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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纪工委派驻县人社局工作总结

编辑:制度大全2023-12-01

  第一纪工委派驻县人社局工作总结

  推行纪检监察机构派驻制并实行统一管理,是全面履行纪检监察机关职责和任务的必然要求,是强化人社系统内部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有效解决民生问题、服务群众的有力保障。自20xx年x月派驻县人社局以来,县第一纪工委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协助配合两项职能,为进一步推进我县人社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回顾第一纪工委派驻县人社局以来取得的成效与发展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加强监督监察,确保权力规范运行。

  第一纪工委在派驻人社局期间,对人社局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情况;执行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促进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权力的正确行使等重点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从而进一步规范了人社局领导班子成员的行政行为。

  在第一纪工委的监督支持下,人社局制定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对全年廉政建设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建立领导责任制,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将责任目标分解到科室、单位,落实到人,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切实把反腐倡廉工作融入到各自业务之中,确保了各科室、单位反腐倡廉建设和分工责任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同时,人社局还认真制订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重一大”实施方案》。一方面对资金管理、工程管理、物资采购管理、合同管理和干部管理等重点业务,制订更加详细切实可行工作标准和监督办法,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重点业务工作的流程,使之更便于操作和运行,从而达到规范管理、堵塞漏洞、防范风险、提高效率的目的。

  二、加强宣传教育,确保思想防线牢筑。

  在第一纪工委的监督指导下,人社局制定了学习计划,强化机关定期学习制度,通过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集中辅导与大会交流相结合、安排部署与督促检查相结合的办法,邀请第一纪工委检查指导小组组织专题辅导会、组织集中讨论,并撰写心得体会文章。极大的提高了学习效果,提高了干部队伍素质,增强了职工得职业道德意识、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了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此外,人社局还以县纪委“警示教育月”活动为契机,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今年,人社局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到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接受警示教育,并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暴风雨中的忏悔——皮黔生渎职受贿案警示录》。通过学习教育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提高了干部职工自我防范能力,从思想源头筑牢了防腐防线,有效地防止了腐败问题的发生。

  三、加强行业纠风,树立效能新形象。

  在第一纪工委的帮助下,人社局紧扣工作职能,把加强效能行风建设作为服务发展、保障民生,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一件大事常抓不懈,不断加大行风和效能建设力度,发展环境得到明显优化。一是优化窗口服务,以塑造“和谐、高效、阳光、便民”型窗口为目标,切实履行窗口承诺,努力简化办事程序,全面提升办事效率。通过提升窗口服务的硬件设施,软件环境,为群众提供舒适的办事环境。二是严格落实社保资金的发放,严厉禁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三是强化监督和管理,坚决克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狠刹了吃请风、赌博风、空谈风和领导干部驾车风,杜绝了吃、拿、卡、要、报等问题。四是推进标准化建设,以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为抓手,构建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管理方法由“人治”转向“法制”,管理习惯由“粗放型”转向“精细型”,由“考核结果”转向“过程控制”。从而进一步树立了管理意识,加强了内部基础工作,提高了工作效率。

  总之,人社局能够打造出一支政治纪律严明、业务素质精良、组织放心、群众满意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干部队伍,与第一纪工委的反腐倡廉建设教育支持、强有力的监督监察,是密不可分的。在今后的工作中,人社局将继续配合第一纪工委的工作,为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提质增效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篇2:某人社局财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财务管理,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本着“高效、节约、规范”的财务管理原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财务管理办法。

一、财务管理基本原则

1、集中管理原则。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经费管理体制不变。单独建账的统管单位的各项经费(包括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经费、其他收入)由局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分单位预算和收支核算,实行统一管理。财务没有统管的县级事业单位的专项经费,根据工作实绩实行统一管理,与工作实绩挂钩,奖惩兑现。

2、计划管理原则。坚持“收支两条线”、“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和“先计划、后开支”原则,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增收节支,保工资发放,保正常办公和必要开支,保重点项目支出。

二、财务管理细则

1、收费管理。收费由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配备专人领取收费发票,按照物价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集中收费,收费票据明确注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票据使用完毕,收费人员及时核销票据,严禁坐支。

2、支出审批程序。各单位、机关科室各项支出费用由所在单位、科室负责人向局领导书面申请同意后方可列支。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负责人按财务制度规定审核每一笔经济业务的合规性、合法性,并签署意见报财务分管领导审批,较大数额的报主要领导审批,大额支出费用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审批核销。

3、现金管理。凡在同城结算同一笔经济业务的项目,超过1000元的必须以转账形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异地结算数额较大的必须以转账形式支付。

4、固定资产管理。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建立资产台账,统一登记、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凡购置新办公设备的,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适时登记;报废旧办公设备的,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负责接收处理。科室负责人是科室固定资产的第一负责人,固定资产丢失、损坏由科室负责人负赔偿责任。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严禁不经批准私自购置、处理固定资产。

三、经费开支标准、范围及核销程序

1、工资、福利费。工资、补贴等福利由局财务按月支付。公积金、医疗保险费等项目由局财务按规定缴纳,并及时公告。

2、办公费。各科室书面编制采购预算计划报局领导审核审批同意后由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办公室询价后按质优、最低价原则方可办理。

3、报刊费。报刊订阅由局办公室统一向局领导报告审批后统一征订和核销,凡未经审批私自订阅的一切报刊杂志不予核销。

4、邮电费。各科室批量邮寄函件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办公室分科室登记,按季度列出清单,报局领导审批核销。

5、交通费。汽油费在政府采购办指定加油站加油,核销时由司机本人履行财务审批程序。

车辆维修实行申报制。即由司机提出申请,局办、局财务根据实际情况,经询价或比价后提出维修建议,报局领导批准后到政府采购办制定维修站维修,维修费用结算按财政规定办法执行。车辆保险由局办公室、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询价、比价报局领导批准后集中投保。

6、差旅费。

(1)凡到县、市和省厅开会、培训、考察学习外出的,由科室提出建议,分管局长提出意见报局长审批。

(2)住宿支出标准:各科室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交通补助费、伙食补助费等严格按照按照十财行发〔2014〕188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不按规定超范围、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入住高档宾馆,财务只报销符合规定的部分,超支部分由出差人员自己负担,特殊情况报请局领导批示后执行。

(3)其他费用支出标准:到市外出差因工作需要招待客人,按招待报销标准程序办理。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软卧要从严控制,如有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的,必须报局长审批同意。

(4)出差返回后应如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附差旅费审批单两周内报帐核销。

7、会议费。

(1)严格控制参加会议人员及会议开支标准。全局会议由局办公室主办,各业务会议由承办科室主办。会前,主办科室要拿出会议支出预算方案(包括会议资金来源),报财务分管领导审核,由局长审批。核销时必须持领导批件、附会议通知、会议预算、人员名单及就餐住宿发票。

(2)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不予核销,只核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3)市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科室及县级事业单位凡需召开全市业务工作会议或举办各类培训班、研讨班等,严格按照《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十财行发〔2014〕189号)文件执行。

8、招待费。

(1)严格控制食宿标准。①住宿标准、伙食标准按《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十财行发〔2014〕188号)文件标准执行,以上招待标准不含酒水。②要尽量减少陪餐人员。需要领导陪餐的,原则上安排一次,工作时间较长的不超过两次。陪餐人员标准比照同级客人标准执行。

(2)建立严格的招待审批制度。①公务招待实行“先签批后接待”和“对口接待”的制度。凡来我局进行公务活动的各级领导及外地来宾,凡需要安排招待时,相关科室提出申请,经办人员填写《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使用审批卡》报局长审批后,统一到指定地点接待。②招待费结算时,必须附有审批卡,否则不予核销。③严禁借招待费弄虚作假,凡与公务或业务活动无关人员发生的费用,一律不得在招待费中列支。

9、借款核销。凡在局财务借款出差的,需履行财务审批手续,返回后在两周内报销,公务借款的必须在三周内还款核销。凡借款不归还的,不得再借新款。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未还得按照有关纪律规定处理。

10、大型设备购置费。购置大型固定资产、建设工程项目,由采购单位提出计划,经局长同意,由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同意后,按照政府采购办具体相关规定办理。

11、劳务费。各统一核算单位及机关各科室因工作需要临时聘请工作人员的,应先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注明聘用人员基本情况和聘用理由,报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后,通知办公室、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备案,按财务程序核发相关待遇。凡不经审批私自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一切工资福利不予核销。

12、房屋维修费。办公用房、公用设施维护维修由科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交由办公室,由办公室、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询价比价,提出意见报局长审批,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履行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后,局办公室组织实施。费用结算时,严格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结算,但不得突破政府采购确定的预算价,报销时附正规发票及领导签批的维修申请。凡不按审批计划超标准结算的,超出部分由具体经办人员负责;凡不经审批自行维修的一律不予核销。

13、其他费用。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住院慰问的,由经办人填写“职工住院慰问审批单”报局领导审批,费用标准为200元。

四、财务审计监督报告制度

局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负责监督检查局系统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有权纠正违反《会计法》和财经纪律现象。

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执行,具体由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人社局年办公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经费管理,规范经济活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1、坚持严格执行年度预算计划,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统筹安排使用经费。

2、严格执行省、市、县有关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审批程序。凡是涉及经费开支的票据,由经办人先在票据背面签字,再由分管领导审签,最后由主要领导审核、会签,手续完备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3、固定资产购置需要事前履行相关购置手续,经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购买、报销手续。

4、常用办公用品由财务办公室统一购买、管理,各股室按需领取,严格履行领取手续,保证正常办公需要。购买办公用品时,必须先报购置计划,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购买,否则不予签批。各股室对办公用品的使用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尤其是对办公用纸要提倡再利用,避免浪费。

5、各股室需要在单位以外营利性的文印公司打印、复印各种文件资料、维修电脑、标牌制作等涉及经费开支的事项,由各股室负责人提出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主要领导审批。未经审批的一律不予报销。

6、上级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会议及其它因工作需要下乡外出产生的差旅费,凭会议通知和领导意见,按规定程序报销。差旅费必须由本人填报并签字。

7、上级部门来人接待由财务办公室统一安排。

8、财务办公室每季度要将经费支出情况汇总一次,报告主要领导。年终将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汇总,向主要领导汇报。

篇4:街道纪工委工作职责

篇一:中北街道纪工委工作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区委和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本辖区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法规及区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情况。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检查并处理街道党员干部违*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调查处理国家公务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申诉;受理对党员干部和职工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有权对同级领导班子成员违*纪政纪的问题进行初核,并及时报告区纪委。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纪检监察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宣传工作,对党员和国家公务人员进行党风党纪、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教育。

五、会同街道党工委做好街道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

六、承办市、区纪委、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篇二:街道纪工委主要工作职责

1?监督检查本街道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和执行党内法规和上级党委决定、命令的情况。

2?监督检查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和廉政勤政等情况。

3?协助党工委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基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4?监督检查农村基层党员和干部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情况。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检查、处理本街道范围内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受理本街道范围内对党的组织、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以及党员的控告、申诉,维护党员的权利。

6?协助党工委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部署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导基层站所纪检工作;参与对党员、干部的评议、考核工作,参与对基层站所党风廉政建设、行风效能建设属地考评。

7?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教育。

8?履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承办同级党工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篇三:街道纪工委工作职责

1.全面贯彻上级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认真执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推动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认真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3.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工作制度,配合党工委做好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宣传、教育、管理工作;

4.认真落实政务公开、行风评议等各项工作,抓好机关干部作风建设及行政效能建设;

5.按规定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6.加强对纪检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认真受理、及时解决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篇四:街道纪工委委员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各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文件,贯彻纪检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

二、充分发挥个人在纪工委集体领导中的作用,按时参加纪工委会议;参与讨论研究纪工委各项工作计划、总结,对纪工委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参与讨论决定纪工委权限内的重大事项,并根据事实、情节,严肃认真地发表自己的意见。

三、密切联系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群众反映的难点及热点问题及时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党风党纪及党员的思想动态,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书记汇报,为领导决策和研究工作提供依据。

四、经常与基层纪检委员沟通情况,研究做好纪检工作的方式、方法,并对其工作给予指导,促进纪工委工作的开展。

五、在街道纪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和案件查处工作。

六、忠于职守、求真务实、身正示范、遵章守纪,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七、认真完成纪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积极配合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篇五:街道纪工委工作职责

1.积极为经济建设服务,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贯彻执行;

2.从严治党,认真检查和处理党员和党组织违*的纪律案件;

3.协助党委管好党风,维护党的章程及其他重要制度;

4.联系实际,形势多样,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

5.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做好调查研究和来信来访工作;

6.加强对本街道各党支部纪检工作的领导和业务学习及培训;

7.承办街道党委、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篇5:镇残疾人社会保障办法

*镇残疾人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解决残疾人特殊的生活困难和需求,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江苏省实施残疾人保障的办法》,结合全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使用对象是具有本镇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

第三条建立镇残疾人社会保障基金帐户,同时制定镇残疾人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规定。每年的残疾人社会保障资金额,原则上根据全镇人口总数并按人均5元的标准筹集。资金筹集的来源为镇财政补贴、市医疗救助基金、福利企业减免税资金、民政救济款、就业保障金、社会捐助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需经费,一律从镇残疾人社会保障基金帐户中列支。

第二章生活保障

第五条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由本人申请,所在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经村委会审核,报镇政府批准,优先列入五保,实行集中或分散供养。并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第六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残疾人家庭,由民政部门实施低保,且对其家庭中的残疾人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增10%。

对依靠父母抚养的重度成年残疾人(父母系多子女的),因父母年老体弱抚养困难可单独列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没有安排工作的农村被征地残疾人,直接列为城镇低保对象。

残疾人按本办法所得的各项救济金不计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

第七条年满70周岁以上的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可每月享受10元的生活补助费(已享受第五条、第六条待遇的残疾人除外)。

第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残疾人实行每月20元的定期补助(已享受第六条待遇的残疾人除外);

(1)家庭成员中有2名以上残疾人的残疾人;

(2)无父母抚养或子女供养的困难残疾人;

(3)患有重病、大病需长期服药的残疾人;

(4)长期住院的精神病患者以及中度、重度智力残的困难残疾人;

(5)残疾家庭中仍需赡养父母且家庭困难的残疾人(本人无其他兄、弟、姐、妹);

(6)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自理能力、无生活来源、需要专门人员护理的困难残疾人。

第九条对遇特殊情况发生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实行临时补助和求助。

第十条对残疾人免除“一事一议”和“义务工”负担。

第三章环境改造

第十一条有残疾人的家庭,减半收取有线电视初装费;低保对象残疾人家庭,除减半收取初装费外并减半收取月度收视费。

第十二条在实施危草房改造中,除按规定标准补助资金外,镇土管、村建部门为贫困残疾人家庭减免办证规费的50%;低保残疾人家庭减免办证规费的80%。

第十三条在改水中,对符合第二章第六条、第八条对象的残疾人家庭免收60%初装费。

第十四条对列入拆迁计划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补助标准比正常标准提高10%―15%。

第四章康复服务

第十五条残疾人在本镇卫生院就医时,凭《残疾证》免收挂号费,按规定标准减收30%的治疗费、大型设备检查费;减半收取住院费、床位费。

第十六条安装假肢、矫形器、实施康复手术等,无法支付费用的残疾人可适当给予临时补助。

第十七条低保对象家庭残疾人突发重病住院,重度精神病人长期住院治疗等,可实施临时困难救助。

第五章就业扶持

第十八条多种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确保90%以上有劳动能力、符合就业年龄的残疾人就业或稳定从业。

第十九条企业招工时,应按不低于招工总人数的1.5%的比例招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进厂。

第二十条采取举办培训班、购买培训成果、师带徒等多种形式,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在培训期间适当给予生活补贴,免收部分或全部培训费。

第二十一条积极扶持、鼓励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谋职业,优先为残疾人办理营业执照,减免征收工商注册登记费、工商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第六章教育保障

第二十二条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的杂费由学校全额减免。

第二十三条低保残疾人家庭的子女和低保对象的残疾学生,义务教育阶段的学费、杂费、住宿费由学校全免。上述对象在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含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就学的学费,在上级规定公费生标准基础上减免50%或酌情予以全免。

第二十四条对进入本科就读的贫困残疾学生一次性补助1000元,属于低保对象的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一次性补助2000元;对进入大专就读的贫困残疾学生一次性补助800元,属于低保对象的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一次性补助1500元;对进入中专(不含高中)就读的贫困残疾学生一次性补助500元,属于低保对象的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一次性补助1000元;

第七章社会保险

第二十五条凡参加大病医疗救助的低保对象残疾人以及符合第二章第八条1―6条款的残疾对象,其个人缴纳的部分全部由镇统筹解决。

第二十六条凡在企事业单位(含私营企业)和福利企业的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依法为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从事个体劳动的残疾人尚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也应主动积极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第八章社会救助

第二十七条采取“党员干部包扶”、“部门(单位)扶贫”、“志愿者助残”等措施,开展社会互助活动,帮助改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的生活状况,确保为特困残疾人服务,缓解重残人员和老年人抚养重残子女所带来的家庭困难。

充分利用春节、“全国助残日”等节日,开展形式多样的助残活动。

第二十八条对所有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提供法律援助:

(一)凡是涉及残疾人申请追索赡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及抚恤金等法律服务的,镇司法部门应优先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二)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免费代写一般的法律文本,酌情减免其代理费。

第九章补助金发放的程序

第二十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的残疾人,在申请补助金时应由本人或亲属凭本人常住户口簿和残疾人证,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残疾人救助申请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村(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镇残联、民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对批准给予定期困难补助的残疾人,镇残联、民政部门及时发放补助金额领取证(卡),收益对象凭发放的“补助金额领取证(卡)”到民政部门领取补助金。符合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定期补助的对象和已纳入低保范围特残困难户的补助金按季发放;监时性特殊困难补助金的发放(含大、中专在校残疾学生补助金)待履行相关手续批准后发放。

第三十二条残疾人定期补助金和临时特殊困难补助金的领取,必须由申请人本人领取。遇特殊情况申请人本人不能到场领取补助金的,应由民政部门将补助金送至申请人,并履行受理手续;如申请人委托他人代领的,需附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说明情况。

第十章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镇残联、民政部门应会同村(居)委会对贫困残疾人定期补助金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分别对不同对象进行走访、核查,并根据收入和康复的变化,及时停发、减发补助金。

第三十四条贫困残疾人定期救助金的发放情况实行公示制,领取补助金人员名单、发生的具体困难、救济补助金额在各村(居)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五条每年年底,镇政府组织监察、审计部门对残疾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以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镇政府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服务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可以辞退;对工作失误,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残疾人社会保障资金的应当予以严肃查处,并报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镇残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二OO六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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