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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人入矿培训制度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1.为了让新到公司的职工入井前了解一些煤矿生产的特点,减少安全隐患,掌握煤矿安全基本知识、入井须知、避灾路线以及突发事故的自救与互救等安全知识。特制定本新工人入矿安全培训制度。

2.新工人到矿后,须先经过矿领导及录用科室、队组签字,然后到培训中心接受入井前的安全培训。

4.入矿的新工人必须接受安全技术知识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4.新工人培训期间必须认真听讲,做好培训记录,熟记安全培训知识。

5.培训期间不得迟到早退,迟到、早退一次者给予口头警告;迟到、早退两次者推迟一天考试。

新工人经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6.新工人未经培训,任何人不得安排其上岗,否则给予上岗者和安徘上岗者通报批评、经济处罚,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篇2:洗煤厂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落实培训责任,加大培训力度,推进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职工队伍安全技术素质。根据国家制定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局第20号令)和《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遵循“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培训、教考分离”的原则,坚持脱产安全培训和业余安全培训相结合,充分发挥各级安全培训工作的作用,加大安全培训考核力度。

第三条安全培训工作由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纳入安全办公会议议事日程。各级党政领导是安全培训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按照要求抓好安全培训工作。

第二章安全培训对象及形式

第四条安全培训的主要形式是:脱产培训、业余培训。

脱产培训包括:公司下达的安全培训计划和各科室下达的培训计划,主要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新工人、住“三违”学习班人员和临时指定的脱产培训人员。

业余培训主要形式是全员安全培训的“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每日一题”主要在班前十分钟进行培训,由本班组当班班组长负责人备课、讲课,所讲内容要针对当班的实际情况进行培训。

“每周一课”培训定于周三,由车间的技术员负责备课、讲课,讲课要针对本周本车间的实际情况进行培训。

“每月一考”在每月的最后一周的周三进行,考试由各科室主管、技术人员组织考试,考试内容为本月所讲的“每日一题”的内容。

第五条厂培训部门负责培训本单位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由公司培训中心或其他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并发证。

第三章职责划分

第六条厂培训部门负责厂的安全培训工作及计划的制定。

厂培训部门负责培训除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负责新工人岗前培训,转岗培训,负责厂的从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统计、管理,并根据公司下达的安全培训计划,负责派送参加公司培训中心安全培训的人员。协同厂主管部门做好业余安全培训工作。

第七条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厂全员安全培训工作的管理制度及标准,监督检查其落实执行情况和各级各类人员的持证情况,对全员培训初级工进行抽考认定,高级工进行确认,对培训部门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每季将检查结果进行讲评通报。

厂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级各类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情况,“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的开展情况并负责全员安全培训初、中级工的抽考认定和高级工的申报工作;对本厂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对“三违”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厂培训主管部门负责选派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参加公司的安全培训。

第九条厂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公司下达的安全培训计划,做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科室主要负责“每日一题、每周一课”的班前、班后安全培训工作。

第四章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按国家规定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和指定教材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所有生产一线、车间、班组必须严格执行“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制度,利用班前十分钟进行安全培训,培训要有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加大现场操作技能的培训力度。

“每月一考”试题的40%为安全基础知识,60%为技能操作的应知应会知识,公司由安监局牵头编写《全员培训知识问答》题库;对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的老员工的培训,进行单列、单培训,以问答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由厂培训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人员并针对本行业的特点自行编印“每日一题”教材,分初级、中级、高级人员,生产一线职工必须人手一册。初级人员,必须掌握基本的安全基础知识,本岗位、本工种基本操作要求和要领。对生产一线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全部达到初级标准。要充分利用班前或班后10分钟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我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原则上全部选派到公司培训中心进行培训,为不影响安全生产,由厂培训主管部门与公司协调,部分安全培训班可在厂进行培训管理和考试,由公司培训中心负责选派教师来我厂进行讲课。

第十五条厂培训主管部门必须加强教师队伍管理,根据教学大纲,选编好教材,整顿好教学辅助设施,增大实物教学内容,创造良好的培训学习环境,不断提高教学和培训质量。

第五章管理

第十六条未经安全培训或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干部不准指挥生产、工人不准上岗操作。

第十七条在安全培训期间,经考核合格,其工资待遇按全部工资额发放,考试不及格者,不准上岗,只发给生活费。

第十八条初级人员安全知识培训等级达标由队组负责考核认定,中级人员安全知识培训等级达标由车间考核认定,高级人员安全知识等级达标由厂考核认定,公司每季抽考初级达标人员,合格率达到95%以上则确认各单位认定的初级工人员,高级工由厂申报公司进行确认。

第十九条凡全员安全培训抽考不合格的初、中、高级工,不准参加技能鉴定和技术比武。未达到初级工,不准参加技能初级鉴定;未达到中级工,不准参加技能中级鉴定;未达到高级工,不准参加技能高级和技师的鉴定;未达到中级工,不准参加技术比武。

新工人必须由劳资部门按照先培训后分配的原则办理,培训和考试分离,上岗前厂培训主管部门要进行考试,不合格者不准上岗。

第六章安全资格证的管理

第二十条生产单位的关键岗位人员上岗时,都必须持有公司统一格式的《安全资格证》,《安全资格证》经过培训考核达到初级工标准,由公司安全技术部统一负责颁发,没有取得《安全资格证》者,一律不准上岗。

第二十一条《安全资格证》的吊销与返还,由公司安全技术部门执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吊销《安全资格证书》:

1、重伤及以上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2、实践证明其安全知识和实际操作水平不能胜任工作者;

3、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

被吊销证书的职工,要停止工作进行补学、补考,考核合格后发给《安全资格证》。否则,不准上岗。

第七章考核发证和建档

第二十二条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由厂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安全培训人员的档案填写,实行微机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证后,由厂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建档。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后,凡合格者,在上级未颁发证期间,由厂培训主管部门根据考试合格名单统一发放代用证。待上级发证后,代用证收回。

第八章考核奖罚

第二十四条厂每季度对生产车间安全培训情况进行考核检查,检查结果实行排名排队、讲评、通报,对前三名的单位分别给予适当奖励,全员安全培训“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的培训必须与安全结构工资挂钩,厂培训主管部门要根据考试成绩、及格率制定全员安全培训考核奖罚办法。

第二十五条公司对我厂每季全员安全培训进行抽考,合格率低于95%,罚款10000元。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人员不能按计划选派,存在冒名顶替和缺员,有一人公司对我厂罚款5000元,累计叠加。厂将追究领导责任并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由厂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制定对厂培训部门检查的《标准及考核办法》,每季对厂培训中心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在厂培训主管部门所培训的学员,每期合格率低于80%,处罚厂培训主管部门1000元;低于75%,处罚2000元;每期合格率达到85%以上,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七条在公司和上级检查时,发现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证或持过期证上岗的,按国务院第446号令处罚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厂主管部门。

篇3: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一、《公司关于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再培训的规定》

1、煤矿主要负责人包括: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各煤矿矿长。

2、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

煤矿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煤矿各级安监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煤矿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各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等负责人。

3、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经煤矿二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省煤监局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具有任职资格。

4、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煤矿三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省煤监局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5、所有单位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须进行安全资格再培训。

6、煤矿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再培训工作由集团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部门统一安排。

7、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再培训由各单位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部门统一安排。

二、《公司关于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定》

(一)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及办证

1、培训

各单位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统一由集团公司三级以上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按集团公司批准的年度培训、复训计划组织培训、复训。各生产矿井确因工作需要,急需增补特种作业人员,可由各煤矿单位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部门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并附培训计划,报集团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部门,由集团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部门统一安排培训。

2、考核

(1)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一律坚持教考分离原则。

(2)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分机考和笔试:井下电钳工、瓦斯检查工、采煤机司机、井下爆破工、主提升机操作工、安全检查员等六大工种实行机考,六大工种以外的“其他”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绞车操作工、综掘机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信号把钩作业工、主要通风机作业工、防突作业工、监测监控作业工、瓦斯抽放作业工、井下变电作业工、主排水泵操作工、压风机操作工、电气防爆检查作业工、矿灯充电作业工、耙岩机操作工、测风测尘作业工、电机车操作工等十六个工种实行笔试,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逐步推进机考。

(3)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3、办证

培训机构在培训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持特种作业人员办证申报表、花名册及相关资料到省有关部门办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IC卡),办回证件后及时通知送培单位取证。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排使用及管理

(1)生产区队必须合理安排使用特种作业人员,严禁安排无证人员上岗,凡发现职工持无效证件或持非本岗位有效证件在本区队特殊工作岗位上岗者,按“三违”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安排未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人员在特殊工作岗位工作;特种作业人员有权拒绝接受与自己所持证件不符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工作,否则视为违章作业。

(3)各生产区队必须对本区队特种作业人员建立管理台帐,设置专栏上墙,进行牌板化管理。

(4)因工作需要、人员紧张,可实行一人双证(或多证)培训,确保动态持证上岗。

(5)各单位不得随意调整特种作业人员,因工作需要工资部门调整或调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职教部门允许,并办理培训档案移交手续。

(三)处罚

(1)各生产矿井为确保特种作业人员100%的持证上岗,本单位必需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教育培训、使用管理办法,对违规者进行从严处罚。

(2)发现无证上岗或持无效证件上岗者,按上级或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3)对违规安排特种作业人员者或违章接受特殊工作岗位工作的从业人员,处罚当事人1000元罚款。

(4)对未经职教部门允许随意调整或调动特种作业人员,一次处罚当事人1000元罚款。

三、《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的审批手续》

1、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培训计划进行培训,明确集团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相关部门是集团公司对外、对内日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联系和管理部门。

2、特殊情况需增加、减少、提前或延迟的培训,坚持“每办必审”的原则,必须在改变计划10日前以邮件或书面报集团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部门审批并备案后,方可实施。属集团公司培训权限范围内的,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部门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答复、集团公司权限范围外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3、须赴集团公司以外培训的,由单位填写《外出培训申请表》,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并报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集团公司机关部室外出培训,必须经公司主要领导签字方可办理。

4、有关领导及部门应严格把关,认真区分专题安全教育培训与日常学习、会议的区别。凡各单位日常的会议学习,每周的安全活动,外出参观考察等等均不列入审批范围。

四、《公司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1、坚持逐级考核、教考分离的原则。即:按管理权限,集团公司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培训(复训)的特种作业人员,由贵州省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命题、颁证,集团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部门受其委托后负责监考、评卷、办证;各生产单位煤矿其他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复训)的考核,由集团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部门负责命题、监考、办证,不属集团公司权限范围的按上级规定办理。

2、各级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部门必须做到“每培必考”,坚持实事求是,保证学习质量。

3、煤矿从业人员实际操作考核

(1)各生产单位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部门为从业人员实际操作考核的主管部门,负责生产操作岗位人员实际操作的组织、检查和考核工作。

(2)各生产单位在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时,除按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实施培训外,还要进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成绩按不低于培训考核总分的30%记入个人培训档案,并报集团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部门备案。

(3)各生产单位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部门分工种制定出实际操作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报集团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部门备案。

(4)实际操作考核合格者,可参加理论考试,对实际操作和理论考试“双合格”者,方可办理相应上岗操作人员资格证书,有一项不合格者不予办理。

(5)对已取得上岗操作资格证书、达到复审期限的人员,在组织复训时,必须进行实际操作考核。

五、《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基本形式的规定》

1、安全教育培训必须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形式。实践学习的比重不低于30%,并纳入“每期一主题”活动。

2、各单位在日常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对每一期培训班除正常课程安排外,均需设立本期的一个针对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案或提升职工实际动手动脑能力的“主题”。主要内容如下:

(1)中层管理人员参加的培训: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上级的各项指示决议,规章制度在本单位执行落实的情况及建议;单位管理中值得推广借鉴的做法或应该吸取的教训;针对某一项共性问题的解决方案等等。

(2)基层管理人员参加的培训:本单位对企业各项制度、规定、措施执行落实的具体情况和打算;执行力情况的培养和锻炼;单位具体工作的创新做法;单位具体工作中存在的主观问题及改进措施等等。

(3)班组长参加的培训:本班组管理中的好做法或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如何成为一名让领导放心、职工服气的班组长;职工中存在的意见及建议等等。

(4)特种作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培训:本专业、本岗位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某一项常见或重要的专业技术具体问题的解决办法;熟练掌握某一项或一种技能等等。

(5)一般从业人员参加的培训:熟练掌握某一项或一种技能或方法;针对某一个安全生产具体问题的办法等等。

(6)新工人参加的培训:自身在煤矿从业想要达到的一个理想目标(经济、地位、修养等)及步骤打算;对单位各项安全管理的建议。

3、“主题”内容作为每一期培训的考核内容,分值不得低于考核总分的30%。“主题”的考核可以是实践操作、理论探讨、方法交流、工作方案、心得体会等多种形式,必须是实际工作中看得见、摸得着、用得上,对工作有具体实际意义。各单位职教部门在每期培训前要广泛地、有针对性的地征求“主题”,做好考核准备。同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主题”活动成果的运用工作,促使活动取得最大效果。

4、授课时间可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选择脱产或业余时间进行,必须保证授课学时。

六、《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办班纪律》

1、必须建立以下各项纪律及奖惩措施

(1)考勤纪律;

(2)卫生纪律;

(3)课堂纪律;

(4)考试纪律;

(5)设施设备使用纪律;

(6)职工培训考核奖惩办法;

(7)其它应该规范完善的纪律。

2、教师纪律要求

(1)各单位聘请的专兼职教师及所在部门必须服从各单位授课工作安排,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延误授课。

(2)教师必须认真备课并写出授课教案或课件。授课内容必须理论联系实际,严禁照本宣科;必须每课必备,严禁马虎应付。

(3)教师必须认真授课,保证学员掌握要求的内容。

3、班主任纪律要求

班主任必须保证办班质量。作到办班人数、课时、教师、管理、考核、档案到位。

七、《公司职工证件管理制度》

公司职工证件管理遵照“分口集中管理的原则”。

1、主要负责人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由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管理。

2、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从业人员资格证由单位职教部门负责管理。

3、公安部门办理的爆破员、库管员、押运员证件,由单位保卫部门管理。

4、培训机构专、兼职教师资格证原件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职教)统一管理,各单位职教部门留存复印件。

八、《公司职工教育培训资料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职工教育培训资料档案管理,便于了解职工接受教育培训的情况和上级主管部门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检查,进一步促进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管理的标准化。

(一)对职工教育培训资料档案的内容要求

1、建立在职职工个人培训档案,一人一档。档案内容主要包括:

(1)职工本人自然情况;

(2)职工接受培训情况登记;

(3)职工工种更换情况记录;

(4)职工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在何地方接受何培训;

(5)学习内容;

(6)各种成绩;

(7)证件编号。

2、办班资料档案,一班一档,主要内容有:

(1)办班通知;

(2)办班审批表;

(3)规定学时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4)课程表;

(5)教案;

(6)学员考勤表;

(7)学习成绩册;

(8)考试试卷;

(9)培训班反馈表;

(10)监考记录。

3、年度培训计划、年度办班台帐。

(二)管理办法

1、各二级单位办班档案和职工个人接受培训档案均由各二级单位妥善保存管理。

2、集团公司部门办班资料档案由人力资源部和承办单位分别负责保存管理,但必须将二级单位来接受培训人员的成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所在单位,便于及时记录入档,时间不得超过15天。

(三)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

1、职工个人培训档案,保存至该职工退休。

2、单位办班资料档案,一般保存五年(备查)。

九、本制度自下发之起执行。

篇4: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范本

1、安全教育:矿每月不少于两次,由矿长负责主持全矿职工参加(分班次上、下午不脱产参加)。教育内容:主要传达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对安全工作的指示及要求,结合本矿实际,指出我矿安全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学习国家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本矿安全管理制度。

2、安全培训:矿每月不少于一次,由矿技术负责人负责主持全矿工人参加,培训内容:“煤矿三大规程”和各工种技术操作,安全规程,矿井灾害知识及预防、处理、措施等。

3、矿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后的考试或测验,全矿职工参加,对优胜者给予30-100元的奖励,成绩、不合格者给予30-50元的罚款。

4、安全教育,培训纪律规定:每少组织一次对负责人及主持人罚款100元,其它无故不参加一次罚款20元,全月累计2次及以不参加者,将停工教育并加倍处罚。

5、每年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在上年明确制定。

篇5: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矿井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全矿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庞庄煤矿机关部室、基层单位及所有干部职工。文秘部落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使这项工作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政工部负责编制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统筹安排基层单位和包保部室结对子(必要时进行补充和调整),组织职能部门对基层单位的安全活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进行材料汇总,考核基层单位和包保部室、包保人员落实兑现情况并负责定期通报。

第六条各机关部室负责对基层单位的安全活动情况进行包保、检查、指导、督促,同时对包保单位的活动情况如实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送交政工部。

第七条基层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实施,有针对性开展好职工喜闻乐见的安全活动,同时按要求做好相关记录,内容翔实、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考核工作。

第八条班前十分钟安全教育由本单位干部及班组长组织实施,并由当班班组长认真填写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做好保管、存档。

第九条矿政工部负责制订干部安全教育与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矿财资部负责制订全矿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学员的抽调、培训、复训合格的办证、发放、建档管理。

第十条安监部负责题库编写、对培训教学计划的审定,根据教学计划制卷、出卷,负责要害工种、特种作业人员的储备,填写《考试处罚通知书单》。

第十一条四级安培中心负责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一般工种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制定教学计划组织考试、学员成绩登记、学员考勤、档案管理。

第三章安全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

第十二条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一)矿长、矿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二)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有关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三)矿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四)特种作业人员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五)矿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六)矿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三条新进矿的工人,必须接受矿、区队、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与培训,经矿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一)矿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国家、省及有关部门制订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二)区队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煤矿技术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施工现场环境、工种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三)班组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四章安全教育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安全教育以职工周五安全活动、班前十分钟教育和上级部署的以及针对矿井工作实际开展的各类安全活动为主要载体,宣传贯彻上级安全指令、精神,突出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第十五条每周五为职工安全教育的时间,分上、下午两次或者分早、中、夜班三次进行。

第十六条安全活动必须由行政主管主持,无特殊情况不得由其他人员代替主持。

第十七条安全教育主持人必须提前备课,有活动课案和授课计划,课案字迹工整。

第十八条安全教育活动的时间一般为40分钟,出勤率要达到95%以上,补课率达到100%。

第十九条安全活动实行实名考勤,对于因假、因休班未参加安全活动的,必须在下周安全活动日之前或上岗前进行补课,并做好相关记录,同时参加补课的人员要签名备案。

第二十条安全活动必须要有“四问法”的内容,针对本单位或其它单位发生的人身、机械等事故进行系统追问,指定职工发言,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一条凡涉及基层单位安全教育的各项计划、总结等材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报送,严禁敷衍了事。

职能部门对此项工作要进行定期通报,严格考核。

第二十二条机关包保人员对基层单位的安全活动要适时予以督促、指导和帮助,加强对包保单位的考核力度,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打人情分。

第二十三条“双向”考核表在每周六上午8:00前以书面的形式报送政工部,需要汇报的内容包括:安全活动时间、主讲人、出勤补课情况、“四问法”的主要内容等。

第二十四条安全教育实行三项制度:即周五“双向”考核制、三井互(抽)查制和周一早调度会、党支部书记例会通报制。

“双向”考核由机关部室与基层单位结对子包保;互(抽)查分为三井包保人员互(抽)查和闭卷考试,以查看安全教育效果为主;将互(抽)查情况和每周五的包保情况在下周一进行通报。

第五章安全培训的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安全教育与培训实行登记制度。矿必须建立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档案,没有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参加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职工,不得在工作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否则按“三违”论处。

第二十六条基层各单位应根据矿的统一安排和培训计划,制订本单位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在每年10月底向财资部上报下年度需培训工种、人员计划并备案。第二十七条财资部根据各单位需求和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培训班。有关专业工种的培训信息,应提前通知教学单位。

弟二十八条四级安全培训中心根据文件要求,按照上级规定的教学大纲、安全培训教材,制定教学计划,配备师资。并将相关情况在开学前制表,一式两份分别送到安监部和财资部。

第二十九条学员报到后,四级安培中心负责将学员自然情况录入微机,并校对无误,发给矿安监部、财资部。第三十条安监部对教学计划审核后签署意见返回。第三十一条培训班结束,四级安培中心提供参加考试学员名单,安排考场,提交《缺额学员通知单》。第三十二条安培中心、财资部、安监部等部门分别提交培训工作小结,四级安培中心负责汇总后,报相关单位和分管领导。第三十三条参加教学计划编制、审定、试卷命题、监考、巡考、阅卷等相关人员,应在附表涉及的栏目内签名存档,发现问题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六章奖惩

第三十四条安全活动时间不够或周五安全活动每少一次罚单位党政主管和包保单位部室负责人各30元。如无特殊情况行政主管不主持会议的,每次罚款50元。

第三十五条补课率达不到要求者,每次给予党政主管和包保部室负责人各罚款100元;没有备课材料或备课不认真的罚党政主管100元。

第三十六条机关部室包保人员弄虚作假,每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凡迟交或不交报表的每次罚部室责任人30元。

第三十七条凡在集团公司等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扣分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并对机关包保部室罚款200元。

第三十八条连续两次(含两次)以上以相同的原因和问题被矿通报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三十九条对于各项安全教育的材料报送不及时或不报送被全矿通报的,一次罚款200元。

第四十条每月初矿将按照“双向”考核的要求对上月安全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排名前三名的基层单位和包保部室各奖励1000元,对安全包保先进个人各奖励100元。矿年底对安全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在矿、集团公司举办的各专业工种安全技术培训、复训学习班中,各单位必须按照下达的指标安排参训人员,选派合格的学员参加培训,发现一名学习“专业户”,对学员单位处罚2000元;每缺一人次,不经请假的,对单位罚款500元,履行请假手续的,对单位罚款100元,由四级安培中心、安监部签署罚款单送交财资部办理。请假以书面形式,并经矿分管安全培训的领导签字后有效。

第四十二条对考试不及格人员由安监部通知财资部,由财资部、四级安培中心安排一次补考,个人负担补考费30元。

第四十三条对巡考、监考失职者,给予一次罚款200元,并取消其参加巡考、监考的资格。

第四十四条泄漏试卷、试题秘密者,给予责任者罚款500元,并不准其从事与此相关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在抽查考试中对成绩不及格的职工进行补考,每人每次交补考费30元,补考仍不及格者进行脱产培训。培训期间工资待遇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费用按1.5元/吨提取由矿考委按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与本制度有抵触的,解释权属某某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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