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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壁工作面初采初放收作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工作面初采、初放及收尾工作是事故多发环节,为切实搞好单体长壁工作面初采、初放及收作的管理工作,保证回采安全,防止回采面重大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矿成立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由生产副矿长担任。

副组长:由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担任。

组员:由生产科科长、技术科科长、安监站站长及技术负责人和生产、技术、安全分管采煤及顶板的同志担任。

生产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常务工作。

二、领导小组负责初采、初采及工作面回料期间安全措施的监督落实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工作面的初采、初放及收作都必须制定专项措施,经审批后,认真贯彻执行。

四、回采工作面的初采初放:

1、工作面回采前,生产矿长必须组织有关人员对工作面范围内的巷道及生产系统进行全面检查验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准移交生产。

2、开帮刷面必须挂线扶柱,装面棚柱不少于二排支架。

3、单体支柱面安装,应自下而上安装,若自上而下,必须有可靠的防倒防抽冒措施。

4、回采面严禁倒扒回采,顶板为中砂岩且边切眼顶不空不冒,采用3--5档管理顶板时,可反推两档,切眼顶空或有高冒点时,不准反推。

5、从切眼刷面,进入煤壁第二档前,要采用手镐落煤或以炮助镐。

6、初次放顶前,生产矿长必须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会审,工程质量及安全措施落实达标后方可允许放顶。

7、初放期间,工区区长跟班现场指挥,小组人员分三班现场把关,监督措施的落实和安全管理。

8、初放期间,工区技术员要及时掌握面上顶板情况,作好初放记录,必要时要及时修改措施。

9、工作面初放、收尾由组长组织现场小组,每班不少于三人,生产科、技术科、安监站、工区带班区长跟班到点,现场交接,直至工作面收尾或初放结束方可结束小组活动。

10、矿调度室要专列记录台帐,跟班小组成员上井后要作好现场记录描述。

11、从切眼刷帮起,对支柱的初撑力必须班班监测,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且采高不得大于柱子全高的85%。

12、直接顶冒落高度达不到采高的1.5倍时,必须采取加强支护措施,若悬顶跨度超过初次垮落步距时,必须加强支护并采取强放措施。

13、初次放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安全、生产、技术人员现场会审并签字批准,方可认为初放结束。

五、工作面的收作:

1、工作面收作线应尽量避开断层、老硐、高冒区,顶板破碎带、周期来压区。

2、收作时不得超采或多留煤柱。

3、停面时必须保持最小控顶距,采高控制在支柱长度的85%。

4、回料前,必须把工作面内浮煤、杂物、多余的支柱材料运出。对运料巷道进行清理维护,保证回料路线安全畅通。

5、回料时,要确保供风量。

6、回料时,小组成员要分三班现场把关监督措施的落实及回料安全管理工作。

7、回料时,要确保支柱初撑力,班班进行二次补液,并班班对初撑力进行监测。

8、回料结束后,要及时对回采面进行密闭。

六、奖罚:

每一次安全收尾,安全放顶,安全无事故奖组长、付组长每人60元,其它现场管理小组人员每人50元,出事故加倍罚款。(包括轻伤垮面)其它按矿安全文件执行。

篇2:急救器材管理规定范本

为确保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后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公司现配有叁套急救器材,决定地面放一套,井下放两套。地面急救箱放在调度室;井下急救箱放在移变处,将随着移变的移动而移动;为了加强急救器材的管理使用,特制定以下制度。

1、地面急救箱由调度负责看管,井下急救箱由移变司机负责看管。看管急救器材的人员要认真负责,一经发现器材丢失要及时汇报调度或安全部,否则将追究看管人员的责任。

2、未经安全部门的许可,任何人不得打开急救箱,更不得擅自动急救箱中急救器材。否则一经查获,将根据情节给予严惩,直至开除矿籍。

3、当发生工伤事故时,急救器材的看管人员要立即打开急救箱,并积极协助救护,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不给,否则延误抢救时间,看管人将承担全部责任。等事后再由领取人提供消耗急救器材的品种和数量,并给予补充。

4、如发现有人偷盗急救器材,一经查获将给予除名。

以上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3:安全资格每年再培训管理规定

根据新煤安人发[2007]57号《新疆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每年再培训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培训管理,规范煤矿安全培训秩序,保证煤矿安全培训质量,促进煤矿安全培训工作进一步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1.凡经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遵照煤安人发[2007]57号《新疆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的规定,必须按时参加安全资格每年再培训。

2.参加安全资格每年再培训的人员,必须准时报到,报到时限半天,当天下午正式开课,开课后结束报到,报到名单当天下午报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处备案。

3.参加安全资格再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期间必须遵守培训纪律、食宿要求。保证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上课期间不接听电话、不随意在课堂上走动、所有通讯工具必须处在无声状态;有事外出需自觉履行请销假手续,凡不履行请销假手续者按旷课处理;做到文明用餐、文明住宿。

4.安全资格每年再培训期间,所有参加培训的人员都必须按要求完成考核内容。

5.凡出勤达不到要求、缺课累计达到六学时以上、不服从管理、屡次违反培训纪律、不按规定完成培训考核内容与要求的培训学员,培训机构有权取消其本次培训资格。凡被取消培训资格的培训学员必须重新参加下一期培训班的培训,否则培训机构有权不予盖章注册。

6.本要求自决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篇4: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章一般规定

第四章斜巷巷道、车场和峒室

第五章绞车

第六章人行车

第七章架空乘人装置

第八章信号装置

第九章钢丝绳及连接装置

第十章斜巷安全设施

第十一章轨道质量

第十二章制度及人员

第十三章附则

为了加强煤矿井下斜巷运输的安全管理,从根本上消除斜巷运输的安全隐患,促进煤矿加快建设本质安全型企业,达到消除各类斜巷运输事故的目的,特制定"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的相关条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所有斜巷轨道运输,包括矿井主斜巷轨道运输、各水平间斜巷轨道运输、采区斜巷轨道运输、工作面两道斜巷轨道运输和各类临时斜巷轨道运输。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各矿井应建立各级"斜巷轨道运输分管领导安全工作责任制",明确管理责任、范围和重点工作。

第四条各矿应明确一名矿级领导负责全矿斜巷轨道运输工作,对本矿的斜巷运输安全负领导责任,有分管副总负责技术管理。

第五条各矿应在机电运输职能管理科室明确一名副科长,专门负责本矿斜巷运输管理工作,对本矿的斜巷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有运输专职管理人员。

第六条明确专职运输工区的区长、非专职运输工区的一名副区长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斜巷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运输区有专职技术管理人员。

第七条矿安监部门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运输安全工作,并配足运输安全监察员

第八条运输职能管理科室职责范围:

一、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斜巷运输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各级责任,及时发现并处理斜巷运输系统问题,建立相关的奖惩办法。

二、负责会同培训部门对绞车司机、机车司机、把钩工、信号工等要害工种的培训计划的制定、培训、考试和年审工作,并建立要害工种管理台帐,记录考试成绩。

三、负责对当班绞车司机、机车司机、把钩工、信号工班前上岗资格和班中遵章作业情况检查、记录与考核。

四、负责对全矿斜巷运输线的轨道、道岔质量、设备设施、矿用车辆完好状况、措施兑现、遵章作业、现场环境和制度建立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限期整改。

五、负责运人设备、设施的检查、管理,并做好检查记录。

六、负责斜巷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选型设计审查和安装验收工作。

七、负责矿斜巷运输年、季、月工作计划的编制和总结工作,负责做好运输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技术资料的收集、管理工作。

第三章一般规定

第九条小绞车运输必须做到"三好、四有、二落实"。三好:绞车设备完好、巷道支护规格好、轨道质量好;四有:有可靠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有地滚和轨道防滑装置、有信号及躲避峒室、有声光兼备信号;二落实:岗位责任制落实、检查维修制度落实。

第十条小绞车司机上岗必须做到"六不开"。即:绞车不完好不开、钢丝绳打结、断丝超限、缠绕排列不整齐不开、安全设施及信号设施不齐全不开、超挂车不开、信号不清不开、"四超"车辆无运输措施不开。

第十一条把钩工上岗必须做到"六不挂"。即:安全设施不齐全可靠不挂、信号联系不通不挂、"四超"(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车辆无运输措施不挂、重车装的不标准不挂、连接装置不合格不挂、斜巷内有行人不挂。发信号前必须对车辆的连接和保险绳等全面检查,确认连接正常、绞车无余绳方可发信号开车。

第十二条斜巷运输严禁蹬钩,行车时严禁行人。人员上下时必须经挂钩工同意并打定钟后方可上下;斜巷上下车场和各甩车道口必须安设与绞车联动的声光报警装置。

第十三条绞车运行时禁止在斜巷内休息和工作,如需在斜巷内作业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四条斜巷运送"四超"车辆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必须捆绑稳固,分提分运,重心不偏,必须用专用的多链环连接器连接。如果采用其它物品代替,必须有措施并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各矿井必须建立斜巷管理台帐,登记该斜巷设备与设施的技术参数;选用设备与设施的计算依据和计算过程;设备与设施完好及包机人;管理单位变化情况及检查存在问题。记录设备与设施的原始设计和施工情况。

第十六条符合条件的斜巷建议推广使用连续牵引车、架空乘人装置和助行器。

第四章斜巷巷道、车场和峒室

第十七条斜巷巷道、各车场、甩车道及峒室必须有设计,其巷道断面、人行道宽度、设备设施及车辆互相之间安全间距、双轨车场安全间距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1、22、23条规定。斜巷下车场和各甩车道口必须设有躲避室。

第十八条各车场具体要求。

一、采掘运输小斜巷各车场长度不小于一次提升串车长度的1.5倍。

二、主要运输斜巷各车场的长度为一次提升串车长度的3倍以上。

三、上车场不得有向斜巷的倾斜度,以免车辆自溜下滑。

四、车场宽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3条规定要求。

第十九条斜巷轨道运输中部及下部车场甩车道的轨道半径必须有设计,应能满足安设标准道岔的需要,轨道半径符合以下要求。

一、炮采工作面行驶一吨矿车时,应安设2号道岔,曲率半径不小于4m;行驶二吨矿车时,应安设3号道岔,曲率半径不小于6m。

二、机采工作面使用支架和机组时,应安设4号道岔,曲率半径不小于12m。

第二十条斜巷运输不应采用对拉绞车施工方式,如确需使用对拉绞车,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必须开凿绞车和设备峒室或在5m范围内把巷道拓宽1m以上。

第二十一条倒拉绞车前方应设有护身支柱(不少于2棵),保护强度要经计算后选择材料。

第二十二条同一巷道内同时有轨道和皮带或溜子运输时,其相互之间安全间距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规定,在溜子和皮带机头处必须开凿司机操作室,禁止在轨道侧操作溜子和皮带。

第二十三条斜巷内必须设计有正规水沟,盖板齐全,流水不得冲刷道心。

第二十四条小车绞峒室应符合设计,其净高不小于1.8m,绞车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一侧或棚子距离不小于600mm。峒室支护达合格品。

第五章绞车

第二十五条绞车滚筒中心线应与斜巷轨道中心线重合,安装牢固,方便操作。做到不爬绳、不咬绳、不跳绳,排列整齐。

第二十六条掘进上山施工倒拉绞车要安装在轨道外侧,绞车最突出部分与轨道外侧的间距不得小于500mm,迎头应装平式导向轮,其直径选择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16条规定,禁止用小滑板代替;导向不得超过两次,导向轮的固定方式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要全部外露,便于检查,并落实检查责任人。导向轮支柱应符合设计要求,顶窝在硬面内200mm,柱下穿铁鞋,支柱角65°~75°。

第二十七条绞车基础必须使用地锚固定或打水泥基础固定,基础设计要符合绞车生产厂家设计要求。使用时间三个月内的小绞车,可以使用四压二戗固定,用压戗柱固定时,戗柱角为65°~75°;柱顶应打在柱窝内不准加楔,要牢固可靠;小绞车底梁可用18#槽钢或200×200×1500的方木,地脚螺丝或垫圈应符合小绞车地脚孔要求。11.4kw小绞车操作手把应有定位闭锁装置。

第二十八条绞车附近30m范围内不得安装风机装置。

第六章人行车

第二十九条斜巷人车运输系统的绞车、钢丝绳及连接装置、牵引车数必须经过设计计算,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设计计算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应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运行斜巷人车的巷道及洞室,必须有正规设计,设计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1、22、23条规定,巷道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该巷道的上下口及中间各车场,应设信号峒室及候车室,候车室的出口应与上下人台阶相接,以便人员上下。在人车上下人地段上下人侧,有效间距不小于1米,且要铺设正规台阶。人员上下地点应有照明。

第三十一条行驶斜巷人车的轨道质量应达到《矿井轨道质量标准》优良品标准,其轨型不得小于22kg/m。巷道中的地辊应齐全且转动灵活,提升时钢丝绳不据磨道板。

凡使用*RC(插爪式)人车,轨道必须使用木质轨枕,在钢轨内侧应装防止轨枕倾斜的轨枕撑木(规格为100×100×500mm),轨枕应露出道渣面三分之一,不得使用水泥轨枕或整体道床。

凡使用KRB(抱爪式)人车,其钢轨宜采用长轨焊接。如采用夹板连接则必须采用特制夹板和特制螺栓,保证连接好后其宽度不超出轨头宽度,且轨道铺设必须错接,接头错距不小于2米。

第三十二条斜巷人车通讯信号机必须使用具有"MA"的人车通讯机,应具备随车发送信号和通话功能。

第三十三条多水平或双勾运输时,各水平或各车所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信号操作应参照《煤矿安全规程》第394、395条执行。人员上、下地点应悬挂信号牌,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皆须有信号显示。

第三十四条斜巷人车维修工每天应对绞车、钢丝绳及连接装置、斜巷人车及防坠机构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停下,处理后再投入运行。检查及处理情况要认真作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行驶斜巷人车的巷道、轨道道岔、斜巷信号及斜巷安全设施等要设有专人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好检查记录存档备查。巷道要设专人定期进行清理,保持巷道的文明生产环境符合要求。

第三十六条人车必须设专职跟车工,跟车工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并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防坠器,并必须先放一次空车试运行,无行车安全隐患方可运人。

第三十七条斜巷中每个上下人地点都要设有把钩工进行点钩和维持秩序,并标明停车区域;人员入口处必须设置门栏,实行排队按定员乘车,不得超员。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发车前把钩工必项全面检查车门或防护链是否挂好,而后方可发出开车信号。

第三十八条乘车人员必须听从把钩及工作人员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将车门或防护链挂好。头和身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列车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严禁扒车、跳车。严禁超员乘坐。车辆掉道时,应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第三十九条双钩提升人车必须在巷道两侧台阶上、下人,两人车的车箱交锋侧必须用钢板或钢板网等封闭,严禁开门上下人员。

第四十条使用中的斜巷人车,应按《煤矿斜井人车试验细则》做好定期试验工作,试验时要认真填写《斜井人车定期试验记录表》一式三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斜巷人车的结构件和零部件的更换必须符合原生产厂家的技术要求。

第七章架空乘人装置

第四十二条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俗称“猴车”),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并报矿业公司管理机电处审批。

第四十三条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达到本规定要求、符合运行条件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第四十四条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必须按照《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安全检验规范》(AQ1038-2007)和本规定要求,由具有相关资质单位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检验。矿井每月组织专业人员对架空乘人装置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四十五条架空乘人装置司机必须经过安全和岗前培训,取得安全资格及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六条使用架空乘人装置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架空乘人装置必须具备以下保护,且动作灵敏可靠。

(一)过速保护。

(二)防滑保护。

(三)重锤限位保护。

(四)上下变坡点掉绳保护。

(五)全程急停保护。

(六)机头、机尾乘人越位保护。

(七)液压驱动式架空乘人装置还应具有驱动油压过压保护、驱动油压欠压保护和液压油温超温保护。减速器设油位、油温自动检测报警保护。

(八)在离机头、机尾下车点前15m处应安装语音提示器。

(九)机头、机尾及转弯处设防偏摆保护。

(十)防逆行保护。

第四十八条架空乘人装置机头硐室必须悬挂以下制度:

(一)司机岗位责任制。

(二)司机操作规程。

(三)司机交接班制度。

(四)巡回检查制度。

(五)设备包机制度。

(六)设备周期检修制度。

(七)安全保护试验制度。

(八)钢丝绳检查制度。

(九)乘人须知。

第四十九条架空乘人装置机头硐室内必须有以下记录:

(一)设备运行记录。

(二)司机交接班记录。

(三)钢丝绳检查记录。

(四)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

(五)设备检修记录。

(六)干部巡检记录。

第五十条架空乘人装置运行巷道无失修现象并防滑,上无淋水,下无积水,巷道内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五十一条架空乘人装置驱动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基础及钢架结构

1.混凝土基础牢固可靠,无开裂现象。

2.钢架结构无扭曲变形,螺丝紧固有效。

(二)驱动轮

1.驱动轮轮衬磨损余厚不小于原厚度三分之一,否则应及时更换轮衬。

2.轮缘、辐条无裂纹、变形,键不松动,紧固螺母不松动。

3.驱动轮转动灵活、无异常摆动和异常响声。

(三)工作闸和安全闸

1.工作闸和安全闸动作灵敏、可靠,不松旷、不缺油,闸轮表面无油迹,液压系统不漏油。

2.松闸状态下,闸瓦间隙不大于2mm。制动时,闸瓦接触面积不小于设计的最小值。

3.闸带无断裂现象,余厚不小于3mm,闸轮表面沟痕深度不大于1.5mm,沟宽总计不超过闸轮有效面积10%。

第五十二条架空乘人装置的尾轮及张紧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尾轮

1.轮衬磨损余厚不小于原厚度的三分之一。

2.轮缘辐条无裂纹、变形,轴不松动,紧固螺母无松动。

3.运转无异常声响。

(二)张紧装置

1.能够随时灵活调节运载钢丝绳在运行过程中的张力,活动部位移动灵活、不卡阻,转轴不歪斜。

2.重锤上下活动灵活,不卡、不挤、不碰支撑架,配重安全设施稳固可靠,重锤地坑内无积水。

3.滑动尾轮架距滑动导轨的极限位置不小于500mm。

4.收绳装置灵活可靠。

第五十三条架空乘人装置的吊椅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各部件齐全完整,螺栓紧固有效,无开焊、裂纹或变形。

(二)锁紧装置齐全、有效、无变形。

(三)摩擦衬垫固定可靠。

(四)固定抱索器在钢丝绳上安装位置,应每年至少移动不小于一个抱索器距离(一般为400mm)的位置。

第五十四条架空乘人装置的轮系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托轮、压轮应转动灵活,平稳、不晃动。

(二)轮衬贴合紧密、无脱离,轮衬磨损余厚不小于5mm。托轮架稳固无变形、无位置偏移等现象。

(三)各部件连接螺栓紧固有效,焊缝无开裂现象。

(四)各种轮衬符合阻燃、抗静电要求。

第五十五条架空乘人装置的钢丝绳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钢丝绳检查、检验与安全系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二)主运行钢丝绳应使用表面无油的钢丝绳,其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

(三)钢丝绳每周至少检查一次,若发现有断股、锈蚀严重,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情况,必须立即更换。

(四)张紧钢丝绳连接必须可靠。

(五)钢丝绳在使用前必须采取措施消除内部应力。

第五十六条架空乘人装置的控制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声光信号完好齐全、灵敏可靠。

(二)主控台各按钮、开关灵活可靠。

(三)电气设备完好、无失爆。

第五十七条架空乘人装置托梁、设备等防腐良好;托梁应编号管理;巷道内缆线整齐,并应悬挂里程牌。

第五十八条司机开车前应对架空乘人装置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各部位紧固件、减速器和液压站油量、制动闸、各项保护、张紧装置、钢丝绳及接头、巷道环境等。发现危及安全运行情况,严禁开车。

第五十九条架空乘人装置司机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六十条在架空乘人装置运行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运行。

第六十一条查找故障或检修时,必须悬挂禁止运行警示牌,禁止无关人员随意开启。

第六十二条除配备的专用货物吊篮外,严禁使用架空乘人装置的吊椅吊挂运送物品。

第六十三条乘车人员必须一人一座,不得超员。

第六十四条严禁同时运送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

第六十五条严禁乘坐人员携带超长、超重物品。

第六十六条所有人员要严格执行架空乘人装置管理规定。

第六十七条架空乘人装置每天检修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

第六十八条一侧布置带式输送机,一侧布置架空乘人装置的巷道,安全距离必须符合规定,并设置安全防护隔离网。

第六十九条对于斜巷轨道同时布置架空乘人装置的巷道,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架空乘人装置机头、机尾最低点与轨道所运送的最高设备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200mm。

(二)架空乘人装置的吊椅不得影响轨道运输。

(三)架空乘人装置与轨道绞车不得同时运行,两者之间须有可靠的电气闭锁。架空乘人装置运行时,其运行区间内不得停放任何车辆。

第七十条使用可摘挂吊椅架空乘人装置的,乘人间距必须符合设计规定要求。吊椅存放应有足够空间,吊挂整齐。

第七十一条架空乘人装置上下人员地点应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设施。

第八章信号装置

第七十二条信号要声光兼备,小型电器完好不失爆,安全牢固、整齐布置合理,做到上板上墙,固定在信号峒室内;线路吊挂整齐。

第七十三条斜巷上车场和绞车房不准共用一套信号装置,多甩车道提升时,各车场信号应有区别,绞车司机只准听铃声,不准打信号。

第七十四条斜巷上、下把钩及各甩车道,要安装声光报警信号同时显示“正在行车,不准行人”,且报警信号与绞车同电源,斜巷要悬挂“行车严禁行人”警标。

第九章钢丝绳及连接装置

第七十五条钢丝绳规格应根据设计计算进行选择,并符合绞车技术要求。

第七十六条斜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和钢丝绳之间的连接,都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可以使用带丝扣的马蹬或三链环、符合提升荷要求的钢丝连接装置。

钢丝绳连接装置的绳鼻子可以进行插接或钢丝绳卡扣连接,插接时插接长度不小于钢丝绳直径20倍,钢丝绳钩头、马蹬强度应根据提升载荷选择,并符合要求,钢丝绳钩头必须有护绳环。

钢丝绳卡扣连接标准:钢丝绳卡子数目一般不少于3-5个,卡子的间距应≥钢丝绳径的6倍,最后一个卡子距绳头距离≥140mm,卡子的数量根据钢丝绳直径而定,≤10mm设3个,10-20mm设4个,21-26mm设5个,25-36mm设6个,36-40mm设7个。

钢丝绳绳卡应配套使用,绳直径在10mm以下时,绳卡应不少于3个,10-20mm时应不少于4个。绳卡间距是钢丝绳直径的6-8倍。绳卡应将鞍座放在受力绳一边,U形卡环放在返回的短绳一边,严禁正反排列。

第七十六条倾斜巷道矿车提升时必须使用保险绳。保险绳一端必须与主提升绳相联,另一端必须挂在提升列车尾端车辆联结器上并捆扎牢固。

第七十七条斜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钢丝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载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矿车连接装置至少每年进行一次2倍于最大静载荷重的拉力试验,设专人定期进行试验工作,并有试验记录、报告存档备查。

第十章斜巷安全设施

第七十八条在倾斜轨道运输中,必须装设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的设计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必须做到装置监视灵敏、操纵灵活,挡车可靠,并定期检查维修试验,责任到人。

第七十九条在斜巷上部平车场入口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装设阻车器和挡车棍,以防止车辆进入摘挂勾地点。

第八十条双钩提升的上部平车场,在接近变坡点处,空车道要装设标准定型产品阻车器,重车道要装设一组防逆行(不倒翁)式阻车器。双钩串车提升时设错码信号。单钩提升的上部平车场距变坡点1~2米处装设自动复位的阻车器。

第八十一条采区内斜巷及联络斜巷上车场为平车场时,安装联动挡车器,即在靠近变坡点处安装阻车器,在变坡点以下略大于一列车长度的地点装设挡车栏,阻车器与挡车栏实行联动,一开一闭。

斜巷内每100米设一组跑车防护装置(超速挡车器),不足100米的斜巷可不安装超速挡车器,该装置可以是定型产品也可自制,自制要有设计。

下车场底弯道以上5-10m处设手动绳式常闭挡车栏或吸能式挡车栏。手动式常闭挡车栏由把勾工操作,平时处于常闭挡车状态,车辆运行距下车场20m左右时方能打开,车辆过后关闭。双轨下车场要在每一轨道线路上装设一道常闭挡车栏。

上、下车场如有气源,上车场联动挡车门、下车场常闭挡车栏应尽可能实现气动控制操作,以代替手动操作。挡车门、挡车栏控制要逐步实现气动控制操作。

第八十二条¢1.2m及以上绞车提升斜巷,在上变坡点以下略大于一列车的长度,应安装定型产品的跑车防护装置,以实现与绞车联动和电气闭锁,待提升车辆全部进入斜坡后运行至距挡车栏5米左右时,挡车栏才能打开,车辆过后必须及时关闭,平常时间处于常闭挡车状态。

第八十三条人车、矿车混合提升斜巷严禁使用吊梁(栏)式车档装置。专用人车斜井,上车场为平车场时,在上部设一道阻车器,在车场入口处根据现场实际需要装设阻车器或挡车棍。

第八十四条上、下山掘进,使用扒装机时,在扒装机后3~6m处安装一组手动式挡车栏,。装车点距起坡点达20m时,在起坡点以上5~10m处装设一道常闭挡车栏。

第八十五条斜巷必须根据坡度、长度等情况,装设若干地滚,具体应以钢丝绳不磨地板为准,间距不大于20m;变坡点处要装大地滚,其直径不小于250mm,宽度200~250mm,轴径不小于40mm;地滚安装要平整、稳固,转动灵活。

第八十六条斜巷高低起伏,绳磨顶板或棚梁时,要装天滚,数量以绳不磨顶板或棚梁为准;甩车道或下车场侧帮要装立滚,甩道道芯要装扒绳轮和地滚,数量以不磨绳为准。

第十一章轨道、道岔质量

第八十七条轨道敷设必须以《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为标准,主要运输线路(主要运输大巷和主要运输石门、并底车场、主要斜巷绞车道,地面运煤、运矸干线和集中运载站车场的轨道)达到优良,—般运输线路质量达到合格,不得有杂拌道(异型轨道长度小于50m为杂拌道),异型轨道线路、齿轨线路达到合格,斜巷轨道要设防滑设施,要消灭杂拌道,不同型轨道要分段敷设,接头处要用异型夹板。

第八十八条行驶斜巷人车的轨道以《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为标准,必须达到优良品,轨型必须使用30kg/m以上。运行7t及以上机车、3t及以上矿车、采区运送重量超过15t(包括平板车重量)及以上液压支架等设备时,线路轨型不低于30kg/m,其它线路轨型不低于22kg/m。

道岔敷设必须以《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为标,道岔铺设质量必须达到合格品,无非标准道岔,道岔轨型不低于线路轨型。

第十二章制度及人员

第八十九条矿井在运输斜巷绞车安装峒室、信号把钩地点要悬挂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牌板。

第九十条凡新设计的各类运输斜巷,要建立运行前验收制度。要组织运输科(技术科)、安全检查科、施工单位和运搬工区等单位的有关人员按设计要求对巷道及车场的安全距离、轨道道岔质量、小绞车的安装位置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管理台账,注明地点、施工单位及负责人、验收人签字,做到范围明责任清。

第九十一条斜巷轨道运输工作,必须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使用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对轨道、钢丝绳、绞车、车辆、连接装置及各种安全设施和行车保护等进行检查、维修和调试,具体负责人和设备设施包保牌要悬挂在现场,保证这些装置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九十二条斜巷各车场均须悬挂斜巷标志牌,注明斜巷长度、坡度、允许挂车数、以及钢丝绳规格和安全设施数量等。

第九十三条斜巷运输必须配齐岗位人员,每勾挂一辆车的斜巷不得少于3人(绞车司机1人,上把钩工至少1人,下把钩工至少1人);挂二辆车的斜巷不得少于4人(绞车司机1人,上把钩工至少2人,下把钩工至少1人)。

第九十四条小绞车司机及把钩工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绞司机与把钩工不得相互兼任。

第九十五条斜巷运输严禁使用电瓶车在上车场向斜巷中顶车走钩,严禁用小绞车向斜巷中带车;车辆在斜巷中掉道禁止用绞车牵引上道,斜巷下车场禁止用绞车主绳带车。

第九十六条对拉小绞车只允许在直线段内往返牵引,禁止拐弯对拉,一台绞车禁止两个方向牵引矿车。

第十三章附则

第九十七条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执行,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矿业公司。

篇5:井下机电设备碉室安全管理规定

1.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应砌碹或用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采区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2.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运输。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装有铁门时,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

3.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巷道,应砌碹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4.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0.5m。

5.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能满足设备检修和巷道运输、矿车通过及其他设备安装的要求,并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6.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

7.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留出0.8m以上的通道。对不需从两侧或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不留通道。

8.带油的电气设备必须设在机电设备硐室内。严禁设集油坑。

硐室不应有滴水。硐室的过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带油的电气设备溢油或漏油时,必须立即处理。

9.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硐室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的警示牌。

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

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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