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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考核办法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4

为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任务的完成,经乡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2013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目标任务及考核办法明确如下:

一、目标任务

1.按应参保人数,参保缴费率应达90%,5月10日前完成全年参保缴费任务。(详见附件)

2.保证符合条件的60岁以上享受待遇人员养老金发放率达100%。

3.认真组织资格认证并在资格审验证上盖章,每半年一次,对各行政村组享受待遇人员以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稽核抽查。

4.进一步搞好政策宣传,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深入人心。

二、责任分工

各村支部书记为本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第一责任人,各村驻村干部负责协助、指导本村完成参保缴费工作任务。

三、考核办法

由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考核,从目标管理、参保缴费和上报享受待遇人员死亡信息等方面综合考核,根据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工作经费。

1.参保缴费工作经费:工作经费按实际缴费人数1元/人,其中5月10日以前实际缴费率在90%以上的奖励1.5元/人,实际缴费率在85%-89%的奖励1元/人,实际缴费率在75%以下的取消工作经费。

2.上报享受待遇人员死亡信息工作经费,根据各村每月实际上报人数确定,标准为20元/人。参保缴费和上报享受人员死亡信息工作经费主要补贴给各行政村。

四、考核奖惩

1.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全乡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考核得分计入全乡综合目标管理考核结果。

2.按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参保人数,依照考核评分结果,从高到低依次排名,并通报全乡,对参保率在75%以下的单位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3.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各村进行稽查。出现享受待遇人员死亡漏报或迟报的,每漏报1人,扣所在村工作经费400元;每迟报1例按每人每月扣所在村100元,迟报3个月以上视同漏报处理。

篇2:某城乡建设用地项目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规划引导,控制规模。挂钩试点项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申报、统一实施。建新地块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地块总面积。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新地块选址应避开地质灾害等危险点,并与城乡规划、乡村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协调,确保项目区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二)集约利用,优化布局。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三)群众自愿,先建后拆。挂钩项目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做到依法报批,先建后拆,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项目实施过程中,农民意愿发生变化的,按照复垦多少验收多少的原则,相应核减城镇建新区使用的挂钩周转指标,不搞大拆大建和强拆强建,切实做到项目实施前农民自愿、实施中农民同意、实施后农民满意。

二、实施模式

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安置”原则,村、组充分征求群众意愿,确定建新区地址,实行统规统建。由乡人民政府和项目涉及村两委负责组织完成新区住房建设和拆旧复垦工作。农户根据家庭人员情况按《省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自行选择户型,并提交自愿参与挂钩项目申请书、签订统规统建协议书。

由群众推荐群众代表组成村建房委员会,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和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情况下,采取委托方式,由有成功经验的投资建设单位为群众代建。农户与委托代建单位签订房建合同,农户缴纳拆旧复垦保证金和按建房进度缴纳一定比例的建房款至村建房委员会并委托乡财政所代管(比例由代建单位、村建房委员会、农户集体协商)。

房建价格由代建单位、村建房委员会共同协商,并明确代建单位和农户的有关权利义务(形成书面材料交乡人民政府政府)。项目所有手续完善后,乡人民政府和村两委组织代建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规划和基本建设程序,完成房建和附属设施建设工作。

三、用地政策

(一)拆旧复垦。申请参与挂钩项目的农户必须全部拆除旧宅一切建筑物并复垦。

(二)拆迁补偿。凡农户原有旧房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按要求拆除复垦后,政府将按照相关政策给予适当补助。对建新区被占地农户涉及的房屋、土地、青苗及其附作物乡人民政府按照现行国家征地政策进行补偿补助。

(三)建房用地。在项目调查摸底阶段,要积极引导农户节约集约用地,集中修建住房。农户拆旧建新用地面积根据《省实施办法》规定,按照农村家庭户籍人口计算,人均建房用地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人均综合用地(含配套的农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标准核定。

四、资金来源

增减挂钩项目农户房屋建设和拆旧复垦资金由农户自筹和相关政策补助解决。乡人民政府根据县上相关文件,待农户拆旧复垦验收完毕后根据农户拆旧建新置换的土地增量给予一定补助(具体政策以相关文件为准)。

对符合条件的农户还可以享受相关政策补助:属于地质灾害搬迁安置对象的,按规定给予地灾搬迁补助;属于异地扶贫安置对象的,按规定给予异地扶贫安置补助;属于危房改造安置或新农村风貌整治对象的,按规定给予危房改造或风貌整治补助;属于民政优抚对象或残疾人的,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助。

相关补助资金由乡财政部门负责统筹整合,挂钩项目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后,乡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兑现给符合条件的农户。

五、实施程序

项目经批准后,由乡人民政府和项目村两委组织代建单位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实施。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须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项目实施完成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验收,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后依法使用挂钩结余指标。

六、工作职责及机制

乡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主导、国土搭台、部门联动、统筹规划、整合资金、整体推进”的总体工作机制,并成立领导小组和十个工作组(附件1、2)。如遇人员变动,换人不换岗。

七、考核奖惩

乡人民政府把实施挂钩项目列入年度重点督办事项,实行严格的督查考核制度。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各工作组进行检查,工作进展缓慢、弄虚作假的,限期予以整改;损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众集体*的,予以全乡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部门、工作人员,乡人民政府予以全乡通报表彰和奖励。

篇3: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

篇一: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

(一)研究拟定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建筑业、市政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简称“两规四建三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负责中心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负责冷水滩城区(含凤凰园经济开发区,下同)勘察、市政工程测量;指导全市县城规划、建制镇规划、村镇规划及其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研究制定城市发展规划,承办城镇总体规划审查报批的有关工作;参与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性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三)负责冷水滩城区建筑市场与建筑工程的执法监察。

(四)指导全市的小城镇建设与管理;负责管理中心城市建设;负责冷水滩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建设与维护、道路挖掘审批。

(五)负责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参与、指导风景名胜区的审定报批及规划、建设管理。

(六)指导和管理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和管理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建筑(含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筑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规定并监督执行;组织直辖市建设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组织拟定全市具体实施办法、管理办法;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造价、标准定额的实施;调查和发布全市工程建设地方性材料季节调差报告。

(八)负责统一管理全市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工程咨询单位、招标投标代理机构、检测试验单位、质量监督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规划设计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查报批。

(九)负责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指导城市综合开发的竣工验收。

(十)负责制定全市勘察设计咨询、装饰装修行业的发展与规划,加强勘察设计、装饰装修行业的市场管理,组织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设计水平;负责指导和拟定规划建设各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建设科技项目攻关、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利用和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指导和管理技术引进工作,管理行来成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十一)负责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冷水滩城区规划建设方面规费的收取,并加强管理;负责全市建筑行业和市本级市政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筹集和管理城市维护资金、建设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检查督促各项资金使用情况;指导监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财务管理、核算和内审工作。

(十二)组织和领导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建党务、政治思想教育;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人事劳资、纪检监察、法制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群团工作;指导全市规划建设各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全市土建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规划建设行业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市规划建设系统行业教育的发展规划;指导和组织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

(十三)负责全系统的行业统计并指导行业协会、学会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建设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篇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县的有关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检查督促实施;指导和管理全县建设行政执法、执法监督以及建设监察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县建设项目档案工作。

(二)指导和管理全县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申报、施工许可证发放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县城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包括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小区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建筑物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等;参与制定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参与编制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负责县城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和规划管理工作,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临时用地、临时建设、城市雕塑和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和审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规划设计市场管理、主管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组织对城乡规划实施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四)指导和管理县城建设和村镇建设;指导和管理县城供水节水、排水、燃气、市政设施、园林、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指导和管理城市管线工程建设和城市雕塑设计及建设工作;指导和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县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生物多样性工作;指导和管理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五)指导和管理全县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和管理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

(六)组织实施工程建设行业规范、规程、标准设计。组织编制并管理全县建设工程估算指标、概(预)算定额、工程费用定额、工程劳动定额、工期定额,负责对工程建设造价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勘察设计咨询、招标投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施工和安装、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与检测、县城建设、市政公用事业、房地产开发与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资质或资格初审报批与管理;负责建筑行业生产与应用及企事业单位资质初审报批与管理。

(八)指导和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行为;负责全县勘察设计咨询、建筑施工、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监理的行业管理;指导和管理全县有形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督全县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全县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指导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管理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负责编制全县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建设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推广,指导实用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十)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十一)组织编制城区建设资金计划;管理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财会及内部审计工作。

(十二)研究制定全县建设系统各类人才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管理全县建设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全县土建专业及集体建筑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初、中级技术职务和全县建设行业技师任职资格申报的组织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的各类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资格、从业和执业资格的申报初审、注册、认证管理的组织工作;负责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鉴定申报工作。

(十三)抓好局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抓好机关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公开化。

(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篇三: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

(一)制定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建设、工程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房政管理、市政公用事业、广告业、城镇监察与管理、勘测设计咨询业、装饰装修业、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改革方案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城乡规划建设,综合指导全县城镇管理,负责城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编制、修订、审查、报批和实施;负责管理城乡测绘、城乡勘测测量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并指导全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和各类专业规划。

(三)负责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监察工作;负责全县城镇供水、气、燃气用具经营管理、市政工程管理(办理挖掘证、占道证、广告许可证、排水许可证、城市路灯)和广告业务及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指导城镇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镇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负责城镇环境综合治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城区道路管理工作;负责城镇垃圾污水处理工作;负责城镇防洪设施建设工作。

(四)负责指导全县城乡房地产产权产籍、房政和房地产行业和物业管理工作,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和规范房地产市场;负责并指导全县城乡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全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五)主管全县风景名胜区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城镇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全县县级以上风景名胜区重要建设项目定点和设计方案审查。

(六)指导和管理全县村镇建设;负责全县城镇建设规划的编制、修订、审查、报批和实施;承担全县小城镇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基本建设(含重点建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项目)的实施、协调;承担县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八)主管全县建筑业;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和室内外装饰装修市场准入、工程监理及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文明施工、施工安全,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草拟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规定并监督指导。

(九)主管全县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和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开工审批和招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和管理。

(十)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四川省定额以及行业标准定额;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十一)负责制定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实施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负责指导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工作。

(十二)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企事业单位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内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协调全县建设系统的招商引资工作,以及劳务输出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全县城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十四)负责全县村镇建设工匠资质从业的培训管理;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和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报批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建设行业协会、学会的工作。

(十五)负责局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劳动工资、财务、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党群和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行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六)负责建设系统企业改革的组织实施和维护稳定工作。

(十七)督促建设系统企业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工作。

(十八)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篇四: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事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城建监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及开发利用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其他工程和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各区县城乡规划工作。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房改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属机关住房保障办法和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核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全市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全市房地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本市的房地产业务进行指导;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房屋登记管理及指导各县房屋登记工作;负责本市房产测绘管理;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屋租赁、城市房屋拆迁、危房鉴定、白蚁防治的管理。

(五)承担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级标准和定额以及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种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本市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开工审批;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含招投标代理企业、监理企业)入泸和个人从事建筑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对外工程承包及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建筑业协会和建筑业企业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设计、开发、建筑、园林、造价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和年检初审。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会同市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全市防空地下室建设进行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监督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八)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拟订全市村镇建设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公用设施建设以及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组织省级重点镇规划评审和报批。

(九)拟订城镇建设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责任;承担城市供水、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城建档案工作。

(十)起草地方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规化、建设、保护和管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审;负责各类城市公园总规、详规、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审批;参与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线管理;负责临时占用绿地、城市树木移植砍伐的审批;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预伴混凝土和预伴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研项目攻关、新技术的开发、科研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十二)负责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建筑管理、房屋装饰装修、房地产、勘察设计等方面的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区县进行城建监察工作。

(十三)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涉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行业交流和合作。

(十四)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篇五: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并指导、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与发展工作;负责推进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级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

(三)负责全市房地产业管理。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拟订全市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全市城镇住宅建设工作;负责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管理、直管公房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负责代征本行业税费工作。

(四)负责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行业各类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指导监督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的实施;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组织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负责和指导全市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监督全市城镇体系规划和全市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负责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核和审批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实施管理;负责本市勘察测绘、规划设计行业的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负责城市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指导检查县(市、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监督、检查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设计任务书的报批工作。

(七)负责全市城乡建设;指导和监督全市(市区除外)城镇市政和公用事业及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的建设管理;负责燃气行业管理;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及其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审核;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等工作;负责全市市政和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等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八)拟订全市建设科技、人才发展规划;负责建设行业各类执业资格的报考及注册工作;推广应用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墙材革新,推进建筑节能减排;负责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及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强制性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贯彻执行;指导行业参与人才和智力的引进,组织行业学术交流。

(九)负责市政府投资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工作。

(十)开展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方面的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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