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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财与资金管理工作职责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7

1.编制林业、园林建设财务计划、基建财务计划和年度生产计划,并监督实施。

2.组织拟定林业绿化和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等生态建设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

3.负责林业、园林绿化事业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按权限审批林业、园林重点建设项目,并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

5.指导管理林业、园林财务、统计、专项贷款工作。

6.参与拟定林业、同林经济调节政策、措施。

7.监督管理国有林业、园林资产和局机关、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篇2:惠民超市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惠民超市管理,用好惠民超市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人民政府用于惠民超市的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按照资源共享、便民惠民的原则,分片区优选已有超市,政、企共建惠民超市。

第四条惠民超市主要资助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问题。

第二章章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五条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惠民帮扶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为惠民超市的主管部门。

(一)区财政局负责将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按照区惠民帮扶中心(政务服务中心)的审核意见及时核拨资金或作出不予核拨说明。

(二)区民政局与各街道(镇)共同提出帮扶对象名单,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区惠民帮扶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实施帮扶。

(三)区惠民帮扶中心(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制定资金年度、阶段性使用计划;负责受理、审核由惠民超市提供的惠民购物情况统计报表,并报请区财政局予以拨付;负责对惠民超市的管理、检查、考评等工作。

第三章资金的安排

第六条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60万元资金作为惠民超市专项资金。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由区政府研究调整。

第七条惠民超市专项资金的主要使用方向:

(一)城乡低保家庭;

(二)特困户家庭;

(三)因重病或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四)惠民超市的管理、检查、考评等。

第四章资金的拨付

第八条惠民超市按成本价格出售生活必需品给帮扶对象。政府使用专项资金补贴、支持惠民超市。专项资金使用和拨付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低保户购买日常生活必需品,按消费总额15%的标准给予补贴,每户每月最高补贴30元。惠民超市汇总后,每季度到区惠民帮扶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一次资金拨付申请。

(二)特困户到惠民超市购买生活必需品,按每户每月1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惠民超市汇总后,每季度到区惠民帮扶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一次资金拨付申请。

(三)对因重病或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进行临时性救助,每户每次最高救助金额500元,由区惠民帮扶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协助相关部门具体实施。惠民超市汇总后,每季度到区惠民帮扶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一次资金拨付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人民政府惠民帮扶中心(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限3年。

篇3: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335号)、《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财农[]457号)、《关于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意见》(办发[]53号)和《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安排用于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建设的专项投入。

第三条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资金遵循突出重点、民办公助、以奖代补、农民受益的使用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资金。

第五条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中央、省级专项资金主要支持高效节水灌溉系统首部枢纽工程:干、支管道(管道、阀门、节头等材料物资)及设备购置、附属设施等;市、县财政资金、整合资金主要支持渠道、山坪塘、蓄水池、提灌站、滴灌设施补助等高效节水灌溉系统配套水利设施;农户自筹资金(含投工投劳)主要用于购置高效节水灌溉系统末梢滴灌带等农户田间设备设施,以及新建蓄水池、整治山坪塘和埋设干、支管道所需的土方开挖、回填等工程。

第六条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财政资金补助环节和标准。

(一)中央、省级财政资金解决高效节水灌溉系统首部枢纽工程从取水口到农户田边的主管和支管、加减压设备、控制设备及配件等材料物资的统一采购和控制设备管理房等附属设施建设。材料物资由村民代表、乡(镇)代表、县技术部门现场代表依据设计方案并结合各片区实际需要进行统一发放。

(二)市、县财政资金对项目区内按设计方案实施的配套水利措施项目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补助。

1.沟渠新建补助标准:40000元/公里;

2.山坪塘整治或新建补助标准:50000元/口;

3.蓄水池新建补助标准:

(1)容积100立方米以上不足200立方米的,每口补助18000元;

(2)容积200立方米以上的,每口补助30000元;

4.田间节水灌溉用井新建补助标准:5000元/口;

5.田间节水灌溉提灌站改造补助标准:500元/千瓦。

第七条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资金直拨制,专人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报账票据和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必须经项目村理财小组、村质量监督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审核签章同意。

(一)对政府统一采购的材料物资款项,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移交手续后,供货方凭正规物资采购发票、物资领取单、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报账。

(二)对统规统建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持正规建安发票和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报帐。

(三)对农户自建或联户共建的项目,凭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及项目补助资金发放花名册及银行发放清单报帐。

(四)整合资金建设的沟渠、蓄水池等配套工程,按整合资金原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高效节水灌溉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

(一)对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进行建设的项目,根据工程进度按月拨付资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移交后,再拨付扣除10%的质量保证金后剩余的资金。1年项目质保到期无质量问题后予以拨付质量保证金。

(二)对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进行建设的项目,采取预拨清算方式拨付资金。在项目正式启动后提出拨付申请,经村理财小组、村质量监督小组、乡(镇)核实,县水务局、财政局审核后预拨项目财政资金的30%;项目建设任务完成过半,可拨付项目财政资金的3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移交手续后拨付项目财政资金的30%;暂扣10%的质量保证金,1年项目质保到期无质量问题后予以拨付。

(三)对农户自建或联户共建的项目,资金补助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以“一卡通”的方式直补到农户;物资补助采取“直补到户”的方式直发到农户。

第九条积极筹资,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坚持以县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以高效节水灌溉项目为平台,以专项资金为引导,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优势互补、形成合力”的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农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进一步拓宽我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建设投入渠道。

第十条健全组织,加强项目资金日常监管。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资金的管理,实行村民自治监督管理,各项目村成立3―5人的村民监督小组和村民理财小组,负责对工程质量和资金筹措使用进行日常监管。资金支付必须经过村质量监督小组和理财小组审核并报村委会同意并报乡(镇)审核后方可进行。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村民理财小组的指导。各项目业主不得侵占、挪用、截留资金,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各类违纪违规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管理遵照《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的监管推行“六卡”制。

(一)项目建设任务明白卡。明确每个自主建设单项工程的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资金来源等项目建设任务。

(二)农户投劳筹资明白卡。明确项目建设农户投工投劳、筹资情况。

(三)补助发放明白卡。明确国家补助的物资和资金补助发放情况。

(四)项目资产权属明白卡。明确项目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权属、受权份额等情况。

(五)项目交接明白卡。明确项目竣工验收情况、项目移交、后期管护等情况。

(六)项目绩效评价卡。明确项目运行状况、效益发挥、农户满意度等绩效评价情况。

第十三条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竣工后经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初步验收合格,由乡(镇)向县水务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县水务局及时组织相关部门验收。村质量监督小组、村理财小组全程参与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业主。项目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由受益农户按份共有,项目业主及成员履行管护权责。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篇4:国库资金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库资金的规范化管理,有效防范风险,提高国库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局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年度预算收支任务顺利完成。

市国税局、地税局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预算收入。

市人行国库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把关,及时准确办理预算收入的入库、退付和库款支拨,切实加强国库资金的管理,确保国库资金安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财政、国税、地税、国库及各国库业务代理银行机构。

第二章预算收入资金管理

第四条国家预算收入分别由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及国家指定机关负责组织征收、管理或监交。

第五条各国库经收处(国库业务代理银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认真履行国库经收职责,规范经收业务行为,在收纳预算收入当日、最迟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报解手续,及时准确地将款项划转至指定国库,并自觉接受国库的监督管理与检查指导。国库经收处不得违规为征收机关开立预算收入过渡账户,不得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现金税款,不得拒收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的预算收入,不得向缴款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受理缴款书后无故压票,不得将经收的各项预算收入款项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之外的其他科目或账户,不得延解、占压和挪用已收纳的预算收入款项等,一经发现,依照相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条市人行国库对已入库的预算收入须于当日、最迟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报解,严禁延压、挪用预算收入。

第七条各部门发生的差错,按照“谁的差错谁更正”的原则,填制更正通知书连同原缴款书复印件一并交市人行国库办理更正,原则上不得办理汇总更正。因特殊原因需要办理汇总更正的,要提供依据或说明。

第三章国库资金支拨管理

第八条本级国库资金的支拨权属市财政局,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动用国库资金或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库的国库库款。

第九条本级国库资金的拨付,必须在财政库款余额内支付,只办理转账,不支付现金。

第十条市财政局应及时将市人大批准的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收支计划送交市人行国库,市人行国库据此办理该年度预算拨款业务。年度内预算收支计划如需调整的,应及时将批准的调整计划及有关文件、依据抄送市人行国库。

第十一条对非正常拨款,无论金额大小,市财政局都应事先向市人行国库提供专项文件及有关领导批复意见,经市人行国库主任(或副主任)审批后方可办理拨款。

第十二条市人行国库在办理国库资金支拨时,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拒绝办理:

(一)凭证要素不全的或擅自涂改的;

(二)拨款凭证手工填写的;

(三)拨款金额超过库存余额的;

(四)拨款凭证未加盖预留印鉴或所盖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的;

(五)拨款用途违反有关规定的;

(六)非正常拨款无正式文件、依据的;

(七)超预算计划无正式文件、依据的;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拨款。

第十三条市人行国库应建立大额资金支拨逐级审批(报告)制度,审批人员应在“拨款审批单”上签字负责。

第十四条市人行国库收到市财政局签发的预算拨款凭证后,应于当日或次日将款项及时划转,不得无故延压。

第十五条为确保预算拨款安全、准确,市人行国库应加强对预算拨款业务的检查监督。

第四章预算收入退付管理

第十六条属于下列范围的,市人行国库可以办理收入退库业务:

(一)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库的;

(二)因改变企业隶属关系、财务结算方式需要退库的;

(三)企业按计划上缴利税,超过应缴数额需要退库的;

(四)国家政策性计划亏损补贴的退库;

(五)财政部门明文规定或专项批准的其他退库项目。

第十七条各级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权限。

(一)企业计划亏损补贴退库,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批;

(二)消费税和增值税退库,由上一级财政监察部门负责审批;

(三)出口货物退库,由负责出口退税审批的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

(四)一般营业税、地方所得税,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批。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反国家关于退库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规定,干预、强迫市人行国库办理退库。

第十九条办理预算收入退付,必须由申请退库的单位或个人向财政及其授权机构或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送市人行国库通过转账办理退库;退付按照国家规定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申请个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条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其他外籍人员,以外币缴纳税款,需要退库的,经征收机关审查批准,签发收入退还书,按缴款人取款或转入缴款人账户时的当天卖出牌价,折成外币退给缴款人或缴款单位的外币存款账户。

第二十一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退库:

(一)退库款项退给非退库申请单位或申请个人的;

(二)口头或电话通知,要求国库办理退库的;

(三)要求国库办理退库,但未提供退库有关文件、依据、退库申请书及收入退还书凭证等;

(四)收入退还书要素不全、填写不规范、内容不准确或涂改的;

(五)超计划、超范围、超比例退库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要求退库的。

第二十二条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退库,市人行国库应按照有关规定于当日或次日办理退库,不得无故延压。

第五章国库集中收付业务

第二十三条市人行国库根据上级关于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规定,对申请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商业银行进行资格认定,并对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和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代理银行应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协议要求,开立各类零余额账户和财政专户,经市人行核准后,及时报市人行国库备案;认真办理与预算单位、市财政局及市人行国库之间的资金清算业务,不得无故延压、拒绝办理。对于存在占压、挪用应缴入国库的财政资金、超额度办理集中支付业务、向国库多申请支付清算资金、无故拒付、不按规定进行零余额账户报备等情形的,市人行将按有关规定和协议要求予以处理。对于情节严重的代理行,市财政局、市人行国库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并解除代理协议。

第六章国库对帐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人行国库应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向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代理银行发送预算收入、财政库存、预算支出、集中支付资金清算对账单,并办理签收手续。

第二十六条市人行国库与市财政局应按月、年办理对账。市人行国库在每月底及次年1月3日前编制本级预算收入、预算支出、财政库存月报表及年报表,连同对账签证单一式两份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及时对其征收的预算收入及办理的各项预算支出分款、项进行核对,并核对财政库存余额,核对无误后,在对账签证单上盖章确认,一份留存,一份于两日内返还市人行国库。

第二十七条市人行国库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按日、月、年办理对账。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应于每日、每月底及年终及时下载横向联网收入数据进行对帐,核对无误后,在对账签证单上盖章确认,一份留存,一份于两日内返还市人行国库。

第二十八条市人行国库与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按月办理对账。市人行国库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打印集中支付月度对账单,交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进行对账,并于3个工作日内返还对账回执。

第七章财税库行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财税库行联席会议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行国库、代理银行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如遇重大事项须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出席。联席会议形成的决定,各参会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十条联席会议内容:

(一)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研究本市贯彻实施意见;

(二)研究制定与财税库管理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

(三)通报财税库工作计划及工作开展情况;

(四)分析、研究、解决预算收入收纳、报解、入库和预算资金支拨、退库、对账等工作及存在的问题;

(五)研究、商讨加强财税库工作的相关措施和办法。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人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5:某地区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绿心保护,提升绿心地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水平,加快推进我市两型社会建设步伐,根据《省长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生态绿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法〔2015〕1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补偿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转移支付两型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生态补偿资金补偿范围为《长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2010―2030年)》确定的位于本市范围内生态绿心区域。包括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控制建设区,总面积82.36平方公里。

第四条生态补偿资金补助的项目分为生态基础补偿和绿心地区重点项目补偿。

1.根据绿心地区生态基础评估结果,给予生态基础补偿。

2.绿心地区重点项目补助

(1)生态绿心保护标识设置和日常维护。

(2)森林生态、生态农业、生态村镇、生态廊道和旅游休闲产业建设。

(3)生活污水管网系统、农村社区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4)养殖业结构进行控制性调整。

(5)工业产业退出,含采矿企业退出。

(6)林业、水利、矿产资源的保护。

(7)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补偿事项。

第五条生态基础评估由市两型办牵头,会同财政、环保、国土、水务、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制定《绿心地区生态基础评估考核办法》,依据《绿心保护条例》对补偿区域基础生态环境进行全面评估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六条对考核结果评为优秀的,按照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控制开发区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公里4万元、3万元、2万元补助,在重点项目资金安排上优先支持;考核结果评为良好的,分别给予每平方公里3万元、2万元、1万元补助,在重点项目资金安排上重点考虑;考核结果评为合格的,分别给予每平方公里2万元、1万元、0.5万元补助;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不予补助。

第七条生态补偿资金的拨付:根据考核结果及补助标准,生态基础补偿资金由市财政局下达到各区财政局。

第八条绿心地区重点项目资金的申报:每年6月,由市两型办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申报单位应报送下述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的总投资和筹集渠道。

3.项目的投资进度和实施、保护效果。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生态补偿资金的审核和拨付:生态补偿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两型办审核,报政府分管领导批示,经审批同意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的程序拨付。

第十条区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生态补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足额将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定期对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进行追踪、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每年底向市财政局、市两型办报送生态补偿资金使用落实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绩效报告。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市两型办会同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区生态补偿资金使用落实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或骗取生态补偿资金,违者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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