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防区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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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防区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一、质量标准化检查组每月不少于二次的质量标准化检查,每少一次罚小组组长200元。

二、对现场发现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不合格的地点,每处给予责任人100元的处罚,并限期整改。

三、要求限期整改,但规定时间内不及时整改的,给予责任人500元的处罚。

四、发现的质量标准化问题,质量标准化检查组成员必须认真进行复查,不认真复查,再次出现问题的,给予检查小组组长500元的处罚。

五、采取奖惩办法,月度进行考核,评出最差和最好,对每月检查中取得第一名的班组,给予200至500元不等的奖励,反之同等处罚。

六、各班组必须加强质量标注化的学习培训,凡对职工提问不清楚,不了解质量标准化内容的,给予班队长一人次50元处罚。

七、每班班前会,队长在分工前严格质量标准化要求,提醒职工按标准化开展工作,按质量标准化要求操作,不进行提醒的给予班队长200元处罚。

篇2:安全质量标准化地面考核员岗位责任制

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员在主任的带领下监督管理好工作标准执行情况、劳动纪律和环境卫生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严格执行工作标准、劳动纪律和环境卫生等工作的考核、监督。

第2条每天对地面工业广场的卫生巡查不少于二次。

第3条监督、检查好保洁公司做好卫生保洁工作。

第4条做好大型会议服务工作,督促会议服务人员注意礼节、注重形象,树立公司良好声誉。

第5条考核中发现问题及时向主任汇报,并作好各项巡查记录。

第6条监督、检查地面各单位用水、用电情况,主要查是否有长流水、长明灯等现象。

第7条监督检查并坚决遏制跑、冒、滴、漏现象,切实做到节支降耗。

第8条按时组织?S敿觳槠辣裙ぷ鳎己酥幸细褡龅焦⒐健⒐淮蛉饲榉郑会咚角椤?

第9条每月对?S斨葱屑觳榍榭鼋谢阕懿⒐肌?

第10条按时参加每周一的例会,并协助搞好全员培训工作。

第11条每周对保洁公司的保洁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考核。

第12条不定期对违反矿规矿纪、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进行抽查、考核。

第13条按时完成公司、矿、科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第14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型矿井管理条例》的其它有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对未履行岗位职责造成工作出现失误的,依照《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进行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16条对未履行岗位职责因此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3:安全质量标准化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副主任应积极协助主任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标准化副主任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主任贯彻落实企业标准及质量标准化标准,做好工作质量、工程质量、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和考核工作,确保矿井达标验收达标一级标准,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2条积极配合主任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3条负责监督检查区队八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奖罚工作,配合主任监督纠察队、质量标准化考核人员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与处罚。

第4条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等工作,切实提高煤矿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

第5条按时参加煤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提出具体建议。

第6条协助主任保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正常运行,及时分析、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7条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8条及时向主任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9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型矿井管理条例》的其它有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质量标准化副主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

监察指令的。

第11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质量标准化副主任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安全质量标准化副主任对所分管的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3条发现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制定不完善,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未及时向主任提出建议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副主任负相应责任。

第14条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监督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副主任负相应责任。

第15条未组织制定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规划及年度计划,影响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开展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副主任负相应责任。

第16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副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对未履行岗位职责或因此造成事故的,依照《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进行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18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篇4: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制度范本

为全面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健全机构,明确职责,落实规划和措施,提高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再上新台阶,建设本质安全型企业。特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

(一)成立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领导组

组长:厂长

常务副组长:主管安全工作的副厂长

副组长:副厂长

成员:副总工程师、各生产单位及各职能科室行政正职。

(二)领导组的职责

1、负责不定时安全抽查、联合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安排。

2、对各科室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检查讲评。

3、督促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出的隐患整改工作。

4、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奖罚、兑现。

(三)、各科室要相应成立以行政正职为组长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领导组。制定本科室达标规划和实施方案,认真执行各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比制度。及时查处各类安全隐患,做好旬检月验班评估、自查自检和隐患处理落实工作。

二、检查范围

厂属各科室所有生产作业场所。

三、达标规划

1、杜绝灾害性损失和恶性事故,消灭工业死亡事故;消灭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

2、根据公司《地面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分标准及考核办法》及我厂实际情况制定达标线:主洗车间、储运系统930分以上,配电系统940分以上,煤泥水车间950以上,其它车间950分以上。

四、检查形式

实行车间旬查、厂月验及每月一次联合大检查。

1、严格执行旬检月验制度,每旬5日前,科室由行政主要领导带队,对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作业场所按《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分标准考核办法》进行覆盖性自查自检、“三定”讲评;每旬10日前,厂主要领导组织,分管领导带队,对全厂所有作业场所按《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分标准》进行覆盖性检查、评分定级、“三定”讲评;厂每月召开讲评会,将全月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分、排名排队情况进行讲评、通报和公布。

2、实行专业检查与联合大检查、日常性检查和突击性抽查相结合的检查制度。

五、考核办法

1、对各生产单位实行千分制评分考核,根据现场实际难易程度,分别制定不同达标要求。

2、在每月检查中,发现以下情况,按以下规定核减考核分。

(1)未按“三定”要求处理的隐患,有一条扣1-5分。

(2)发生轻伤、一、二级非伤亡和重大未遂事故,有一起扣2-10分。

(3)发生轻伤及一、二级非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安技科,不得隐瞒。否则,一经发现,在原标准扣分的基础上加扣10-50分。

六、分数计算

按照《地面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检查评分办法》,分为现场部分和综合治理部分,进行联合评分。

得分=生产现场分+综合治理分-附加考核分

1、难度系数

主洗车间储运系统0.98

配电系统煤泥水车间0.96

2、排名

按实际得分乘以各单位的难度系数后的最终得分的高低次序,依次排名。

即:实际得分×难度系数=最终得分

七、奖励办法

1、根据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检查考核结果,按季奖励兑现,取得季度公司检查排名第一名,生产车间职工该季度奖励300元,科级领导干部每人奖励1000元,机关职工每人奖励150元,厂级领导干部每人奖励1000元,安技科随生产一线。取得季度公司检查排名第二名,生产车间职工该季度奖励100元,科级领导干部每人奖励300元,机关职工每人奖励50元,厂级领导干部每人奖励500元,厂主管部门随生产一线。

八、讲评办法

1、实行车间旬检讲评和厂月度总讲评通报制度。把检查讲评作为排查隐患,安排布置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方法和手段,认真研究解决查出的安全问题,对管理不到位的进行责任追究,落实公司和厂安全文件和管理制度,总结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2、每月组织召开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总结讲评会,讲评的主要内容是:

(1)通报检查评比结果和奖励兑现情况。

(2)通报质量标准检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肯定先进的管理方式并以推广。

(4)传达上级的指令、通报安全现状及其它。

(5)表彰奖励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比的先进单位。

(6)总结分析上月安全工作,安排布置下一步的安全工作。

九、对检查人员的要求

1、每次检查前,厂主管部门必须组织检查人员进行半天的学习培训,认真学习检查标准,规范检查行为,召开检查预备会,使每一名检查人员熟练掌握检查标准,充分认识自己在检查中担负的责任,增强检查工作的事业感、责任感和压力感。做到求真务实、统一标准、从严从细、公正公开。真正反映各科室的安全生产工作绩效情况。

2、建立持证检查制度,参加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资格证,方可参加检查。

3、每次检查覆盖率必须达到100%,所有参加检查的人员必须统一使用规范的检查表,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规范检查行为,提高检查质量。

4、检查实行检查组长负责制,成立评分委员会,评分结果须经评分委员会主要成员签字,方可有效。

5、严格执行检查连带责任追究制度,对检查后48小时内发生重大或重大未遂事故的,要根据事故分析追究检查人员的连带责任。

6、检查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严于律已,否则取消检查资格。

篇5:安全质量标准化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主任是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矿长的领导下开展安全检查、工作质量、工程质量、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等工作。安全质量标准主任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贯彻落实企业标准及质量标准化标准,做好工作质量、工程质量、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和考核工作,确保矿井达标验收达标一级标准,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2条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3条根据国内先进标准,及时编制和修订企业标准,保持各类标准的先进性和实效性。

第4条负责质量标准化各专业、各职能部门达标工作的监督考核和组织检查验收。

第5条组织制定实施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6条监督检查区队八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奖罚工作,监督纠察队、质量标准化考核人员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与处罚。

第7条加强对排查的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治理情况的督查,确保重大隐患按时得到有效整改。

第8条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等工作,切实提高煤矿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

第9条按时参加煤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提出具体建议。

第10条按时参加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第11条及时汇总、总结各安全纠察队员、质量标准考核人员的工作情况,提出具体改进意见,不断提高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水平。

第12条保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正常运行,及时分析、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13条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14条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第15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6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7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型矿井管理条例》的其它有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质量标准化主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

监察指令的。

第19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质量标准化主任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0条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主任负相应责任。

第21条未及时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等工作,安全质量标准化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监督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主任负相应责任。

第23条未组织制定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规划及年度计划,影响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开展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主任负相应责任。

第26条未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参加安全检查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主任负相应责任。

第27条未及时汇总、总结各安全纠察队员、质量标准考核人员的工作情况,提出具体改进意见,致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脱节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8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各项工作不能够有效的运行,安全质量标准化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9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标准化办公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30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安全质量标准化主任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31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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