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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措施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5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本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及我公司在类似工程中的经验,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制定了以下安全管理措施。

一、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公司各级领导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坚决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生产放在重点议事日程上,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规定。

2、建立健全并全面贯彻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岗位安全责任制,根据工程性质、特点、成立三级安全管理机构。

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每周召开一次会议,部署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和改善安全技术措施,具体检查各部门存在安全隐患问题提出改进安全技术问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严格控制工人按安全规程作业,确保施工安全生产。

安全值日员,每天检查工人上,下班是否佩戴好帽和个人防护用品,对工人操作面进行安全检查,保证工人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及时检查安全存在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3、安全技术有针对性、现场内的各种材料施工设计,须按施工平面图进行布置,现场的安全、卫生、防水设施要齐全有效。

4、要切实保证职工在安全条件下进行作业,施工在搭设的各种脚手架等临时设施,均要符合国家规程和标准,在施工现场安装的机电要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严禁带“病”运转。

5、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坚持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应系好安全带,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要高置安全色标、标语或宣传画,随时提醒职工注意安全。

6、严肃对待施工现场发生的已遂、未遂事故,把一般事故当作重大事故来抓,未遂事故当成已遂事故来抓。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做到“三定一落实”,并在做到抓一个典型,教育一批的效果。

二、?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省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执行。施工企业各级领导,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逐级建立安全责任制,使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成为全体职工的自觉行动。

2、建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包括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各项技术组织措施,创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3、建立严格的劳力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公司劳力管理制度,劳力由劳工科统一安排。新入场的工人接受入场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三、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对新进场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上岗安全教育,特殊工种安全技术教育(如架子、机械操作等工种的考核教育),变换工种必须进行交换工种教育,方可上岗。工地建立职工三级教育登记卡和特殊作业,变换工种作业登记卡,卡中必须有工人概况、考核内容、批准上岗的工人签字,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活动教育。

2、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开工前由分公司技术负责人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问题项目负责人、施工员及全体职工进行详细交底,分部分项工程由工长、施工员向参加施工的全体成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

3、建立安全生产的定期检查制度。企业在施工生产时,为了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堵塞事故漏洞,防患于未然,须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检查工作,基础上部每周定期进行一次,班组每日上班领导检查。要以自查为主,互查为辅。以查思想查制度、查纪委查领导、查隐患为主要内容。要结构季节特点,开展防雷电、防坍塌、防高处堕落、防中毒等“五防”检查,安全检查要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边检边改并做好检查记录。存在隐患严格按“三定一落实”整改反馈。

?4、根据工地实际情况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及时进行讲评,强调注意事项,表扬安全生产中的好人好事并做好班前安全活动记录。

5、施工用电、搅拌机、钢筋机械等在中型机械及脚手架、卸料平台要挂安全网、洞口临国防护设施等,安装或搭设好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验收,验收合格方准投入使用。

6、建立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制度调查处理伤亡事故,要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事故和责任者要严肃处理。对于那些玩忽职守,不顾工人死活,强迫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造成伤亡事故领导行,一定要给予纪律处分,严重的应依法征办。

一、支撑体系安全管理措施

本工程支撑体系采用扣件式双排钢管脚手架搭设。制定了支撑体系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及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1、一般要求

(1)建筑登高作业(架子工),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架子工的徒工必须办理学习证。在技工带领、指导下,非架子工未经同意不得单独进行作业。

(2)架子工必须经过体检,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晕高或高度近视以及不适合于登高作业的,不得从事登高架设工作。

(3)、正确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必须着装灵便(紧身紧袖),在高处(2m以上)作业时,必须佩带安全带与已搭好的立、横杆挂牢,穿防滑鞋。作业时精神要集中,团结协作、互相相应、统一指挥,不得翻爬脚手,严禁打闹玩笑、酒后上班。

(4)、班组接受任务后,必须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领会脚手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研讨搭设方法,明确分工,并派1名技术好、有经验的人员负责搭设技术指挥和监护。

(5)、风力六级以上(含六级)强风和高温、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高处露天作业。风、雨、雾、雪过后进行检查,发现倾斜下沉、松扣、崩扣要及时修复,合格后方可使用。

(6)、脚手架要结合工程进度搭设,搭设未完的脚手架,在离开岗位时,不得留有未固定构件和不安全隐患,确定架子稳定。

(7)、在带电设备附近搭、拆脚手架时,宜停电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作业时,脚手架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最小安全操作距离不得小于《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8)、各种非标准的脚手架,跨度过大、负载超重等特殊架子或其他新型脚手架,按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批准的意见进行作业。

(9)、脚手架在搭设到高于在建建筑物顶部时,里排立杆要低于沿口40~50mm,外排立杆高出沿口1~1.5m,搭设两道防护栏,并挂密目安全网。

(10)、脚手架搭设、拆除、维修必须由架子工负责,非架子工不得从事脚手架操作。

2、材料

(1)、本工程采用双排钢管扣件式脚手架,由公司搭架专业组搭设。

?采用有出厂合格证明、无变形、裂缝的扣件和48MM直径壁厚3.3的钢管。

(2)、扣件:采用可锻造铁制做的扣件,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I5831-1995)的规定。扣件使用前进行质量检查。

(3)、脚手板:可采用钢、竹材料两种。

(4)、安全网:严禁使用损坏或腐朽的安全网。

3、基本要求

(1)、搭设前应清楚障碍物、平整场地、夯实基土、做好排水,根据脚手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的要求,基础验收合格后,放线定位。

(2)、垫板宜采用长度不少于2跨,厚度不小于5cm的木板。

(3)、脚手架应由立杆(冲天)、纵向水平杆(大横杆、顺水杆)、横向水平杆(小横杆)、剪刀撑(十字盖)、抛撑(压栏子)纵、横扫地杆和拉接点等组成,脚手架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在允许施工荷载作用下,确保不变形、不倾斜、不摇晃。

(4)、承重的满堂脚手架、立杆的纵横向间距不得大于1.5m。纵向水平杆(顺水杆)每步间距不得大于1.4m。檀杆间距不得超过750mm。立杆底部应夯料,设置垫板。

(5)、满堂脚手架应设登高措施,保证操作人员上下安全。

(6)、步距应控制在2m以内,必须高于2m时,应有技术措施保护。

(7)、采用剪刀撑保护脚手架的稳定性。

二、支撑体系脚手架拆除安全管理措施

1、拆除现场必须设置警戒区域,张挂醒目的警戒标志。警戒区域内严禁非操作人员通过或在脚手架下方继续施工。地面监护人必须履行职责。

2、仔细检查吊运机械包括索具是否安全可靠。吊运机械不准搭设在脚手架上,应领立设定。

3、如遇强风、雨、雪等特殊气候,停止进行脚手架的拆除。夜间一般应停止拆除作业,除特殊情况并经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拆除。拆除中应具备良好的照明设备,配备监护人员。

4、所有高处作业人员,应严格按高处作业规定执行和遵守安全纪律、拆除工艺及方案要求。

5、建筑内所有窗户必须关闭锁好,不允许向外开启或向外伸挑物件。

6、拆除人员进入岗位后,先进行检查,加固松动部位,清除步层内留的材料、物件及垃圾块。所有清理物应安全输送至地面,严禁高处抛掷。

7、按搭设的反程序进行拆除。即密目安全网---题脚板---防护栏杆---搁棚---斜拉杆---连墙杆---大横杆---小横杆---立杆。

8、不允许分立面拆除或上下二步同时拆除(踏步式)。认真做到一步一清,一杆一清。

9、所有的连墙杆、斜拉杆、隔离措施、登高措施必须随脚手架步层拆除同步进行下降,不准先行拆除。

10、所有的杆件和扣件在拆除时应分离,不允许杆件随着扣件输送地面,或两杆同时拆下输送地面。

11、脚手架内必须使用电焊气割工艺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特殊工种的要求和消防规范执行。

12、当日完工后,应仔细检查岗位周围情况,如发现留有隐患的部位,应及时进行修复或继续完成至一个程序、一个部位的结束,方可撤离岗位。

13、输送至地面的所有杆件、扣件等物件,应按类堆放整理。

三、土方开挖:

土方开挖分两次到位,预留0.3M用人工开挖清底,以免铲齿扰动桩头,开挖时,桩头位置应事前设好标记,以免铲齿破坏桩头,梁基槽、积水坑、水池待清底完成放线后利用人工开挖。

基坑监测:1、主要监测内容为:周边坡顶位移、周围建筑等周边建构筑物的变形;2、周边20米范围内、建筑物均应设置沉降观测点,每个项目不少于2个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可适当增加。3、基坑监测预警值为;a、支护结构最大水平位移大于开挖深度的1/200,水平位移连续3天不小于2㎜/d,且不能收敛;b、地面沉降达30mm;c、边坡底部或周围土体出现可能导致剪切破坏的迹象;4、监测结果应及时反馈,以便调整设计及施工方案,确保基坑及周边环境的安全;

在土方开挖过程中,为防止土质滑坡,应尽可能减轻场地上的集中荷载,同时不得在雨天施工。如果一旦发现土方滑坡及围护结构水平位移出现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施工,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坑内堆土、砂袋等方法解决。并报告建设、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及时反馈有关监测结果,以便及时调整方案。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后,并确保能保证安全施工时方可继续施工。以下为土方开挖的注意点:

1、勘察现场,了解现场地形、地貌、地下埋设物、地下阻碍物及运输道路情况,将施工区域的障碍物拆除、清理。先用白灰粉撒出各栋基础的外界线,采用W50反铲挖掘机挖掘。

2、为防止超挖和保持边坡坡度正确,机械开挖至接近设计坑底标高或边坡边界,预留30-50CM厚覆盖土层等待基础施工时用人工开挖和修坡。并应特别注意机械挖土时不能碰撞管桩,防止损坏管桩。

3、挖土时注意检查坑底情况,如有异常应及时汇报,并进行探查处理。

4、弃土应及时运出,如需临时堆土或留作回填土,堆土坡脚至坑边距离不小于5M。

5、为防止坑底扰动,基坑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尽量减少暴露时间,及时通知勘察和设计部门进行验槽以便进行基础工程的施工。

四、塔式起重机

(一)装置安装安全管理措施

1、塔式起重机的安装必须编制专项安装方案,安装人员须持证上岗。

2、认真勘察地形及进场路线。

3、认真做好对塔机的防腐除锈及润滑工作。

4、上岗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交底、持正上岗。

5、安装期间,严禁喝酒,工作精力集中,不得打闹开玩笑。

6、严禁向下抛物件,使用的工具要抓紧,防止下来伤人和伤设备。

7、不得在吊物下、起重臂下等危险区域停留。

8、非施工人员末经现场指挥人员同意,不得进入作业区域,以防事故发生。

9、检查各金属结构的焊缝及疲劳状况(主要受力部位)。

10、检查绳索、电器设备、制动器的安全可靠性。

11、设置安全警戒区域,并由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12、起板过程应由专人负责指挥,禁止多头指挥。

13、起板前须检查确认绳进滑轮槽,各部位置正确到位,夹轨器夹紧,增加的压重部位,结合部的紧固等情况应可靠。

14、起板前,须检查起重臂头部与塔身的固定是否接触,各部绳索、滑轮是否都在位。

15、起板结束应进行试运转及检查调整各部位的紧固及间隙情况,以确保起板后的正常运行。

(二)、塔式起重装置加节安全管理措施

1、风力在4级以上时不得进行顶升、安装、拆卸作业。作业时突遇风力加大,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将塔身固定。

2、顶升前必须检查液压顶升系统各部件的连接情况,并调整好爬升架滚轮与塔身的间隙,然后放松电缆,其长度略大于总的顶升高度,并紧固好电缆卷筒。

3、顶升操作的人员必须是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专业人员,并分工明确,专人指挥,非操作人员不得登上顶升套架的操作台,操作室内之准一人操作,必须听从指挥。

4、顶升作业时,必须使塔机处于顶升平衡状态,并将回转部分制动住。严禁旋转臂杆及其他作业。

5、顶升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停止,待故障排除后方可继续进行顶升。

6、顶升完毕应检查各连接螺栓有未按规定的预紧力矩紧固,爬升套架滚轮与塔身应吻合良好,左右操作杆应在中间位置,并切断液压顶升机构电源。

(三)、塔式起重装置运行操作安全管理措施

1、塔吊整体安装或每次爬升后,均须经规定程序验收通过后才可使用。

2、起重机必须有安全可靠的接地装置。

3、工作前应检查钢丝绳、安全装置、制动装置传动机构等,如有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应予修整,经试运转确认无问题后才能施工。

4、操作工应持证上岗,应由持证的指挥工实施指挥。

5、禁止越级调速和高速时突然停车。

6、当机构出现不正常时,应及时停车,将重物放下,切断电源,找出原因,排除故障后才能继续工作,禁止在工作过程中调整或修检。

7、必须遵守“十不吊”等有关安全规程。

8、爬升操作时,应按说明书规定步骤进行。

9、工作完毕后应把吊钩吊起,小车收进,所有操作手把置于零位,切断电源,锁好配电箱,关闭司机门窗。

(四)、塔式起重装置拆除安全管理措施

1、塔式起重机的拆除须编制专项拆卸方案,拆卸人员须持证上岗。

2、设置安全警戒区域,并由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3、检查各工作机构的润滑及紧固情况。

4、检查各金属结构的疲劳状况和连接状况,

5、检查起重、变幅机构的刹车装置,必要时进行调整。

6、检查塔机的吊索及辅助吊索具的可靠性。

7、转台后部增加规定的压重或攀绳,并夹紧所有夹轨钳。

8、放起重臂时必须先将吊钩放到地面。

9、准备倾倒塔身时,必须将起重臂头部与塔身固定牢靠,塔身下方不得站人。

10、塔身放倒后,必须分段垫实后再进行解体。

11、运输时注意托架车的调整紧固及塔机转台支腿的绑扎固定,防止自行脱出,钩物伤人;将基础吊放平,以免运输中超高。

12、塔机拆除过程中应有专人负责指挥,禁止多头指挥。

(四)明火作业管理

1、电焊(气割)操作工必须持有合格操作证并持有明动火审批条方可上岗操作,并应严格按本岗位有关的安全操作规范、规程的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2、电焊机要有完整的保护外壳,接线柱处应有保护罩。现场使用的电焊机应设有可防雨、防潮、防晒的机棚,并配有消防用品,做好防触电,防高空坠落、防火、防爆安全防范措施。

3、焊接钢、铝、锌、锡等有色金属时,必须在通风良好的地方进行,焊接人员应戴好防毒面具或呼吸滤清器。

4、严禁在运行中的压力管道,装有易燃易爆品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

5、雨天不得露天电焊,在潮湿地带作业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铺有绝缘物品的地方并穿好绝缘鞋。

6、电焊(气割)作业时,氧气和乙块发生器放置应分别距离5米以上,乙块发生器应有防止回火安全装置,操作点应与可燃物保持10米以上距离,高空作业要事先将下面的可燃物移走或用非可燃物遮盖。

7、移动电焊机应切断电源,不得用拖拉电缆的方法移动电焊机,若焊接中突然停电应立即切断电源。

8、作业后,清理现场、灭绝火种、切断电源、锁好电闸箱、消除焊料余热后方可离开,确保安全。

9、认真学习熟悉掌握电气知识(电气安全操作规程)。

五、临时用电管理措施

1、电工必须持证上岗,应全面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施工现场用电搭设。

2、按项目部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用电技术措施进行安装、使用、维修和拆除。

3、电缆干线应按用电规范尺寸要求,采用埋地、沿墙壁、电杆架空设置,露出地面部份要用安全防护套管,牢固可靠。电源线路严格按TN-S系统“三相五线制”搭设安装,开关箱、施工机具设备误码重复接地,电气绝缘良好,列老化、破损,做好防雨防尘工作。危险部位应挂警告标志牌,配电箱线路应设分路标记,严禁用其它金属代替保险丝,照明灯具应按规范挂设,严格与现场低36V安全照明区分。

4、在电气安全防火工作面,配电房应做到防火、防雷,禁止烟火,配置砂箱和绝缘灭火器(干粉灭火器、12II灭火器)。

5、电工个人安全防护,在检修电气线路,机具设备装置时,应先切断电源,悬挂停电警示牌,严禁带电作业,操作中必须使用绝缘鞋、手套等电工绝缘工具。

6、经常巡视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用电情况,及时发现立即整改施工用电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并作巡视维修记录,确保安全用电。

7、电工未经批准不准离开施工现场。

篇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报告制度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报告制度

一、工程开工后,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有关人员认真研究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确定该工程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填写“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报告清单”,报子公司、区域公司的技术部门、安全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二、组织方案论证后,项目经理部负责填写“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备案报告”,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审核表、论证资料、监理批准记录等资料一起报送给子公司、区域公司的技术部门、安全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备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编制、审核、论证,要按照中建六局有限公司《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和《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进行。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完成后,项目经理部要编写“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简要总结报告”,报送给子公司、区域公司的技术部门、安全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四、由中建股份公司承接、工程局负责实施的项目,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资料,由项目执行单位报送工程局科技部、安全部、项目管理部备案,工程局科技部、安全部、项目管理部负责按股份公司管理规定报送股份公司对口管理部门,或工程局委托执行单位直接报送股份公司相应管理部门。

五、由工程局承接、子公司或区域公司负责实施的项目,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资料,由负责实施的子公司或区域公司报送工程局科技部、安全部、项目管理部备案。

六、由子公司承接的项目,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资料,由项目经理部报送子公司技术部门、安全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七、各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报告制度,子公司、区域公司及事业部主管领导和部门负责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篇3: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局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我局所有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并提交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部门备案。

第四条各单位应成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以下简称专项方案)审查小组,小组成员至少5人,由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施工技术、安全、质量部门的技术人员组成。

第五条专项方案编制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及企业管理制度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六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加强专项方案的管理。

1、子公司所属工程项目的专项方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并审核后,报子公司专项方案审查小组审核,子公司总工或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实施。专项方案应在子公司备案。.

2、局分公司(事业部)所属工程项目的专项方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并审核后,报分公司(事业部)专项方案审查小组审核,工程局授权分公司(事业部)技术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实施。专项方案应在分公司(事业部)备案。

3、子公司用工程局资质承揽项目的专项方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并审核后,报子公司专项方案审查小组审核,工程局授权子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实施。专项方案应在子公司和工程局备案。

4、当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要求工程局所属项目的专项方案由工程局审批时,由子公司或分公司(事业部)技术负责人组织专项方案审查小组进行审核,工程局审批通过,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实施。专项方案应在子公司或分公司(事业部)、工程局备案。

5、工程局用总公司资质承揽项目的专项方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由工程执行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专项方案审查小组审核,工程局审批通过,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实施。专项方案应在执行单位和工程局备案。

第七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除按本办法中第六条的规定外,必须组织政府专家库中专家论证。对一些特殊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先组织工程局专家(不少于5人)进行论证,专项方案完善后,再组织政府专家库中专家论证。

第八条专项方案应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项目经理应组织生产人员严格按批准后的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第九条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条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组织有关人员并会同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一条专项方案实施过程中,必须加强检查。各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项目管理、安全部门应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项目经理应组织技术、生产、安全、质量负责人加强检查。

第十二条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施的情况,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信息,必须进行信息反馈,按编制审核程序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建立专项方案备案制度,批准实施的专项方案应在单位技术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安全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实施过程中,当与国家、地方的规定要求不一致时,应执行国家、地方的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工程局原《关于加强落实"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技术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中建六科[2005]222号)废止。

附表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核表(样表)

附表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表(样表)

附表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清单(样表)

篇4:风电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风电场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废止。

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

篇5:超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规程

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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