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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区级科技项目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是区科技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获得区财政科技经费资助的项目。

第四条项目管理包含项目组织、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等环节。

第五条无资金资助的区级科技(指导性)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区科技局负责区级项目的组织管理。

(一)根据区科技发展规划、科技政策和产业政策,向社会公开征集的科技项目源,衔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结合制定并发布《市科技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二)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负责项目的立项、下达,监督、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负责项目的验收,完成项目的统计和档案管理;

(三)会区财政部门及时划拨科技经费;

(四)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事项;

(五)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科技项目合同,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接受区科技局及相关部门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接受并配合区科技局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所进行的项目评估和绩效评价;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五)真实填报项目执行情况,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完成相关统计工作;

(六)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依法及时取得知识产权。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八条申报单位依据区科技局编制和发布的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填写项目申报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

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

(一)在市范围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与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

(二)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相应的研究基础和资金投入能力;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及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四)负责人和实施(依托)单位具有良好信誉,无不良信誉记录。

第四章项目评审

第十条项目评审由区科技局组织。项目评审实行区科技局组织预审、联合相关部门集中会审、特聘专家团队专业评审“三审联动”。30万元以下项目由区科技局组织相关专业人员预审,30~50万元以上项目由区科技局联合相关部门会审,50万元以上项目实行专业评审。

第十一条项目专业评审按计划种类、专业领域分组进行,每组原则上由5位专家组成。邀请专家应包括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技术专家要求由同学科或同技术领域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项目评审专业人员由区科技局从市统一的专家信息库中遴选确定。

第十三条专家及参与评审人员对评审内容和结果承担保密义务。专家与评审项目存在有可能影响公正性关联的应回避。专家在咨询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列入科技不良行为记录,并实行一定的惩处措施。

第十四条各单位及各类人员均不得向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故意引导专家的咨询意见,不得伪造、修改专家意见,并对咨询专家的具体意见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项目立项

第十五条区级项目的立项,由区科技局报区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二年,最多不超过三年,对超过三年的,应特殊审核,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七条实行项目公示制度,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实行项目报告、项目抽检和后补助、后监管制度,不断改进项目审批与监管效能。

第六章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区财政科技经费资助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项目,实行专项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实行项目动态监管制度。因发生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因故无法按计划执行、项目考核指标需要调整或因不可抗拒因素中止等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区科技局。

第二十一条实行科技信用承诺与“黑名单”制度。申报单位应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凡有以下情况的,一律列入科技信用“黑名单”,并予以网上通报,5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科技项目。

(一)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合同书内容;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填报《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表》等科技统计报表;

(三)项目规定完成截止期后不按期申请验收;

(四)在项目申请、实施和验收等方面有弄虚作假行为;

(五)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第七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实行验收与绩效评估制度。对50万元以下项目主要实行后补助、后奖励和集中验收评估。对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项目实行单项验收与专题评估。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形式分为会议验收、函审验收两种。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项验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市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市科技项目合同;

(三)市科技项目工作总结;

(四)市科技项目技术报告;

(五)市科技项目经费决算表;

(六)其它相关附件。

第二十五条会议验收和函审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技术专家由区科技局在专家库中选取。

第二十六条验收专家组应以项目合同约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七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总结结题”、“不通过验收”三种。

第二十八条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六个月内再次申请项目验收。第二次项目验收的结论仍为“不通过验收”的,按项目中止处理。

第二十九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技术或市场等原因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的,按区科技局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建立项目公共档案。区科技局相关科室将《市科技项目验收证书》以及电子文档和项目资料一套存档,作为项目执行情况评估、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科技项目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事项按有关法规和办法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原《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篇2:某区转型升级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千企升级创新转型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工业企业转型升级项目管理办法》、《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为规范专家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区千企升级扶持资金支出的工业企业转型升级项目和科技项目的专家评审工作。主要包括:新兴产业重大产业化、新兴产业关键技术研发、新兴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技术改造、新产品产业化、智能工业、节能循环经济、产业集群、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进步奖等项目的评审,科技项目中期检查及上级各类科技项目申报的预评审。

二.评审组织

根据申报项目类型分别由区经信局、区科技局统筹协调并组织项目评审,由区经信局、区科技局业务科室具体组织实施,评审结果报区政府备案。

三.评审要求

工业企业转型升级项目和科技项目由专家评审委员会实施评审。

1.专家评审委员会构成。根据申报项目类型分别由区经信局、科技局分管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区财政局分管领导或业务骨干,评审专家等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方式确定评审专家人数,网评专家5~7人、会评专家3~5人,专家评审委员会中各职能部门人员比例不得超过专家数量的60%。

2.专家库构成。由区经信局、区科技局根据项目评审类别和需要在全国范围内选定专家并建立专家库,专家经公示后报区纪委、监察局备案。

3.专家资格要求。评审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审意见;熟悉被评审项目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本领域或行业的特点与规律;从事被评审项目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4.项目评审专家确定。遵循回避原则,对有可能影响项目评审公正性的专家实行回避;遵循专业互补原则和客观公正原则,评审专家由专家库中随机抽签确定。

四.专家评审费

专家评审费用参照国家、省、市相关部门标准执行,对区外专家按规定报销交通费和食宿费。项目评审费用由工业企业转型升级项目和科技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评审监督

为保证评审公正、公平,由区纪委、监察局对专家的遴选、评审过程、评审结果的保密以及评审经费的使用等全过程进行监督。

六.责任追究

项目评审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故意引导专家的评审意见。评审人员对参评专家名单、评审过程、专家意见等负有保密责任。对违反评审纪律的企业,取消评审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网上通报;对违反评审纪律的专家,按规定从专家库中剔除并在网上通报;对违反评审纪律的部门工作人员,由区纪委、监察局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七.本规定由区千企升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篇3:建设项目审批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规范收费管理,根据《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服务规定》、《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税、费、基金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单位(或个人)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直至取得产权证明的过程(以下简称“建设过程”)中,依法须缴纳的税金、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专项资金的征收或监管。

第三条建设过程中须缴纳的税金、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专项资金,须在申请征地手续、施工许可证和房屋产权证时,分三个环节在统一缴费窗口缴纳。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服务性收费,由具备服务资质和收费资格的服务机构(包括提供服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服务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自行收取。

第四条各部门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征收或监管的所有缴费项目如下:

(一)用地环节: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用地管理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水利建设基金。

(二)报建环节:土地交易契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白蚁预防费、工伤保险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价格调节基金、育林基金、三同时保证金。

(三)产权环节:房产交易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园林绿化赔偿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

第五条上述项目的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和计费方式均按省市相应政策规定执行,如省市政策对上述审批环节的收费项目有所增减,或收费标准等有变更,我县将按政策同步调整,并在缴费窗口及时更新收费公示。

第六条建设项目审批和缴费按以下程序进行:

1.征地环节收费项目按国土部门征地报卷要求收取。

2.县政务服务中心结合各部门行政审批职能,分别制定报建和产权环节的联合审批表。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建设进度分别在建设和房产局窗口领取联合审批表,报相关部门审批;

3.各部门签署审批意见,核定本部门需收取的缴费金额,并按联合审批表的格式要求注明核定费用的相关基础数据(如计费面积等);

4.县财政局窗口对各部门核定费用进行审核和汇总,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出具缴款单;

5.建设单位(或个人)到统一缴费窗口交费后,凭缴费单据领取施工许可证或产权证。

第七条本办法规定的统一缴费项目包括了行政审批过程中可能涉及的、需征收或监管的所有项目,各部门须根据建设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只能对实际产生收费事实项目收费,未发生的不得收费。任何部门在行使本办法范围内的行政审批职权时,不得就统一缴费项目单独收费;除有收费依据的证书工本费外,不得附带收取其它费用。

第八条统一缴费项目须按政策足额缴纳,并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全面落实相关减免、优惠政策;其中监管性质的资金须按政策及时足额发放或返还。需鼓励发展工业或其它项目投资建设,按相关政策,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给予扶持或奖励。

第九条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服务性收费须按政策要求收取。提供服务的机构须与建设单位(或个人)签订服务委托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严禁服务机构只收费不服务,或通过不执行政策规定必须达到的服务标准而降低收费,制造恶意竞争。严禁行政审批部门利用职权指定服务机构,强制建设方接受服务;严禁将相关服务性收费捆绑到统一缴费环节收取。

第十条县政务服务中心、县监察局、县物价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负责对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收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和单位,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对违法违规经营的服务提供单位,将及时记入诚信档案,并依法采取惩处措施;对违规收费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长县政发〔2008〕4号、长县政发〔2010〕22号及县内其他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收费政策一律废止。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4:某乡镇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民建房,严格执行集镇和村庄建设规划,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市2014年农民建房管理工作要点》和《省村庄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一、农民建房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规划先行的原则。农民建房选址应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2、节约集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和增量,充分利用现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坡建房。

3、一户一宅的原则。一户农民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一处符合面积标准的宅基地。

4、先批后建的原则。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的住房,必须做到先批后建,挂牌持证动工,未经批准不准动工建设。

二、申请审批条件

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申请建房,用地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无房户,没有住房的农户;

2、危房户,原有住房经有资质的机构鉴定为D类危房且无其它居所;

3、少房户,农业户籍人口人均住房面积不足30

篇5:某农村税收流动服务管理办法

为了适应征管综合配套改革的需要,规范、强化税费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流动服务组岗位设置及其工作职责

坚持国地税深度融合的理念,实行国地税联合征收工作机制,国地税分别安排专人组成农村税收巡回联合征收小组,负责除龙舟坪镇以外十个乡镇集中征收工作,双方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一办公场地共同为纳税人服务。

流动服务组基本职责:受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发售及代开;各项涉税申请;税法宣传、咨询服务;有关涉税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传递等工作。具体岗位职责如下:

(一)组长岗

1.负责流动服务组各项工作的部署、督导、协调及与其他科室业务衔接工作,遇重大事项及时报告本部门领导;

2.负责流动服务工作的日程安排、办公地点的落实;

3.负责税收票证的复核及税费资金的收取并按日存入税款账户,按日与纳税服务综合岗对账,确保票款相符;

4.负责流动服务组人员的日常生活安排;

5.负责纳税咨询、税法宣传及纳税争议的处理工作,并随时做好相关记录;

6.负责记载并报告本组工作开展情况及其人员的工作状态、考勤等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纳税服务综合岗

1.负责税务登记申请受理工作;

2.负责纳税人的各类纳税申报资料的受理、审核、录入工作;

3.负责延期申报、延期缴纳、减免税、停歇业、注销、非正常户、简并征期、退税及其他涉税审批事项资料的受理、审核、登记、录入、传递等工作;

4.负责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征收开票、汇总、报解、销号;

5.负责税收票证的领取、保管、填用、结报工作;

6.负责按规定开具《房产、土地权属变更纳(免)税证明单》、《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资源税管理证明单(乙种)》等;

7.负责代扣代缴、代征税款的统计及相关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

8.负责发票领购、发售、缴销、代开、保管及审核工作,建立发票分户领、用、存及代开台帐,报送相关发票报表;

9.负责发票印章的使用、保管;

10.负责记录、报告发票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11.负责本岗位文书资料的收集、整理、传递;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安全岗

1.负责车辆驾驶、保养;

2.负责人员、车辆、票款的安全工作;

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条:流动服务组定时定点服务范围

流动服务组负责办理除龙舟坪镇以外其他各乡镇的涉税事项。

流动服务时间:流动服务从每月4日开始至12日结束。

流动服务路线:国地税双方按照尽量固定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登记管理

1.设立、变更登记。纳税人申报办理设立和变更税务登记的,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受理人员予以受理,将《税务登记表》等有关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制作并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对提交证件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停业、复业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申报办理停、复业登记的,受理人员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停、复业报告书》,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在征管信息系统中作相应处理,收存相关证件及发票(复业时,发回)。

3.注销登记。无欠税和其他税收问题的双定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征收组受理人员直接办理;属其他类型的,受理人员在征管软件中发起流程,回局后将文书、资料传递给税源管理局,税源管理岗进行调查清算后,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服务综合岗据此缴销纳税人的全部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四条:纳税申报

1.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提交的各类申报表(报告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申报正确的,予以受理,将申报数据即时录入征管信息系统;申报不正确的,通知纳税人补正。

2.受理人员受理纳税人延期申报的,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将资料传递给税源管理岗签字后,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同时,要求纳税人按规定预缴税款。

3.每月征收期结束后,流动服务组应及时整理、归集、传递相关资料,准确录入财务报表。

第五条:发票管理

1.新办证纳税人须当场领购发票的,受理人员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经营范围不超过3000元的金额先行发售发票。

对办理发票日常领购手续的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发票领购簿》及相关证件,受理人员按《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限额,在核心系统录入相关信息,打印《发票领购单》交纳税人核对签字后发售发票。

2.受理人员发售发票时,不得超过纳税人定税额(按照规定上浮后)。对需要超领的,由税(费)源管理岗调查核实,调整税负后领购。

3.代开发票。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的,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开具发票的,纳税人按照规定缴纳税款后,受理人员直接开具发票。

第六条:票款管理

流动服务组应严格执行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票证填开复核制度、票款分离制度,票款结报时间于每月流动服务期结束后的2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及时向票证管理员办理结报,对填开作废的票证,开票人员应详细注明作废原因并交由主管领导签字。

第七条:涉税处理处罚及征管资料

1.纳税人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和发票违章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由受理人员以县局名义当场作出行政处罚。适用一般处罚程序的移交税源管理部门办理。

2.流动服务组收集的征管资料,传资料员移交对应的税源管理部门,并办理交接手续。属综合资料的由流动服务组负责收集整理及时传资料员统一归档。

第八条:纳税服务

1.按照“一站式”服务、全程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和首问责任等制度开展纳税服务工作。向纳税人提供税费咨询和办税(费)辅导。受理税费咨询时,对于能够当场准确解答的问题,给予当场答复;对于不能当场准确解答的问题,应及时请示后给予答复。

2.提高办税质量和工作效率。做到“办税服务零距离、办税质量零差错、服务对象零投诉、办税程序零障碍”。

3.为了方便纳税人,更好地服务纳税人,提高工作效率,流动服务组所到乡镇,应主动与相应的税(费)源管理岗联系,采取联合办公方式开展工作。

4.流动服务组因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开展工作,应以通告形式提前告知纳税人。对因各个征收点征收期结束后,仍有急需办理涉税事宜的,应告知纳税人到下一个就近的征收点办理。

第九条:安全管理

1.流动服务组成员应加强各种票款、印章、财产、文书等安全的管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杜绝不安全隐患发生,确保人生和财产安全。

2.收款人员每天必须将收取的税费款缴存指定的信用社,不得留存现金。

3.各岗位应对各种税收票证、发票、已加盖印章的空白文书、印章等及时存放到保险柜。

4.流动服务组应加强车辆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县局车辆管理制度。

第十条:工作纪律

1.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上岗,规范服务用语,杜绝文明忌语。

2.征收工作期间,按时作息,不得迟到、早退,严禁酗酒、打牌赌博。

3.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故意刁难纳税人。

4.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程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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