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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岗位人员聘任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7

1.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用人制度改革的一系列精神,为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人才使用、培养和激励机制,健全、规范我所的人员聘任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2.流动岗位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额定编制中,30%的用于聘用流动岗位研究人员。

3.流动岗位研究人员的聘用要坚持“按需设岗、双向选择、择优聘用、按岗定酬”原则。

4.流动岗位研究人员的招聘可采用推荐和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

5.流动岗位人员不应突破核定编制数额(单位编制的30%)。

二、流动岗位人员的基本条件

6.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为我国科学事业现代化和地球科学事业发展献身的精神;

7.严谨的科学态度,实事求是的科研作风,良好的职业道德、

勇于创新和团结协作的精神;

8.流动岗位的高级研究人员一般应是国内外在相关学科研究中

成绩卓著的专家学者;中级研究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的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读研究生也可作为流动岗位人员聘用。

9.具有履行研究岗位职责的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年龄一般应在60岁以下。

三、聘用程序

10.聘用流动岗位研究人员首先由项目、课题组根据工作需要提

出书面申请,并报所科技处、人事处审核。申请中应明确拟聘岗位、岗位职责要求、拟聘用期限、拟提供的工资待遇等条件。

11.推荐聘用:主要指聘用本单位熟习的科技人员、在本单位从事研究工作的在职研究生(博士、硕士)及本单位其他未进入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聘人项目(课题)组,应按规定要求提供推荐人选的有关材料,如个人简历、工作业绩、成果、研究方向等。单位人事部门和科技部门根据本所学科结构、岗位设置情况、项目(课题)组需要程度等提出聘任建议,交所行政会议研究决定。

12.公开招聘:主要指聘用本单位缺乏或不足的专门科技人才。

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拟招聘岗位和岗位条件要求通过不同形式和渠道进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一般要经过发布信息、资格审查、公开答辩、考察了解、研究决定等步骤。

四、流动岗位人员的管理

13.流动岗位研究人员必须与所签订书面聘用合同。合同应明确规定:

(1)聘用合同期限;

(2)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3)工资及福利待遇;

(4)岗位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条件;

(5)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期限应与实际工作任务期限一致,一般不超过3年。

14.流动人员的待遇

(1)流动岗位人员(所定向招收的研究生除外)的人事关系

实行人事代理;

(2)流动岗位的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的任职标准参

照所固定岗位的相应标准;

(3)流动岗位人员的工资采用协议工资制度,研究员工资一般

不超过3500元/月,副研究员一般不超过2800元/月,助理研究员一般不超过2000元/月,其中50%由所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事业费中列支,其余50%由项目(课题)经费支付(其中,50%计入绩效工资)。特殊流动岗位人员的待遇由所规定。

(4)如项目(课题)需要,所招收的定向研究生可作为流动岗位人员受聘参与课题研究,博士生工资一般不超过1000元/月,硕士生一般不超过800元/月,其中50%由中心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事业费中列支,其余50%由项目(课题)经费支付(其中,50%计入绩效工资)。

(5)流动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时,由双方协商并写入聘用合同;

15.流动岗位研究人员应遵守院、所的规章制度,严格履行聘用合同的所有条款。

16.流动岗位研究人员与固定人员一样,按照所非营利机构科研人员的考核标准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可终止聘用合同。

17.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双向选择的原则,双方可续订聘任合同。

18.连续两次作为流动岗位聘用,或作为流动岗位聘用三年以上的科技人员可申请转为所固定人员编制。经所按有关程序讨论同意后,由人事部门负责办理有关调入手续。

五、其它

19.本办法适用于聘用进入所非营利科研机构的流动岗位研究人员。

20.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2:职称聘任考核实施细则范文

院所聘用人员职称管理规定【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聘用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培养造就一支品德高尚、作风过硬、业务精湛、实绩突出的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根据国家和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有关办法,结合院所聘用人才队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院所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医疗、护理、药剂、医技、科研、实验、工程、图书、出版、记者、会(审)计等。分初级士(员级)、初级师(助理级)、中级、副高、正高五个岗位等级。各岗位技术职务等级的结构比例,比照地方同类专业的技术职务等级的结构比例执行。

第三条聘用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依托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重庆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由院所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聘用人员申报资格认定和职务聘任,须与其实际从事的技术岗位类别一致。

第二章专业技术资格初定

第四条专业技术资格初定是指院所接收的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毕业生,经对其德、能、勤、绩、体进行全面考核合格后,报重庆市职称主管部门批准,首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初定人员所从事的专业与所学的专业须相同或相近。

第五条国家或重庆市已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不实行初定。院所各专业技术系列中,卫生、工程、会(审)计、出版等系列不实行初定,须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相应资格;科研、实验、图书等系列实行初定。

第六条初定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为“助理”级资格;

(二)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二年,可初定为“中级”资格;

(三)取得博士学位后,可初定为“中级”资格。

第七条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由本人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院所签署考核意见,交由重庆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

第三章专业技术资格申报

第八条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相应技术职务的工作时间达到规定的年限要求,符合相应申报条件,可以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九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承担工

作任务,能认真负责地履行岗位职责和胜任本职业务;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按院所相关规定办理: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责任、医疗差错责任的;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有学术造假行为(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文章、成果,职称考试违纪受到查处等)的。

第十条任职年限与学历学位条件

(一)申报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二)申报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1、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2、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三)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1、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助师”级职务工作满6年;

2、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助师”级职务工作满4年;

3、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助师”级职务工作满2年。

(四)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中级”职务工作满7年;

2、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中级”职务工作满5年;

3、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中级”职务工作满4年;

4、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中级”职务工作满2年;

5、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

(五)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从事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满5年。

第十一条外语、计算机及继续教育学分条件

按照渝职改办[2009]290号文件规定执行。申报初级资格,须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2个模块合格证;申报中级资格,须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3个模块合格证和全国职称外语C级合格证;申报副高级资格,须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4个模块合格证和全国职称外语B级合格证;申报正高级资格,须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5个模块合格证和全国职称外语A级合格证。

第十二条考试条件

国家或重庆市已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须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才能取得相应资格。卫生技术资格考试条件按照卫人发[20**]164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条件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评审条件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部分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评结合方式,申报人员须符合相应系列的评审条件,达到相应学术水平与技术业务能力(论文、科研、教学和业绩等)要求。

(一)卫生技术资格

1、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按照渝职改办[2010]208号文件规定执行。

2、副主任药(护、技)师、主任药(护、技)师

按照渝职改办[2009]15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研究专业技术资格

按照渝职改办〔2011〕19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实验技术资格

按照渝职改办〔2009〕166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工程技术资格

按照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职改字〔1986〕78号、渝职

改[2006]47号和渝科发人字〔2008〕1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资格

按照渝职改办〔2005〕167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出版专业技术资格

按照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职改字〔1986〕第4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会(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按照渝职改办[20**]317号、[2011]216号、重庆市会计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及重庆市审计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卫生技术资格的考试和评审,委托重庆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和评审,委托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初级和中级资格的考试申报,一般每年12月报名,次年5月考试;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申报,一般每年7月报名,10月评审。具体申报程序和办法按照当年工作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申报要求

(一)本人申报。符合相关系列专业资格申报条件的聘用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提交本人学历、专业经历证明、有关考试成绩和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业绩材料及相应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其中包括能够代表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论文、著作、译作和设计、技术报告等科学技术成果。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信,并同时提交本人签署的《诚信承诺书》。

(二)院所审核。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结合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以及完成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民主测评、集体研究、择优推荐。业务机关审验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有效证件原件,确保材料真实、准确、无误。

(三)申报公示。对申报人员的业绩、成果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在院所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人员,方可推荐申报。

第四章专业技术资格确认

第十六条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是指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后,其专业技术资格不变,但属不同职改部门审批的,应在调入单位试用考核的基础上,由各级职改部门对原有专业技术资格进行重新认定。回聘人员拟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需进行资格确认。

第十七条确认专业技术资格由自主择业干部所在区县职改办审批。其资格取得的时间按原评审委员会通过的时间计算。

第十八条确认专业技术资格,由本人填写《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院所出具《关于重新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请示》,交由自主择业干部所在区县职改办办理。

第五章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第十九条聘用人员通过初定、申报和确认程序,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可向院所申请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职务,院所根据岗位编制及职务比例择优聘任。

第二十条首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是指聘用人员来院所工作时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经院所审核即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已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经政治部审核合格后即行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已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按

其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聘任一年后按聘期内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程序申报聘任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一条聘期内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是指已聘人员取得新的专业技术资格,申请聘任新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经政治部审核合格后报院所党委审批聘任;聘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与院所现役干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一并进行。中、高级技术职务聘任,不再进行学术技术能力水平资格审查,凡经过支部和总支推荐、通过民主测评、机关考评和答辩评审(聘任中级职务采取书面评审)的聘用人员,院所在岗位编制及职务比例范围内聘任。

第二十二条聘任效用。聘任通过后,院所下达聘任通知,聘用人员履行新聘职务的岗位职责,承担相应工作,享受相关工资、超劳补贴等福利和学术待遇。人力资源部根据聘任通知填写《聘用人员合同变更表》,对原合同约定的岗位等级和工资福利标准进行更改,双方签字后加入合同保存。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院所政治部负责解释。

职称聘任管理实施办法【2】

中心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体现“评聘分开、能上能下”原则,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不断加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一,适用范围

使用中心所有正式职工,含退养及借调人员。

二,基本原则

1,职务资格取得与职称聘任分开,工资福利待遇按实际聘任职称确定。

2,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主要标准。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竞争上岗、择优选择。三,聘任职数

中心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制定合理的拟聘职称岗位系列和数量,经上级机关、当地人事部门核准后,在聘任前公布。四,聘任岗位设置

1,专业技术职称岗位包括工程系列、经济系列、会计系列、统计系类、档案系列,计算机及软件系列,政工系列等岗位,分别聘任初级(助理)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岗位。

2,技能(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包括一级(高级技师),二级(技师),三级(高级工)、四级(中级工)岗位。

五,职称聘用的条件

1,职称聘任的基本条件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有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具备应聘职称规定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含执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及相应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3)晋升中级职务的,应在单位工作满1年;晋升高以上职务的,应在单位工作满2年。

(4)在核准的岗位范围内,有相应的岗位空缺。

(5)上一年度年度考核连续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6)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7)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职称聘任的资格条件

(1)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资格条件

1)中专毕业,见习期满,取得“员”级并从事本专业工作四年以上,取得初级职务资格证书后,可申报初级职称.

2),中专毕业,见习期满,并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取得初级职务资格证书后,可申报初级职称。

3),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取得初级职务资格证书后,可申报初级职称。

4),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取得初级资格证书后,可申报初级职称。

(2)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资格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初级职称后,并从事本专业工作四年以上,取得中级资格证书后,可申报中级职称。

2),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取得中级资格证书后,可申报中级职称。

3),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取得中级资格证书后,可申报中级职称。

4),博士学位获得者,取得中级资格证书后,可申报中级职称。

5),天津市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的其它条件。

(3)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资格条件

1),获得博士学位确定中级职称后,并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年以上。取得高级资格证书后,可申报高级职称。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并从事本专业工作四年以上。取得高级资格后,可申报高级职称。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后,并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取得高级资格后,可申报高级职称。

4),天津市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的其它条件。

拟聘任中级职称以上者须联系自己的工作岗位,撰写一篇学术论文或调研报告,字数在2000字以上,不得抄袭。拟聘任高级职称者其撰写的学术论文或调研报告至少一篇在区级以上(包括区级)杂志或刊物上发表。

(4)参加国家人事部统一组织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相

应执业资格制度规定中的聘任条件的人员,可直接申报如下表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执业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对照表》

(5)技能(工勤技能)人员的岗位职业资格条件

1,取得前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工种(职业)工作2—6年,经相应等级职业资格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可申报相应技能(工勤技能)人员的岗位。

2,符合国家,天津市有关政策,经相应等级职业资格技能鉴定,直接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可申报相应技能(工勤技能)人员的岗位。

六,外单位新进入人员,在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得到确认后,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岗位设置及个人实际,进行竞岗聘任。七,不予聘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聘任。

1,完不成工作任务。

2,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3,年度和聘期考核结果为“不称职”。

4,所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资格与从事专业(工种)不相符。

5,聘任单位认为应该缓聘和不聘的。

八,解除聘任

受聘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解除聘任。

1,聘任期限到期而没有续聘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本岗位规定职责者。

3,由于技术水平、业务能力、身体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技术职务者。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有关规章制度,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

5,工作岗位调动与原聘任资格不相关的。

6,聘任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7,聘任实体被合并、撤销、改制的。

九、聘任考核办法

贯彻公开竞争,双向选择原则,在满足聘任所需的基本条件情况下,原则上根据综合评定和加分成绩按分数从高到低录取聘任,直至规定名额满为止。

1,综合评定

综合评定是对竞聘人员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以分数体现,总计10分。由中层干部、专技聘任工作领导小组二部分考核组成,具体分值为中层干部4分,专技聘任工作领导小组6分。

(1)中层干部考核,先由个人述职,述职内容应包括;

(2)专技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对所有竞聘人员进行打分;

(1),年终考核:(指每一年度单位组织,组织人事;

(2),荣誉称号(指先进个人,优秀党员等):其中;

(3),职务:中层正职2分,中层副职1分;

(6),学术论文(调研报告):一年内,在市级以上;1-5年(包括五年):0.5分6-10年(包括1;1-5年(包括五年

(1)中层干部考核,先由个人述职,述职内容应包括毕业院校、所学专业、一年来的工作表现、所获得的各项荣誉等等,述职时间掌握在5分钟以内。然后中心中层根据述职内容结合平时情况进行考核。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分别为5分、3分、1分、0分,再根据总分折算。

(2)专技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对所有竞聘人员进行打分,不折算。

2,加分条件

(1),年终考核:(指每一年度单位组织,组织人事部门确定的工作考核)优秀1分。

(2),荣誉称号(指先进个人,优秀党员等):其中区级综合先进2分,局级先进1.5分,单位1分。

(3),职务:中层正职2分,中层副职1分。

(4),高级资格低聘1分。

(5),学历:硕士学位0.5分。

(6),学术论文(调研报告):一年内,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或调研报告0.5分(7),工作年限:

1-5年(包括五年):0.5分6-10年(包括10年):1分11-15年(包括15年):1.5分15年以上:2分(8),任现职称聘任年限:

1-5年(包括五年):1分6-10年(包括10年):2分11-15年(包括15年):3分15年以上:4分

(9),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中心采纳由中心领导认定产生相应效果的:1-2分十,聘用程序

1,个人填写《专业技术职称个人申请表》,由专业技术人员结合自身实际进行个人总结,并提出竞聘意向。

,2,结合个人总结和平时工作实际,中心中层、专技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对竞聘人员进行综合评定。

3,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基本条件、综合评定以及加分情况提出聘任建议,报中心主任办公室审定、聘任。4,在中心内部公示3天,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当年度职称聘任资格。

5,公示后办理聘任相关手续。十一,聘任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期限一般为1~3年。十二,聘任期间待遇

受聘人员按所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执行相应工资标准及津贴计算标准。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从聘任的下月开始执行。十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专技聘任工作的领导,成立中心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成员:。

本办法在上级机关核准后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篇3:流动岗位人员聘任管理办法

流动岗位人员的聘任及管理办法

1.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用人制度改革的一系列精神,为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人才使用、培养和激励机制,健全、规范我所的人员聘任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2.流动岗位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额定编制中,30%的用于聘用流动岗位研究人员。

3.流动岗位研究人员的聘用要坚持“按需设岗、双向选择、择优聘用、按岗定酬”原则。

4.流动岗位研究人员的招聘可采用推荐和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

5.流动岗位人员不应突破核定编制数额(单位编制的30%)。

二、流动岗位人员的基本条件

6.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为我国科学事业现代化和地球科学事业发展献身的精神;

7.严谨的科学态度,实事求是的科研作风,良好的职业道德、

勇于创新和团结协作的精神;

8.流动岗位的高级研究人员一般应是国内外在相关学科研究中

成绩卓著的专家学者;中级研究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的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读研究生也可作为流动岗位人员聘用。

9.具有履行研究岗位职责的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年龄一般应在60岁以下。

三、聘用程序

10.聘用流动岗位研究人员首先由项目、课题组根据工作需要提

出书面申请,并报所科技处、人事处审核。申请中应明确拟聘岗位、岗位职责要求、拟聘用期限、拟提供的工资待遇等条件。

11.推荐聘用:主要指聘用本单位熟习的科技人员、在本单位从事研究工作的在职研究生(博士、硕士)及本单位其他未进入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聘人项目(课题)组,应按规定要求提供推荐人选的有关材料,如个人简历、工作业绩、成果、研究方向等。单位人事部门和科技部门根据本所学科结构、岗位设置情况、项目(课题)组需要程度等提出聘任建议,交所行政会议研究决定。

12.公开招聘:主要指聘用本单位缺乏或不足的专门科技人才。

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拟招聘岗位和岗位条件要求通过不同形式和渠道进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一般要经过发布信息、资格审查、公开答辩、考察了解、研究决定等步骤。

四、流动岗位人员的管理

13.流动岗位研究人员必须与所签订书面聘用合同。合同应明确规定:

(1)聘用合同期限;

(2)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3)工资及福利待遇;

(4)岗位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条件;

(5)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期限应与实际工作任务期限一致,一般不超过3年。

14.流动人员的待遇

(1)流动岗位人员(所定向招收的研究生除外)的人事关系

实行人事代理;

(2)流动岗位的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的任职标准参

照所固定岗位的相应标准;

(3)流动岗位人员的工资采用协议工资制度,研究员工资一般

不超过3500元/月,副研究员一般不超过2800元/月,助理研究员一般不超过2000元/月,其中50%由所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事业费中列支,其余50%由项目(课题)经费支付(其中,50%计入绩效工资)。特殊流动岗位人员的待遇由所规定。

(4)如项目(课题)需要,所招收的定向研究生可作为流动岗位人员受聘参与课题研究,博士生工资一般不超过1000元/月,硕士生一般不超过800元/月,其中50%由中心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事业费中列支,其余50%由项目(课题)经费支付(其中,50%计入绩效工资)。

(5)流动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时,由双方协商并写入聘用合同;

15.流动岗位研究人员应遵守院、所的规章制度,严格履行聘用合同的所有条款。

16.流动岗位研究人员与固定人员一样,按照所非营利机构科研人员的考核标准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可终止聘用合同。

17.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双向选择的原则,双方可续订聘任合同。

18.连续两次作为流动岗位聘用,或作为流动岗位聘用三年以上的科技人员可申请转为所固定人员编制。经所按有关程序讨论同意后,由人事部门负责办理有关调入手续。

五、其它

19.本办法适用于聘用进入所非营利科研机构的流动岗位研究人员。

20.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4: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1、根据国家、**关于深化职业改革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为不断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的素质,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进取精神,结合基地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基地专业技术职务均实行聘任制。

3、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中聘任。凡基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只在基地有效。

4、成立专业技术职务管理领导小组,其成员由基地领导、党委委员、综合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及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党委书记任组长。该机构主要职责是讨论审批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和讨论决定基地专业技术职称方面的重大问题和有关规定,督促检查本办法的落实情况。职称管理日常工作由综合管理部具体承办。

5、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工程师、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政工师、助理工程师、助理经济师、助理会计师、助理统计师、技术员、经济员、会计员、统计员等。

6、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务聘任制和资格聘任制的双轨制。其中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含阶段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6.1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后为本单位的业务技术主管,有工作职责,享受相应的待遇。

6.2阶段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是以完成某项任务的需要而聘任的职务,受聘之后是完成该项任务的业务技术主管,有工作职责,享受相应的待遇,任务完成自行解聘。

7、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

7.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基地专业技术复杂的二级单位可设置,被聘人员在原个人岗位序列系数的基础上追加0.3的系数,但累计系数不得超过部经理级副职;

7.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基地各二级单位对于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专业可设置,被聘人员在原个人岗位序列系数的基础上追加0.2的系数,但累计系数不得超过经理级副职。

7.3初级技术职称,不设技术职务岗位,凡取得资格均可实行资格聘任,被聘人员在原个人岗位序列系数的基础上追加0.1的系数。

7.4基层单位管理人员和基地机关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

7.5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务另设。所设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增加定员,根据基地的生产发展及各岗位实际工作需要,每年由基地职改领导小组通盘考虑,按部门、岗位的需求情况适当扩大聘任职数。

8、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

8.1聘任各种技术职务必须具备的条件。见附件《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8.2航行管制、航行情报等特殊专业技术岗位仍应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

9、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权限

9.1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由基地统一管理,所在二级单位推荐,经基地专业技术职务管理领导小组审查批准,政工系列由党委聘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由总经理聘任。

9.2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聘任,由各二级单位负责实施,确定聘任人员后,报基地综合管理部审核后,由基地统一下文聘任。

10、聘任期限:高级职务三年,中级职务一年,资格聘任一年,聘任期限不得超过离、退休年龄和劳动合同期限。

11、聘任时,聘任者应予受聘者签订《上海基地专业技术职务聘约》,明确受聘者的职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期,并颁发聘书,同时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归入本人档案。

1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应从专业技术人员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之日起开始计算。

13、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一般不予调离本专业岗位,如工作需要必须调动,其专业技术职务自行解除,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保留。

14、一九九0年后,凡属国家教委承认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列入国家统一分配计划的毕业生(包括硕士生、博士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见习期满,经考核符合资格任职条件的,可直接进行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具体规定:中专毕业,本专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员”级;大专毕业,见习期满,经本人申请可聘任为“员”级,再从事本专业技术二年,可聘任为“助理”级;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助理级;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可聘任为中级;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聘任为中级;取得双学士学位者,可聘任为助理级。上述毕业生上岗后必须胜任本职工作,见习期满本人应做政治思想工作和业务工作小结,经基地综合管理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认为合格方可聘任。

直接进行专业技术资格聘任需填写《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由单位和综合管理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有效。

15、对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离、退休人员和现已调离专业技术岗位的,以及外出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承认其任职资格,但不予聘任。

16、凡连续病假半年以上和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承认其任职资格,不予聘任。

17、受聘者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解聘:

17.1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本岗位规定职责者;

17.2由于技术水平、业务能力、身体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技术职务者;

17.3因失职而造成严重技术责任事故和危及飞行安全事故征候者,在一年内不能续聘;

17.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受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者,在一年内不能续聘;

17.5解除劳动合同、内部待岗者;

17.6脱产文化学习一年以上者(专业培训除外)。

18、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制度和考绩档案。每年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由单位主要行政领导组织进行,二级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的专业技术职务考核由综合管理部组织进行考核。考核要注重政治标准,以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领导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考核成绩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晋升、调薪、奖惩及能否续聘的依据。连续二年考核成绩优秀者方可推荐晋升;合格者可以续聘;对基本合格者要提出具体要求,限期提高和改进,改进后可续聘;不合格者应予以解聘或低聘,当年末进行考核的单位,下年度不得进行评聘工作。

19、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在任职期限满三个月前,根据工作表现,按考核结果聘任程序办理聘任手续。

20、聘期满,经考核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任期目标的人员,应解除聘约。

21、其他按国务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22、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23、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

A、《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B、《****基地专业技术职务聘约》

附件A:

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人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敬业爱岗,热爱基地,积极为基地发展服务。

2、担任员级技术职务的条件:

2.1一般应具有相应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2具有完成本专业一般性辅导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3初步掌握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本岗位设备的一般性实际操作能力。

3、担任助理级职务应具备条件:

3.1原则上具备本专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2具有完成一般性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3.3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于实际工作;

3.4能比较全面地掌握本岗位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具有较熟练的操作能力。

4、担任中级技术职务应具备的条件:

4.1原则上应具备本专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单位被公认为是本专业的业务技术骨干;

4.2掌握现代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掌握国内本专业先进技术并能在实际工作中运用;

4.3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本单位的技术改进,技术管理上提出的建议性意见被采纳,促进了技术进步,产生了经济效益,保证了生产安全;

4.4全面地掌握本岗位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具有熟练的操作能力。

4.5能够指导助理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5、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得条件

5.1原则上应具备本专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本专业的业务技术尖子;

5.2具有解决在生产、经营、安全过程和综合管理过程中本专业领域重要技术问题的能力;

5.3有系统广博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现状和现代化管理的发展趋势;

5.4有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在生产、经营、技术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并产生社会经济效益;

5.5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过二篇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5.6能够指导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6、担任中级、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须具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

附件B:

****基地专业技术职务聘约

为了适应民航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聪明才智,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现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根据聘用人(甲方)和受聘人(乙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聘约如下:

第一条聘用人应保证受聘人在任职期间,行使现行规定的各项权利,并为受聘人施展才能,开展业务技术工作提供条件。

第二条受聘人应对聘用人负责,尽心尽力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期内规定的各项工作目标和经济技术指标。

第三条受聘人在任期内应努力工作,刻苦钻研,掌握新知识,不断推进技术进步。

第四条受聘人在聘期内的思想表现及业务水平,工作态度,经考核,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聘用人应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五条受聘人如不服从聘用人的工作安排,任期内不胜任现岗位职务活玩忽职守等造成工作失误或较大经济损失的,除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外,聘用人有权中途解聘其职务。

第六条受聘职务在本单位、本专业岗位有效,调离原工作岗位或中途解聘的,不保留其相应待遇。聘期届满,如续聘需重新办理聘任手续。

第七条聘期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达到离退休年龄,如需延长聘期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延长手续。

第八条聘约一式三份,聘用人和受聘人各一份,综合管理部存档一份。

聘用人(甲方)受聘人(乙方)

签约日期:年月日

篇5:某中小学教师聘任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聘任实施细则

根据万发(2004)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联区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1、指导思想: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以实行聘任制和岗位管理为重点,合理配置教育人才资源,调整优化中小学人员结构,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起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符合中小学特点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人事管理制度。文秘资源网

2、基本思路:全面推行中小学教师聘任制。对现有中小学教师全部解聘,然后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以校为单位,全面实施教职工聘任制。

二、聘任范围

全联区所有公办教师,以校为单位。

三、聘任原则

1、坚持注重实际,任人唯贤,秉公办事的原则。坚持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调动教师积极性原则。

2、考核和考试相结合。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试根据本人教什么考什么的原则,内容包括教育理论,专业知识、教材教法三部分。

3、学校和教职工双向选择。要把尊重个人意愿和服从整体需要有机结合,既要考虑学校工作的整体需要,又要尊重教师人个意愿,正确处理好个人和集体的关系。

4、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学校要把设岗情况、教师职责、教学任务、任职条件、工作目标等公布于众。教职工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平等参与竞争,学校择优聘任。

5、年龄、学科结构合理。通过聘任,学校教师队伍的年龄结构要趋于合理,满足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四、聘任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教育事业,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廉洁自律,作风正派,自觉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具有一定的教育理论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坚持教育创新,能胜任本学科的教学工作。

3、取得拟聘岗位的教师资格证书。

4、年度和任期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学工作。

五、聘任步骤

1、聘任范围。

本联区所有公办教师,以校为单位,原则上不跨校。

2、聘任程序。

(1)核编定岗。根据“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核编原则,下达教职工编制。

(2)制定方案。制定聘任工作实施方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3)公布岗位及聘任条件。以学校为单位公布岗位设置及聘任条件。

(4)应聘。教职工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应聘申请。

(5)聘任。各校可采取面试、试讲、考核等形式,根据岗位设置要求及教师应聘情况,由聘任领导组研究聘任并签订岗位聘任协议书。

(6)颁发聘书。受聘教职工的任期一般为1至3年,聘任期满可以续聘,也可以终止聘约。签订岗位聘任协议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六、聘任合同

1、受聘人员与校长签订聘任合同后,不因领导的职务变动而终止。

2、聘任双方应全面履行聘任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时,需经双方同意报联区批准,违反聘任合同的,承担违反聘任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3、聘任合同内容一般包括:聘任岗位的任务指标和工作目标责任,合同期限(一年),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纪律及其它要求等。

4、合同期满,自行终止,双方同意,可以续订。

七、其它

1、解聘。

2、缓聘。

3、低聘。

4、辞聘与拒聘。

5、落聘。

根据万发(2004)17号文件实施。

八、时间安排

1、宣传发动阶段(8月4日――8月13日)。

2、制定方案阶段(8月14日――8月15日)。

3、全面实施阶段(8月16日――8月20日)。

4、转岗分流阶段(8月21日――8月23日)。

附聘任组织机构:

2004年8月13日

聘任组织机构:

组长:

第一副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联区。

办公室主任:(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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