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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水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6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特指定水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水上安全技术措施

1.工作业前,必须按规定申报办理有关许可证书,并办理航行通告等有关手续。

2.未取得有效《许可证》的,或未获得港监许可的,不得擅自施工作业。

3.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应向参加施工的工程船舶、水上作业人员、潜水员进行水上或水下施工安全措施(书面)交底。

4.水上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穿好救生衣,严禁酒后上岗作业,严禁船员在船期间饮酒。

5.参加施工的工程船舶必须服从所在项目部的管理和指挥,参加现场生产调度会或安全生产会议,落实项目部制定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根据现场情况选择安排可靠的船舶避风锚地和停靠地点。

6.水上作业船舶如遇有大风、雾天,超过船舶抗风等级或能见度不良时,应停止作业。

7.必须按有关规定配置或租用水上交通船,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有船员适认证书,并指定安全管理制度,配备足够的求生设备,严禁超员、超载航行。

8.严禁在施工船舶摆动缆、牵牛缆近区作业,严禁无关人员在上述区域逗留。

9.施工作业者应按港监确定的安全要求和防污染措施进行作业,并接受港监的监督检查。

10.实施施工作业的船舶、设施需按有关规定在明显处昼夜显示规定的号灯、号型。施工作业者在施工作业期间应按港监确定的安全要求,设置必须的安全作业区或警戒区,设置有关标志或配备警戒船。在现场作业船舶或警戒船上配备有效的通信设备,施工期间指派专人警戒,并在指定的频道上守听。

11.施工作业者应及时清除其逗留在施工作业水域的碍航物体。

12.严禁施工作业者随意倾倒废弃物。

13.划定与施工作业相关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港监局或当地港监核准、公告;与施工作业无关的船舶、设施不得进入施工作业安全作业区。施工作业者不得擅自扩大施工作业安全作业区的范围。

14.施工作业结束后,施工作业者应及时向港监理提交涉及通航安全的竣工报告。

中港一航局天津港集装箱码头

三期工程(陆域回填)项目部

篇2:水上水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9年第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对福平、南龙铁路建设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福平、南龙铁路建设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以及福建省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福平、南龙铁路建设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有关工作的归口管理。

公司各现场指挥部全面负责本项目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公司的主要职责

1.制定《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完善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保证体系。

2.督促各参建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确保安全。

3.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福平、南龙铁路建设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的检查,确保各项管理活动规范有序。

第六条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本项目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2.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福平、南龙铁路建设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的检查。

3.督促各参建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确保安全。

4.重大问题及时向公司报告。

5.公司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施工单位主要职责

1.对本标段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负责。

2.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认真落实各项安保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3.接受和配合各级管理部门对本标段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开展的各类检查,及时整改检查提出的各类问题。

4.定期向公司及现场指挥部报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第八条监理单位主要职责

1.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认真落实各项安保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2.接受和配合各级管理部门对本标段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开展的各类检查,及时整改和督促整改查出的问题。

3.根据公司及指挥部安排,完成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九条定期检查制度

公司、现场指挥部、监理单位定期对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进行检查。公司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现场指挥部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监理单位每月不少于一次。

施工单位的检查不低于上述频次。

第四章检查考核

第十条公司及现场指挥部、监理单位对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情况的检查,参照《日常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实施细则(暂行)》有关程序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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