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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泥水车间:安全规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9

根据上级文件的会议精神,结合我车间的实际情况,在重点防火区域动用电焊、氧焊(割)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提前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必须在现场监护,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因工作需要进行电焊、氧焊(割)作业时,必须由车间值班领导在厂早调会上提出,由厂统一安排才可进行施工作业,施工前必须制定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报车间领导、安监站、总工程师和值班厂长批准,方可进行作业。

(一)施工前必须明确施工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对所有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本安全技术措施学习,并学习15.2关于电焊、气焊和气割的规定;电氧焊工操作规程,并学习18.5工业救护。

(二)由施工负责人统一指挥,所有施工人员必须听从指挥,严禁违章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焊工戴电焊手套及防护面罩。

(三)凡从事本作业的工作人员必须按工种配带上岗证及操作证。

(四)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及措施

1、车间值班领导及安全员、当班生产队长必须提前到位,了解现场情况。

2、在作业前,施工人员检查所用工具和设备的安全性、可靠性、使用性。

3、在作业前,现场负责人必须组织人员清理现场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杂物,现场要清扫洒水灭尘,至少配备消防砂1箱、两个以上灭火器及足量的冷却水。

4、由负责人安排专人将电、氧焊使用的工具运到工作地点,运送气焊工具时应轻抬轻放,严禁氧气瓶与乙炔瓶同车运输,严禁将电焊机、氧气瓶与乙炔瓶放到工作区域,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气瓶严禁在阳光下曝晒。乙炔瓶、氧气瓶应距作业火源10米以上,氧气、乙炔瓶之间距离不小于5米。

5、电氧焊作业必须在停车时进行,相关设备严格执行停电挂牌制度。

6、电焊前,由负责人指定专职电工将电焊机线路接通,并仔细检查电焊机外罩是否完好,电焊机是否漏电,且地线不得搭在易燃品上,确认无误方可允许电焊操作。

(五)施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

1、以上工作全部做好准备,人员全部到位后方可开始作业,施工过程严格按照本工种操作规程执行。

2、车间值班领导及安全员、当班生产队长必须在现场做好监督、监护等工作,施工中不许离开现场。

4、电焊作业时,检查焊接设备及焊接线路,接地线要直接与接地母线连接,不得与设备、管道等连接,电焊机线不允许有破口。

5、气(割)焊工作时应做到(1)乙炔瓶必须有回火防止器及附件(2)氧气乙炔瓶的阀门的紧固件应紧固可靠,不准有松动、破损和漏气,减压器出口和橡皮管连接处必须用卡子或铁丝拧紧,以防送气后脱开伤人(3)氧气乙炔瓶及附件、胶管、工具上禁止沾油;(4)开启氧气或乙炔阀门时不准指向人体,严禁撞击拖拉,防止产生火花;(5)胶管接头应用细铁丝扎紧。(6)气焊(割)时应注意事项:a、乙炔管堵塞时严禁用氧气或压缩空气吹除;b、发生回火时应先关氧气阀后关乙炔阀;c、焊(割)炬着火可采用弯折软管的或者直接关闭乙炔瓶阀方法将火熄灭。

6、必须明确施工作业时间,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作业,超过时间要停止工作,对施工安全措施重新审批。

(六)施工结束后的措施

1、电焊工作结束后,由专职电工将供电线路拆除,气焊(割)结束后,应及时关闭氧气阀和乙炔阀,不准将氧气管及乙炔管放在掉有熔渣的不燃性材料上,并仔细检查。

2、工作完毕后负责人组织清理现场,清点工具,并派专人在现场留守30分钟,经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发现异常,立即汇报处理。

(七)应急措施:

1、在作业过程中,如发生一般性火险情况时,作业人员立即用灭火器或者干燥的砂子将火势扑灭,如发生电气设施着火时,应迅速切断电源,然后进行灭火。如火势过大,情节严重,应立即通知车间值班领导、厂调度或直接拨打“119”报警,并组织人员紧急疏散。

2、发生人身事故时,立即将受伤人员移至安全地点,进行必要的救治并立即汇报厂调度及有关领导,送医院进行救治。

3、发生燃烧、爆炸事故时,立即启动厂应急救援预案,使损失降到最小。

篇2:防毒面具:安全使用规程

1使用防毒面具应按头型大小选用适当型号,以保持其严密性。

2在使用前应将面罩/导气管/滤毒罐连接后戴好,用胶塞或用手堵严滤毒罐进行呼吸,如没有空气进入面具,说明这套面具是严密的,否则应详细检查修理或更换,密封不好的面具不准使用。

3面具污脏时,可用肥皂水或0.05的高锰酸钾溶液消毒,面罩使用后,应存放在干燥通风易取用地点,不可接触油苯类油剂,还应远离热源防止损坏。

4使用10—15米长胶管防毒具,胶管口应放在通风良好的上风侧。

5防毒面具在岗位应设专柜保管,接班交班,严防丢失损坏。

篇3:煤气地下室:安全防火规程

1、煤气地下室为一级禁火区,应该有禁火标志,无关工作人员不得入内,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认真填写登记手续。

2、严禁将火种带入地下室,严禁吸烟。

3、煤气设备应处于良好状态下,煤气地下室严禁动用明火。必须动火时需办理动火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时要有车间防火责任人或安全员和安环处、保卫处及消防人员到现场督促实篱。

4、进入地下室内工作,必须有二人以上,单人不得作业。

5、配备的消防器材必须保持完好,时刻处于良好的待用状态。

篇4: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1.目的

确保公司内动火作业安全,有效地避免火灾和爆炸事故,保障职工作业时的人身安全与国家财产安全。

2.适用范围

公司易燃易爆生产及储存区域与非固定动火区的动火作业。

3.职责

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安全部复检签字后,报总经理终审批准。

3.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安全部签字终审批准。

3.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安全部批准。

3.4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和安全部进行监督管理。

4.工作程序

4.1动火作业

在生产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动火作业区域的划分条件和要求:(动火区域以外一律严禁动火)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4.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3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3.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3.4凡单位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3.5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4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4.4.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设备内与高处作业的规定。

4.4.2公司内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4.4.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4.4凡处于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4.4.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4.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4.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4.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4.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4.10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的水平距离均不应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爆晒。

4.4.11凡在有可燃物或堆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4.4.12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5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4.4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5.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动火作业。

4.5.1.1生产不稳定

4.5.1.2设备、管道腐蚀严重

4.5.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单位负责人、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公司安全部、保卫人员,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4.5.3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公司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5.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980.665pa(130mm水柱)正压。低于980.665pa(130mm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5.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4.6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4.6.1动火分析由安全部用测爆仪检测。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窨(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测爆检测。

4.6.2测爆分析的测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4.6.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分析。

4.6.4测爆仪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6.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4.6.5.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33%。

4.6.5.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4.7《动火许可证》的管理

4.7.1《动火许可证》为两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以名称加以区分。

4.7.2《动火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4.7.2.1《动火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本规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许可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4.7.2.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4.7.2.3一份《动火许可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许可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

4.7.2.4《动火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和扩大使用范围。

4.7.2.5《动火许可证》一式两份,动火人持一份,另一份由公司安全部存档。

4.7.3《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4.7.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2h。

4.7.3.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120h。

4.7.3.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许可证》。

4.8工作责任要求

4.8.1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待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8.2动火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许可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公司安全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min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安全负责人呈验《动火许可证》,经确认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4.8.3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区域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8.4动火部位负责人

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许可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许可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情况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8.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4.8.6安全员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规程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4.8.7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许可证》的办理中是否符合4.6.2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5.相关文件

5.1《hg23011-1999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6.相关记录

特危动火安全作业证

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

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

篇5:防毒面具:安全使用规程

1、使用防毒面具应按头型大小选用适当型号,以保持其严密性。

2、在使用前应将面罩/导气管/滤毒罐连接后戴好,用胶塞或用手堵严滤毒罐进行呼吸,如没有空气进入面具,说明这套面具是严密的,否则应详细检查修理或更换,密封不好的面具不准使用。

3、面具污脏时,可用肥皂水或0.05的高锰酸钾溶液消毒,面罩使用后,应存放在干燥通风易取用地点,不可接触油苯类油剂,还应远离热源防止损坏。

4、使用10—15米长胶管防毒具,胶管口应放在通风良好的上风侧。

5、防毒面具在岗位应设专柜保管,接班交班,严防丢失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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