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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购车辆公务使用管理制度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7

1为了缓解公务用车矛盾,合理使用公务用车,降低车辆使用和管理成本,特制定要制度。

2费用预定:

2.1根据职务及业务量划分档次,确定个人交通费用补贴标准。

2.2重点确保:保证公司办公用车和重要活动的接待用车,公司特别事项紧急处理用车。

2.3管理规范:必须是自购车辆公务使用按本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执行。

3管理范围

3.1公司管理层领导。

3.2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4具体措施细则

4.1凡是自购车辆(产权属个人的)用于公务和方便工作的公司领导及部门负责人。

4.2合理预定个人交通费用补贴标准。

A购自有车辆的补贴标准:

档次

标准(元/年)

范围

22000

董事长

20000

总经理

15000

副总经理

10000

各部门负责人

B未购自有车辆的补贴标准:

档次

标准(元/年)

范围

3200

董事长

2400

总经理

2000

副总经理

1600

各部门负责人

4.3凡自购车辆的(必须是非营运性质,本人为户主的自用小汽车)人员,必须将车号及相关资料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备案,确保重要公务活动的用车。

4.4交通补贴适用享受补贴范围内人员自有车辆的入户费、购置税、保险费、燃油费、修理费、年检费、养路费、过桥过路费等费用的支出以及未购车辆人员在办理公务时租车费。

4.5各类交通费补贴不能直接发放现金,符合使用范围的开支在指标数额内全部凭票实报实销,超出指标数额的费用一律自负。

4.6享受交通补贴人员的补贴指标,本年未使用完指标可跨年累计使用,年度结余部分不得提奖励。

4.7享受交通补贴的人员,按隶属关系和规定用途凭票到公司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并由财务部门负责指标的控制。

4.8仅限公司领导带自有车辆出差,但必须在公司综合管理部登记公里数,公司承担车辆的过路、过桥费及油耗(按实际公理数核算)另按0.5元/公里补贴车辆损耗。

4.9凡带自有车辆因公外出出现交通事故的,在个人办理全保的情况下,由公司承担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后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4.10享受补贴人员若离职,则以离职时间为准按月计算补贴费用,离职后补贴费用随即取消。

4.11自购车辆的人员可向公司提出贷款申请,公司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按市场上现行办法办理贷款手续。具体方法如下:

A购车人员必须首付车款30%,余款双方签订协议自购车之日三年内还清。购车人按年利率3%支付利息,三年内本息平均到月偿还。

B在贷款时效内人员离职的必须将余款还清,车辆使用权才归购车人,否则公司将依据签订协议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C凡公司补贴自购车辆的,车辆拥有权属个人但公司财务部要挂帐,按有关规定提取折旧费。

篇2:某县卫生系统公务车辆管理规定

**县卫生系统公务车辆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县卫生系统公务车辆的使用和管理,禁止公车私驾和公车私用,严肃党纪政纪,端正党风政风,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切实加强作风建设,经县卫生局研究,特制订以下规定:

第一条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有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一律不准私自驾驶公车,各单位一律禁止公车私用。

第二条各医疗卫生单位车辆均属公务用车,车辆统一由各单位办公室调度管理。

第三条各医疗卫生单位办公室未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严禁将车辆借予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并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必须外借的,车辆驾驶员必须随车驾驶。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借用外单位车辆,如确因工作需要借用的,必须车辆和驾驶员同时借用。

第四条根据全县卫生工作需要,县卫生局可调用各医疗卫生单位车辆。各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接到县卫生局办公室车辆调度通知后,要迅速安排车辆到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车要及时反馈情况。

第五条严格执行节假日封车制度。建立健全公车非工作时间定点停放制度。非公务活动期间,特别是工作日夜间,双休日和春节、清明、“五一”、“十一”等重大节日长假期间,车辆统一停放在本单位指定停放地点。因工作需要确需用车的,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并与办公室履行有关手续后方可出车,否则一律按公车私用处理。

第六条加强车辆费用管理,严禁开特权车。各医疗卫生单位对每辆公车的维修费、油耗费、行驶里程等开支应在本单位进行公示,以形成监管力度。严禁私车公支,对弄虚作假报车辆费用的,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公车违反交通法律的处罚,应由驾驶车辆人员自己负责,严禁单位买单报销。

第七条各单位要加强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教育、督促驾驶员坚持“安全第一,服务第一”的服务观念,确保行车安全。并做到:

(一)严禁驾驶员违规驾驶车辆。

(二)严禁驾驶员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或借给他人使用,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三)对不服从调配或不遵守交通规则的驾驶人员,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调离工作岗位。

第八条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车辆损坏、发生事故、人员伤亡的,一切损失及责任均由当事人负责,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篇3:某市水利局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加强公务车辆管理,规范公务用车行为,满足工作用车。

第二条局机关车辆由局生活服务站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加油,统一维修,统一办理车辆保险手续和驾驶员、车辆年审手续。自主管理的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实行派车登记、出车记录制度。除公务活动以外,实行双休日、节假日公车定点封存制度。公务用车需提前向生活服务站办理登记,经分管人员批准后方可出车。到县市区能合并用车的尽量合并用车。

第四条严禁公车私用。严格遵守市里制定的严禁公车用于公务以外的婚丧嫁娶、迎来送往、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旅游、扫墓、接送子女、个人购物等私人活动。

第五条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到礼貌行车、文明驾驶、安全第一,严禁酒后驾车或疲劳驾车。严禁私自出车,因私自出车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并追究责任。

第六条驾驶员要爱护车辆,做到经常保养,保持清洁卫生及良好车况。原则上不准驾驶员互换车辆,特殊情况下,须经车辆管理人同意。

第七条严禁专职司机以外的领导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私自驾驶公务车辆。特殊情况下,需报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第八条严禁将公务车辆私自转借他人使用。严禁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及企业借用公务车辆办私事。

第九条严禁公务用车停放在非定点公务接待活动场所。严格公车管理,防止车辆被盗或损坏,确保停放安全。

第十条严格车辆维修管理,车辆确需大修,由生活服务站商财务科后,报经局长批准后方可进行。车辆的保养、装饰、维修须经局领导同意后,持修车单到指定厂家进行,结算单要有驾驶员和车辆管理员共同签字。

第十一条严格公车使用监管,局机关及自主管理车辆的单位,需每月将每部车辆各项运行费用报生活服务站。生活服务站负责每月公示每部车辆的行驶公里数、耗油总量、百公里平均油耗、维修费、路桥费等,接受各方监督。

篇4:自购车辆公务使用管理办法范例

自购车辆公务使用管理办法

1为了缓解公务用车矛盾,合理使用公务用车,降低车辆使用和管理成本,特制定要制度。

2费用预定:

2.1根据职务及业务量划分档次,确定个人交通费用补贴标准。

2.2重点确保:保证公司办公用车和重要活动的接待用车,公司特别事项紧急处理用车。

2.3管理规范:必须是自购车辆公务使用按本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执行。

3管理范围

3.1公司管理层领导。

3.2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4具体措施细则

4.1凡是自购车辆(产权属个人的)用于公务和方便工作的公司领导及部门负责人。

4.2合理预定个人交通费用补贴标准。

A购自有车辆的补贴标准:

档次

标准(元/年)

范围

22000

董事长

20000

总经理

15000

副总经理

10000

各部门负责人

B未购自有车辆的补贴标准:

档次

标准(元/年)

范围

3200

董事长

2400

总经理

2000

副总经理

1600

各部门负责人

4.3凡自购车辆的(必须是非营运性质,本人为户主的自用小汽车)人员,必须将车号及相关资料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备案,确保重要公务活动的用车。

4.4交通补贴适用享受补贴范围内人员自有车辆的入户费、购置税、保险费、燃油费、修理费、年检费、养路费、过桥过路费等费用的支出以及未购车辆人员在办理公务时租车费。

4.5各类交通费补贴不能直接发放现金,符合使用范围的开支在指标数额内全部凭票实报实销,超出指标数额的费用一律自负。

4.6享受交通补贴人员的补贴指标,本年未使用完指标可跨年累计使用,年度结余部分不得提奖励。

4.7享受交通补贴的人员,按隶属关系和规定用途凭票到公司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并由财务部门负责指标的控制。

4.8仅限公司领导带自有车辆出差,但必须在公司综合管理部登记公里数,公司承担车辆的过路、过桥费及油耗(按实际公理数核算)另按0.5元/公里补贴车辆损耗。

4.9凡带自有车辆因公外出出现交通事故的,在个人办理全保的情况下,由公司承担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后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4.10享受补贴人员若离职,则以离职时间为准按月计算补贴费用,离职后补贴费用随即取消。

4.11自购车辆的人员可向公司提出贷款申请,公司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按市场上现行办法办理贷款手续。具体方法如下:

A购车人员必须首付车款30%,余款双方签订协议自购车之日三年内还清。购车人按年利率3%支付利息,三年内本息平均到月偿还。

B在贷款时效内人员离职的必须将余款还清,车辆使用权才归购车人,否则公司将依据签订协议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C凡公司补贴自购车辆的,车辆拥有权属个人但公司财务部要挂帐,按有关规定提取折旧费。

篇5:工程指挥部车辆维修及公务车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车辆维修管理工作,有效降低公务车辆费用支出,制订本办法。

一、车辆维修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各型车辆维修费用定额按照《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工程建设处车辆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对超出部分,将根据车况等具体情况按比例从驾驶人员工资中扣除。

二、车辆维修前,驾驶人员须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填清维修项目、维修估价,按有关程序批准后方可维修。

三、对单次维修估价在200元(包括200元)以内的,由办公室车管人员审批,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车管人员签署意见后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批,超过500元的,经车管小组会签后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四、除差旅等特殊情况,车辆实行定点维修,驾驶员凭维修申请单在定点厂家维修,厂家凭单结算,对维修换件的,换除旧件需交回车管人员处。

五、车辆维修定点厂家必须是正规国营单位,厂家的确定由车管小组在一定范围内(至少五家)进行价格、服务、信誉、::实力等比选,由车管小组研究初选一至二家,报分管领导审定。

六、车辆购置附属物品,一律需先填写购买申请单,经车辆管理人员签署意见,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七、洗车费小车每辆车每月不得超过30元,交通车每月不得超过40元。

八、停车费单据必须由用车人签名后方可报销。

九、公务车费报销,由办公室车辆管理员进行审核,并由专人进行费用分类登记,然后方可报销。

十、定点厂家车辆维修费用每月结算一次,结算单价和总价由车管小组会签后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十一、车辆维修等费用每季度核算一次,费用支出和控制情况将作为车辆驾驶员和车辆管理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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