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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9

第一条为减少煤矿事故,保护国家财产和煤矿职工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煤矿所有爆破作业地点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放炮员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说明书内容及要求包括:

一、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二、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三、爆破作业说明书必须编进采掘作业规程,并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和技术条件及时修改补充。

第三条瓦斯矿井中的爆破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一炮三检制”是: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要认真检查爆破地点四周的瓦斯,瓦斯超过1%,不准爆破。

“三人连锁放炮制”是:爆破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爆破口哨进行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回原主。

第四条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及以上放炮器同时进行爆破。

第五条无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应反向起爆;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可反向起爆,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六条煤矿井下严禁明火、普通导爆索、非电导爆管爆破和放糊炮。

第七条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可采用空气炮;无其他办法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采用经煤炭部批准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此安全度的煤矿许用药包;

二、每次爆破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三、每次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四、每次爆破前,必须洒水灭尘;

五、威胁安全的地点必须撤人、停电。

第八条在高瓦斯矿井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的实煤体中,为增加煤体裂隙、煤体松动而进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九条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放顶煤工作面严禁挑顶煤爆破作业。

第十条石门揭穿突出煤层采用震动爆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揭穿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有独立的回风系统,在其进风侧的巷道中,应设置两道坚固的反向风门,在其回风系统中必须保证风骚畅通,并严禁职员通行或作业。与该回风系统相连的风门、密闭、风桥等透风设施必须坚固可靠,防止突出后的瓦斯涌进其它区域;

二、必须作专门设计,报局总工程师批准。专门设计中应规定爆破参数、起爆地点反向风门的位置、避灾线路以及停电、撤人间隔和警戒范围等;

三、震动爆破前,对所有钻孔和在煤体中形成的孔洞,都应严密闭封孔口,孔内注满水,或以黄土、砂充实(或充严);

四、震动爆破由矿总工程师同一指挥,并有矿山救护队在指定地点值班。爆破后至少经0.5h,由矿山救护队进进工作面检查;

五、震动爆破的第一次爆破,未崩开石门全断面的岩柱和煤层,第二次爆破仍须按照震动爆破有关规定执行,并须加强支护,设专人检测瓦斯和观察突出预兆,作业中发现突出预兆,工作职员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六、为降低震动爆破时发生突出的强度,应采用挡栏防护;

七、石门揭穿煤层的全过程必须特别加强支护,并应有发生突出时保证职员安全的措施;

八、采用金属骨架措施揭穿煤层后,严禁拆除或回收骨架。

第十一条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或用压缩空气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进,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湿润或有水的炮眼,应用抗水炸药。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十二条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封泥长度应按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

炮眼封泥也可用不燃性的、可塑性疏松材料,如砂子、粘土和砂子的混合物等制成的粘土炮泥。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第十三条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水炮泥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卧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1个;

三、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2个;

四、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3个;

五、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六、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都不准装药、爆破:

一、采掘工作面的控顶间隔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留有伞檐时;

二、装药前和爆破前,放炮员必须检查瓦斯,假如爆破地点四周20m以内风骚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三、在爆破地点20m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四、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明显瓦斯涌出、煤岩疏松、透老顶等情况时。

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告班、队长,及时处理。在作出妥善处理前,放炮员有权拒尽装药和进行爆破。

第十五条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在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四周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洒水降尘。

第十六条爆破前,机械、液压支架和电缆等,都必须加以可靠的保护或移出工作面。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身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进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职员必须在有掩体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第十七条每次爆破作业前,放炮员必须用电阻检测仪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放炮器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各矿对放炮器必须同一治理、发放。定期对放炮器的各项性能参数进行校验,并进行防爆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准下井使用。

第十八条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煤矿井下爆破应采用符合标准的爆破母线;

二、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

三、多头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随用随挂,以免发生误接爆破母线。严禁使用固定爆破母线;

四、爆破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爆破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假如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悬挂间隔;

五、只准采用尽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六、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第十九条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爆破。掩护地点到爆破工作面的间隔,由矿务局(公司)同一规定。

第二十条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练习的班组长协助放炮员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纵。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盘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放炮员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等5s,方可通电起爆。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爆破完毕。在特殊情况下,假如当班留下尚未爆破的装药炮眼,当班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接清楚情况。

第二十一条处理瞎炮(包括残爆)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假如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第二十二条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线起爆;

二、在距瞎炮至少0.3m处另打同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三、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残余炸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四、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具体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五、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有正确的丈量图,每班在图上填明进度。当贯通的两工作面相距20m(掘进机工作面50m)前,地测部分必须事先下达通知书,并且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透风,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还必须正常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骚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装药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骚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风骚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装药爆破。每次爆破前,在两个工作面必须设置栅栏和有专人警戒。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职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篇2: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留意事项

一、非煤矿山爆破作业中的几种事故:

(1)拒爆

(2)早爆

(3)自爆

(4)迟爆

二、非煤矿山爆破产生的有害效应:

(1)爆破地震效应

(2)爆破飞石

(3)爆破冲击波

(4)爆破有害气体

三、爆破事故产生的主要原因:

(1)放炮后过早进进工作面

(2)盲炮处理不当或打残眼

(3)炸药运输过程中强烈震动或摩擦

(4)装药工艺不公道或违章作业

(5)起爆工艺不公道或违章作业

(6)警戒不到位,信号不完善,安全间隔不够

(7)爆破器材质量不良,点火迟缓,拖延点炮时间

(8)非爆破专业职员作业,爆破作业职员违章

(9)使用爆破性能不明的材料

(10)炸药库治理不严等

四、易发生爆破事故的场所:

(1)炸药库

(2)运送炸药的巷道

(3)运送矿岩的巷道

(4)爆破作业工作面

(5)爆破作业的采场

(6)爆破后的工作面

(7)爆破后的采场

(8)爆破器材加工地等。

篇3:排水管渠井下作业安全操纵留意事项

一、下井作业职员应提前预备好安全标志,检查机械设备、工具是否安全可靠、完好、适用,安全防护器材是否齐全。

二、堆放下井作业所需的材料、工具等物品不得影响行人车辆的交通安全。

三、夜间作业时,应架设安全标志、红灯,除特殊情况不得进进井内作业。

四、必须有负责人在场监视安全措施的落实,指定2人以上的监护人。

五、下井作业前必须将相邻上、下游4-5个井盖打开,并设置安全标志,使井内自然透风,排放井内沼气,然后使用多功能气体检测仪进行有害气体检测,确定危险气体未超标,经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下井。

六、下井作业职员必须头戴防护帽,身扣防护带,并系安全绳,口罩戴好后,方可下井,井内严禁吸烟。同时场地必须配备防毒面具、氧气袋至少两个。

七、下井作业时,严禁小孩在四周玩耍,并说服行人不要围观。

八、下井后,工具、配件必须使用工具袋吊接,严禁抛扔,作业井四周1m范围以内不得有石块、砖头、工具等有可能造成打击伤害的物体。

九、井下作业如需时间较长,应轮流下井,如井下作业职员有头晕、腿软、憋气、恶心等不适感,必须立即上井休息。

十、井下作业所有电器设备必须是防爆型,包括灯、开关等。

十一、下井操纵时,负责人和监护职员必须坚守岗位,精力集中,不得从事其他作业,坚持每2分钟向井下喊话,留意观察井下作业职员状态,及时发现题目,避免安全事故。井上不得吸烟,严禁向井内抛扔物品和烟头。

十二、作业完毕后,应及时将井盖还原,同时清理四周堆放的废弃物。

十三、发生作业险情时,拯救职员需配戴氧气袋下井救人,并带另一氧气袋插进晕倒人鼻孔吸氧,并立即撤出危险地段,同时向负责人汇报,并及时与急救中心联系,说明失事地点与具体情况。

十四、下井作业职员必须身体健康、神志清醒。未满十八岁职员和有呼吸道、心血管、过敏症或皮肤过敏症、饮酒后不得从事该工作。

十五、遇重大自然灾难及狂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应尽量减少或杜尽下井作业。

以上留意事项看所有监测人在下井作业时能够严格遵守,进步安全意识,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对待每一次作业,将下井作业安全事故降到最低。

篇4:公路工程爆破作业安全防护设计

公路工程爆破作业安全防护设计

(1)建立爆破领导小组,制定专人负责日常的施工组织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制定具体的岗位责任制,并监督落实。

(2)采用微差爆破技术,达到控制爆堆塌散方向、范围,使之避开被保护物和降低大块率,并能按不同要求控制单响起爆药量的大小,降低震动效应。

(3)施工过程中,钻孔、装药、堵塞、联接网络、警戒、起爆等关键性的工艺流程,应根据现场变化及时调整,严格要求每项工艺的施工质量。采用导爆管四通连接网络时,方法要正确,操作人员要熟练。

(4)起爆网络采用复式起爆网络的连接方法,确保准确起爆,以免产生拒爆。为保证爆破效果,每孔采用二个起爆炸药,做到双保险。

(5)现场设立安全生产标语和警戒标志,施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职工增强安全意识。在每次爆破时应根据爆破规模,确定安全范围,并在道边、危险区边界、路口派出岗哨,只有在确保安全状态下,才能发出起爆信号起爆。

(6)爆破作业中,所有进行爆破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员上岗证,才能进行爆破操作,其他无关人员一律撤出爆破施工现场。爆破器材的领用应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严禁违章。

(7)合理组织开挖顺序,控制现场施工变化因素,及时协调解决钻爆场地与挖运清渣的矛盾。

(8)凡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均要经过公安部门培训合格,取得合格证且从事爆破作业经历在一年以上,并持证上岗。

(9)在项目经理部的统一领导下,设置专门承担爆破施工的爆破作业组。

篇5:拆除模板支架安全技术规程

1.进进现场必须遵守安全操纵规程和安全生产十大纪律。

2.作业前应先检查,使用的手锤、扳手等工具是否安全牢靠,临边防护是否已落实。

3.拆除侧模是应在浇筑混凝土后达到施工组织设计规定强度等级要求后进行。

4.拆除混凝土梁板底模应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规定。

5.拆除4m高及其以上的模板支架时,应先搭设内脚手架,禁止用钢板或烂板作脚手板为立人板。

6.打松上垫块或木楔时,防止飞落伤人。

7.用长铁棒撬拆模板时,人不要站在正在拆除的模板下方,留意整块模板掉落伤人。

8.拆模间歇时,应将已活动的模板、支撑拆除运走,妥善堆放,防止踏空、扶空而跌倒坠落,临边的断枋、短枋短料及螺栓应及时清进构筑物内,严防坠落伤人。

9.按次序分批段拆除支顶,不得一次将顶撑全部拆除,以免模板一次性大面积脱落,尤其是钢模板,悬臂支撑和梁底支顶应按方案回顶一至二层。

10.混凝土板上的预留洞口,应在拆除模板后立即将洞口盖好。严防高处坠落事故发生。

11.应配备有灭火器材。

12.作业中,不准吸烟或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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