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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煤副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采煤副区长负责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采煤副区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采煤副区长必须合理组织生产,保证安全生产。

岗位职责

1、在区队党政的领导下,负责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

2、负责组织召开班前班后会议,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对现场存在的各种问题,落实到班组或个人,对分管的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奖罚。

3、坚持现场跟班制度,负责严格按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的要求组织施工,抓好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4、负责搞好生产协调工作,对影响生产的各种问题,及时协调,严格制止三违。

5、做好班组长的绩效考核,并经常向区队汇报生产,安全方面的工作。

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副区长警告处分,造

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未及时组织进行采煤面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3、对本工区采煤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4、在采煤过程中,没有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

规定组织生产,采煤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5、不能保证班组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采煤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6、采煤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达不到规定要求,采煤副区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7、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工作面的安全隐患,采煤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8、决策失误致他人受害或损失的,采煤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9、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采煤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班组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采煤副区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采煤副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并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分管的班组不能够协调工作,采煤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2:运搬区副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协助区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相关的工作。

2、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3、协助区长搞好本工区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4、参加、组织本工区各种工作会议,协助区长排查工作中的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并落实解决。

5、定期参加本工区现场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生产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6、根据制定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现场落实。

7、及时汇报本工区安全事故,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对提出的整改意见、防范措施及时落实。

8、及时向区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篇3: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应积极协助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组织进行通防管理、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科长(区长)未在岗时,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应根据安排承担科长(区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3条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相应的分工。

第4条按照分工随时检查井下“一通三防”设施情况,及时进行维护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5条按照分工完成风量测定、气体浓度测量、粉尘浓度测量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6条按照分工要求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7条及时向科长(区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8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降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对本科承担的“一通三防”管理、测量等工作按照分工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12条煤矿“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的,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负重要责任。

第13条按照分工要求,未及时督促进行“一通三防”等检查,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4:通防区副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三大规程和矿各项规章制度。

2、协助区长搞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3、,协助区长排查工作中的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并落实解决,参加、组织召开矿、本工区各种工作会议。

4、定期参加本工区现场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生产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5、根据制定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材料计划严格落实,及时向区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6、按照分工要求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施工等方面严格把关。

7、积极参与制定安全事故预案并实施应急处理、救援。

8、工区区长不在岗位时,代理职权的副区长承担区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9、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制度,整改现场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10、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杜绝“三违”现象。

篇5:采掘副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区长、书记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全面负责当班的安全生产,是当班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第一的方针,按照工区的要求及时传达执行上级下达的安全指令。

三、负责当班安全生产、劳力组合和班组管理,在本工区指导下,合理组织安全生产,完成本班计划任务及各项技术指标。

四、负责开好当班的工前会,保证当班安全生产不出事故。班前会要向职工讲明当班生产计划、工作布置和安全注意事项及措施。

五、带班中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努力完成当班计划,质量符合要求,并为下班创造好生产条件,个人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

六、按时参加矿召开的班前会,及时准确地传达矿值大班人员所安排的工作。

七、加强工作责任心,坚守岗位与工人同上同下,严禁当班空岗、脱岗和提前离岗,并坚持井下交接班。

八、抓好当班工程质量的管理,支持验收员的工作。

九、每班要亲临现场,盯住重点部位,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发生事故时立即汇报调度室,并组织人员进行救灾。

十、必须坚持班中班末回报制度,及时向工区详细交待现场的安全、生产、质量等情况。

十一、做好本单位区域内“一通三防”管理工作,搞好综合防尘和瓦斯管理,杜绝煤尘堆积和瓦斯积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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