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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掘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第1条在矿党政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令。严格执行矿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执行煤矿“三大规程”,按照“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原则组织掘进工作,实现安全生产。

第2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企业规章制度,建立完善工区安全管理制度,细化安全责任、量化安全考核标准、硬化安全管理措施,提高执行力、增强服从力、培养安全力,依法从严管理,保障安全生产。

第3条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工区党政领导每周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传达上级安全生产文件、会议等精神,分析一周安全生产情况,落实下周安全生产工作,排查安全隐患。

第4条有计划的组织本区人员参加技术和业务培训,职工培训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5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6条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现场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7条教育和督促职工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职工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8条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9条工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10条完成和超额完成矿下达的掘进计划,掘进任务和矿领导安排的其它各项工作。

第11条区队管理人员必须经常下井,每月下井不少于矿规定次数,查找现场存在的隐患,并及时排除;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

第12条必须对本工区使用的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13条本工区使用的机电设备必须精心使用、维护、保养,杜绝电气失爆,确保机电设备完好.

第14条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

第15条本工区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16条抓好井下工业卫生,所分管的包洁区、掘进迎头、机电硐室文明施工达到质量标准化要求。

第17条对“三违”人员及重点人物进行跟踪帮教,做好转化教育工作。对执行措施不力,屡次出现的“三违”现象,及时召开安全生产专业会议,并提出整改意见。

篇2:综掘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副队长是工区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区的现场管理工作。生产副区长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各工作现场的地质情况、技术规程要求及质量验收标准,严密科学地组织生产。生产副区长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现场管理工作。

第1条在矿分管领导、区长的领导下,认真搞好分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协助区长抓好全区安全生产、对分管范围内工作负责。

第2条协助区长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工作制度,配合其他区队干部搞好各项工作。

第3条带领职工上标准岗、干标准活,带头学习掘进作业规程、施工措施,清楚了解掘进巷道与周围巷道的空间关系、通风、排水、运输等生产系统,清楚所掘巷道地质水文预测情况;严格按规程指挥生产,严禁违章指挥。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化要求组织施工,对班中出现的“三违”行为,应及时进行制止,并向区队值班人员进行汇报。

第4条坚持跟班作业,与职工同时上下井,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一先(上班第一个先进迎头)、一后(下班最后一个离开工作岗位)、三带头(带头出满勤,带头严制度,带头不违章违纪)、四勤(腿勤、眼勤、嘴勤、手勤)。

第5条在工作现场认真落实各项制度、规程和规定,严格按照规程、措施要求组织施工;严格制止“三违”,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安全隐患,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做到隐患不消除不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确保跟班期间消灭轻伤,杜绝重伤和死亡事故。

第6条对现场的各类事故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当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止施工(或撤出人员),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矿调度、安监科、区队值班人员汇报。

第7条当井下发生各类事故时,应及时向矿调度、安监科和区队值班人员进行汇报,并积极组织处理,力争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8条对各级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出的安全、质量等问题,以及整改意见,要按要求组织整改。

第9条积极组织发动职工,努力提高工作面的单进。按照定员定额要求,结合现场情况,合理安排劳动力和各项材料费用的支出,减少各种窝工浪费现象的发生。

第10条严格自主保安和相互保安守则,搞好交接班检查验收,对本班出现的各类事故,要亲自组织参加分析,找出主客观原因,存在的问题,制定出防范措施,并按照事故性质逐级上报。

篇3:机电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条在机电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按设计、技术要求组织施工;负责本单位的机电设备管理工作,认真执行落实有关机电工作的指令法规。

第2条负责本单位机电设备的质量达标工作,杜绝电器设备失爆,及时组织处理生产中出现的各种故障,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第3条负责搞好机电设备的安装、更换、撤除工作.并负责检修与保养制度的检查与落实。

第4条负责落实本单位设备备件计划的编制,保证备件齐全。

第5条熟悉工作范围内供电线路和设备性能,对所用机电设备安全保护及其它安全设施的安装、维修、整定、使用,负责落实责任定期检查。

第6条教育职工按章作业,并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开展技术革新活动,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搞好现场技术练兵。

第7条坚持跟班制度,负责全队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8条搞好管辖范围内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9条负责设备管理工作。

第10条积极参加机电事故分析。

篇4:综采队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条在队长的领导下,负责按设计,技术要求组织施工;负责本单位的机电设备管理工作,认真执行落实有关机电工作的指令法规。

第2条负责本单位机电设备的质量达标工作,杜绝失爆,及时组织处理生产中出现的各种故障,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第3条负责搞好机电设备的安装,并负责检修与保养制度的检查与落实。

第4条负责本单位设备备件计划的编制,保证备件齐全。

第5条熟悉工作地区供电线路和设备性能,对所用设备安全保护及其它安全设施的安装,维修、整定、使用,负责落实责任定期检查。

第6条教育职工按章作业,并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开展革新活动,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搞好现场技术练兵。

第7条坚持跟班制度,负责本班安全生产。

第8条搞好管辖范围内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9条负责设备管理工作。

篇5:掘进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区队长是本区队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对本工区在巷道掘进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掘进区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掘进区队长必须合理的组织施工,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保证在巷道掘进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协调好各掘进队(班、组)的工作,严格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规定组织施工。

第3条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掘进工作面的施工。

第4条组织好班前会,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第5条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第6条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施工。

第7条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8条安排掘进班组施工以前,必须为其备齐支护材料等。

第9条负责组织制定掘进工作面各操作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10条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

第11条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掘进施工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12条负责“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13条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14条组织好本区队新工人签订师徒全同,并监督执行。

第15条负责本区队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6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7条要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18条组织落实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19条每班至少组织一次本区队隐患排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20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1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区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3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区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4、在本区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掘进区队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对本区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4条未及时组织进行掘进区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接撤职的处分。

第25条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26条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27条掘进区队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掘进区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8条对本区队掘进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9条未组织制定本区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在掘进过程中,没有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掘进区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1条不能够保证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区队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掘进区队长负主要责任。

第33条掘进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形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4条没有组织好掘进工区的班前会,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未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工区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40条掘进区队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掘进区队未有效落实探放水制度的,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2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3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掘进区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4条分管的掘进队(班、组)不能够协调工作,掘进区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45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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