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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区值班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监区值班人员应是监区技术员及以上管理人员,对当日全区安全生产指挥协调。监区值班人员必须坚持“安全第一”方针,掌握现场情况。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组织、指挥生产。

第4条当现场出现重大隐患时,要采取果断、有效措施指导现场人员消除隐患或将人员撤离危险地点,同时向矿井调度室汇报。

第5条当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向矿井调度指挥中心汇报,同时采取果断、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严防事故的扩大。

第6条严格执行值班制度,严禁脱岗,做好值班记录。

二、责任追究

第7条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监区值班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8条未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监区值班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9条违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组织、指挥生产的,监区值班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0条对施工现场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未要采取果断、有效措施指导现场人员消除隐患或将人员撤离危险地点的,未及时向矿井调度室汇报的,监区值班人员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1条当发生安全事故时,未立即向矿井调度指挥中心汇报的,未采取果断、有效措施组织抢救的,监区值班人员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2条未认真执行值班制度的,监区值班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监区值班人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4条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监区值班人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5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2:综掘值班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区队值班人员代表工区对全区当日安全生产行使调度、监督权利,对当日全区现场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区队值班人员必须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专业知识,熟悉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胜任本职工作。

第1条在工作时空内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技术规范和矿井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班中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2条全面协调值班时间内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对值班时间内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协调管理责任。

第3条坚持“24小时值班制”,严禁脱岗,全面掌握井下各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严格按照规程、措施组织生产;对重点工程、重点工作要重点安排,布置工作时要同时强调安全。

第4条对下井人员进行全面监控,禁止酒后人员及情绪异常人员下井。

第5条及时向职工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

第6条当施工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必须及时指导现场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必要时安排人员撤离隐患地点),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第7条当发生事故时,必须及时组织处理,并按照汇报程序进行汇报登记,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

第8条交班时,要将当天的安全情况、生产情况向接班人交待清楚,并要做好记录。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工区值班人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工区值班人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未及时组织进行掘进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稳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12条工区值班人员对全区当日现场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13条在掘进工区组织施工的过程中因为指挥调度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工区值班人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工区值班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对下井人员入井前的全面监控,禁止酒后人员及情绪异常人员下井,负有直接责任。

第16条对当日全区及时向职工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负有直接责任。

第17条对施工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和汇报工作负责。

第18条对于当日区队安全生产事故的分析、记录负有直接责任。

第19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3:综采值班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条各队值班人员,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对本单位全天安全生产负主要管理责任。

第2条按规定时间交接班,详细了解生产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对遗留的事故隐患负责明确责任者进行整改,重大隐患要向队长汇报。

第3条开好班前会,讲清本班生产中安全注意事项,存在问题及处理方法,教育职工按章作业,搞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4条做好值班记录,施工地点存在的隐患,出现的地质构造和异常情况以及工程质量问题都要详细记载,采取措施明确责任者进行处理,重大隐患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5条收集各班交接卡、认真检查、核对。督促有关人员填写各种记录,对上级及矿有关科室的通知和文件,做好记录,按要求办理。

第6条对“三违”人员,有权处罚停止工作,因生产需要临时离开,要向矿调度讲明去向,并留有顶班人员。

第7条按时开好碰头会,及时反映有关生产安全问题,记录好本班碰头会上所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8条负责好本单位各办公室安全保卫工作及值班室的卫生清洁工作。

第9条积极参加机电事故分析。

篇4:心监测系统值班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监控中心技术员对监控中心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性能、工作原理和操作方法,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第2条负责监控系统各测点模拟量的实时监控,发现超限、报警或异常及时向单位和调度室汇报,每天打印监测监控报表,及时呈报矿长、总工审阅。

第3条负责束管监测各测点的气体分析。每班对各测点进行分析不少于2遍。发现异常及时向单位领导和调度室汇报,异常情况下增加分析次数。及时打印气体分析报表呈报矿长、总工审阅。

第4条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爱护设备,严禁违章作业。

二、责任追究

第5条发现监控数据超限、报警及异常未及时汇报者,对其处罚。

第6条束管监测发现测点异常,未汇报未增加分析次数者,对其处罚。

第7条工作不负责任,导致设备损坏者,对其处罚。

篇5:爆破材料库值班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落实《煤矿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2、值班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脱岗、睡岗,对当班的安全工作负责。

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爆破材料库,上级检查人员进入火药库必须按规定详细登记。

4、当班领取、消耗、退库情况,必须做到帐、卡、物相符,班清、日结、月汇总,帐面清洁,字迹清晰,不准涂改。

7、发放爆破材料必须凭施工单位当班开写的领料单,由放炮员亲自领取,做到手续齐全,严禁替签、涂改。发放爆破材料要轻拿轻放,清点准确。对水分超过5%或硬化(手不能捏软)的炸药严禁使用,并作为废品定期上报,经批准后进行销毁。

8、雷管拆箱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严禁使用铁质工具,发现雷管有异状,及时报告供应科主管或有关部门,如劣质品混装、脚线不正常应禁止使用。

9、认真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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