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断电报警仪便携式瓦检仪使用管理制度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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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断电报警仪便携式瓦检仪使用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1、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以及采煤面应安设瓦斯断电报警仪。

2、安装断电报警仪所需电缆等物品由采掘监区(外委工程由外委队)负责提供,并运送到安装地点进行安装。对于采煤监区,断电报警仪的瓦斯探头应安设在工作面回风顺槽距工作面10米内、距巷道顶、帮各0.3米且无淋水处;对于掘进监区,瓦斯探头应安设在巷道无风筒一帮上部,距顶、帮各0.3米,距迎头不大于5米,且无淋水处(放炮时随人员撤出,喷浆时注意保护)。安装完毕,由通防监区负责调试,调试正常后交采掘监区使用保护。

3、断电报警仪使用期间,采掘监区设专人负责看护,防止破坏和被盗,并严禁私自拆卸,否则照价赔偿。

4、通防监区负责校验和维修。断电报警仪使用完毕,采掘监区应及时拆除并送通防监区。

5、对仪器安装及时、使用正常、管理到位的监区,每月进行考评分适当给以奖励,造成损坏不能使用,照价赔偿。

6、无故不安装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出发。

7、便携式瓦检仪的配备人员为矿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总工,副总工,生技科、机电科正、副科长,调度室正、副主任,通防监区副区长、生产助理员及技术员,安全科所有下井人员,采掘监区生产副监区长、放炮员。

外委工程队便携仪的配备人员为正、副经理,区队长。

8、便携仪的收发、充电由五监区负责,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收发做到及时。

9、便携仪收发员对仪器作外观检测和保洁,并及时做好收发记录、充放电记录等,当班放电后再进行充电,充电时仪器电源开关处于“关”位置,避免假充、反充、过充电。因充、放电不及时而致仪器损坏的,照价赔偿。长期不使用的仪器,每月要进行一次充放电,在正常充电情况下,电池输出的电容量低于额定量的60%时,应及时更换电池。

10、所有配带者下井时须到收发室领取,上井后及时交回,无故不佩带或不及时交回的发现一次扣50元。正确携带和使用仪器,严禁碰撞、拆卸或混装在工具包中,否则造成仪器损坏,照价赔偿;对领取后不开机或少开机者,发现一次扣50元。

11、入井前打开仪器电源开关,井下发现瓦斯浓度超限报警,须立即停止工作,迅速查明原因,采取如“电气设备停电”、“撤出人员”等措施,同时迅速汇报调度室。

12、采煤监区放炮员应将便携仪悬挂在工作面回风隅角,对气体进行连续监测,掘进监区放炮员应将便携仪悬挂在巷道无风筒一帮上部,距顶、帮各0.3米,距迎头不大于5米,且无淋水处(放炮时随人员撤出,喷浆时注意保护)。

13、便携仪连续工作时间一般在8小时以上,超过12小时应关机。

14、通防监区负责对便携仪每7-10天进行一次零度、精度和报警点的调试,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年根据周检计划,分期分批送至指定的矿山安全计量站进行计量检定,送检率不低于95%。

15、各单位仪器使用情况由通防监区负责逐月考核。

篇2:井下配电点安装使用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服务于矿井生产,加强设备的现场管理,明确各自责任,结合实际情况现将井下配电点的安装及使用管理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安装

1、根据每月下达的生产计划安排,由各井下监区提出配电点安装申请。

2、配电点的设置,由机电科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去现场察看、选址并指定安装位置。一般情况:采面的配电点设于距切眼100米处,掘进迎头的配电点紧跟局扇的风电瓦斯电闭锁开关。

3、机电科负责及时向安装责任单位发送施工(图)设计业务通知书。

4、责任单位负责安装及正常试送电。

5、安装完毕,机电科组织使用、安装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交由使用单位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使用管理

1、配电点开关交接后,主馈电开关进线侧至变电所(配电点)低压主电缆由机电监区负责管理维护。

2、配电点开关(含馈电开关)由使用单位按《煤矿安全规程》以及本矿制定的设备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及时整定过流值,敷贴设备“三证三牌”。

3、使用单位负责配电点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4、其他单位需要从该配电点接线搭火时,必须向机电科提出申请,由机电科负责安排落实。各单位需要从此开关上接线或拆线时,必须通知调度室、机电科。

5、使用单位施工完毕,不得擅自撤除配电点开关,撤除或移交由机电科负责落实。

6、需撤除的配电点由使用单位根据机电科通知及时撤除,并将开关和电缆一并送交机电科设备库,馈电开关以及进线侧至上级变电所(配电点)低压主电缆由机电监区负责撤除并交机电科设备库。

7、临时设置的延伸配电点,使用单位施工完毕须自行撤除,并将开关和电缆一并送交机电科设备库。

8、使用单位变更的配电点,由机电科组织交接验收后,转交新使用单位管理,新使用单位及时更换包机牌及设备编号,报机电科备案。

发现违反以上规定的,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篇3:矿灯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1、矿灯各部件要齐全、完整、紧固。灯线不破损,进出口线连接牢固,密封良好。

2、矿灯要保证开关灵活,接触良好,灯不眨眼,不灭灯。

3、矿灯要实现牌板管理,一人一牌一灯,统一编号,“对号入座”,使人、灯、牌对号,矿灯与充电架对号。

4、升井后的矿灯,值班人员要将矿灯擦洗干净,认真检查矿灯是否明亮,零部件是否有缺损。对需要维修的矿灯要及时维修,不准影响下班继续使用,矿灯完好率应保持在95%以上。

5、矿灯应完好,如有电池损坏、亮度不够、灯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损等情况,严禁发出。发出去的矿灯,最低限度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小时。

6、使用矿灯人员,应爱护矿灯,严禁拆开、敲打、撞击。领灯时,要检查矿灯是否完好,如有缺陷,可要求灯房修理或更换。出井后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交回的矿灯应保持完整无缺、无损伤。使用中如发生故障,交灯时,应主动向灯房值班人员说明。

7、灯房管理人员对损坏或丢失矿灯,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罚意见,报机电科批准执行。

8、对矿灯房充电工配备齐全必要的保护用具。矿灯维修工按照矿灯的完好标准,每周对每盏矿灯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9、灯房值班人员在每次换班后两小时,必须把没有交灯的人员名单,报告矿调度室。

篇4:钢丝绳使用管理制度

1、凡使用钢丝绳,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由使用单位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正确的计算和选型,经批准同意,办理领取手续,方准领取使用。

2、钢丝绳采取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各条钢丝绳都要指定专人按照有关规定的周期和内容认真检查维护,并将检查情况填写记录。钢丝绳检查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3、认真做好钢丝绳的试验工作。新绳悬挂前及使用中的钢丝绳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试验工作由机电科负责,并保证试验资料及出厂资料完备。

4、主副井提升钢丝绳如果遭受卡罐、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损坏严重时,必须立即更换。

5、钢丝绳直径减少到规定要求时,必须更换。

6、钢丝绳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现象时不得用于升降人员。锈蚀严重、点蚀麻坑形成沟纹、外层钢丝松动时,必须立即更换。

7、司机要做到操作平稳随时观察钢丝绳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8、钢丝绳的管理、使用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做好钢丝绳的涂油保养工作,涂油至少每月一次。

9、使用中的钢丝绳,都要实行牌板管理。主要提升设施的钢丝绳由设备管理部门建立钢丝绳管理档案。

10、钢丝绳的采购由器材库负责。购进的钢丝绳必须是国家定点厂生产的钢丝绳,并有完整的原始资料(出厂合格证、验收证书等)。购进的新绳要保管运输好,防止野蛮装卸、日晒、雨淋等。

11、每月由机电科长组织一次对本矿主要提升绳进行检查,并有记录。

12、钢丝绳使用结束后要及时回收,由使用单位负责,不及时回收的,按矿有关规定扣罚。

篇5:通防区材料设备使用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1、所有材料、设备不能做到帐、卡、物、板四对口,准确无误的,给予材料管理员300元处罚。

2、材料管理员严格岗位责任制,迟到、早退、班中干私活将给予100元的处罚。

3、材料管理员,负责库房的物资管理工作及材料记帐,负责材料、工具、设备的以旧换新,无记录台账的,给予材料员300元工分的处罚。

4、所有材料配件必须由区主要领导签字,方可发放,对发放人情料的责任人,一经发现给予500元的处罚。

5、库房管理人员必须保持库房整洁卫生,物资排放整齐不干净整齐者,罚责任人100元。

6、利用职务之便串通外单位人员盗取本单位物资材料的,一经核实,责任人交矿处理,加罚1000元。

7、对出公司物资要安排专人全程看护,对截留,挪用现象,一经发现,按物资价格10倍进行处罚,责任人进三违学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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