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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煤矿新增空压机技术安全措施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9

一、施工时间:20**年12月18日――20**年12月25日

二、施工地点:诧城矿空压机房

三、施工组织:

施工负责人:王循荣、丁庆生

施工技术负责人:杜斌

公司安全网员:徐继成

施工班组:沈华

班组安全网员:刘洪义

四、施工前准备

1、施工前施工负责人应到现场查看了解实际情况,并验收设备基础。

2、施工技术人员应向班组进行技术交底。

3、设备到货后,应进行开箱检查,清点设备,对于出现的情况及时处理。设备的合格证和质保书应齐全。

五、施工方案

1、对设备基础进行找平。放出安装用十字中心线。

2、将设备利用扒杆导运到设备基础旁。

3、找好空压机的起吊点,穿好螺栓后利用起重架起吊空压机,将其安放在设备基础上并垫入铁砂。

4、找平找正后灌浆。

5、将加工好的电机底座,安装在电机基础上,并垫入铁砂。

6、利用自制起重架,穿好螺栓后安放好电机,找平找正后灌浆。

7、利用十字中心线和矿原有风包位置,确定风包、冷却器的位置。找出预埋板,找平找正后,焊接好。

8、找出过滤器的位置,根据现场实际尺寸制作过滤器支架,并将过滤器安放在上面。

9、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连接所有管路、仪表。

10、对风机、电机基础进行二次灌浆抹面。

11、利用矿方给的电缆沟,放入电缆,将风机电机接好。

六、安全注意事项

1、所有施工人员认真学习本措施,并严格执行。

2、施工用零时用电需有漏电保护装置。

3、所有施工用吊具需有五倍以上的安全系数。

4、对于自制起重设备应严格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5、所有要害工种需要持证上岗。

6、登高作业须系经试验合格的安全带。

7、班中严禁喝酒,开玩笑。

8、灌浆天数不低于八天后方可施工。

9、施工前检查各施工用具,需有五倍以上安全系数。

10、拉手葫芦时应站在安全侧。

11、施工现场应设安全告示,和安全警戒。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

华美建安五公司

措施编制人:杜斌

二oo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篇2:空压机检修安全措施

一、年检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437条规定:空气压缩机必须有压力表和安全阀。安全阀和压力调节器必须动作可靠,安全阀动作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的1.1倍。

二、月检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439条规定:风包上必须装有动作可靠的安全阀和放水阀,并有检查孔。必须定期清除风包内的油垢。新安装或检修后的风包,应用1.5倍空气压缩机工作压力做水压试验。在风包出口管路上必须加装释压阀,释压阀的口径不得小于出风管的直径,释放压力为空气压缩机最高工作压力的1.25~1.4倍。

必须由总工及通风矿长组织有关人员对空气压缩机的压力表、安全阀、压力调节器、风包、检查孔、风包出口管路、释压阀等进行全面检修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检修后对其作出详细的检修记录,并坚持执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三、日检

1、每日把风包内的油(水)不定期排放。

2、每日试验安全阀和断水保护(或断水信号)三次,并作好记录。

3、每周试油压和超温保护装置及压力调节器一次,并作好记录。

4、每运行100-150小时检查气缸吸、排气阀一次,必要时加以更换。

5、协助维修工进行定期维修试验工作,做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检修后对其作出详细的检修记录,并坚持执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四、班检

1、各发热部位温升情况,并记录在运行日志内。

2、检查并记录各检测点风压、油压、水压、电压、电流等数值。

3、电动机、空压机运行情况,各部位有无异响或非正常震动。

4、注油器、压力调节器工作情况。

5、冷却系统、供油系统、排气系统工作情况,应无严重的漏水、漏油、漏气现象,各安全保护和自动控制装置动作灵敏可靠。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检修后对其作出详细的检修记录,并坚持执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篇3:非煤矿山作业行为安全防护措施模版

一、引言

综观工矿企业发生的各类事故,发生事故的原因和影响生产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设计上和技术上有缺陷;

2.工厂总体布局不合理,不符合有关规定;

3.设施设备落后,不适用,不满足国家矿用产品质量要求。设备质量存在事故隐患;

4.劳动组织不合理;

5.安全投入不到位:有意削减安全生产经费,不按批准设计文件配套建设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

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7.存在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8.不具备岗位安全素质的员工从事该岗位生产作业;

9.教育培训不够:职工没有经过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未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不了解规章制度。职工没有掌握必要的安全操作规程和预防职业危害及工伤事故的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就上岗。工厂矿山没有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教育,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操作水平不满足所从事工种的要求;

10.个体防护措施缺乏,防护用品配备不标准;

11.事故隐患没有有效排查和治理,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12.应急处置设施或应急救援设备。

预防和减少事故,消除工矿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无论是对政府,还是对企业,关键是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采取管理措施、技术措施和教育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使人、机、物、法、环和谐统一。因此说,采取管理措施、技术措施和教育措施,是防止事故的三根支柱。(事故的发生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管理措施主要是通过国家机关、主管部门、企业等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规范和标准、规程等。技术措施是指对工厂的规划及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操作、维修和保养等措施。教育措施是通过工厂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等不同途径,传授和训练安全生产的知识和操作方法。

本篇,将工矿企业中存在的各种作业行为归纳为20大类,重点从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讲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安全生产基础知识

1.什么叫事故

所谓事故,就是人们在进行有目的的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违背人们意愿的、可能造成人们有目的的活动暂时或永远中止,同时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意外事件。

事故具有三个重要特性:因果性、偶然性、潜伏性。

因果性:即一切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存在的各种事故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偶然性:即事故的发生是随机的,何时何地发生何种事故以及事故造成的后果,具有偶然性。

潜伏性:即事故发生前,表面上似乎一切“正常”,而实际上危险因素正在孕育发展成事故。

了解事故的潜伏性,有利于消除人们的盲目乐观和麻痹思想,注意防止危险因素演变成为事故。

2.事故如何分类

通常情况,将事故分为自然事故和人为事故两大类。

自然事故是指非人为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事故,如地震、洪水、飓风造成的事故。

人为事故则是指由于人为的因素造成的事故。人为事故按事故的责任性质可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蓄意破坏事故。在责任事故中,又可分为生产事故和非生产事故。生产事故按照后果的不同,又可分为伤亡事故、设备事故、险肇事故等。伤亡事故又称人身伤害事故或工伤事故,它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研究对象。

伤亡事故按以下三种方法进行分类:

(1)按伤害程度,分为轻伤、重伤、死亡三类;

(2)按事故严重程度,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四类;

(3)按事故类别,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中毒和窒息、其它伤害等20类。

3.什么叫生产事故

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违反人们意志的,使设备、设施、物资遭到损坏,正常的生产秩序被破坏或迫使生产终止以及造成人员伤亡或急性中毒的事故。

4.什么叫人身伤害事故

人身伤害事故是指人们在生产、生活过程中突然发生的,由于环境的不安全因素或人的不安全行为所造成的人体生理机能暂时或永久性丧失的事件。职工伤亡事故是指生产过程中发生或与企业设备、设施、作业环境条件有关的伤害事故。

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消除麻痹思想,制止违章行为,是防止生产中的有害因素转化为事故的最有效预防措施。

5.什么叫责任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由于有关人员的过失所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最突出的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所造成的事故;二是因设计、制造、安装、检验失误所造成的事故;三是在目前经济技术条件下,能预测、预想到,并能采取措施抵御的自然灾害,而由于人的过失未能采取措施避免的事故。

6.事故类别有哪些

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事故分类标准,将事故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中毒和窒息、其它伤害等20类。

7.事故等级有哪几种

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非煤矿山常见事故及其防护措施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中,将伤害事故共分以下20个类别: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所有的生产作业场所,无论场地条件和作业对象如何,基本上都可以将作业人员的作业行为及其引起的事故划分为以上20大类。为了能尽快掌握各种事故类别基本概念、事故致因、事故种类与防范措施,在此,对非煤矿山常见的10大类事故,如:物体打击、车辆伤害、触电、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进行梳理、归纳,供大家工作参考。

(一)物体打击:

1.事故定义:

物体在受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2.事故原因:

(1)在高空作业中,由于工具、零件等物体从高处掉落伤人。

(2)运动物中反弹物体对人体造成的撞击。

(3)起重吊装物品掉落伤人。

(4)设备带病运转,各种碎屑、碎片飞溅对人体造成的伤害。

(5)设备运转中违章操作,器具部件飞出对人体造成的伤害。

3.物体打击种类:

(1)物体在重力作用下,倾斜、断裂、倒塌时的下落物、飞溅物造成的伤害。

(2)自由落体造成的伤害。

(3)失控物体惯性力造成的伤害。

(4)物体在弹性力作用下造成的伤害。

(5)非失控(受控)物体的伤害。

(6)喷射物造成打击的伤害。

4.防护措施:

(1)操作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按要求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进入作业现场不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2)设置警戒区。设置的警戒区应由专人负责警戒,严禁非作业人员穿越警戒区或在其中停留。

(3)作业现场临边、临空及所有可能导致物件坠落的洞口都应采取防护措施。

(4)避免交叉作业。尽量避免或减少同一垂直面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无法避免交叉作业时,必须设置能阻挡上面坠落物体的安全隔离层或安全网,或在上一阶段设1.2米高防护栏杆和18cm的高挡脚板,并保证防砸措施有效。

(6)高处作业上下传递工具、材料、物件需要上下传递时,应向下传递或用绳吊下,禁止投扔。使用溜槽或起重机械运送工具、材料、物件时,下方操作人员必须远离危险区域。

(8)高处作业材料、构件、料具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位置堆放整齐,做到工完场清。高处作业临时使用的材料必须放置整齐稳固,且放置位置安全可靠,所有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9)高处作业人员应配带工具袋,装入小型工具、小材料和配件等,防止坠落伤人。高处作业所用的较大工具,应放在工具箱。

(12)戴好安全帽,是防止物体打击的可靠措施。因此,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都必须戴好符合安全标准,具有检验合格证的安全帽,并系牢帽带。

(13)加强设备点巡检工作,及时消除设备故障,以防器具部件飞出伤人。

(二)车辆伤害防护措施

1.事故定义:

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伤害事故。

2.事故原因:

(1)行人与车辆不遵守交通规则,争道抢行,超速行驶。

(2)不遵守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无证驾驶车辆。

(3)车辆安全行驶制度不落实,车况不良,车辆带“病”行驶

(4)驾驶员遵章守纪的自我约束力差,行车中精神不集中。

(5)因风、雪、雨、雾等自然环境的变化,造成刹车制动时摩擦系数下降,制动距离变长,或产生横滑。

(6)道路条件差,视线不良,指挥人员站位错误。

(7)行人与车辆不遵守铁路道口安全规定,抢越铁路道口。

3.伤害种类:

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挤压、坠落、撞车或倾覆等造成的人身伤害;行驶中上下车、扒车、搭乘非乘人员、放飞车等造成的人身伤害;车辆运输中的摘挂钩和机动车辆牵引、安装、就位等造成的人身伤害;车辆运行中碰撞建筑物、构筑物、堆积物引起建筑物倒塌、物体飞溅下落和车辆挤压地面而产生物体飞溅等造成的人身伤害。

车辆撞击物体或车轮碾压物体造成物体坍塌、滚动和飞溅而伤人的事故,属于车辆伤害。

4.防护措施:

(1)行人与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2)须办理厂内机动车辆驾驶证,没有厂内机动车辆驾驶证,任何人不准私自驾驶厂内机动车辆。

(3)驾驶员应及时掌握天气、道路与车辆状况,集中精力安全行驶。

(4)行人看见机动车辆或听到鸣笛声响,必须及时避让。

(5)机动车辆没有停稳前,不准靠近车辆。

(6)行人与车辆必须遵守铁路道口安全规定,不准抢越道口。

(三)触电防护措施

1.事故定义:

是指由于电流通过人体或带电体与人体间发生放电而造成的人身伤害。触电伤害可分为电击和电伤两类。二者的主要区别为电击是电流流经人体,由于电流的热效应、化学效应、生理效应对人体造成的伤害。电伤是指由于电流的热效应造成人体皮肤局部创伤,有电灼伤、电烙印和皮肤金属化等。

2.事故原因:

(1)不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具上岗操作。

(2)非电气工人缺乏安全用电意识乱修电气设备。

(3)不办理停送电操作票,擅自拉合刀闸,在工作现场和配电室不验电、不装设接地线、不挂警示牌等。

(4)对电气设备维护不及时,设备带病运行。

(5)电气设备安装不合理,多存在装置性违章现象。

(6)高压线断落地面可能造成跨步电压触电等。

3.伤害种类:

触电伤害方式有单相触电、两相触电、跨步电压触电、接触触电及非接触触电(即当人体与带电体之间小于放电距离而发生击穿放电,电弧使人体造成严重灼伤)以及雷电造成的人体伤害。

4.防护措施:

(1)严格执行电气安全规章制度。电气装置、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试验,必须符合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

(2)在电气设备上作业必须落实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如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设备停送电必须办理操作票,并采取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即: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警示牌和装设遮栏。

(3)加强设备维护,非专业人员不得维修电气设备,设备还应安装漏电保护设施。

(5)电气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才能持证上岗作业。

(6)上岗作业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具,否则不准进入现场作业。

(7)加强保护绝缘,使电气设备的保护绝缘不被破坏。

(13)保护接地和保护接零。

国家标准gb3805—83《安全电压》规定42v、36v、24v、12v、6v为安全电压。

照明电压规定:

作业场地电压等级(v)一般施工现场220行灯36危险场所36无触电保护措施的移动式照明36顶管内作业36工作面窄场所12特别潮湿场所12金属容器内12

(四)高处坠落防护措施

1.事故定义:

高处坠落是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高处作业是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2.事故原因

(1)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设施的材质强度不够、安装不良、磨损老化等。

(2)安全防护设施不合格、装置失灵。

(3)劳动防护用品缺陷。

(4)作业环境不良。

(5)作业人员缺乏高空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人为操作失误或带病作业,以及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

3.伤害种类:

从平台、陡壁、楼梯口、电梯口、垃圾口、升降口、预留洞口、漏斗、建筑物出入口及脚手架、阳台、楼层、屋面、天棚、框架周边、跑道两侧边、卸料平台侧边发生的坠落事故。

4.防护措施:

(1)高处平台作业都应加装防护栏杆、围栏等措施。

(2)悬空或攀登作业都应栓好安全带,或放安全网等。

(3)高处作业时必须落实使用检查制度,各检修口、上料平台口等洞口必须设有牢固、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盖板、围栏、安全网),并悬挂醒目的警示标志,检查中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竖井、天井、溜井、地板开孔、升降孔等容易造成人员坠落部位,应设置安全可靠的防护栏杆、围栏、盖板、架网等措施。

(4)高处作业人员的个人着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根据作业性质配备安全帽、安全带和有关劳动保护用品,2米以上高处作业必须按标准系好安全带,安全带使用前必须检查,并要做到高挂低用。进入有高处坠落风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并系好帽带,防止脱落。

(6)人行天井的梯子必须坚固。梯子与地面角度60°—70°为宜。梯子脚要有防滑措施。梯子顶端应捆扎牢固。其它场所使用梯子作业时,单梯只许上1人操作,支设角度以60°—70°为宜,梯子下脚必须采取防滑措施,支设人字梯时,两梯夹角应保持40°,移动梯子时梯子上不准站人。

(7)高处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的人员,禁止从事高处作业。要定期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体检和经常性安全宣传教育及安全技术培训,没经过培训和特殊教育的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五)坍塌防护措施

1.事故定义:

坍塌事故是指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极限强度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事故。

2.事故原因:

(1)岩石或土体结构松散,破碎严重,裂隙发育,局部出现全风化及碎裂状结构的强风化。

(2)岩石或土体内发生过断裂地质破坏,且在断层内存在软弱结构面。

(3)边坡开挖坡度过大,没有根据岩石和土体的特性进行放坡处理。

(5)边坡顶部的堆载过大,或受外力振动影响,使边坡内剪切应力增大,边坡土体承载力不足。

3.伤害种类:

(1)露天矿山台阶、排土场坡面、尾矿库坝体滑坡、坍塌。

(3)矿石开采、隧道作业时由于边坡、山体滑坡造成的坍塌等。

矿山冒顶片帮、爆破作业引起的坍塌,起重机械、车辆作用而造成的倒塌不能认定为坍塌事故。

4.防护措施:

坍塌防护措施:

(1)遮挡。

(2)拦截。

(3)支挡。

(4)护墙、护坡。

(5)镶补沟缝。

(6)刷坡、削坡。

(7)排水。

(六)冒顶片帮防护措施

1.事故定义:

冒顶片帮是指矿井采掘工作面、井筒、巷道(隧道、涵洞)或峒室开挖、衬砌过程中由于开挖、支护不当或因地压的作用造成的坍塌。矿井作业面(工作巷道)、井筒侧壁的塌落称为片帮,顶部垮落称为冒顶。二者常同时发生,统称为冒顶片帮。适用于矿山、地下开采、掘进及其他坑道作业发生的坍塌事故。

2.事故原因:

在采矿作业中,最常见的事故就是冒顶片帮,约占采矿作业事故的40%以上。分析该类事故的原因主要是:

(1)采矿方法不合理,顶板管理不善。

(2)缺乏有效支护

(3)作业人员疏忽大意,检查不周。

(4)处理浮石操作方法不当

(5)地质情况变化,自然条件不好。

(6)地压活动的影响

(7)其他原因

3.防护措施:

根据以上冒顶片帮事故发生的原因,预防冒顶片帮,避免伤亡事故的措施主要有:

(1)根据矿床地质条件,合理选择采矿方法和采场布置。天井、漏斗等应布置在矿床的下盘,避免破坏上盘,造成片帮。开采时,要严格按采掘顺序,自上而下,由远而近,有计划的回采,尽量减少顶板暴露时间,加快采矿速度,缩短回采周期。

(2)坚持各项安全制度。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和作业制度,如敲帮问顶制度、验收支架制度、金属支柱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顶板分析制度等。

(3)加强采场顶板观察、检查,加强顶板管理。

(5)合理选择支护方式。支护方式必须适应顶板岩石的性质,支架的密度、支撑材料的强度必须满足不同岩石性质的顶板要求。

(6)及时进行支护,防止局部冒顶。对顶板暴露面积较大的作业面,要采用超前挂金属顶梁(金属网)或打临时支柱的方法及时进行支护。对于容易冒顶的比较破碎的顶板,尽量做到边掘进边支护。

(9)加强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防范意识和技术水平。

(七)透水防护措施

1.事故定义:

透水是指矿山地下开采或其它坑道作业时,由于防治水措施不到位而导致地表水或地下水在水压、矿压等因素的作用下,克服矿层、土层或岩层强度及断层、节理结构面的阻力,以突然的方式涌入矿井、坑道,造成人员伤亡或矿井财产损失的水灾事故。

2.事故原因:

(1)部分企业安全防范意识不强,重生产、轻安全。明知存在老采空区积水,未采取相关措施治理,急于组织生产,导致事故发生。

(2)防治水措施落实不到位,没有做到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发生透水事故的矿井均未按照《矿山防治水规定》采取探放水措施,导致掘进工作面与废弃井或采空区老塘水连通,酿成透水事故。

(3)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格,部分矿山领导干部未按要求下井带班,透水发生后不能及时组织人员撤离,造成人员伤亡。

(4)部分矿山非法违法组织生产。部分矿山企业擅自组织非法生产,导致事故发生。

3.伤害种类:

掩埋矿井,损坏井下设备,导致人员伤亡。

4.防护措施:

(1)在建设矿井时,要事先做好调查研究,弄清矿区周围的水文地质资料,慎重选择建井位置和井筒位置。井口标高应高出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以上。副井、主井、专用通风井的井口要有可靠的泄水沟、防水堤或加固井口周围,防止暴雨洪水直接从井筒灌入井下造成危害。

(2)做好因采矿塌陷引起的沉陷区域积水情况的预测预防工作,采取措施防止积水通过裂隙灌入井下。对井田范围内的地面塌陷区、河流积水区设专人检查,应尽可能将其疏干或排出井田。

(3)建立行之有效的探水制度。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采掘作业规程应编制防水措施。对受水患威胁的采区、采掘工作面,在采掘前要进行探水,搞清水源的具体位置、水量大小和水压高低等情况,提出预防水患的具体措施。

(4)确保水仓、水泵房设计满足规程、标准要求,水泵房建设满足规范要求。水泵房应设置可靠的防水门。

(5)确保矿井排水设备有充足的能力排除矿山井下涌水。井下水仓主要排水设备至少要由同类型的3台泵组成,工作水泵要确保在20小时内排出矿井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除检修泵外,其他水泵应能在20小时内排出一昼夜的最大涌水量。

(6)确保排水系统健全,排水管网畅通,水泵出水口与排水管连接正常。井筒内必须装设两条相同的排水管,中央泵房水仓必须清淤,主排水泵必须检修完,保证主排水泵一套使用、一套备用、一套检修,任何一台水泵与两条排水管均能实现互联互通。

(7)确保水仓汇水设施、水泵取水口、清淤设施安全、可靠。

(8)排水水泵必须采取双回路供电,且电源电缆来自不同母线段的独立线路。按规定做好井上下电缆及电气设备的防雷试验、接地保护试验、绝缘保护试验。

(9)老矿山要在井下掘进时,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止老窑积水贯通的措施,避免在巷道掘进中与积水巷道贯通。井下深部掘进或掘进巷道为下山施工的,必须把防排水设施跟到工作面。预计水量大的施工地点,要有备用排水系统,并在施工中做到预先探水、及时排水。

(八)放炮防护措施

1.事故定义:

放炮事故是指在露天爆破、地下爆破、水下爆破,如采石、采矿、采煤、开山、修路、土石方工程、拆除建筑物等的爆破工程以及地震勘探爆破、油气井爆破作业中的施工准备、炮位(炮孔或洞室)验收、起爆体加工、装药堵塞、联线起爆、检查爆破效果、盲炮处理等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以及在露天或地下爆破后产生的大量毒气(一氧化碳及氮氧化物)造成的急性中毒事故。

2.事故原因:

(2)放炮母线短,躲避处选择不当,造成飞石伤人。

(3)放炮时,未执行《矿山安全规程》中有关放炮警戒的规定,误伤进入放炮区的人员。

(4)处理瞎炮未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操作,使致瞎炮突响放炮事故。

(6)未能防止杂散电流,造成突然爆炸的放炮事故。

(7)放炮制度不严,工作混乱。工作面存在多人交叉作业,清场不严格,放炮现场有与爆破作业不相干的人员滞留现场。

3.伤害种类:

(1)破坏爆破现场设备。

(2)伤害爆破现场及周边相关人员。

(3)对周边设施造成损坏。

(4)对爆破作业造成破坏。

(5)发生因放炮飞落物伤人事故。

4.防护措施:

(1)按《矿山安全规程》和《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落实好爆破安全技术措施。

(2)放炮母线要有足够的长度,躲避处的选择要能避开飞石袭击。掩护物要有足够的强度。

(3)放炮时,安全警戒必须执行《矿山安全规程》和《爆破安全规程》的的规定。

(5)采取措施,避免因杂散电流造成突然爆炸。

(7)确实抓好放炮前安全注意事项:

(九)中毒和窒息防护措施

1.事故定义:

中毒和窒息是指职工在生产过程中职业性毒物经呼吸道、皮肤、口腔进入人体而导致的急性中毒,或吸入有毒气体造成的窒息性中毒,或在通风不良的场所因氧气缺乏造成的缺氧窒息等。职工因误食有毒食物造成的中毒也属于中毒和窒息。

2.事故原因:

中毒: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工业毒物经呼吸道、皮肤、口腔进入人体而导致某些生理功能或组织器官受到损坏称为中毒,也称为工业中毒或职业中毒。顾名思义,工作场所存在毒害物质,且毒害物质防护措施不到位,工作环境工业卫生不达标,从业人员的个体防护措施不力,是导致发生中毒的主要原因。

造成缺氧窒息的原因:

(1)作业人员技能不足进入密闭的空间,没有进行空气置换就工作。

(2)密闭空间没有进行强制通风置换,也没有检测含氧量是否合格,冒险进入密闭空间内工作。

(3)密闭空间外的前后端进气阀没采取可靠的断点,阀门不严气体泄漏造成窒息。

(4)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在无人监护时单独作业,进入密闭空间时间过长或在密闭空间内动火,致使其内部含氧量降低,导致窒息。

(5)在爆破等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窒息性气体时,没等烟气全部散净,进入此区域内作业。

(10)气体置换形成的缺氧环境。

3.伤害种类:

(1)地下矿山通风不良的长独头巷道、空区、废旧巷道等设施内,可能造成窒息死亡。

(2)在通风效果不良的受限空间作业。

(3)进入密闭空间。

(6)丘陵地区利用地下水取水的人孔、地下室、沉井、坑道、地窖及开挖的土方基础等处以及矿井排出积水时,也可能造成缺氧窒息。

(7)利用惰性气体置换容器或管道中的有毒气体或可燃气体的置换过程中,有可能形成缺氧,而大量的是由于惰性气体或有毒气体意外地侵入,造成缺氧环境。

4.防护措施:

(1)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前必须办理工作许可证。

(2)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前必须分析掌握设备状况,做好防护工作,穿戴好防护用品。

(4)进入密闭空间、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采取测量——通风——测量的工作方法对密闭空间和受限空间的空气进行检测,待空气质量满足要求后才能进入,且在人员进入期间,必须保证向密闭空间和受限空间连续不断地送入新鲜空气。

(6)必须在密闭空间的控制部位悬挂安全警示牌,检测系统含氧量达到可工作状态,并在密闭空间外指定2名监护人随时保持有效联系,若有意外发生,应立即将作业人员救出。

(十)其它伤害防护措施

1.事故定义:

其它伤害是指职工伤亡事故类别中除上述19种事故类别以外的所有伤害。

2.事故原因:

(1)对作业现场环境不熟悉。

(2)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个体防护。

3.伤害种类:

常见的其它伤害有冻伤、摔伤、扭伤、挫伤、擦伤,被物体刺伤、割伤,被动物咬伤,非机动车辆碰撞,轧伤,中暑等。

4.防护措施:

在进入新环境作业前,要全面熟悉所作业区域的环境条件,加强个体防护,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以上,仅为本人的一点体会和经验,不妥之处,请各位学员批评指正。

王旭斌

2013年3月23日

篇4:煤矿电气设备安全管理检查要求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要求,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煤矿电气设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进行日常性的安全检查。

一、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标志及组别

矿用电气设备分为矿用一般型和矿用防爆型两类,矿用防爆电气设备又分为10种。

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是只能用于井下无瓦斯、煤尘爆炸危险场所的非防爆型电气设备。要求其:外壳坚固、封闭,不能从外部直接触及带电部分;防滴溅、防潮性能好;有电缆引人装置,并能防止电缆扭转、拔脱和损伤;开关手柄和门盖有连锁装置等。外壳明显处有清

晰的永久性凸纹“ky”。

矿用防爆电气设备是按国家标准gb3836.1-2000生产的专供煤矿井下使用电气设备。

国家标准gb3836.1一2000把防爆电气设备分为ⅰ、ⅱ两类,其中i类为煤矿井下用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标志由设备类型、级别、组别,连同防爆电气设备总标志“e*'’组成。如“e*dⅰ”在防暴电器设备外壳明显处均有清晰的永久性标志“e*”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

二、矿用隔爆型电气设备的失爆现象

由于使用、管理、维护不善会造成防爆电气设备的失爆。失爆是指电气设备的隔爆外壳失去了耐爆性或隔爆性。井下隔爆型电气设备常见的失爆现象有:

(l)隔爆外壳严重变形或出现裂纹、焊缝开焊、连接螺丝不全、螺口损坏或拧入深度少于规定值。

(2)隔爆面锈蚀严重、间隙超过规定值,有凹坑、连接螺丝没压紧。

(3)电缆进、出线不使用密封圈或使用不合格密封圈,闲置喇叭口不使用挡板。

(4)电气设备内部随意增加电气元部件、维修设备时遗留导体或工具导致短路烧漏外壳。

(5)螺栓松动、缺少弹簧垫使隔爆间隙超过规定值。

三、防爆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

1.矿井电气设备的选用

煤矿井下不同工作地点的瓦斯浓度差别较大。因此,

爆型式必须根据使用环境和《煤矿安全规程》进行选择。

用于煤矿井下的各种电气设备的防设备的选型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要求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2.隔爆型电气设备

(1)隔爆型电气设备是否经过考试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检查其安全性能,并取得合格证。

(2)外壳完整无损,无裂痕和变形。

(3)外壳的紧固件、密封件、接地件是否齐全完好.

(4)隔爆接合面的间隙和有效宽度是否符合规定,隔爆接合面的粗糙度、螺纹隔爆经有的拧入深度和啮合扣数是否符合规定。

(5)电缆接线盒和电缆引人装置是否完好,零部件是否齐全,有无缺损,电缆连接是幼牢固、可靠。与电缆连接时,一个电缆引人装置是否只连接一条电缆;电缆与密封圈之间是否包扎其他物;不用的电缆引人装置是否用钢板堵死。

(6)连锁装置功能完整,保证电源接通打不开盖,开盖送不上电;内部电气元件、喊装置是否完好无损、动作可靠。

(7)接线盒内裸露导电芯线之间的电气间隙是否符合规定;导电芯线是否有毛刺,全口接线螺母时是否压住绝缘材料;外壳内部是否随意增加了元部件,是否能防止电气间旅,镇规定值。

(8)在设备输出端断电后,壳内仍有带电部件时,是否在其上装设防护绝缘盖板,并标明“带电”字样,防止人身触电事故。

(9)接线盒内的接地芯线是否比导电芯线长.即使导线被拉脱,接地芯线仍保持连月接线盒内保持清洁,无杂物和导电线丝。

(10)隔爆型电气设备安装地点有无滴水、淋水,周围围岩是否坚固.设备放置是否与地平面垂直,最大倾斜角度是否符合规定。

(11)是否使用失爆设备及失爆的小型电器。

篇5:X煤矿井下用机械设备安全要求

1.任务来源

煤矿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领域,检测检验工作是煤矿行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多年来,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标准工作严重滞后,已不能满足煤矿安全生产的需求。为此,国家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安全生产关键技术标准研制》课题从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标准化工作角度设立研究方向,其中《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标准体系研究》专题要求建立适合于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现状的检测检验标准体系,同时制定该体系内的关键技术标准。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作为专题研究承担单位,从2006年开始,对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体系展开研究,通过研究建立了《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体系表》,并在此基础上,给出了需要编制的70项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标准,其中包括亟待制定的四项通用基础技术标准,分别为《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要求》、《煤矿井下机械设备安全要求》、《煤矿井下非金属材料安全要求》、《煤矿井下应急救援设备安全要求》。《煤矿井下机械设备安全要求》标准的起草单位为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国家安全生产抚顺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国家安全生产上海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国家安全生产重庆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国家安全生产北京矿山井巷设备与矿用油品检测检验中心、煤炭工业北京凿岩机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安全生产唐山矿用泵检测检验中心、国家安全生产邢台矿用防爆柴油机械检测检验中心。

2.制订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煤矿井下机械设备广泛应用于煤矿开采和掘进、提升运输、瓦斯探测与抽放、通风、注浆注水、抽排水、除尘和降尘领域,它承担着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任务。由于煤矿井下瓦斯、煤尘等爆炸性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安全要求的复杂性。例如电驱动机械设备的防爆要求、轻金属与非金属聚合物材料的阻燃抗静电要求、机械部件的摩擦火花和冲击撞击火花问题、机械回转部件或制动部位的温升等可能引起爆炸的因素;除此以外涉及到压力容器的使用、噪声与振动煤岩粉尘、手持式机械安全操作等一系列问题,目前尚无统一的规定,因此加强对煤矿井下机械设备方面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有关方面非常重视机械安全问题,随着煤矿安全标志管理水平的提高,矿用机械设备产品标准逐步发展,开始逐渐强化产品的安全性能要求,例如gb17957-2005《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安全要求》,规定了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安全使用要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曾将使用凿岩机列为涉及安全的“特种作业人员”,重视凿岩机械引起人身事故的投诉,并注意到电动钻机容易漏电等不安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等管理部门将噪声、振动对人体的伤害列入重要目标。然而,目前煤矿井下机械设备标准仍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涉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机械标准中,仍存在基础标准不足、标准的覆盖面不全、标准体系性差、标准在内容上交叉引用或存在矛盾的问题,急需制定关于煤矿井下机械设备的通用安全要求,对可能造成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或人身伤害的机械因素进行规定,来填补这一空白。

3.主要起草过程

2006年12月,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进行课题及标准编制的前期准备工作,2008年《煤矿井下用机械设备安全要求》批准立项。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会同国家安全生产抚顺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国家安全生产上海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国家安全生产重庆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国家安全生产北京矿山井巷设备与矿用油品检测检验中心、煤炭工业北京凿岩机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安全生产唐山矿用泵检测检验中心、国家安全生产邢台矿用防爆柴油机械检测检验中心,认真总结了我国煤矿爆炸性气体环境下机械设备标准的现状,在借鉴、吸收大量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基础上,结合煤矿作业场所环境下“人、机、环”三要素危险因素分析,经过反复咨询、深入研讨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完成了《煤矿井下用机械设备安全要求》标准的初稿。标准初稿编制完成后,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先后组织了多次标准研讨会,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对标准初稿进行了相应修改,使标准更加科学和完善。

标准起草时注意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gb3836.1~gb3836.4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t13813煤矿用金属材料摩擦火花安全性能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mt113煤矿井下用聚合物制品阻燃抗静电性通用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参考了约几百种具体产品标准中关于安全性能的规定。

本标准编写中还吸取了bsen13463-1-20**《潜在性爆炸环境中的非电气设备.基本方法和要求》的部分先进经验,并注意贯彻了gb/t15706.1-2007《机械安全?基本概念与设计通则?第1部分:基本术语和方法(iso12100-1:2003,idt)》、gb/t15706.2-2007《机械安全?基本概念与设计通则?第2部分:技术原则(iso12100-2:2003,idt)》、gb/t16856-1997《机械安全?风险评价的原则(eqvpren1050:1994)》等基础安全标准。

4.制定标准的原则

《煤矿井下用机械设备安全要求》标准编制过程中遵循以下原则:

(1)系统性原则

目前大多数矿用机械产品标准是孤立的产品标准,其安全性指标通常规定了产品本身的安全要求;而煤矿机械设备通常不是独立于环境之外存在的,某一机械设备可能是另一个机械设备系统的子系统,其安全特性对系统安全的造成影响,另一方面煤矿机械设备在特定的作业环境下,其自身的运转会对作业场所环境以及操作人员带来影响。因此在标准编制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机械设备的系统特性。

(2)基础性原则

标准编制过程中,参考了“煤矿井下用机械设备产品技术标准集”和机械安全a类标准,标准的内容包括“机械设备、机械设备系统或电气系统的关键机械组件”所能引起潜在性爆炸性风险因素的安全规定、“故障状态下生产设备、生产系统的自身安全防护要求”、正常生产状态下生产设备对作业人员可能造成伤害的防护要求等一系列共有的安全要求。

此外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还注意坚持以下原则:

(1)结合煤矿用机械设备的具体情况,在具体条款中贯彻《煤矿安全规程》与gb3836、gb13813、mt113等标准的要求。

(2)将煤矿井下机械安全标志管理与检测检验的成熟经验反映在具体条款中。

(3)将煤矿机械机械安全标准中适于我国的条款纳入新编写的标准。

(4)将现有煤炭行业标准中涉及安全的内容,经核实、归纳后纳入新编写的标准。

5.主要内容及相关条款说明

《煤矿井下用机械设备安全要求》标准,采用通用技术要求和专用设备补充技术要求相结合的结构,标准主要内容包括:

5.1范围

根据gb/t1.1的要求,范围应明确表明标准的对象和所涉及的方面,指明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机械设备设计、制造、安全使用的要求。本标准适用的环境为煤矿井下作业场所环境,如: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气体和粉尘混合环境、高湿、粉尘飞扬、不能引燃、昏暗狭窄、主要作业场所处于移动等。

5.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的制定共引用标准23项国家标准,2项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具体为:

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

gb191-200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iso780-1997)

gb755-2000?旋转电机定额和性能

gb1804-2000?公差标准

gb/t3766-20**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eqviso4413:1998)

gb/t4662-2003滚动轴承额定静载荷

gb/t5898-2004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噪声测量方法?工程法

gb/t6391-2003滚动轴承额定动载荷和额定寿命

gb/t6394-20**金属平均晶粒度测定方法

gb/t8910.3-2004手持便携式动力工具手柄振动测量方法第3部分:凿岩机和回转锤(iso8862-3:1002,idt)

gb/t10095-20**渐开线圆柱齿轮精度

gb9969.1-1998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gb10892-1989固定的空气压缩机?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

gb/t12265.3-1997机械安全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

gb/t13306-1991标牌

gb/t13813-2008煤矿用金属材料摩擦火花安全性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

gb/t15706.1-2007?机械安全?基本概念与设计通则?第1部分:基本术语和方法(iso12100-1:2003,idt)

gb/t15706.2-2007?机械安全?基本概念与设计通则?第2部分:技术原则(iso12100-2:2003,idt)

gb煤矿井下用玻璃钢制品安全性能检验规范

gb/t17958-2000手持式机械作业防振要求

gb19572-2004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及部件

aq1043-2007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

aq****-200*煤矿井下用电气设备安全要求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2006版)

5.3术语定义

对煤矿井下用机械设备涉及到的基本术语进行了定义,术语主要有:安全关联部件、阻火器、空行程时间、工作制动(辅助制动、工作制动)、煤矿用轻合金、聚合物制品、撞块距离、安全防护装置、防护装置、联锁防护装置、保护装置、安全功能、意外启动、紧急状态(紧急操作、急停)、排放值、安全警示、使用环境。

5.4基本要求

参考国外关于机械设备安全规定的研究成果,结合我国煤矿作业环境特点和标准化的现状,对煤矿井下用机械设备具有共性的安全特性予以规定。

基本要求主要有:基本原则、使用环境要求、配套用电气部件及系统、排放值、温度、噪声、压力容器、非金属部件、轻合金部件、制动、铸造、焊接、速度、液压系统、安全防护、涂色、使用说明书、标志等十八项机械设备工作中所具有共性的安全要求。

基本要求中首次规定了:

第一:机械设备的设计应符合gb/t15706.1、gb/t15706.2的基本要求,明确规定了机械设备的设计应充分考虑环境特点、机械设备的人员防护和系统自身安全,从源头上规范了产品设计中安全的要求。

第二:对电驱动机械设备配套用电气部件及系统进行了强化要求,要求应满足aq××××-200×、《煤矿安全规程》等的规定。其中aq××××-200×为结合我国煤矿作业环境特点基础上对gb3836-2007的强化,相关规定更符合我国煤矿特点。

第三:提出了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概念,充分填补了产品标准中安全性能不明确的特点。安全防护的概念包括两层含义:机械设备运转过程中对操作人员伤害因素的控制和防止机械设备意外启动的连锁保护以及紧急状况下急停、紧急制动等机械设备自防护措施。

第四:对部分机械设备的基本要求进行重新分类划分,以期更能体现其通用性、更符合具体产品和煤矿井下作业环境的特点。例如,对温度进行了细化分类,结合爆炸性作业环境特点和产品特性,分别定义了机械设备运转的“最高表面温度”、针对柴油驱动设备或压缩空气驱动设备的最高排放气体温度、针对闸瓦制动设备的制动温度。

第五:从材质角度统一规定了机械设备非金属部件的“阻燃和防静电”要求。

第六:对煤矿井下液体传动介质予以规定,严禁使用可燃性液体。

基本要求适用于所有机械设备,考虑到煤矿井下机械设备所涵盖的产品种类的广泛性,基本要求的编制进行了两方面的考虑:

第一,基本要求仅为保证安全情况下,机械设备所满足的最低要求(如:温度、噪声等要求),由于不同机械设备煤矿井下作业场所环境条件不同,可能造成的具体安全要求不同的,具体要求在附录(补充规定)中予以具体规定。

第二,部分机械产品特有的、非共性重要安全特性未列入基本要求中,在附录(补充规定)中予以具体规定。

5.4附录

附录所列入安全技术要求为基本要求针对不同产品具体规定或该类机械类设备区别于基本要求之外,有别于其他机械设备所特有的安全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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