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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填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充填工作业应按作业指导书进行作业。

二、采用充填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采场应有良好的照明;顺路行人井、溜矿井、泄水井(水砂充填用)和通风井,均应保持畅通。

2、采用上向分层充填法采矿,应预先进行充填井及联络道施工,然后进行底部结构及拉底巷道施工,以便创造良好的通风条件;当采用脉内布置溜矿井和顺路行人井时,不应整个分层一次爆破落矿。

3、每一分层回采完毕后应及时充填,上向充填法最后一个分层回采完毕后应严密接顶;下向充填法每一分层均应接顶密实。

4、在非管道输送充填料的充填井下方,人员不得停留和通行;充填时,各工序之间应有通讯联络。

5、顺路行人井,放矿井,应有可靠的防止充填料泄漏的背垫材料,以防止堵塞及形成悬空;采场下部巷道及水沟堆积的充填料,应及时清理。

6、充填料应无毒无害。

7、采用下向胶结充填法采矿,采场两帮底角的矿石应清理干净;用组合式钢筒作顺路天井(行人、滤水、放矿)时,钢筒组装作业前应在井口悬挂安全网。

8、采用人工间柱上向分层充填法采矿,相邻采场应超前一定距离。

9、矿柱回采应与矿房回采同时设计。

三、责任部门与责任

1、采矿坑口对充填工作管理并负责。

2、充填工对充填作业的安全和充填质量负责。

篇2:爆破器材储存管理制度范本

一、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的专用库房内;并有专人管理和守护。

二、雷管、炸药等不得同库存放的爆炸物品,必须按要求分专库存放。其中,公司总库炸药库存量不准超过15吨;雷管库存量不得超过8万发;基层分库存量不许超过3天生产的用量。

三、库内物品摆放要整齐、稳固、不超高,要防雷、防静电、防火、防潮湿、防小动物进入,要通风良好。

四、堆放炸药类、索类危险品,堆垛的总高度不得超过1.8米,堆放雷管类危险品的总高度不得超过1.6米。

五、库房内要留有不小于1.5米的主要通道,堆垛距离不应小于0.5米,堆垛与堆垛之间不应小于0.1米。

六、库房内不准存放爆炸物品以外的其它物品及过期、报废的爆炸物品。

七、严防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如有发生,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篇3:爆破品储存领退使用管理制度

第1条矿爆破材料管理领导机构:

组长:刘勋

副组长:柴修建

成员:何光书、李生耀、肖茂盛、王大德

领导小组定期对更衣室、办公室、宿舍、澡塘等公共场所进行抽查,发现有私藏炸药、雷管者,炸药每管罚款100元,雷管每发罚款200元,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2条矿井爆破材料库做到日清点、月盘结,使帐物相符,一旦查出帐物不符,一管炸药罚款20元,一发雷管罚款50元。

第3条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爆破材料库的库房,不准存入工具及其它物品,一经发现,除对违犯者罚款50元外,还要罚当班爆破材料管理员30元。

第4条爆破材料管理员不按规定运送或发放爆破材料,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5条各工区、班、组要使用统一编号的雷管,对号领取,爆破材料管理员做好记录,如发现发放雷管无号、串号、错号,罚爆破材料管理员每发1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6条井下爆破材料库管理员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不准擅自脱岗,如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7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发放爆破材料:

1、无材料箱或爆破材料兜时;

2、未持合格的放炮证时;

3、领取手续不健全,或领料单不清时,违者一次罚款50元。

第8条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领取爆破物品,严禁多开多领,违者罚款50元。

第9条放炮员严禁相互借用爆破材料,一经发现每管炸药罚款20元,每发雷管罚款50元。(罚互借双方)。

第10条各工区使用的火药箱,必须配锁使用,使用期三个月。如不配锁,每个箱子罚款50元(包括启掉锁鼻),缺少一个箱子或毁坏一个箱子罚款50元,使用期不足三个月的,再领火药箱时,按价扣除使用单位的材料费。

第11条各工区领取的炸药、雷管必须分别放在炸药箱和雷管箱内,不准混放,不准乱扔,如违反的,每管炸药罚款20元,每发雷管罚款50元。

第12条放炮器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违者罚款50元。

第13条装药后、联炮前,不将雷管脚线扭结短路或不塞在炮眼内,每发罚款50元。

第14条放炮母线必须使用中间无明接头的双芯线,禁止使用裸线和铝芯线,违者罚款100元;长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如发现放炮母线有明接头罚款50元,长度不足罚款100元。

第15条严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线,违者一次罚款100元。

第16条放炮员必须按《作业规程》进行装药,封泥长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29条,深度小于0.6m的炮眼爆破,每眼装药量不得超过150g,并封满炮泥,违者罚款50元。

第17条放炮前,带班区(排)长,必须亲自布置责任心强的工人在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道站岗放哨,并执行“三保险”(警戒牌、警戒绳、警戒哨)制度,不按要求执行罚带班区(排)长1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18条违章放炮和违章指挥者一次罚款200元,放明炮糊炮一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19条无故截取雷管脚线者,每发罚款50元。

第20条做引药时必须由放炮员一人进行,避开电气设备及其它导电体,避开火药箱,将雷管脚线扭结短路,并使用木签扎孔装配,违者罚款50元。

第21条严格执行“谁联谁放制”,严禁多人装药放炮,违者罚款100元。

第22条放炮前必须检查工作面顶板、瓦斯、支护情况,检查无问题时方可放炮,违者罚款1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23条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的监护下由熟悉相关规定的其它人员运送,违者罚款100元。

第24条严禁利用刮板运输机、皮带机等运输设施运送炸药、雷管,违者罚款200元。

第25条通电以后装药炮眼不响时,放炮员必须先取下把手和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短路,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分钟方可沿线路检查,找出不响原因,进行处理,违者罚款5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26条当班没处理完的瞎炮,放炮员、排长必须向下班交待清楚,否则罚款1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27条处理瞎、残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42条,违者罚款1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28条各使用单位领送的炸药、雷管必须严格执行领退制度,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29条用爆破方法贯通巷道时,必须有准确的测量图,当贯通的两个掘进面相距20m进,测量人员必须下达通知书,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放炮前在通口设好岗哨,不按规定下达通知书,罚测量部门100元;施工单位接到通知书不按规定执行,罚施工单位1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30条综采工作面一般只在上下端头、过断层时需要爆破,必须制定严格的放炮措施,无措施不准爆破,一经检查发现,罚款3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篇4:矿用设备设施器材使用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为确保我矿用设备、器材的使用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及行业其它相关标准、规范,正常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1条矿用设备、设施、器材使用管理

1、矿需要购置设备器材时,由使用单位填报购置申请审批表,报矿分管职能部门(生产设备机电器材为机电科,通防器材为通防科,支护材料为生产科)审核选型后经矿分管领导批准,并经矿主要领导签批后由供应科组织使用单位、机电科或审计科共同签订采购合同。

2、设备器材选型应在矿分管领导主持下进行,应注意通用化、标准化、系列化、节能化,选定的设备应是经国家权威部门鉴定的、三证(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产品合格证)齐全的、有煤安标志及防爆合格证的。

3、所有生产用设备(器材)都必须严格按照设备(器材)操作维护规程和完好标准进行使用与维护。

4、贯彻使用与维护相结合的原则,设备谁使用,谁维护,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包机制,日保养(维护)和定期保养、检修制度。

5、防爆设备(器材)入井必须遵守入井许可证制度。

6、对主要生产设备的安装使用,机电科应参与编制操作规程和安装质量标准。安装完毕后,应由机电科组织安装、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验收,进行试运转并办理移交手续后才能投入使用。

7、有关职能科室分别建立日常管理制度。按照检查奖惩条例,定期进行检查,下达整改通告单,监督整改,保证在用设备、器材,保持完好状态。

第2条矿用设备、器材使用前检测、检查

1、购置设备(器材)到货后由审计科质检组牵头组织供应、机电科(通防科、生产科)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或投入使用。验收要严格按照合同及有关标准进行,不得徇私舞弊,否则严肃追究验收人员的责任。

2、验收后将全部图纸、使用维护说明书、质量检查、试验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移交机电科资料室进行整理、建档登记保管(技术资料复印2份,原件交矿档案室存档,复印件1份交机电科资料室,1份交使用单位)

3、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对三环链、主要钢丝绳、皮带、电缆及通防仪器、支护、器材委托具有国家主管机关认证检测中心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大型设备系统改造、安装,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3条设备、器材使用中的检验

1、设备(器材)使用中的检验由分管职能科室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编制实施计划,注明检验标准、周期、方法,指定取得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

2、由职能科室对所管理的设备(器材)按实施计划组织落实,派技术员参加现场测试或送检。检验不合格的要提出整改建议,报矿领导协调解决,要保证在用设备(器材)的性能达到生产要求。

3、由职能科室对所管理的设备(器材)的检验报告存档管理。复印若干份供其它单位借阅存档。

第4条矿用设备(器材)的维护、更新和报废

(一)维护

1、机电科是矿生产设备(器材)日常修理的管理部门,负责修理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2、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使用范围内的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小修。

3、设备的中修和大修一般由矿机厂承担,机厂无力承担修理的设备,由机厂写出书面报告交机电科核实并签字盖章,上报分管设备领导批准,经主要领导同意,由机电科、审计科联合办理外委修理。

4、机电科负责每年年初,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编制设备年度大修理计划。上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监督实施。

5、主提升、运输系统每天保证2小时的检修维护时间,采掘设备每天要保证不少于4小时的检修时间。

6、每月月底为固定停产检修日(特殊情况除外)。每月20日由机电科组织各设备使用单位召开检修预备会议,根据设备运行状态和生产情况认真编制停产检修计划,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下达检修任务书并监督实施。

7、设备检修完毕,由机电科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在验收报告上签字,不合格不准投入使用。

?(二)更新、报废

1、设备更新改造规划及年度计划,由机电科负责按照国家颁布的设备更新目录和规定的更新时间组织编制,经矿分管领导审批,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机电科组织实施。

2、由矿分管设备领导组织机电科、财务科、审计科等部门组成鉴定小组,提出报废意见,按下列规定执行:

①凡已提完折旧的老旧设备,由公司分管设备领导审批。

②凡未提完折旧确需提前报废时,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③凡提折旧达80%以上,单台设备原值不足3万元的设备,确需提前报废时,可按①项办理,其余值摊入成本。

④综采设备虽未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煤量已过国家有关规定的,并提完折旧者,亦可申请报废。

⑤矿用器材性能达不到生产要求,维修改造费用超过原值50%或社会上推出新型替代产品性能显著提高的,可申请报废,采购新型器材。

3、待报废设备(器材)在未批准前,应妥善保管好。已批准报废的设备,应将其中可利用的部分,折价入帐,入库保管。

4、已批准报废的设备,应由矿固定资产管理小组写出报告,上报县国资局批准后办理报废冲账手续。报废设备的残值收益,应用于设备的改造与更新。

篇5: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护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施工生产单位。

二、术语和定义

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三同时――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管理职责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2、企管科是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三同时”各项管理工作。

3、安全监察站是职业卫生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进行监督和检查。

4、各施工生产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5、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四、一般规定

1、对可能产生一般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设施“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设计阶段应当进行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时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防护设施的卫生验收。

2、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3、矿属施工生产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

4、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工应当在解除合同前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

5、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6、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7、施工生产单位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在控制施工噪音、扬尘及建筑垃圾等方面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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