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站职工奖惩实施细则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客运站职工奖惩实施细则

编辑:制度大全2023-11-15

  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增加职工责任感,树立良好的雷山汽车站形象,加强车站平安建设,促进企业发展。经职工大会讨论,一致同意制定本站奖惩实施细则如下:

  一、奖励方面

  1、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超额完成车站下达的生产任务的,车站应按适当比例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可参加年度先进评比。

  2、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时纠正制止,检举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或险情。表现突出的,车站应予以奖励,并报上级部门。

  3、在各项活动,专项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社会好评,因好人好事先进事迹受来信表扬的,车站应给予奖励。

  二、惩罚方面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作下岗处理。

  1、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发生事故的。

  2、违反车站安全管理规定,违规操作,发生事故被追究责任的。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禁毒政策的。

  4、违反财务制度,收钱不给票,不如实交清票款,有挪用公款行为的。

  5、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作待岗学习3个月处理,待岗学习期间只发生活费300元。

  1、违反站务作业,发现违规车辆出站的。

  2、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离岗、旷工,消极怠工,连续三个月末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3、违反车站创建文明窗口规定、服务态度粗暴,旅客来信举报,被新闻单位、媒休曝光的。

  4、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法》被拘留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全年年终奖金和年终评比。

  1、有违反第(一)、(二)其中一项的。

  2、有违反国家政策受党政处分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月奖金。

  1、当月末完成生产任务的。

  2、当月有违反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规定一次的。

  3、当月病假7天、事假3天、旷工一天以上的(包括“本数”)。同时扣发缺勤工资。

  4、迟到、早退、脱离岗位达3次以上的(包括“本数”)。

  5、发生服务质量投诉责任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6、不按“十不准”规定报班、调派发车的。

  7、不按“六不准”规定放行出站的。末亲自上车检查,清点人数的,2次以上的(包括“本数”)。

  8、售票、验票有超员发车的。

  9、违反车场管理规定,车场秩序混乱,发生堵车事件的。

  10、属于下岗、待岗期间的。

  11、无故不参加车站安全学习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月效益工资的50%。

  1、无故不参加车站会议[安全学习会缺席按第(四)规定处理]、大扫除以及组织活动的。

  2、当月无故不着站服、佩带上岗证3次以上的(包括“本数”)。

  3、当月迟到、早退、离岗、脱岗两次的。

  4、不认真把关检票、放任旅客进出的,不认真检查旅客行包,造成“人、行包”漏检3次以上的(包括“本数”)。

  5、对车站范围喊客、拉客行为视而不见,不予制止,造成不良影响的。

  6、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基础档案,抽查有不合格的。

  7、不严格按照站务操作规范作业,记录资料不规范,不完整的。

  8、不按规程使用办公机器、设备,造成损坏或不能正常运行的。

  9、后场管理未按规定进行开包检查,登记的。

  10、下班不关电炉、不关门窗、不关空调的。

  11、职工内部在车站公共场所发生吵架、斗殴的。

  12、未曾做到随脏随扫,脏、乱、差被整改的。

  13、查车时未亲自上车清点检查的。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月效益工资的20%。

  1、不严格把关,检票进站台,放任旅客进出,造成人、行包漏检2次以上的。

  2、当月发生迟到、早退、离、脱岗一次的。

制度大全网-www.qiquha.com-,为您精心编辑整理本文,转载与引用请注明出处。

  3、上班时间吃零食、干私活、带宠物、带小孩、聚集聊天的。

  4、售票、检票、开单、结算发生差错两次以上的。

  5、当月无故不着站服,不配戴上岗证2次的。一次的按罚款20元处理。

  6、下班时不关灯,关电、关火的。

  7、有意浪费车站水、电及办公用品的。

  三、本细则以外的违规行为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篇2:驾驶员安全行车考核奖惩制度

  第一章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交通安全管理,避免交通违章,积极预防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对公司驾驶员、车辆的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公司驾驶员、车辆安全管理考核机制,特制定本考核奖惩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各部门、驾驶员、车辆日常安全管理。

  第三章 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公司驾驶员、车辆管理制度。

  第四章 一般规定

  发生违反公司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属我方责任的交通事件且损失低于10000元(含)者定为一般交通事件,发生人身重伤、车辆丢失等我方责任的交通事件或损失超过10000元的交通事件定为重大交通事故。

  第五章 责任划分

  一、公司车辆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车辆负责人、驾驶员进行培训、驾驶证取证、车辆保养、定检、损坏维修、购买车辆保险、保险索赔等工作。

  二、公司车辆管理部门负责驾驶人员资质、交通违章、车辆配置常用工器具、车辆应急物品、车辆卫生、日常培训等检查监督工作,是车辆安全管理监督部门。

  三、各分公司分别是本部门车辆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是考核实施细则在本部门的直接执行者。

  第六章 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部门考核实施细则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要求,应对驾驶员进行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通过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增强职工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提高遵守交规的自觉性,避免交通违章,积极预防交通事故,联系相关部门,定期进行车辆保养、定检,及时进行损坏维修、购买车辆保险等工作,及时进行车辆技术档案和有关台帐的建立、管理和监督。未按要求完成或未按时完成上述工作,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对责任部门进行处罚。

  二、公司各个部门对本部门车辆负责人、驾驶员具有直接管理责任,如车辆发生刮擦、碰伤、翻车、严重损坏及严重交通事故,责任部门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因管理不力导致本部门出现交通事故,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对发生交通事故部门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条 车辆驾驶人考核实施细则

  驾驶员应模范地遵守交通法规,共同维护好交通秩序。驾驶员要做到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如存在下列行为,一经发现,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严禁酒后开车,发现一次,处以罚款500元,予以辞退;

  二、严禁超速行驶(高速公路不高于90km/h,省道不高于60km/h,乡村道路不高于40km/h,山区道路不高于30km/h),发现违反规定一次,处以罚款200元;

  三、严禁开斗气车,发现一次,处以罚款100元;

  四、严禁疲劳驾驶,发现一次,处以罚款100元;

  五、严禁将机动车交给非内部驾驶证人员驾驶,发现一次,处以罚款200元;

  六、未经批准,公司车辆不得借予本公司之外的人员使用,一经发现,处以罚款500元;

  七、遇大雨、大雪、大雾、沙尘暴等恶劣天气时,应尽量不出车或少出车。未经主管领导批准,强行出车者,给予警告处分。

  八、驾驶员无故不参加安全培训和例会者,一次返款200元;

  九、根据公司准驾制度,行车时车辆驾驶人必须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行车证、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证件材料,如因忘记携带,被交管部门处理,主要责任由车辆驾驶人个人承担;发现手续不全,强行出车被交管部门处理,全部责任由车辆驾驶人承担;

  十、驾驶人驾驶车辆超限超载2次者,到公司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写出检查及保证书;

  十一、因疏忽大意,导致车辆被盗,车辆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条重大交通事故处理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经公司办公会确定考核结果,年度安全目标考核不因事故后的处罚而免除。

  第五条 奖励办法

  一、对遵守交通规则,一年内无任何交通事件,经公司办公会确定给予一定奖励;

  二、提前预见危险,并及时提醒驾驶员注意,避免事故发生,经上报批准,进行适当的奖励。

  第四条 检查与评价

  一、本制度由公司技保处负责检查本考核细则的执行情况。

  二、本制度由公司技保处部负责解释。

  三、本制度通过实践不断修改、完善。

篇3:汽车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交通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交通系统各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审批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做到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经费保障,人员到位,设施齐全。

  第五条 各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鼓励和支持各单位进行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生产管理先进技术,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六条 对发生重特大生产事故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事故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各单位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生产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安全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机构或指定部门负责安全工作,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各单位在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三)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安全形势,防范各类事故发生,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问题。

  (四)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推广应用安全管理新技术,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组织安全检查活动,督促安全隐患整改。

  (六)做好"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的各项安全工作,保障安全。

  (七)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八)查处重特大安全事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九)组织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做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的各项工作。

  (十)定期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

  第十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有关行业管理机构应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及时向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及上级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和生产事故,同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海事管理机构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1、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管制度和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

  2、负责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监督检查船舶的船员配备、持证、适任、值班等情况。

  3、负责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工作。负责船舶登记管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和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监管管理工作。

  4、负责运输船舶的安全监管工作和船舶的进出港签证。

  5、负责通航水域安全监管工作,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加强安全巡查。

  6、建立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督促港航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7、负责水上通航秩序管理,组织开展水上安全检查,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

  8、负责航道、锚地、安全作业区、施工作业区等区域的现场安全监督和秩序管理。维护水上游览区、水上体育竞技活动区的现场通航秩序。

  9、监督检查辖区码头、泊位安全状况,监督辖区锚地、航道、调头区、泊位水深情况。

  10、现场监督检查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情况,处理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违法行为。

  11、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及现场监督。

  12、负责助航标志的监督管理。

  (二)航运管理机构

  1、负责水路运输单位安全资质的审核把关工作。

  2、负责水路运输单位的安全监督工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查处重大客、货运输事故。

  3、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监督检查。

  (三)运政管理机构

  1、负责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建立运输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制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3、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和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做好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资质审核、运输车辆安全资质审查和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的源头管理工作。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研究安全生产情况,并提出相应措施。

  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竞赛活动,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整改事故隐患。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处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7、做好"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的道路运输安全工作,保障运输安全。

  8、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定期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工作业务培训。

  9、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对车辆的静态管理和动态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发生。

  10、维护汽车站秩序,监督汽车站做好"三品"检查和消防安全工作。

  11、及时填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统计报表。

  (四)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管理机构

  1、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2、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

  3、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三项人员考核(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查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受理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五)公路(含高速公路)管理机构

  1、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2、监督检查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公路施工单位的施工标志、警示标志、绕行标志或修建临时便道,以保证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安全。道路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要求。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

  4、公路养护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证公路、公路桥涵及各类公路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5、定期对养护的公路桥梁进行检查。公路桥梁经检测荷载等级达不到原标准的,应当设置明显的限载标志,并及时进行维修和加固;经检测发现公路桥梁严重损坏影响通行安全的,应当设置禁止通行和绕行标志,并及时采取修复措施。

  6、公路标志、标线应当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对损坏的公路标志,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更换;因技术等原因无法按时修复、更换的,应当设置临时公路标志。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制度。每年度交通主管部门应与所属单位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加强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基层单位、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工作人员。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安排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宣传、安全培训、安全奖励等方面的经费,并纳入年度单位财务预算。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部门应配备专用电话、传真机、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交通工具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第十五条 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实行安全例会制度。

  各单位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对客运驾驶员每周一次例会、货运驾驶员每月一次例会。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会议记录制度。其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会议主持人、会议议题、议定事项和到会情况等。

  第十八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应对辖区内交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安全检查分为综合性检查和专项检查两类,检查方式为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行政领导检查与专家检查相结合以专家检查和评价为主,检查的主要内容为查管理、查制度、查落实、查现场、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每半年应组织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重大活动、重要时段、根据上级要求或视情节进行专项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性检查,每周至少进行一次专项检查,重点部门每天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 安全检查实行登记制度,其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项目、检查部位、隐患情况及要求等。

  第二十一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当时不能整改的,要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要下达《停业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并由安全检查负责人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检查人员应通知行政审批部门撤销其原审批。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安全检查所发现的隐患,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被检查单位应向检查单位写出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书,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应当向检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按重新规定的期限完成整改。

  接到被检查单位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书后,检查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复查后仍有安全隐患的,给予停业等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实行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制度。其内容包括:上级检查单位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复印件、安全隐患整改负责人、整改措施、整改投入的资金、整改效果以及整改扣的具体监控(管理)负责人等。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要依法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清正廉洁,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五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核准、许可、认证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第二十六条 实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制度,逐级考核。安全工作考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

  对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合格的单位要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安全生产考核按《河南省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标准》执行。考核实行1000分制,900分以上为优秀,900分至800分为合格,80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参加"安全生产月"等安全活动,做到组织领导落实、活动方案具体、保障措施得力,活动效果明显。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重视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各种安全信息。

  安全信息包括:安全工作总结(春运、黄金周、重大活动、安全生产月、专项治理等)、事故报表、安全教育培训、典型材料、简报等。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档案,并实行专人管理。

  安全档案内容包括:本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情况、安全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情况、安全会议情况、安全活动情况、安全奖惩情况、安全文件、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等资料。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技术特性。

  第三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坚持定期教育和日常教育相结合、专项教育和普及教育相结合、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相结合。安全宣传教育覆盖面不得低于95%,确保培训教育效果。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接受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安全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记录制度。其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举办单位、学习内容、人员签到册、考试试卷及考核成绩等。

  第五章 举报与奖励

  第三十六条 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件地址,受理举报人的举报。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受理举报时应将举报事项、时间、地点、可能存在的危害和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清楚。

  第三十七条 群众举报的事项,要及时核实和处理,核实和处理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被举报单位要认真整改举报事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查处部门。

  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在受理举报后10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八条 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要严格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单位和社会泄露举报人情况。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单位或人员,由交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举报范围包括:

  (一)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四)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

  (五)发生重、特大事故后,事故单位或者有关人员破坏、伪造事故现场,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六)其他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 对举报的事项经调查属实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给予举报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奖励。

  第四十一条 举报事项调查属实的,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金。

  举报者凭本人有效证件到指定部门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奖金,代领人应出示本人和举报者的有效证件。领取奖金的期限为一个月,逾期不领的,按无人领取处理;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领取的,须出具相关证明。

  对同一事项的举报只奖励一次,奖励对象为首先举报者。

  第六章 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单位无力抢救时,应当立即请求就近的救护、医疗单位及有关部门救援。

  严禁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上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应在2小时内上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事故的,应在4小时内上报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应在6小时内上报省交通厅。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

  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亡人数、事故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事故具体情况调查清楚后,书面补报事故的详细情况。

  第四十四条 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有关人员应赶赴现场,调查事情情况,汲取事故教训,制定预防事故措施。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汲取不放过)"原则分析事故原因,查处事故责任人,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整改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重特大事故的责任追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

  3.21 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3.21.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对车辆、船舶的具体要求。

  本规定适用全区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本规定引用的法律标准:《道路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

  3.21.2道路安全管理

  1)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以保证道路交通安全。

  2)严禁超速行驶、无证驾驶、疲劳驾驶、违章超车、违章停车、夜间违章使用灯光、违章超载、酒后驾驶、逆向行驶及驾乘两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违章行为。

  3)严禁无《道路经营许可证》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运、货运、汽车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和驾驶员培训。严禁无《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严禁货运农用车、农用三轮车、三轮摩托车等非客动车辆营运载客。

  4)农机部门要加强对拖拉机(变型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整治。

  5)对事故多发地段,公路管理部门要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标线,健全公路路口信号灯或让行标志。

  6)交通运输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严禁疲劳驾驶,严禁技术性能不符合要求的营运车辆参加营运,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输。

  7)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的监管,对严重违反交通法的司机和车主要停止或取消其驾驶资格,并通知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停止或取消其营运从业资格。

  8)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要求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严格遵守。开展交通安全"四进"活动,即:交通安全进村、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加强和提高车主、业主.、驾驶员和群众的遵纪守法意识和文明交通素质。

  3.21.3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1)水上交通的船舶必须严格遵守《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确保水上交通安全。

  2)严禁船舶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严禁短途无证客船运输、非客船载客运输。严禁船舶带病运行。严禁船舶恶劣天气营运和冒险航行。

  3)取缔无船舶证书、无船名、无港藉标识的船舶。打击"三无"船舶非法运输。

  4)渡口设置单位必须遵守《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按规定办理《渡口设置许可证》、《渡口登记证书》、《渡口检验证书》和《渡工(船员)证书》方可从事渡运。严禁无证渡运。

  乡镇船舶必须遵守《江西省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实施细则》,同时乡、镇政府必须建立、健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5)水上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管,整治水域通航环境,严禁占用航道捕捞、养殖、采砂、淘金等行为。

  6)取缔非法滩涂造船,及时打击新出现的非法滩涂造船场点。

  7)水上交通安全执法检查的是"四客一危"船舶;客船(客班船、短途客船)、高速客船、渡船、旅游船。危险品运输船。

  检查内容:

  (1)有关船舶证书是否齐全、合格有效、船证相符。

  (2)船舶是否超载乘客。

  (3)船舶是否在核定的航线上渡运。

  (4)船员证书是否合格有效、人证相符,船舶配员是否符合规定。

  (5)船舶经营资质,是否按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

  (6)是否超载运输。

  (7)加强对水上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以强化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技能。散装液货船人员应通过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殊培训,持有《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方准上岗作用。

  3.22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

  3.22.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具体内容。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旅游景区。

  3.22.2 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应制定景区安全责任制,明确规定领导、部门、员工各自的岗位安全职责。

  3.22.3 建立景区安全检查制度;进行以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法规政策的情况、景区安全管理、安全条件、存在的隐患等方面的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对各级领导、部门、员工落实安全责任制、安全培训、岗位安全技能方面进行检查;

  2)对景区的环境、标志、安全设施方面进行检查;

  3)由企业领导组织采用座谈分析、项目对照的方式对企业的安全机构、人员、职能、制度、经费投入等安全管理效能,进行全面系统检查,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效能。

  4)除每日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外,每年应定期进行2-4次群众性大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

  5)开展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检查要有台帐记录。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排除。

  3.22.4 制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企业员工包括各级领导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后方能上岗工作,安全教育工作按《安全培训教育规定》的要求进行。特殊工种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考试合格后执证上岗。

  3.22.5 景区内有潜在危及游客安全的地域、通道要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在危险地段要安置防护设施以保证游客的安全。

  3.22.6 景区内的缆车、高架索道等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并应经常检查保养,确保安全运转。

  3.22.7 要制订突发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可能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制订相对应的援救措施。景区内应备有常用应急药品,以便能及时为游客提供帮助。

  3.22.8 景区必须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对景区进行经常性的巡查,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管理部门。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隐患,确保景区安全。

  景区环境必须清洁、干净,及时清除旅游垃圾,保护景区不被人为污染

篇4: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奖惩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驾驶员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强化公司内部管理,起到表彰先进,鞭策落后的目的,确保公司的服务方针和规章制度的顺利贯彻执行,使安全生产、客运、服务质量得以保障。提高乘客的满意度,打造公司良好的服务形象,制定此制度。

  第一条 考核奖惩对象

  公司各部门、管理人员、驾乘人员

  第二条 全员缴纳岗位安全责任金

  公司员工按标准足额缴纳岗位安全责任金,缴纳标准:公司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1000元;安全管理第二责任人800元;安全管理第三责任人500元;安全科其他管理人员300;驾驶员1000元;乘务员500元。

  第三条 本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的评比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2、注重安全管理实效的原则;

  3、坚持考核结果与经济奖惩和人员使用挂钩。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

  1、为确保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最大限度的发挥任期目标考核的功效,公司成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各岗位人员的考核工作。

  考核组组长:公司主要负责人

  考核组副组长:分管安全的负责人

  考核组成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2、年度目标考核周期:当年度1月1日-12月31日,每年组织两次考核,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

  3、考核计分:考核组根据日常管理中掌握的情况对照公司与各部门、各岗位人员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逐项打分,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每年只考核一次,日常安全工作情况取两次考核平均分值加上指标考核分值即为年度考核最终得分。

  4、考核等级确认:考核组考核后得分要被考核人签字确认,经考核组最后确定考核等级,考核得分为95分以上的可评为先进部门或先进个人,考核得分为90分的为合格,9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条 奖惩办法

  (一)被评为先进的部门,进行通报表彰。对评为先进的个人全额退回安全责任金,继续聘用并给予所缴纳安全责任金1/2的奖励;

  (二)对考核为合格的部门不奖不惩,个人继续聘用,退回个人安全责任金;

  (三)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部门通报批评,个人不能完全兑现目标,实绩较差,大家认可度低的人员,在分清原因的前提下可采取扣除所缴纳安全责任金、换岗、降职和责令辞职等措施。对不在处罚之列,但小错不断的人员予以诫勉,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达到防微杜渐的作用。

篇5:交通安全奖惩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落实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调动全体员工安全生产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加强交通管理,杜绝交通事故,实现全厂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贯彻重奖、重罚的原则,坚持联职、联责的考核原则,对在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者给予重奖,对发生事故及违章违纪者加大处罚力度,以提高各级领导、车辆管理人员及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三条 厂及各有车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厂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厂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厂公布的专职驾驶员,必须与厂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

  第六条 每周一上午(一小时)为全厂交通安全日,各有车单位应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驾修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和安全活动,并认真填写安全活动记录。

  第七条 各有车单位必须按时组织驾驶员和车辆参加年审,保证参审率达100%,合格率达100%。

  第八条 厂实行“准驾证”制度。厂公布的专职驾驶员必须经安监室考试合格后,发给策划部盖章的“准驾证”方可持证上岗;无本企业“准驾证”人员,严禁驾驶本厂车辆。

  第九条 厂行政部负责对各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条 实行万公里行车安全奖:不发生轻微及以上交通事故,每行车1万公里奖励驾驶员100元。有车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厂安监室人员每万公里奖励50元。

  第十一条 交通安全专项奖:交通安全管理优秀工作者,发现和消除重大隐患及对交通安全工作作出突出成绩者,年终总结评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二条 事故等级的划分

  一、轻微事故:是指一次轻伤1至2人,或财产损失机动车辆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辆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重伤2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1人以上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五、死亡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

  六、轻伤、重伤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鉴定标准执行。

  七、财产损失:是指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

  八、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能冲抵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事故等级的核定及责任的认定

  一、事故等级的核定及责任的认定以当地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四种。

  二、财产损失以当地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为依据计算。

  三、厂内发生交通事故,由行政部、安监室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分析、认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如果发生人身方面的事件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罚,发生因造成财产损失定性为一般事故以上进行专题处理。属于电力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安全生产奖惩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一、发生轻微事故

  全部责任者:负激励50分

  主要责任者:负激励30分

  同等责任者:负激励20分

  次要责任者:负激励10分

  领导责任者:负激励5分

  责任单位:负激励1分

  二:发生一般事故

  全部责任者:行政记过至开处厂籍处分

  主要责任者:行政记过至开处厂籍处分留厂察看1-2年处分

  同等责任者:警告至开处厂籍处分留厂察看六个月至1年处分

  次要责任者:警告至行政记过处分

  主要领导责任者:负激励100分

  次要领导责任者:负激励50分

  责任单位:负激励10分

  三、发生重大事故

  全部责任者:行政记大过至开处厂籍处分

  主要责任者:行政记过至开处厂籍处分

  同等责任者:行政记过至开处厂籍留厂察看1至2年处分

  次要责任者:警告至开处厂籍留厂察看6个月至1年处分

  主要领导责任者:负激励150分

  次要领导责任者:负激励100分

  责任单位:负激励30分

  四、发生特大事故

  专题处理

  五、对无本厂“准驾证”人员私自驾驶本厂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除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外,厂还要参照本规定从重处罚;对私自外借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的专职驾驶员,除事故发生的费用全部自理外,厂还要参照本规定从重处罚。

  六、对酒后驾驶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本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负激励100分。

  一、酒后开车者。

  二、月内违章罚款,累计超过三次者。

  三、受吊扣执照一个月以上处分者。

  四、擅自将车辆停放在宿舍区域或过夜者。

  五、不按时参加年审者。

  六、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违章记分满12分者。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负激励50分。

  一、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者。

  二、不按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出入大门者。

  三、节假日不按规定将车辆钥匙交单位实行集中保管者。

  第五章 厂内机动车辆违章处罚规定

  第十八条 酒后驾驶厂内机动车者,吊销驾驶执照待岗一个月。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责任人负激励15分。

  一、无证驾驶厂内机动车者。

  二、将厂内机动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者。

  三、未经批准将厂内机动车开出厂区者。

  四、违反厂内机动车载人规定者。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责任人负激励10分。

  一、驾驶厂内机动车超速超载行驶者。

  二、驾驶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厂内机动车行驶者。

  三、驾驶厂内机动车没关好车门者。

  四、驾驶厂内机动车时饮食或有其它妨碍安全行为者。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报告行政部及安监室,并积极协助处理,如有故意隐瞒,参照本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安监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并经厂职工代表团长联系会议审议通过,正式颁布执行,原有关安全奖惩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