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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村煤矿安全举报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9

布村煤矿安全举报制度

为了方止人的不安全行为,增抓“三违”,反“三违”工作的力度,制定本制度。

2.矿设立“三违”举报电话:0797—6388687

3.矿设立“三违”举报箱。

4.举报人员可以口头,书面.电话举报。

5.矿对举报人员可以保密。

6.对举报的“三违”行为,经查实,对违章人员根据《入罚条例》《管理员工作守则》的规定,24小时内给予通报。

7.举报《三违》行为,经矿方查实,给予举报人以“三违”人员入罚款金额1-2倍的奖金。

篇2:五一煤矿安全举报制度

一五一煤矿安全举报制度

安全举报制度是搞好煤矿企业安全工作的又一重要制度。它既兼顾了员工在安全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又运用了经济、行政、安全制约和激励机制等手段,体现了奖罚对应的公正性、严肃性,同时还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为此,公司特拟定安全举报管理制度。

1、公司所属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三违”人员,都有权向上一级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举报;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最先举报人50元至500元的奖励,所需费用从公司提起的吨煤安全费用中支付。

2、公司所属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危及安全生产法规的各类安全隐患,都有权向上一级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举报;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最先举报人10元至50元的奖励,所需费用从公司提起的吨煤安全费用中支付。

3、公司所属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危及安全生产法规的各类安全隐患,已经安排处理而未按规定时间处理好的,都有权向上一级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举报;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最先举报人10元至50元的奖励,所需费用从公司提起的吨煤安全费用中支付。

4、公司所属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危及安全生产法规的,破坏各类安全生产设施的,都有权向上一级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举报;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最先举报人100元至2000元的奖励,所需费用从公司提起的吨煤安全费用中支付。

5、受理举报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6、受理举报的部门、领导和个人,必须为检举和举报人员保密;对检举、举报人员以及反映了不宜公开情况的被询问人的姓名等有关情况,要严守秘密。

7、受理举报的部门、领导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要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8、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必须明确受理举报的部门或领导人员名单。

篇3: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安全举报制度

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安全举报制度

一、安全事故特别规定

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全面责任主体。矿属各单位对分管辖区内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建立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各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我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单位落实、执行矿各项措施、责任制度和结合本部门的实际编制实施细则,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安全监察科和矿级领导,对全矿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章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依章规定查处的职责。各单位辖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章行为负有检查、整改落实和自行查处的职责。

第五条安全监察科、矿级领导和各单位行政负责人,不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和整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矿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加强对取得各种证照的日常监督管理,不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因丢失、损坏,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调职的行政处分或处200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自行离开的,是矿承办证照的按每证照2000元承担办证补偿费;

第七条凡发生事故单位除按原有规定处罚外;各单位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生1次重伤的,按原有规定处罚;1个月内发生有2次或者2处以上重伤或3次严重不安全隐患未整改、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并处罚300-800元。

1个月内发生1次1人死亡事故的,依据情节给予记大过或降级的行政处分或处罚1000-2000元;1个月内发生1次2人死亡事故的,依据情节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或处罚2000-3000元;1年内累计发生6次重伤(医疗费一次5万元以上的)、累计计大过6次、一次2人以上死亡事故的依据情节给予撤职留用或开除的行政处分或处罚3000-5000元;矿级领导按上级的处罚意见执行。本条由矿委会、矿长审定。

第八条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执行和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第九条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由安全矿长每月一次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由安监科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须经矿长签字。

第十条受到停产整顿时,应当积极制定整改方案,各单位要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及时达到整改恢复生产的条件,努力实现验收合格。对造成影响不能验收合格的部门和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或处罚500-1000元。

第十一条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矿级领导、中层管理、代班员及工作员、特种作业由矿长指派到上级指定的资质部门培训。新工人由安监科进行《入井须知》、《职工手册》、《规章制度》等基础培训;各单位进行《单位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岗位技能》等培训。建立培训挡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监科及相关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对巨不执行《执法指令》,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矿级领导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监督检查各岗位行政、带班、安监员等特种作业到岗情况以及不安全隐患的并向分管及部门反应,要求及时处理。安监科建立下井登记档案。按照《矿级领导轮流带班下井制度》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在生产过程中一周内矿级领导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矿受到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矿级领导记大过、降级、辞退的行政处分或300-1000元的处罚。

第十六条由矿长负责印刷,安监科负责编写和免费发放每位职工煤矿《职工安全手册》。职工交《职工安全手册》的保管押金30元,离矿时退书退还押金。

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利、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矿委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矿委会。有关细则按《国家总局出台五个配套办法贯彻国务院特别规定》中适合我矿部分内容执行。

二、安全举报制度

一、每个员工对矿井的不安全行为或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现象,均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督促矿井安全生产。

二、安全举报分为向矿举报和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举报原则按照“先矿后上级的原则”进行。每个员工发现安全隐患或不安全行为,应该先向矿职能部门反映举报,若职能部门未即使处理整改的,再向矿相关领导反映举报,若矿也未及时处理整改而继续生产的,再向上级部门(县、市、省等安监部门)反映举报。

三、举报事实必须真实可靠,严禁伪造事实。举报手段可以采用当面举报、书面举报或电话举报等。

四、凡举报属实者,按照隐患性质和危害程度给予一定奖励:向矿职能部门举报的,按照50~100元/次给予奖励;向矿主要领导举报的,按照100~300元给予奖励;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的,按照300~500元给予奖励(上级奖励的除外),具体奖励金额由各级人员调查后按照举报内容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而定。凡举报不实者,按照调查的情况给予一定的处罚,其标准按照奖励的标准执行。

篇4:新版煤矿安全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群众监督,鼓励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有利于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向矿调度室和安检科举报。举报电话6000、6001。

第三条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由矿安检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保密,防止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对举报人员的奖励金额依据举报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经安全矿长、矿长批准后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条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举报瓦斯检查员脱岗、弄虚作假、空班漏检造成瓦斯超限的直接责任者。

(二)举报擅自停风停电、敞开风门不关、损坏通风设施、安全仪器者。

(三)举报瓦斯超限不停电、不撤人、强行生产的责任者。

(四)举报通风设施、无措施调整通风系统,巷道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造成大面积瓦斯超限的责任者。

(五)举报机电设备失爆或甩掉漏电保护的。

(六)举报超前钻探不按规定施工,超前距不符合矿相关规定的。

(七)举报工作面控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空顶作业的。

(八)举报隐瞒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

(九)举报违规违法组织生产的。

(十)举报其它事故,经矿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条矿调度室、安检科值班人员认真接听举报电话并做好记录,安检科负责核查、督办、确认举报事项,确保每一次举报得到及时办理,促进安全生产。

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等方式举报。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七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安检科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矿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及时将核查处理的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于因举报人按程序举报事实属实,单位或个人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由矿保卫严肃追究责任。

篇5:某煤矿爆炸物品管理举报制度

为了加强我矿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确保爆炸物品的领、退、用、核等环节的安全顺利运行,保证安全生产,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如下举报制度。

1、任何人发现有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到矿办公室举报或打电话进行举报,只要其违章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举报人一定的奖励。矿方负责举报人员在举报期间的人身安全。

2、负责接待举报的人员对于举报的事件要立即进行查实,并替举报人员保守秘密。

3、举报人员必须保证违章事件已经发生的事实,不得无中生有,否则一经查实,将对责任人员从重处罚。

4、举报电话

安全科:

安全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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