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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验收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质量验收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对本班次现场工友的安全负联保责任。要按照三大规程进行施工。质量验收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经过正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熟悉熟练掌握掘进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有关计量器具的使用、操作和维护,熟悉掘进施工工艺和操作规范。质量验收工必须严格按照掘进作业规程进行质量验收,保证安全。

在工作时空内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矿、区有关制度和技术规定。代表本工区对现场工程质量和安全情况行使监督、检查职责,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认真学习“作业规程”的有关内容,有一定的现场施工经验及自保、互保的意识和能力。

质量验收工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严格执行掘进工程质量标准,遵循“检查上道工序,保证本道工序,服务下道工序”的工序管理原则,认真做好施工过程中每道工序的质量监督、检查。

第1条质量验收工对各工种检测数据要认真记录、及时整理,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安排整改,并做好复查工作。

第2条验收工作应与现场施工负责人一起进行,以便确认和安排整改。对工程质量行使管理和处罚的职权。

第3条协助工区跟班领导落实执行好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时解决施工中发现的安全技术问题。

第4条严格按照本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工作考核,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5条对施工地点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施工人员提出,并协助工区跟班领导落实整改;若发生事故必须及时协助班组组织处理,并向工区汇报,参与事故分析。

第6条按规定接受安全知识培训和技术培训,作业过程中做到“四保”(自主保安、相互保安、业务保安、基础保安),“三无”(无违章指挥、无违章作业、无违犯劳动纪律)。

第7条对违反技术规定、安全指令的行为有监督、制止、举报的责任。

第8条对现场涉及安全和工程质量的一切问题,有权安排处理。

第9条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在标准和制度中无明确规定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与值班人员商定后进行考核。

第10条及时准确的填写掘进巷道质量验收原始记录,并负责落实工程质量的整改情况。

第11条对设备进行检查验收,按照设备完好标准,确保设备完好运转。

第12条参与全区质量管理工作,以保证质量体系地有效进行。

第1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质量验收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五、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六、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

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4条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5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质量验收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质量验收员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质量验收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6条未严格执行掘进工作面质量验收标准,对检查验收不认真,质量验收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质量验收员对对现场涉及工程质量的一切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第18条质量验收员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的发现和处理负有直接责任。

第19条质量验收员对施工现场其他作业人员负有安全互保连带责任,有权制止“三违”。

第20条对掘进巷道质量验收原始记录的填写,负有直接责任。

第21条对工程质量的整改落实负有直接责任。

第22条对设备的检查验收,负有责任。

第23条以工区质量体系的有效进行,负有责任。

篇2:矿山凿岩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打眼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对本班次现场工友的安全负联保责任。要按照三大规程进行施工。支护工司机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经过正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熟悉工作环境和避灾线路。支护工必须严格按照掘进作业规程进行施工,保证安全。

第1条在工作时空内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技术规范和矿井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班中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2条认真学习并执行施工作业规程,熟悉作业规程中爆破图表里关于炮眼个数、深度、方向和角度的规定。

第3条凿岩前首先要进行敲帮问顶工作,清除巷道顶帮以及迎头工作面的浮石活矸.在顶帮有良好的支护下打眼,严禁空帮、空顶作业:

第4条凿岩前要检查风水管的连接情况,机具各部位、机件是否完好,风、水、油量是否正常。确认正常后,方可开钻。

第5条熟悉凿岩机具的性能、结构原理。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和一般故障的排除及其保养方法。

第6条刻苦钻研技术,不断总结操作经验,提高操作水平。

第7条搞好与其他工种的安全配合协作,互创有利条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第8条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完成当班任务,因操作失误造成事故与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第9条有权制止“三违”,并对作业现场其他施工人员有互保联带责任。

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凿岩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章作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凿岩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凿岩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凿岩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掘进工作面的检查不认真,凿岩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凿岩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

第15条凿岩工对个人工作的质量负有直接责任。

第16条凿岩工对施工现场隐患的发现和处理负有直接责任。

第17条凿岩工对施工现场其他作业人员负有安全互保连带责任,有权制止“三违”。

第18条对不按规定着装,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负有直接责任。因操作失误造成事故与损失,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对因检查不细未能发现机具故障,带病作业导致的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第20条熟悉打眼机具的结构和性能,按照《打眼工操作规程》的要求熟练、正确地操作打眼机具,正确判断和处理机具常见的故障。

篇3:矿山小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小绞车司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对本班次现场工友的安全负联保责任。要按照三大规程进行施工。小绞车司机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经过正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熟悉小绞车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和维修常识。小绞车司机必须严格按照掘进作业规程进行施工,保证安全。

第1条在工作时空内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技术规范和矿井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班中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2条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技术培训、安全知识培训。作业过程中做到“四保”(自主保安、相互保安、业务保安、基础保安),“三无”(无违章指挥、无违章作业、无违反劳动纪律)。

第3条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不违章作业。

第4条必须熟悉小绞车、相关电器设备、信号通讯设施、安全防护设施、钢丝绳的技术性能、工作原理、设备完好标准及使用管理规定,按司机“应知、应会”的标准要求,会操作、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故障,并能提出维修和调整意见。

第5条熟悉并掌握所用斜巷小绞车运行线路状况、安全装备设施配置、信号联系方法、规定的牵引车数等。

第6条操作前要对绞车的完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坚持“五不开车”(绞车不完好不开车,钢丝绳不完好不开车,安全设施装备、信号不齐全不开车,超挂车不开车,信号不清不开车),并做好试车空运转,发现问题立即处理,严禁带病运转或强行开车;确认周围巷道安全无隐患后,方可开机运转。

第7条必须坚守岗位,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制度和信号发送规定,听清信号,联系准确,精心操作,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第8条绞车司机与信号把钩工密切配合,协调工作。在运行过程中,随时观察绞车和钢丝绳的运转情况,当绞车或钢丝绳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停车采取有效措施,配合处理,并汇报队值班人员。

第9条根据不同状况合理掌握车速,严禁过卷过放、停车不到位、轧绳;严禁放飞车、不带电松车、余绳松车;严禁拉空钩头;严禁小绞车强拉硬拽,中途停车处理掉道、斜巷施工等,要坚守岗位,手不离手把,明确约定信号。

第10条对拉绞车要密切联络,互相配合,同步协调,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11条坚持现场“交接班制度”,负责钢丝绳当班检查,坚持工作完毕后的停电闭锁制度,交接班时,将设备质量、运行情况和问题交接清楚。

第12条特殊物料的运输执行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第13条保证绞车周围清洁,不得有杂物及障碍物,保证安全开车。

第14条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完成当班任务,因操作失误造成事故与损失,负直接责

第1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小绞车司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章作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小绞车司机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小绞车司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小绞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掘进工作面的检查不认真,小绞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小绞车司机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

第20条小绞车司机对个人工作的质量负有直接责任。

第21条小绞车司机对施工现场隐患的发现和处理负有直接责任。

第22条小绞车司机对施工现场其他作业人员负有安全互保连带责任,有权制止“三违”。

第23条对不按规定着装,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负有直接责任。

第24条因操作失误造成事故与损失,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对因检查不细未能发现机械故障,带病作业导致的机电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第26条熟悉小绞车的结构和性能,按照《小绞车司机操作规程》的要求熟练、正确地操作掘进机,正确判断和处理掘进机常见的故障。

第27条对未严格执行小绞车的维修保养制度,导致机电事故和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篇4:通防区生产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在监区长领导下,协助副监区长搞好监区安全生产工作。

第3条经常分析、研究通风系统,及时提出调整方案,并认真按矿井“一通三防”规程措施要求和监区管理制度协助、督促各分监区现场施工,抓好规程、措施在生产现场的落实,同时监督检查施工质量,保证矿井“一通三防”工作安全可靠,预防通防事故的发生。

第4条经常深入现场,严格执行“三大规程”,认真排查通防事故隐患,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狠反“三违”,确保通防质量动态达标和通防事故隐患超前防范。

第5条根据生产实际参与研究或及时提出、制定、修改或补充技术措施、规章制度或施工方案,从技术上防范通防事故隐患,保证施工安全。

第6条协助组织好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

第7条参加监区生产值班,处理有关监区安全生产日常事务。

第8条认真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防监区生产助理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队长或学员或强令队长或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队长或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监区生产助理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未督促各分监区现场施工,抓好规程措施在现场落实,监督工程质量而造成重大责任的,通防监区生产助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12条未深入现场,严格执行三大规程,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通防监区生产助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及时修改和补充技术措施、规章制度或技术规范,从技术上预防事故隐患的,通防监区生产助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5:通防区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监区技术员是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通防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矿井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在监区长领导下,负责有关安全规程措施的编制、传达贯彻、学习签名、考试阅卷和施工现场的技术指导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

第3条经常分析、研究通风系统,掌握可靠的技术参数,及时提出调整方案,从技术上保证矿井通风系统的合理性。

第5条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规程措施的落实情况,对不符合规程措施要求的现象,令其停止作业,进行整改,并狠反“三违”。

第6条参与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做好有关通防资料、图表、数据的汇总、整理、编制,并及时上报,自觉接受有关业务科室的监督检查。

第7条负责监区罪犯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

第8条负责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搞好技术革新活动,不断提高矿井通防装备水平。

第9条负责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为矿井通防工作提供可靠的技术数据。负责业务范围内各种图纸、报表、台账的制作、审批。

第10条认真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防监区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队长或学员或强令队长或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队长或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监区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未及时进行有关措施的编制、传达贯彻、学习签名、考试阅卷和现场技术指导的,通防监区技术员负主要责任。

第14条未及时编写技术措施或施工方案,作到“一工程一措施”,未从技术上预防通防事故的发生,通防监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未深入现场,严格执行三大规程,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通防监区技术员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6条未及时进行资料收集整理上报,未及时报批各种措施、规程的,通防监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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