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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9

(1)进入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烟道、管路、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为设备内作业,必须执行化工行业《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2)进入设备内之前,必须将该设备与其他设备隔绝,并进行清洗、置换等有效处理。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min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人内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h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3)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

(4)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及检修人员人身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若要继续再进入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手续。

(5)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联络。

(6)设备内作业应根据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8)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外投掷工具和器材。禁止用氧气或富氧空气吹风。

(9)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本规定中有关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具留在设备内。(10)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由检修负责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在进入设备内作业证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

篇2:炼钢厂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使标准更具有可操作性和符合实际情况,更好地保护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炼钢安全规程》AQ20**-2004、《本钢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钢炼钢厂区域内维修、施工等所有涉及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3术语和定义

3.1缺氧: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氧含量低于0.195的状态。

3.2缺氧危险作业:具有潜在的和明显的缺氧条件下的各种作业,主要包括一般缺氧危险作业和特殊缺氧危险作业。

3.3一般缺氧危险作业:在作业场所中的单纯缺氧危险作业。

3.4特殊缺氧危险作业:在作业场所中同时存在或可能产生其他有害气体的缺氧危险作业。

4受限空间作业场所分类

4.1受限空间分为以下三类:

4.1.1密闭设备:指贮罐、塔(釜)、除尘器、蓄热器、真空泵、箱体、烟道及锅炉等。

4.1.2地下受限空间:包括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井、地窖、污水池(井)及化粪池等。

4.1.3地上受限空间:包括料仓、气体阀室等封闭空间。

5作业许可证管理

5.1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5.2许可证采用集团公司统一格式(见附件)。

5.3许可证由作业负责人填写,生产运行负责人、点检员和安全员确认后,由车间(科室)主管领导负责审批签发。

5.4许可证一式二联,第一联由运行控制室或岗位人员保管、登记;第二联由作业人员作业时携带。

5.5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当次作业项目周期,当作业内容或现场条件发生改变时,应重新办理许可证。

5.6许可证应具体写清危险源和相应的控制措施。采样分析数据由业主单位专业人员填写。

5.7作业负责人、车间(科室)主管领导对许可证的安全措施全面性、可靠性负责;生产运行负责人、点检员对现场是否落实安全措施负责;安全员负责整个过程监督。

6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与安全防护措施

6.1厂属密闭设备、受限空间必须在明显处设有文字提示:所属部位;气体性质;危害类型;先通风、后确认、经检测、再进入的标识。

6.2凡密闭设备、有限空间附近,必须设置空压风管道或风机,作为净化密闭设备、设施的安全设施。

6.3作业单位应指派专门人员现场监护。

6.4作业前

6.4.1车间点检员下工作票,对作业负责人进行书面安全告知,作业负责人进行确认并签字。作业负责人负责向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告知。

6.4.2当作业场所同时存在有害气体管路时,作业前,车间负责组织采取可靠措施阻断所有对作业场所产生安全影响的能源介质,负责清洗置换空间内的有毒有害、腐蚀性等物质,并经双方确认。

6.4.3作业前,作业人员负责在开关、阀门、受限空间入口等处挂警示牌,必要时上锁或派专人监护。

6.4.4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在作业开始前,必须准确进行气体采样分析。车间负责受限空间气体采样分析,取样应在作业前30分钟内进行,设备内部任何部位的氧含量控制在19.5~23%之间,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指标,不合格不得许可作业。作业期间应连续监测,并至少每隔4小时取样复查一次。在气体采样分析前,严禁进入该作业场所。

6.5作业中

6.5.1受限空间必须保持良好通风,进入空间人员必须携带报警器,必要时,佩戴空气呼吸器。

6.5.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行灯。进入金属容器和特别潮湿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12V;易燃易爆场所,应使用防爆工具,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

6.5.3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6.6主要防护措施

6.6.1监测人员必须装备准确可靠的分析仪器,并且应定期标定、维护,仪器的标定和维护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6.6.2在已确定为缺氧作业环境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使该环境空气中氧含量在作业过程中始终保持在19.5~23%之间。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6.6.3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

6.6.4当存在因缺氧窒息、中毒而坠落的危险时,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绳),并在适当位置可靠地安装必要的安全绳网设备。

6.6.5在每次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呼吸器具和安全带(绳)。发现异常应立即更换,严禁勉强使用。

6.6.6在作业人员进人受限空间作业场所前和离开时应准确清点人数。

6.6.7在存在缺氧、中毒危险作业时,必须安排监护人员。监护人员应密切监视作业状况,不得离岗。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6.6.8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并保持有效联络。

6.6.9如果作业现场的缺氧、中毒危险可能影响附近作业场所人员的安全时,应及时通知这些作业场所。

6.6.10严禁无关人员进人受限空间及缺氧作业场所,并应在醒目处做好标志。

6.6.11当作业场所空气中同时存在有害气体时,必须在测定氧含量的同时测定有害气体的含量,并根据测定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在作业场所的空气质量达到标准后方可作业。

6.6.12在密闭容器内使用氩、二氧化碳或氦气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在作业过程中通风换气,使氧含量保持在19.5~23%之间。

6.6.13在通风条件差的作业场所,如地下室、罐体等,须配备二氧化碳灭火器时,应将灭火器放置牢固,禁止随便启动,防止二氧化碳意外泄出。在放置灭火器的位置应设立明显的标志。

6.6.14当作业人员在密闭设备内部作业时,如果供作业人员出入的门或窗不能很容易地从内部打开而又无通讯、报警装置时。严禁关闭门或窗。

6.6.15当作业人员在密闭设备内作业时,一般应打开出入口的门或盖。如果设备与正在抽气或已经处于负压状态的管路相通时,严禁关闭出入口的门或盖。

6.6.16在受限空间进行压气作业时,应防止缺氧空气泄至作业场所。如与作业场所相通的空间中存在缺氧空气,应直接排出,防止缺氧空气进人作业场所。

7受限空间作业相关人员应掌握的安全知识

7.1对作业负责人

7.1.1与缺氧作业有关的法规、制度。

7.1.2产生缺氧、中毒危险的原因、缺氧症的症状、职业禁忌症、防止措施以及缺氧症、中毒的急救知识

7.1.3防护用品、呼吸保护器具及抢救装置的使用、检查和维护常识。

7.1.4作业场所空气中氧气的浓度及有害物质的测定方法。

7.1.5事故应急措施与事故应急预案。

7.2对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

7.2.1受限空间的窒息危险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

7.2.2防护用品、呼吸保护器具及抢救装置的使用知识。

7.2.3事故应急措施与事故应急预案。

8事故应急救援

8.1对受限空间作业场所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2当发现缺氧、中毒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让作业人员迅速离开作业现场。出现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时,应采取可靠措施救援,不得盲目施救,防止因救援而致事故扩大。

8.3发生缺氧、中毒危险时,作业人员和抢救人员必须立即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8.4在存在缺氧、中毒危险的作业场所,必须配备抢救器具。如:呼吸器、梯子、绳缆以及其他必要的器具和设备。以便在非常情况下抢救作业人员。

8.5对已患缺氧症及中毒的作业人员应立即给予急救和医疗处理。

9附则

9.1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受限空间作业许证

篇3:(受限)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

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令第59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地面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

本制度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

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第三条各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

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第四条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

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

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帐,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

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

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

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准备。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第十一条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

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规定。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

第十二条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

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第十三条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

业人员应当在作业前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经检测,有限空

间的危险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四条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通风措

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

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

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清点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

第十五条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

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第十六条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照明灯具电压应当符合《特低电压

限值》(GB/T3805)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

气体、粉尘的,其电气设施设备及照明灯具的防爆安全要求应当符合《爆

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七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

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三)作业前后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

(四)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

(五)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六)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第十九条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撤离作业人员。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

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

置能力。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存在多个承包方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

行统一协调、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

报警,禁止盲目施救。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第三章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负有安全监督检查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有限空

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抽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管理台帐、检测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救援演练、专项安全培训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检查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

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篇4:大唐发电厂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受限空间安全管理,杜绝人身伤亡事故,依据大唐集团《防止受限空间作业人身伤亡事故的有关要求》和大唐江苏分公司的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受限空间是指在作业过程中,人员进出有一定困难或受到限制的空间。受限空间具有通风情况较差,内部结构复杂,空气中氧含量不足,或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可能使进入者中毒、窒息等特点。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及外包单位。第二章大唐南京发电厂生产场所主要的受限空间第四条容器类:如凝汽器清洗、热交换器内部检修、化学除氢罐内部检查、酸碱罐、凝结水箱检修、主油箱、小机油箱检修、发电机定子端部检修、石粉库、脱硫吸收塔内部检查,储油罐、疏水扩容器、压缩空气罐、干灰储灰灌、污水处理各种罐体维护等。实业总公司下属各分公司的原料仓、石粉仓、成品仓和除尘器检修等。第五条管道类:如各种管路内作业、煤斗清理、烟道内部检修、输煤系统落煤斗内进行检修作业和清堵工作、封闭母检查等。第六条建、构筑物类:如进入电缆隧道敷设电缆、地沟、阀门井、水电厂引水洞、调压井,通风不良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化粪池等其他地下设施。第三章安全措施要求第七条组织措施: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应身体健康,无影响作业的疾病。2.受限空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工作票的签发人、许可人、工作负责人必须到现场核实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措施没落实的禁止作业。3.作业前,必须进行危害识别,必须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缺氧、富氧的状况;(2)空间上部及周边附着物等脱落伤人;(3)被突然出现的介质淹没、埋没;(4)电击,高、低温,火灾,烫伤、辐射,噪音等。根据危害程度,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4.作业中,必须在受限空间外部设监护人,监护人须坚守岗位,监护人有权禁止他人进行拆除盲板等撤除安全措施的行为,并随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安全条件发生变化时,有权停止作业。监护人不在现场禁止作业。5.禁止三人以上(含三人)在同一受限空间内同时作业,工作需要的特殊情况应经生产副厂长批准。应根据受限空间作业的具体情况,安排作业人员定时轮换。第八条技术措施:1.作业前,必须将作业的受限空间与其他空间隔离,盛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窒息、高温、低温、腐蚀性物质的设备、管道内作业,或作业设备、管道与以上设备曾经联通的,应进行清洗、置换。如:水、蒸汽管道用手动阀门锁定,氨、氨水、氢气、酸、碱管道必须用盲板隔绝。在确保上述措施安全可靠后方能作业。2.受限空间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进行取样分析,氧含量为18—22%,严禁使用通氧气的方法解决缺氧问题。有毒有害气体含量符合工业卫生标准的要求,方可批准作业。作业间隔超过30分钟或连续作业超过4小时,应重新进行分析。3.检测仪器在使用前应进行校验,必要时可进行小动物试验。4.对长期不通风,且可能存在有机物的受限空间,必须检测硫化氢、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气体浓度;否则应根据空间的大小、与其他空间及管道连接情况,进行强制通风;或使用活体动物进行试验。5.禁止使用软梯、木梯、竹、木质脚手架。必要时,工作人员应使用防坠器。大型容器设备内作业应搭设架台,并配备救护用具。6.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好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等。7.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工器具应符合要求。进入金属容器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12V,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8.作业环境存在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12V的防爆安全行灯,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9.高温作业时,应配备相应的防暑降温药品和充足的饮用水,必要时可采取强行机械通风的措施来降低人员中暑的可能性。10.受限空间内动火、登高、探伤等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登高、探伤作业审批手续并落实安全措施。11.作业完毕后,必须由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分别清点人员、清查工具及废料,以防遗留在容器设备内部。第四章应急救援第九条3人及以上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必须制定应急救援措施。第十条施救人员必须熟知救援环境、救援技能和方法。第十一条不具备救援条件,或不能保证施救人员的生命安全时,禁止盲目施救。第五章现场监护第十二条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并做好安全应急措施。第十三条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并在入口处挂正在作业牌。第十四条重大的设备被作业、应增加监护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外人员取得联系。第十五条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设备内事故抢救、救护人员必须作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第十六条《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管理1、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必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2、《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安全措施栏要填写具体安全措施。3、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需重新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继续作业。4、作业结束后,需要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方可封闭设备。5、按《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要求,相关人员必须详细填写作业设备的具体名称、作业时间、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检测数据的记录。6、受限空间作业审批权限,所有受限空间作业需填写《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安监部按受限空间作业要求检测,检修公司部和设备部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达到安全作业要求后,方可进入作业。7、《受限空间作业许可》受限空间许可证工作内容施工单位设备单位作业区域作业地点进入工作描述(包括设备、工作内容):进入受限空间类别:□一般□特殊安全工作方案□有□无附图纸□有□无救援计划□有□无作业类型□焊接£吹扫£切削£清渣£用电□挖掘£打磨£喷砂£架设£喷涂£检测£清洗£钻孔£其它生产工艺、设备、环境风险施工作业风险风险识别风险措施确认风险识别风险措施确认管道容器可燃气体窜入将受限空间与管道连接处用()块堵板隔断。□作业人员着装不规范穿着防静电工作服和鞋。□塔容器内有可燃介质用蒸汽、氮气或水彻底处理干净。□作业工具使用时易产生火花使用不产生火花(如有色金属制作)的工具。□通风不良打开所有通风孔和人孔,进行自然通风2小时以上□作业人员未按要求佩戴防护器具作业人员对防护器具使用不熟练按规定佩戴防护器具。□采取强制通风。□作业前队作业人员进行器具使用的培训和演练。□受限空间内残存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进行采样分析,成绩合格。□作业过程中有时有可燃气体逸出作业时间过长作业人员佩戴可燃气体报警器。□每()小时采样一次。□受限空间内不得超过()人,每人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分钟。□人员出入口处有障碍物清理人员出入口处的障碍物,并悬挂标识。□人员作业时触电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电源应安装漏电保护器,照明电压≤24伏,特别潮湿或金属受限空间内照明电压≤12伏。□人员应急救援设备不全监护人备好应急救援设备并且能够熟练使用。□工具、材料进入前后数量不清对人员、材料、工具进行登记和清点。□监护人不在现场外部设专人监护,内外人员规定联络信号和方法。□补充措施:□受限空间作业点周围警示不明显作业点周围警戒线拉好,出入口处设警示牌。□现场急救器材不够现场配备灭火器台。□现场已配备急救器材。□现场配备气防抢险车和人员。□补充措施:□注:安全措施栏由工作负责人在确认栏已实施项“√”,未实施项划“×”。设备部负责人确认:工作票负责人确认:气体检测结果检测时间检测位置氧气浓度%可燃气体浓度LEL%有毒气体浓度ppm(名称最高允许值)本人确认工作开始前气体检测合格。确认人:确认人:确认人:确认人:确认人:确认人:施工负责人:年月日时工作过程中气体检测要求(位置、频次,另附气体检测记录表):

许可证的签批我保证我及我的下属,已经了解本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方案和此许可证的相关内容,并保证在作业开始前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在作业过程中执行相关安全规定,在作业结束时及时通知工作许可人。申请人:年月日时分本人在工作开始前,已掌握本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内容及安全方案,并对作业内容及安全措施进行了现场检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工作负责人:年月日时分安监部监护人:年月日时分设备部监护人:年月日时分会签我保证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经过评审并在作业现场得到落实,能够满足作业安全需要。当值值长:年月日时分部门负责人部门:公司:年月日时分设备部负责人部门:公司:年月日时分安监部负责人部门:公司:年月日时分单位负责人:分厂主管领导:年月日时分本人已审核与本许可证相关的文件,并确认符合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并对作业现场进行了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已落实,同意作业。批准人:年月日时分相关方本人确认收到许可证,了解作业对本部门的影响,将安排人员对此项工作给与关注和配合,并和相关各方保持联系。单位:确认人:年月日时分单位:确认人:年月日时分有效期从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延期本许可证是否可以延期□是□否如果是,最多延期次数:次延期从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申请人:监护人:批准人:延期从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申请人:监护人:批准人:关闭□许可证到期,同意关闭。□工作完成,已经确认现场没有遗留任何隐患,并已恢复到正常状态,同意许可证关闭。作业结束时间:年月日时分申请人:年月日时分监护人:年月日时分批准人:年月日时分取消因以下原因,此许可证取消:申请人:年月日时分批准人:年月日时分备注1.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许可证应统一编号。第一联:悬挂在作业现场;第二联:张贴在控制室或公开处以示沟通,让现场所有有关人员了解现场正在进行的作业位置和内容;第三联:保留在批准人处;如涉及相关方,需将第一联复印交相关方,以示沟通。2.取消作业应由提出人和批准人在许可证正本上签字,并将已下发的副本收回。3.作业结束后,作业许可证第一联应交还给批准人处。(第一联、第三联存档并保存一年)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5: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电厂)

1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缺氧、中毒窒息等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公司内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和人员。

2职责

2.1安全处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2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2.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作业过程负责。

3定义

3.1受限空间:公司内各类塔、槽、罐、炉膛、锅炉、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3.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4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4.1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票管理,作业前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

4.2安全隔绝

4.2.1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4.2.2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2.3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4.2.4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4.3清洗或置换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4.3.1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4.3.2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2的规定。

4.3.3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下同);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

4.4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4.4.1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4.4.2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4.4.3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4.4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5监测

4.5.1作业前30分钟内,作业单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4.5.2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5.3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4.5.4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小时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4.5.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4.5.6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4.6中规定的防护措施。

4.6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4.3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4.6.1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4.6.2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4.6.3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4.6.4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4.7照明及用电安全

4.7.1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4.7.2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4.7.3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按GB/T13869规定架设和拆除。

4.8监护

4.8.1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4.8.2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4.8.3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4.8.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4.9其它安全要求

4.9.1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9.2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4.9.3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4.9.4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4.9.5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4.9.6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4.9.7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4.9.8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

4.9.9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进行。

4.9.10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4.9.11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5.1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5.1.1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5.1.2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5.1.3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5.1.4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5.1.5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5.2监护人员的职责

5.2.1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5.2.2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5.2.3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5.2.4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5.3作业人员的职责

5.3.1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5.3.2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5.3.3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5.3.4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5.3.5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5.3.6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6《作业票》的管理

6.1《作业票》由作业单位负责到安全处/厂安全生产科办理。

6.2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票》,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票》。

6.3作业结束后,要立即将《作业票》交回安全处/厂安全生产科,每丢失一份罚款作业单位50元。《作业票》保存期限至少为2年。

7考核

7.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罚款50-500元。

7.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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