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将治理情况报公司或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要时公司将组织技术人员或专家进行评估。

第四章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及问责

第十九条分子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重要设备、厂站和重点工程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

第二十条公司安监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公司系统内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分子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应会同职能部门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督查,直至重大隐患整改完毕,并对可能引发三级及以上事件的隐患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三、四级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督促责任部门和车间、班组等按计划和整改方案及时对隐患进行治理。

第二十二条对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约谈该单位相关负责人。各级单位及其负责人未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依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规定》(南方电网安监〔2012〕3号)等相关规定和各单位的问责办法进行严肃问责。

第二十三条分子公司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安全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必要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责任单位负责人“说清楚”:

(一)未按公司相关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对隐患治理不力或未按计划开展治理的;

(六)分子公司范围内因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或防范措施不落实导致分子公司范围内发生重复性事故事件的。

第二十四条三、四级单位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分子公司安监部给予警告,必要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责任单位负责人“说清楚”:

(一)未按分子公司相关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对隐患治理不力或未按计划开展治理的。

第二十五条三、四级单位因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或防范措施不落实导致本单位发生重复性事故事件的,应提级问责,必要时到网公司“说清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分子公司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的办法。三、四级单位可根据细则及分子公司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

第二十七条各领域内隐患排查的技术要求和方法执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安全监察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4:安全隐患排查实施细则

总则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长态机制,根据国家、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程及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号)

《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文件电监安全[2008]43号)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作业风险辨识防范手册》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第〔2009〕57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8]42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履行“一岗双责”,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重庆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部和所属单位以及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多经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等。

定义与分级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非常态的电网运行工况、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由于供电原因可能导致重要电力用户严重生产事故的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的事故隐患。

电力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的关系。超出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的消缺周期仍未消除的设备危急缺陷和严重缺陷,即为事故隐患。根据其可能导致事故后果的评估,分别按重大或一般事故隐患治理。

被判定为事故隐患的设备缺陷,应继续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公司及各单位现有设备缺陷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同时纳入本细则规定的事故隐患管理流程进行闭环督办。

被判定为事故隐患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非常态的电网运行工况、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应继续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公司及各单位现有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同时纳入本细则规定的事故隐患管理流程进行闭环督办。

上述第五至九条所称“事故”,人身事故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判定,电网和电力设备事故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判定,交通、消防等非电力生产事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判定。

事故隐患划分为输电、变电、调度及二次系统、发电、配电、电网规划、信息、施工机具、交通、消防、其他共十一大类进行统计,每一类均包含设备、系统、管理及其它隐患。

职责分工

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要求,公司系统建立公司本部、所属单位、各单位所属车间组成的三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负责。

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规划设计、人力资源、生产、调度、基建、营销、农电、信息、保卫和辅业多产等专业职能部门是本专业事故隐患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协调专业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承担闭环管理责任。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部门,督办、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归口负责相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

公司本部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政府部门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和文件要求,组织制定公司系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投入。

(二)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汇总、统计、分析公司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国家电网公司和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三)各专业职能部门对分管专业范围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有管理职责。核定所属单位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审查批准治理方案,监督、协调治理方案实施,对治理结果进行验收。各专业职能部门对分管专业范围内事故隐患统计数据的正确性和唯一性负责,积极推进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

(四)对由于主网架结构性缺陷或主设备普遍性问题,以及重要枢纽变电站、跨多个供电单位管辖的重要输电线路处于检修或切改状态造成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评估、定级,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责任主体,并组织实施。

(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和华中电网公司委托范围,具体负责受委托运行维护的跨区电网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六)检查所属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协调解决所属单位在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针对共性、苗头性、倾向性事故隐患,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排查治理活动。

(七)遇有重大问题时,协调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行业单位,促进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公司所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根据公司的安排,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控制、治理等相关工作,并负责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对批准下达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保证专款专用。

负责本单位的事故隐患的评估定级。对评估为重大等级的事故隐患,及时报公司专业职能部门核定。

受公司委托,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报送公司审查。

根据公司指导和安排,具体实施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预验收并向公司申请验收。

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负责落实并推动车间、班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汇总、统计、分析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公司有关专业职能部门汇报,对事故隐患统计数据的正确性和唯一性负责。

各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工程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排查治理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纳入日常工作中,按照“(排查)发现-评估-报告-治理(控制)-验收-销号”的流程形成闭环管理。(见附件1)

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应结合各部门、各专业的常规工作、专项工作和监督检查活动进行,其主要工作方式有:电网年度和临时运行方式分析;各类安全性评价;各级各类安全检查、专项督查;设备的日常巡视、检修预试;已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析。

事故隐患的等级由事故隐患责任单位评估确定。

对于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进行评估,按照预评估、评估、核定三个步骤确定其等级。公司、各单位还应开展定期评估,全面核定各级各类事故隐患等级。定期评估周期一般为各单位每月一次,公司每季度一次,可结合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等进行。

各单位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包括本单位发现的、各项专业检查发现的和上级检查发现的各种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确定等级,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见附件2、附件3)。

公司对主网架结构性缺陷、主设备普遍性问题,以及由于重要枢纽变电站、跨多个供电单位管辖的重要输电线路处于检修或切改状态造成的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确定等级,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

各单位评估判断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后,应按照管理关系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立即报告公司专业职能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跨区电网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公司应立即报告国家电网公司总部有关职能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各单位评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于24小时内报送公司专业职能部门核定。公司专业职能部门应于三天之内反馈核定意见。

事故隐患一经确定,事故隐患所在单位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同时编制治理方案。各单位负责制定、审批一般事故隐患治理措施或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由公司专业职能部门或公司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报公司审查批准。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由公司专业职能部门编制,公司批准。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防止隐患进一步发展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根据事故隐患具体情况和急迫程度,及时编制、审批治理方案。一般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在确定隐患后十五天内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形成书面材料,并在公司专业职能部门核定后三十天内完成编制、审批。

事故隐患治理应结合年度基建、技改、大修、专项活动等进行,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应统一纳入投资计划和综合计划。

未能按期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经重新评估仍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须重新制定治理方案,进行整改。对经过治理、危险性确已降低、虽未能彻底消除但重新评估定级降为一般事故隐患的,经公司核定可划为一般事故隐患进行管理,在重大事故隐患中销号,但公司要动态跟踪直至彻底消除。

未能按期治理消除的事故隐患应重新进行评估,评估后仍为事故隐患的需重新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重新编号,原有编号销除。

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完成后,隐患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申请验收。各单位组织对一般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验收,公司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果和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事故隐患进行验收。验收后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应有书面验收报告。事故隐患治理结果验收应在提出申请后十天内完成。

事故隐患所在单位对已消除的事故隐患应销号,整理相关资料,妥善存档。

建立电网运行隐患预警通告机制。因检修、故障等使电网运行方式变化而引起的事故隐患风险,应由相应调度部门发布预警通告,相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电网运行方式变化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电网调度部门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通告同级安全监察部门。

由用户原因造成的供用电事故隐患,各供电单位负责以事故隐患通知书的形式告知产权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告知安全责任,做好签收记录,在公司95598外网进行公告,同时送政府有关部门,积极督促整改,合理规避企业法律风险。

信息报送

公司本部、所属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应明确一名专责人,负责事故隐患的汇总、统计、分析、数据录入、信息报送等工作。公司本部、所属单位各相关专业职能部门应明确一名专责人,负责专业范围内事故隐患的统计、分析、信息报送等工作。

事故隐患信息报送执行零报告制度。

依托信息化手段,国家电网公司在“SG186”安监管理业务应用中统一开发部署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模块”,实现自上而下、动态跟踪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公司、所属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管理数据库,做到“一患一档”。

事故隐患档案应包括以下信息:隐患简题、隐患内容、隐患编号、隐患所在单位、专业分类、归属职能部门、评估等级、整改期限、整改完成情况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形成的传真、会议纪要、正式文件、治理方案、验收报告等也应归入事故隐患档案。

各单位专业职能部门、所属车间每月22日前将当月新确定的事故隐患以及当月完成治理销号的事故隐患的“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以及其它事故隐患治理进展情况报送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安全监察部门汇总、录入事故隐患数据库、建立档案,并形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见附件4)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

公司专业职能部门每月25日前,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司负责填写的当月新确定的事故隐患以及当月完成治理销号的事故隐患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报送公司安监保卫部,正在治理的事故隐患应当报告治理进展情况。公司安监保卫部负责录入数据库、建立档案,并形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每月25日前将本单位上月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报送公司安监保卫部。同时将本单位当月新确定的以及当月完成治理销号的重大事故隐患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抄送公司安监保卫部。公司安监保卫部负责汇总本部各部门、各单位信息,每月26日前形成公司当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公司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和季度(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报送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察部门。

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验收报告定稿后应在三日内抄送公司安监保卫部备案。跨区电网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验收报告定稿后应在五日内抄送国家电网公司总部相关职能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公司各专业职能部门和所属各单位应做好沟通协调,确保按照专业统计汇总数据与各单位统计汇总数据的一致性,确保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送数据出口的唯一性。

公司、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应在月度工作会议或安委会会议上通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向重庆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督办机制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执行上级对下级监督,同级间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进行监督的督办机制。

公司、各单位分别对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指定专人管理、督促整改。

公司安监保卫部、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根据掌握的事故隐患信息情况,以《安全监督通知书》形式进行督办。定期或不定期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及时通报。

接受国家电网公司和重庆市政府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的督办、督查。

考?核

公司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比照《重庆市电力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和《重庆市电力公司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各单位应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一)不按时或者错误汇总、统计、分析报送本单位、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比照一般管理违章进行处罚;

(二)瞒报事故隐患、未及时上报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未及时核定重大事故隐患造成后果的,比照严重管理违章进行处罚;

(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纳入日常工作,按照“(排查)发现-评估-报告-治理(控制)-验收-销号”的流程形成闭环管理,比照严重管理违章进行处罚;

(四)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重庆市电力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从严处罚。

(五)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对发现、举报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扬奖励。

篇5: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为了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局和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分局实际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安装分局所属各单位。

第一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所属单位排查治理安全事故隐患工作依法依规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二条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各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事故隐患的范围:

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工艺缺陷、设备缺陷和设施缺陷等。

3.建筑施工过程、生产及经营场所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4.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6.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作业标准、作业程序的不健全,安全责任制的不落实。

7.现场指挥人员、作业人员的严重违章违规行为。

安全事故隐患分为一般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一般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安全事故隐患按照其发现途径和方式共分三类:

1.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

2.各有关部门上报安全事故隐患(包括书面或口头反映)。

3.受理举报的安全事故隐患。

第四条?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方式:

1.一般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有关单位或项目部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限期排除。

2.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由发现隐患的单位安全监管部门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同时上报分局和公司安全监督部门。并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督促其进行限期整改。?

第五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

(一)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定期组织策划和参加本单位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活动。

3.保证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活动的资源配置。

4.组织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的目标和任务的制定、经费和物资的落实、治理的机构和人员的落实;保证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5.组织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上报。

(二)安监部门的责任:

1.定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全面组织排查本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按照“五定原则”(即定措施、定人员、定资金、定责任、定时间),对本单位潜在和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现场整改或下达整改指令。

3.按照确定的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目标和任务,跟踪落实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

4.落实保障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活动的资源配置,参与和组织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5.对单位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上报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按规定进行查实,并认真协调、督促有关单位(部门)进行彻底整改。

6.下达停工停业指令。

7.对安全事故隐患现场实施跟踪监控。

8.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定期汇报、上报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及报表。

(三)生产一线员工的责任:

1.全面了解掌握作业现场的设备状况、工程状况、环境状况和危险因素状况,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发现和确认作业现场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报告。

3.按照整改要求完成隐患整改。

?4.按照规范要求建设和维护作业现场的安全设施。

第六条?项目部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定期对本单位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因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凡三日之内无法整改完毕的安全事故隐患必须上报分局和公司安全监管部门。

第七条项目部鼓励、发动职工发现、举报和排除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对发现、排除和举报安全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50-300元的奖励;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有突出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范围:

1.本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的行为;

2.本单位设备、设施、场所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3.拖延不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4.其他可能构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各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九条项目部应当按月、季对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次月5日前和季末月28日前向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在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及局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监督管理

1.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单位或者公司安全监管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由公司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2.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治理责任单位应当向局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局安全督察组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的评价报告等。

3.安全监管部门发现属于分包协作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分包协作单位,并跟踪督导,落实相应责任,记录备查。

4.对挂牌督办或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监管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3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不力、不到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据有关规定对单位及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与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分局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细则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编制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措施的

(四)安全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定期对本单位组织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

(六)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记录不规范的;

(七)施工作业现场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

(八)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资料:

1.安全隐患自查自改进度快报

2.危险因素辨识评价报表

3.环境因素辨识评价表

4.危险因素(源)状况表

5.安全事故隐患状况表

6.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7.安全事故隐患排除活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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