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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房四口五临边安全风险控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5

序号风险源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备注1方案设计防护质量不合格1.项目总工组织安质部有关技术人员编写“四口、五临边”的防护方案,措施中应明确防护形式和有关要求。2.方案经项目总工批准后报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专监审查,经总监签字后实施。2教育培训及技术交底安全防范意识不足1.方案经批准后,项目总工组织对项目部安质管理人员、项目部安质工程师对架子队所有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2.每天施工前,召开班前会,架子队安全员对“四口、五临边”区域施工的安全注意事项进行强调,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3“四口、五临边”防护高处坠落1.项目部安质工程师组织人员对施工区域内临边、洞口进行调查,及时全面了解临边、洞口状态,及时对出现的临边、洞口进行防护。2.“四口、五临边”防护应符合方案要求,防护完成后,架子队安全员对防护质量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项目部安质工程师对防护质量进行抽查,抽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临边、洞口区域作业。3.“四口、五临边”区域应设置安全防护,规范布设安全警示标志。4.项目部应指定专职防护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架子队安全员应每天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篇2:路基边坡防护施工安全风险控制

序号风险源安全风险控制措施风险状态评价1基坑开挖挖断管线1.开挖前项目部经理应组织安质部有关人员进行管线调查,掌握地下管线布置和走向,并和有关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2.开挖时邀请设备管理单位进行现场防护。3.当无法确定地下管线情况时,应先组织人工开挖探沟。4.监理员全程旁站。机械倾覆1.挖土机及司机进场前,项目部应对挖土机及司机资格进行报验。2.监理站安全专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挖土机及司机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符合条件时予以验收,同意进场作业。3.作业前,项目部应对司机、专职指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组织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准许上岗作业。4.项目部安质工程师应根据施工图纸、专项施工方案确定挖土机位置、行走路径等,挖土机行走的路径应平整、密实,不密实的部位应采取措施进行加固。5.挖土执行“由上而下、逐层进行”,禁止先挖坡脚或逆坡挖土。机械伤人1.挖土机作业半径范围内为警戒区域,应设隔离防护,并布设安全警示标志。2.警戒区域设专人防护,防止其他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域。3.作业时设专人指挥,司机应听从指挥。4.多台机械开挖时,挖土机必须保持安全距离。5.挖土机工作范围内不允许其他作业。6.项目部安质工程师进行日常巡查,架子队安全员旁站盯控,做好检查记录。2边坡砌筑片石、预制块滚落伤人施工时设专人指挥,施工人员听从指挥。严格按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施工。

篇3:综合办公生活区安全风险控制

序号风险源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备注1宿舍用电私接、私拉电线,使用大功率用电器1.加强检查,杜绝私拉、私接电线现象发生。2.加强检查,杜绝使用大功率用电器。2食堂就餐采购过期或不新鲜食品,烹调过程中食物未烧熟,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原料加工食品,食品储存不当,造成污染,从业人员无证上岗1.采购新鲜洁净食品。2.加工食物熟透。3.不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原料加工食品。4.食品存放生熟分开。5.从业人员持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传染病查体、分餐、配消毒设施。3管理缺陷未对特殊作业编制专项方案或方案有效性差,安全设施配备不足,危险作业无人员现场监护,安全设备设施未按规定验收,大型设备安拆单位无资质1、按要求编制专项方案2、按规范要求配足安全设施3、加强教育培训,危险作业时必须配备专人监护4、加强现场监督检查,按规范要求进行验收5、按要求选用有安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拆作业

收货部制度

篇4:人工挖孔桩施工过程中影响人身安全风险因素应对技术管理措施

安全风险因素:

(1)爆破施工产生的安全风险,主要为爆破方案不当、施工落实不当、对施工现场与周边环境安全管理不当等。

(2)高处坠落的风险,孔口围护栏安装不牢、围护高度不够、孔口作业人员未佩戴个人安全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出入孔桩的安全梯、安全绳突然断裂或脱落,挖空结束后或暂停施工时,未对井口加盖和设置防护栏,导致作业人员失足掉入孔内。还有孔内高处、地面孔口的物体不慎坠入桩孔中,导致安全事故。

(3)来自缺氧和有害有毒气体的安全风险,排风换气不及时或不充足,导致孔内二氧化碳气体含量超标,对孔内人员安全造成伤害。

(4)来自电气设备的安全风险,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不符合规范要求。

(5)坍塌:护臂施工不及时,造成孔壁坍塌,对人身造成伤害。

技术管理措施:

(1)严格按照技术交底去施工,针对不同地区、地质情况、岩层倾向、制作和周围情况设计不同的爆破方案。在离公路或周围房屋比较近的爆破区域必须采取切实有效地防飞石措施。

(2)第一,随时对桩孔锁扣距离地面的高度、防护围栏安装的牢固情况、起吊钢丝损耗或断丝情况、应急设备的就位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第二,对作业人员佩戴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情况随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必要时对违章人员按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施工人员预防重大安全事故的意识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3)施工过程中,应随时对照设计复核地质情况,如发现与设计不符时,应及时与监理、设计单位联系,由设计单位做设计变更。对于长期未施工的桩孔,恢复施工前,应采取通风换气的方法对孔内进行检查和置换,只有经过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允许作业人员进入孔内施工。

(4)电气设备应根据地区或系统要求,做保护接零或做保护接地。现场临时用电的管理及拆除必须由持有特种作业许可证的专职电工负责。配电箱应设在干燥通风的场所,其周围不得有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凡是从事于使用电气设备、工具、有关的施工作业时,必须有电工跟班作业。

(5)为防止孔壁开挖出现坍塌事故,施工过程中应对开挖后的地质情况、施工情况等信息进行动态监测。同时加强对混凝土护臂施工质量控制,确保护臂厚度、强度满足设计规定。

篇5:整建制管理风险其防范措施生产管理

一、整建制工程风险源识别分析

目前,鉴于我公司90%以上工程属于整建制管理模式。首先肯定,整建制管理模式扩大了公司的经营范围,节省了公司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投入;转嫁了部分风险,但也尚存在一定风险。由于整建制管理模式的特殊性,我们必须进行严格管理。如果不采取针对整建制管理地区的有效措施,势必会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按照历年经验和法制办案例总结分析风险如下:

1.?防范整建制工程之市场检查风险,不能脱离清包管理程序。

由于整建制工程合作对外一切经活动都是以总包单位的名义进行,对内他们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都有各自的利益,整建制队伍利用总包单位的资质、品牌、信誉等优势,对外承揽工程,并最大程度地为自己谋取利益。整建制队伍除了上交一定的管理费用给总包单位外,一切施工活动都由其自主进行,总包单位难以对其实施有效监管,一旦对外担责任时,依法应由总包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失控,会给公司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尤其是工程质量、交付期限、工程款使用、工资发放、材料款、工伤工亡以及保修保养等,任何一个环节发生纠纷,总包单位都将难辞其咎。

首先,加强项目部班子建设,人员配备要满足相对独立履行项目管理的能力,常规项目按照文件要求设置项目人员,特殊小项目至少在项目部配备上要选定一名项目经理,公司要确保所有项目经理对现场管理有处罚权。

第二、严细合同管理。从整建制协议书上把总包单位在经营前期和工程合同签订之间所有承诺和费用都注明在整建制协议书内。同时按工程进度分基础主体、砌体、架体、镶砖抹灰、水电部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按打桩、防水、保温、涂料、幕墙或门窗、钢构、机电等专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资质审查标准执行公司分包管理规定。分包队伍在签订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前坚决不能进场,否则项目经理将直接处罚整建制队伍,差每份合同罚2万。

第三、公司自行承揽工程项目要在施工前竞标审批,施工中控制月结算,强化和加大劳务月结算工作力度,公司每月定期对所有在施工程进行劳务月结算工作检查,尤其是对项目部检查和督促。各单位在劳务结算中必须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严格认真进行结算,必须实行汇签制度,分包商必须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

第四、强化施工过程中月结算,更要重点控制合同内容外的费用

第五、强化公司所有项目民管员责任制度的落实,民管员责任制是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中的一项工作,看似微小,但责任重大。通过去年的实践来看,这项工作不落实,也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去年发生的多起民工*、恶意讨薪、虚报人数多领民工费的例子,值得我们引以为戒,而且民工队中越来越多的人效仿,势必会给我们造成更大损失。今年要大力抓好这项工作,不但是亡羊补牢,而且有利于我们在麦收、秋收期间,按人数发放生活费的依据,也有利于掌握劳务队的人员结构。尤其是能及时发现大包、大清包工程中转包再分包的内幕关系,便于我们项目的管理,也便于储备优秀的施工队伍

强化对分包工程统一实行保证金制度

第六、按集团和公司要求,对分包工程或分包项目统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收取比例不得低于分包造价的5%,收取保证金可采用以下三种形式:

(1)、现金收取;

(2)、可以用当期应付的分包款结转;

(3)、也可以将拖欠的分包款转为保证金。

?2.整建制工程之资金风险

?由于整建制工程工程合同主体是总包单位,工程款收款人名义上是总包单位。但在实际操作中,多为总包单位给建设单位回票,由整建制队伍收款,该实际收款对外纳入总包单位的统一核算。对内整建制队伍则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出于自身的利益,往往不会提供详实的财务信息。如总包单位对整建制队伍的农民工工资、材料采购、设备采购等渠道和付款情况不掌握。为了对外举债,它可能会给总包单位提供比实际财务状况好得多的虚假信息,以达到总包单位为其举债的目的,而财务风险则完全由总包单位承担。

?防整建制队伍与分包人联手欺诈

?防整建制队伍与建设单位联手欺诈

?3.整建制工程之税收风险

?在会计核算上,整建制队伍和总包单位各有自己的帐目,按各自经营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整建制队伍向总包单位报送内部会计报表,由总包单位合并后统一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由于建筑业的营业税交纳时间和工程款的实际决算时间往往会出现一定的时间差,必然给总包单位的会计实务操作和纳税申报等带来困难。而整建制队伍为了达到少缴税金甚至不缴税的目的,它会尽可能地增大支出、隐瞒收入,甚至不惜伪造、毁灭会计凭证和资料。一旦被税务部门发现偷税、漏税问题,将由总包单位承担这种税务风险,遭致经济上和信誉上的双重损失。

?二、建筑业整建制工程经营诉讼实务分析

1.整建制工程经营之债务负担

一般而言,在整建制工程经营中,容易出现的债务形态有以下几种:一是与工程发包方间因履行施工合同所生之债;二是与材料商因履行材料购销合同所生之债;三是与雇佣人员因劳务费给付、人身损害赔偿所生之债;四是整建制队伍与总包单位因履行“整建制工程协议”所生之债。前三种债务形态为整建制工程经营关系中的对外负债,第四种债务形态为整建制工程经营关系中的对内负债。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整建制工程经营关系中的对外负债,总包单位要么承担直接的支付责任,要么承担连带给付(或赔偿)责任,且外部债权人往往都会直接向总包单位追责。可见,在对外负债场合,总包单位的担责风险机率几乎为百分之百。即便总包单位可以依据“整建制工程协议”向整建制队伍启动追偿程序,但在这一诉累中,总包单位的实体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护和补偿,必然受到整建制队伍的经济状况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整建制队伍携款潜逃,或者因故丧失支付能力,最后只得由总包单位自己埋单的不幸遭遇也不在少数。毕竟,这种分包形式是违法的,自然不会收到法律保护的。

应该说整建制工程这一法律现象在建筑业中是普遍存在的,也是在市场形成初期相关制度不健全、监管措施不规范、不到位的附带产物。随着法律规范的完备和监管措施的落实,整建制工程经营这一与市场经济所倡导的公开、透明、公平、规范和秩序格格不入的怪胎必将最终走入死角。目前,在实务操作中,一般认为有必要结合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义务相统一等民法基本原理,对分析、解决此类问题会有所裨益和帮助。

2.整建制工程经营诉讼主体之确定

准确确定诉讼主体,是化解整建制工程经营纷争、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也是正确处理整建制工程经营实务的难点所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涉及整建制工程经营个案处理中的诉讼主体确定时,应按照下列不同情形分别确定。

(1)在对外负债场合,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为工程施工需要以总包单位(或工程项目部)名义对外负债时,诉讼主体当然为总包单位;

第二种情形是为工程施工需要以整建制队伍(或整建制工程个人)名义对外负债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可知,整建制队伍(或整建制工程个人)和总包单位同为诉讼当事人。

(2)在对内负债场合,则一般应依据“整建制工程协议”进行处理,即“整建制工程协议”的签约当事人为诉讼主体。

?3.整建制工程经营之法律责任

建筑业整建制工程经营行为虽不被《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所接受,但是,因签署整建制工程协议、实施整建制工程经营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仍应按照《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整、处理,

整建制工程当事人亦应依法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1)如前所述,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若整建制队伍以总包单位名义对外负债,显然应由总包单位承担直接的给付责任;若整建制队伍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而所付债务,整建制队伍与总包单位极有可能成为共同被告而承担连带责任。

(2)若整建制工程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整建制工程协议”因故被确认为无效,则整建制工程双方应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3)根据《建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若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所订立的施工合同无效并给建设单位造成了损失,该总包单位与使用其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对建设单位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该被整建制工程的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则建设单位也有过错,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4)施工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是承揽工程和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法定先决条件。因此,对于建设工程竣工前施工方未取得相应资质的,由于承包合同违法性的瑕疵不能弥补,施工合同应确认为无效,合同的签订各方应承担过错责任。?

(5)以被整建制工程单位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工程款如何结算及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取决于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建筑业的整建制工程经营中,被整建制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着巨大的商业风险和司法诉讼风险,有时甚至是赔了信誉还赔钱,实在是得不偿失。同时,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致使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不一定有能力拿到工程,而能够拿到工程的人往往自己又没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公司。于是,有资质的建筑企业与有能力拿到工程的人便通过整建制工程经营形式,并以交纳一定数额管理费来找到双方利益的结合点,从而去实现它们所追求的的“双赢”。因此,建筑业的整建制工程经营在短时间内还会有相当大的市场空间,那么,如何控制、防范这种风险便显得尤为重要。

五、整建制工程经营行为的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

总体上讲,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我们在实务操作中只能(也是必须)策略性的将整建制工程各方的责、权、利进行合理分配并尽量使其明确、具体,以便在因产生纠纷而不得不寻求法律救济时有据可循,将可能的风险责任降到最低。在实际操作中,重点应从以下几点入手:

第一,要完善整建制工程经营的方式、明确法律责任。合作前,各方必须将对方的经营环境、负债情况、经济纠纷进行全面了解、分析评价。总包单位对整建制队伍的技术力量、资金实力、管理水平要进行考察评定。整建制队伍要对总包单位的经营状况,资质水平、经济实力进行调查分析,在相互了解,充分信任,责任明确的基础上方可进行合作。

第二,要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内部监管、控制措施。总包单位对整建制队伍在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应视同自己的分公司一样,对施工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控,从施工组织、材料购进、款项使用、安全措施、工资发放、事故处理等具体环节入手,让监管不留死角,不让整建制工程人有任何可乘之机,以消除整建制工程可能带来的风险隐患。尤其整建制队伍对外签订合同、向外举债等重大事项,都必须经总包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特别对资金的进出和流向,更要严格把关、控制,尤其是举债资金必须要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进度监督使用,防止资金的挪用和抽逃,把财务风险降低到最低。

第三,要统一会计记账标准,规范会计核算,防范税务风险。对整建制工程工程的收支情况,应纳入企业财务统一核算。由总包单位设立总账,整建制队伍设立二级明细账,按总账编制会计报表,统一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能以合并会计报表的形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整建制队伍组织施工的工程,应定期进行财务清查。

第四,总包单位最好还应委派懂施工技术、懂材料采购、懂财务流程的专业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对项目施工情况等适时进行贴身监管。这当然应以不影响正常的施工作业和日常经营管理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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