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技术员岗位安全责任制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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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技术员岗位安全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1、对矿井"一通三防"中的安全技术直接负责;

2、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矿井通风网络,发现情况及时处理;

3、参予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和审批,对各采掘工作面的通风情况提出意见,把好通风安全关;

4、对一通三防"中的安全隐患,必须亲临现场,进行技术指导与处理;

5、确定局扇、风门、风桥、风窗、闭密等通风设施的位置,提出施工要求并具体指导施工;

6、编制矿井通风设计、瓦斯排放、防灭火等措施,并具体指导实施;

7、对瓦检员、放炮员、安全检查员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8、参加井下采掘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9、发生事故时,立即赶赴现场,协助制定救灾中的通风措施,参加事故抢救。

篇2:采煤区主管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是采煤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工区的技术管理工作。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采煤工区区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采煤工区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规程、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

第3条编制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要内容齐全、符合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4条定期复查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第5条负责采煤工区的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

第6条要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7条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断层、陷落柱、破碎带、煤层变薄、老巷、托伪顶、夹矸、留底煤、软底等)时、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应及时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批后进行传达、贯彻。

第8条对采煤工区生产系统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

第9条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10条协助区长组织好本工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11条要掌握工作面顶板来压的规律性,分析研究工区安全生产的动态,认真抓好工作面的正规循环作业,搞好工作面的搬家和接续的准备工作。

第12条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工区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13条负责搜集本工区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完成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14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采煤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18条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对采煤工区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9条采煤工区在组织生产的过程中因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煤工区支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在编制的采煤工区有关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3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3:区队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技术员是本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本工区掘进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技术员必须严格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订及贯彻规程措施,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做好本单位的技术工作。

第2条模范的遵守矿规矿纪及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质量标准化的要求,认真组织和监督安全生产。

第3条根据规程及有关规定、技术文件、施工现场情况,认真编制、及时修订作业规程及施工措施,并严格按照《规程》编制、审核、监督、贯彻管理制度执行。

第4条经常深入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随时解决现场出现的技术问题,及时向工区及上级技术管理部门提出本单位存在的技术问题及合理化建议。

第5条主要负责本工区的技术工作,及时编制、修订作业规程。

第6条做好本单位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除正常执行作业规程的贯彻考核外,要经常组织本单位各工种进行多种形式的业务学习,认真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矿组织的各种类型的技术培训。

第7条要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8条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批后进行传达、贯彻。

第9条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善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倡革新,推动技术管理升级,同时注重自身业务提高。

第10条组织好本工区的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11条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工区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方法的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12条负责搜集本工区各处技术经济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完成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13条按时完成各项临时性任务。

第14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5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有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7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8条未及时组织进行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19条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20条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1条掘进工区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因技术原因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技术规范的,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技术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第23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的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对本工区的技术工作,对作业规程的编制、修订负主要责任。

第25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4:采矿技术员岗位安全责任制

1、合理选择采掘方法、工艺,对采掘工程的安全技术直接负责;

2、经常深入现场,检查“三大”规程和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发现违章作业和质量低劣情况,必须及时制止和处理;

3、编制采掘作业规程和探放水、通风、防瓦斯、防尘、穿老窿、过断层等安全技术措施;

4、发生事故时,应立即赶到现场,协助指挥抢救工作;

5、对采掘中的重大安全问题,必须亲临现场,进行技术指导;

6、确定局扇、风门、风桥、风墙等通风设施的安装位置,提出施工要求,并具体指挥施工;

7、负责抓好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和整改工作;

8、参加安全活动和安全大检查,并协助整改;

9、抓好安检人员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工作;

10、及时填绘各类技术图纸。

篇5:测量技术员岗位安全责任制

1、准确及时地测绘地面、井下对照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填绘老窿、冒顶、积水、火区、高瓦斯区的位置,并对采掘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2、经常观察测量地表塌陷情况,给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数据;

3、负责提出井巷贯通的安全警界线,并通知有关人员遵守;

4、负责绘制通风系统、通风网络、防尘系统图纸;

5、妥善保管图纸资料,并做好整理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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