巷修区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巷修区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巷修工区区长是本工区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工区在巷道维修、维护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巷修工区区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巷修工区区长必须合理组织巷修施工,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保证在巷道维修、维护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第2条协调好各巷修队(班、组)的工作,保证其能够安照巷修计划、操作规程、安全措施的规定组织施工。

第3条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巷修。

第4条组织好班前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第5条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在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第6条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生产。

第7条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8条负责组织制定本工区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安规定进行考核。

第9条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巷修施工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10条按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及时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11条负责区队(班、组)巷修计划、操作规程、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12条做好井巷维修制度的落实。

第13条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14条每班至少组织一次本工区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15条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6条负责本工区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7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8条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19条组织落实巷修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20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1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巷修工区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3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巷修工区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4条在本工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巷修工区区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工区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5条未及时组织进行巷修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6条巷修工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巷修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7条巷修工区区长对本工区巷修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8条在巷修过程中,没有按照巷修计划、安全措施组织施工,巷修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9条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巷修工区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30条不能保证工区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工区有特殊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在巷修作业过程中,巷道维修后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形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2条没有组织好巷修工区的班前会,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未及时发现、整改巷修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的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未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工区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8条巷修工区未有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巷修工区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分管的巷修队(班、组)不能够协调工作,巷修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42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2: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是煤矿通防一线安全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是煤矿通防一线安全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进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负责煤矿一线“一通三防”等技术组织、管理工作。

第2条积极配合矿长、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一通三防”有关规定,搞好本企业的“一通三防”工作。

第3条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按时组织科室(区队)人员进行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技术水平。

第5条在进行煤矿生产及接续审查中要严格把关,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合理。

第6条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要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7条在参与审查的煤矿有关具体安全措施过程中要严格把关。

第8条积极在煤矿推广“一通三防”新技术,开展“一通三防”科技攻关,不断提高煤矿“一通三防”工作水平。

第9条每日对报送矿长签字的各类通防报表进行审阅、把关。

第10条监督分工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11条负责安排并及时进行通防设施的施工和维护,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

第12条负责及时按计划安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的调整等工作。

第13条经常深入现场,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第14条阻止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

第15条组织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同时要按规定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

第16条制定预防瓦斯积聚的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17条定期组织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隐患,并及时安排整改。

第18条及时检查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按期进行鉴定和标校。

第19条组织拟定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等各类鉴定方案的编制和实施。

第20条采取措施保证煤矿测尘、测风、测瓦斯的准确、及时。

第21条负责煤矿通防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第22条负责自救器的管理、检查,保证数量充足、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23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4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检查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6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7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通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8条对煤矿生产一线“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9条煤矿企业在“一通三防”方面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30条在煤矿有关“一通三防”措施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未及时安排人员进行通防设施施工和维护,不能够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未按规定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及时组织人员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的,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预防瓦斯积聚措施不力,或未进行有效监督的,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不及时、按计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监控系统(设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未按期进行鉴定和标校的,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42条未对自救器进行有效检查,致使其达不到规定质量要求的,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重要责任。

第43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44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45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3:巷钻防冲区长岗位责任制

巷钻工区区长是本工区安全第一责任,负责本工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区长必须合理组织钻探施工,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查条例》煤矿“三大规程”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对分管范围内巷钻安全工作负责,是巷钻工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第2条负责组织地质钻孔,探放水钻孔,煤层注水钻孔和防地压钻孔的施工工作,认真开展防治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第3条建立健全本工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明确班组各工种人员职责及分工,综合协调全队各项工作,并经常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解决存在问题。

第4条定期主持召开本工区的班前会等各项安全生产会议,开展区队安全活动,研究队内安全问题制定本队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实施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搞好安全活动日。

第5条按照矿有关规定,管理好本队职工,对本队安全生产工作做出贡献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批评惩处事故责任者和“三违”人员。

第6条组织好本队职工的安全技术,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完成矿下达的教育培训计划。

第7条深入现场,抓好现场安全管理和规程措施落实情况,对生产中存在重大安全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8条抓好隐患排查和安全信息处理工作,对排查出不安全隐患及部门下达的安全质量通知单,及时组织落实整改,及时处理,各种方式反映的安全信息。

第9条加强队伍建设和班子建设充分发挥党政工团技抓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第10条全面组织完成工区各项生产工作任务,及时向矿分管领导和上级领导汇报工作。

第11条按时完成领导交给的临时任务。

第12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3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与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5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6条巷钻工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区长对本工区钻探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8条在探放水过程中,没有按照钻探要求设计,安全措施组织施工;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组织好安全教育,区长负直接接责任。

第20条在钻探过程中,钻探质量和参数达不到要求的,区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1条没有组织好工区的班前会,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未及时发现整改钻探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工区接连发生同种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分管的班组不能够协调工作,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或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进行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4:巷钻防冲区副区长责任制

巷钻工区副区长是工区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负责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副区长必须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专业知识。一、岗位职责第1条积极协助区长做好安全生产及各项目标的实施工作。第2条区长不在工区时,副区长承担安全生产的所有责任。第3条熟悉掌握本工区所承担的一切工作的施工,提高现场指挥能力。掌握井上下一切安全动态。第4条在现场要听从安监,调度的统一协调,念念不忘自己就是现场的安全负责人。第5条认真开好班前会,把公司,矿所要求的精神全盘的向职工传达,并带头去落实执行。第6条协助区长查找各处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区长汇报,做到安全首先绷紧自己这根弦。第7条参加培训,执行规程与措施,做到现场不违规指挥,制止违规施工要绝对的坚定。第8条完成各项安全管理目标,每天班后要填好现场安全和任务的落实情况记录。第9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二、责任追究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副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1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副区长降级直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地报告煤矿事故的;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2条带班期间误传,上传下达指令的,副区长负直接责任。第13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造成损失的,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篇5:安全区长安全岗位责任制

一、在区队党政的领导和公司安监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在组织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施工。

三、协助区长抓好安全工作,严格按照采煤工作面的技术规程和操作规程施工,保证抓好安全生产。

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负责本区队隐患排查工作,狠抓三违和事故,发

现隐患及时回报处理。

六、负责不定期对现场安全质量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合理安排当班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协助区队党政领导开展好各类安全活动,教育员工遵章守纪,按章作业。

八、负责对本区队三违人员进行考核帮教,杜绝三违现象的重复发生。

九、及时向区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不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4、安全区长对所分管的工作负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5、发现本工区制定、执行的有关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不符,没有及时提醒有关领导,安全副区长负主要责任。

6、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区长负直接责任。

7、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