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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眼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掘进监区掘进分监区打眼工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学习和贯彻《煤矿安全规程》、《监狱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以及有关的安全生产指令、指示。

第2条在带工队长和班组长的带领下干好本职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对自身的工作安全负责。

第3条施工前,必须认真学习作业规程,必须熟悉、掌握工作面的炮眼的布置、放炮说明书、支护等有关技术参数及相关规定。

第4条熟悉打眼机具的性能、结构原理,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和一般的故障排除方法。

第5条打眼前,必须认真检查打眼机具各部位,机件是否完好,风、水、油量是否正常,打眼地点顶板岩性有无变化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开钻打眼。

第6条搞好与其他工种的配合协作,互创有利条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第7条遵章守纪,严禁“三违”,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第8条刻苦钻研技术,不断总结操作经验,努力提高操作水平,全面促进安全生产。

二、责任追究

第9条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监区打眼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他人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监区打眼工罚款、扣分直至加刑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第11条未按照《作业规程》打眼的,打眼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打眼前未认真检查打眼机具导致事故的,打眼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伤害或损失的,打眼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扣分、加刑的处罚。

篇2:采煤监区打眼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监区打眼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对采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学习贯彻“三大规程”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指示。

第2条在班组长带领下干好本职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对自身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3条施工前,认真学习“作业规程”,本工种操作规程,熟悉、掌握工作面炮眼布置方式、爆破说明书、支护等有关技术参数和有关规定,严格按规程作业,杜绝“三违”。

第4条熟悉煤电钻的性能、结构原理,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和一般的故障排除方法。

第5条打眼前,认真检查机具各部位,机件及煤电钻综合保护设施是否完好正常,打眼地点安全状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开钻打眼。

第6条与其他工种的配合协作好,互创有利条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7条遵章守纪,严禁“三违”,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第8条刻苦钻研技术,不断总结操作经验,努力提高操作水平,促进安全生产。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监区打眼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他人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监区打眼工罚款、扣分直至加刑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第11条未按照《作业规程》打眼和按照《煤矿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打眼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打眼前未认真检查煤电钻情况,导致事故的,打眼工负直

第13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伤害或损失的,打眼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

篇3:电钻打眼工岗位责任制

1、爱护电钻,电钻线必须吊挂好,用完后,电钻、电钻线必须撤出,回采面撤离安全出口5-8米安全地方,掘进工作面撤出迎头15米处并盘挂整齐,坏电钻当班上井。

2、钻眼前要检查好工作地点顶帮,支架的安全情况。

3、按照作业规程及工作面具体情况合理布置炮眼,保证爆破和循环进度,清净钻眼内的煤、岩粉。

4、打眼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要求,采掘工作面风流中沼气,含量达1%时必须停止电钻打眼。

5、爱护工具,不得丢失,负责领取,保管及磨好钻头,保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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