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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党支部工作考评实施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4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加强局系统党支部建设,推动2016年度局系统党建工作目标任务圆满完成,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要求,结合水利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局属各党支部及党支部书记。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分为任务指标和附加指标,任务指标按照百分制设置,附加指标分为加分项目和扣分项目。

(一)目标任务

按照规范型党组织、学习型党组织、服务型党组织、创新型党组织建设、廉洁型党组织五个方面进行考评。

1、规范型党组织建设。主要包括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并按时完成情况;党员日常管理量化考评办法落实情况;开展上级部门组织的党建专题活动情况;局年度党建工作责任书有关内容执行情况;党支部支委会成员配备情况;“三会一课”制度执行情况;党员发展程序是否规范;民主评议党员情况;按时召开组织生活会情况;按时足额收缴党费情况;落实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情况等方面。

2、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主要考核有无年度学习计划和具体安排;积极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认真组织党员学习章程、党规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情况;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党组织活动情况等方面。

3、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主要考核深化党员干部“三进三帮”活动情况;组织开展“在职党员回社区”活动情况;积极参与101%服务竞赛活动,完成交办本部门的各项任务情况;服务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情况;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开展两次志愿服务活动等方面。

4、创新型党组织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情况;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情况;按照局党委要求,积极开展党建工作创新活动情况;建立健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并积极开展各项活动情况等方面。

5、廉洁型党组织建设。主要考核健全完善党支部建设各项制度,制度上墙情况;按照局党委下发季度工单进行考核,深化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三警一线”教育、“五德”教育、权力观教育月等系列教育活动;深化党务公开,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宜形式,公开党内有关事务,落实党员的知情权情况;认真执行局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有关内容,将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到人,并进行考核和追究情况;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执行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情况等方面。

(二)加分项目

主要包括涉及党支部党建工作方面的上级领导批示肯定、上级机关发文推广、上级会议上作经验交流、创新项目评比等方面。

(三)扣分项目

主要包括涉及支部党建工作方面的上级督查通报和巡视反馈方面有负面内容、有信访反映经查核确有错误或违纪违法行为、对上级重点督办事项完成不力等情形。

三、考核方式

(一)日常考评。主要是对基础性党建工作任务的日常性考评,由局组织人事处负责。

(二)季度督查。主要是对局党委部署的重要工作和阶段性重点工作的推进落实情况进行“一季一督查、一季一通报”,由局监察室负责。

(三)年度考核。主要是每年底对年度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性考核,对附加指标相关情况进行认定,由局组织人事处组成专门考核组具体负责。

四、考核结果及运用

(一)对日常考评、季度督查、年度考核,分别按照4:3:3的权重,汇总计算党支部建设工作考核得分,加上附加指标净得分即为考核总分。

(二)党支部党建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表彰、推荐和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抓党建不力、考核得分较低或造成负面影响的,由局党委予以通报,或进行提醒、诫勉谈话。

(三)对党建工作成绩突出、考核名列前茅的党支部,所在单位作为年度考核突出贡献单位,对党支部书记给予特别嘉奖。

(四)对考核成绩80分以下,或因党建工作不力导致考核垫底的党支部,取消单位评先资格,对党支部书记进行约谈。

本办法由局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篇2:水利局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节水优先”治水思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自备水源用水单位、使用公共供水水量较大的非居民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的建议、核定、下达、调整、考核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各地自备水计划用水率应当达到100%,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计划用水率应当达到95%以上。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计划用水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新城、工业园区、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计划用水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节约用水办公室或水资源管理机构是当地的节水管理部门,负责计划用水制度的具体实施。

纳入市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按照“水资源费谁征收谁负责计划用水管理”原则,界定责任;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保证管理的延续性,维持现有管理的公共供水计划用水单位,这些单位的实际用水量纳入所在区域计划用水率测算。

发改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用水计划的制定与下达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业企业计划用水管理工作。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与节水管理部门建立水量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实时监控。节水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计划用水管理平台,与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建立水信息共享和预警机制,保证计划用水管理规范、高效、严格。

第四条用水计划制定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地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本区域的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落实用水效率控制红线,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用水定额。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应当根据用水需求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情况及时修订本市用水定额。

节水管理部门每年11月30日前,书面通知用水单位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建议,用水单位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书面反馈建议和用水情况说明;新增用水单位应当在用水前30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和用水情况说明。

用水情况说明应当包括用水单位基本情况、用水需求、用水水平及所采取的相关节水措施和管理制度。

对未提交用水计划建议的单位,节水管理部门自主确定用水计划,计划水量不超过该单位近三年最低年用水量。对连续2年及以上不提交用水计划建议的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酌情考虑,逐年递减该单位用水计划。

节水管理部门依据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的原则,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核定用水计划:

(一)用水计划不得超过取水许可证核定取水量;

(二)用水计划和预测产量或规模的比值,不得超过国家、省、市定额规定的单位取水量。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会同发改、住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书面下达管辖范围内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计划。新增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20日内下达。

第五条用水单位调整用水计划,应当向节水管理部门提出用水计划调整申请,说明用水计划调整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节水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定,并书面通知用水单位。

用水单位申请增加用水计划前,应已采取相应的节水措施。有下列情形的用水单位,可向节水管理部门申请增加用水计划:

(一)生产经营规模扩大,导致现有用水计划不能满足实际用水需求;

(二)用水人员增加,导致现有用水计划不能满足实际用水需求;

(三)生产工艺变化、产品结构调整等用水结构发生变化,导致现有用水计划不能满足实际用水需求;

(四)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施工,导致现有用水计划不能满足实际用水需求;

(五)其他非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现有用水计划不能满足实际用水需求。

用水单位申请调整用水计划,需向节水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水单位调整用水计划书面申请(说明理由);

(二)用水单位是新改扩建项目的施工用水,还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的立项批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节水管理部门应到用水单位现场予以核实。

因重大旱情或突发水污染事件等原因无法满足正常供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应急用水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节水管理部门可以核减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量。重大旱情或者突发水污染事件影响解除后,应即时恢复原用水状况。

用水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水管理部门应当核减其年计划用水总量:

(一)用水水平未达到用水定额标准的;

(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或者设备的;

(三)具备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条件而不利用的;

(四)未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间接冷却水、冷凝水,或者未重复利用尾水的企业,逾期不改正的。

第六条各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计量网络,建立内部用水考核体系。计划用水户安装计量设施必须使用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产品,并应采用新型计量设施,以提高计量精度。对不同性质的用水分别分类计量。

未按规定安装用水计量设施,用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按照其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核定用水量。

第七条节水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用水统计台帐和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加强用水、节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建立用水、节水记录台账,定期进行用水合理性分析、水平衡测试,按月向节水管理部门报送用水、节水报表。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落实专人具体负责计划用水工作,做好用水统计。没有开展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不得参与节水型企业(单位、学校)的评比工作。

节水管理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划用水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节约用水、减少水资源消耗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

(二)在非常规水源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产品等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五)对严重浪费水的行为予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第八条节水管理部门对纳入计划用水单位,实行月统计、季考核。

计划用水单位季实际用水量超过季用水计划的,节水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超计划用水行政提示,协助查找超量原因,提高用水效率。

第九条节水管理部门对计划用水户实行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超定额计划部分的用水量,除按定额计划内征收费用外,还应当收取加价费用;超定额计划取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对超定额计划部分,按照累进加价原则加收水资源费:

(一)超5%以上不足10%的部分加收1倍水资源费;

(二)超10%以上不足20%的部分加收2倍水资源费;

(三)超20%以上不足30%的部分加收3倍水资源费;

(四)超30%以上的部分加收5倍水资源费。

取用公共供水的超定额计划用水户,对超定额计划部分,按以下原则加收费用:

(一)超10%以下的部分,按现行供水水价的1倍加收费用;

(二)超10%以上不足20%的部分,按现行供水水价的2倍加收费用;

(三)超20%以上不足25%的部分,按现行供水水价的3倍加收费用;

(四)超25%以上不足30%的部分,按现行供水水价的4倍加收费用;

(五)超30%以上的部分,按现行供水水价的5倍加收费用。

超计划加价收取的费用,应当专户储存,规范使用,专项用于实施节水措施、科研培训及节水管理、宣传、奖励方面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按季度对各地计划用水制度执行情况开展督查,实地查看用水计划编制及调整情况、用水统计台帐、超计划用水行政提示及加价收费情况,抽查重点监控名录内单位的计划用水实施情况

依据督查结果,形成全市季度用水计划制度实施情况通报,纳入各地年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3日起施行

篇3:某市水利局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加强公务车辆管理,规范公务用车行为,满足工作用车。

第二条局机关车辆由局生活服务站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加油,统一维修,统一办理车辆保险手续和驾驶员、车辆年审手续。自主管理的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实行派车登记、出车记录制度。除公务活动以外,实行双休日、节假日公车定点封存制度。公务用车需提前向生活服务站办理登记,经分管人员批准后方可出车。到县市区能合并用车的尽量合并用车。

第四条严禁公车私用。严格遵守市里制定的严禁公车用于公务以外的婚丧嫁娶、迎来送往、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旅游、扫墓、接送子女、个人购物等私人活动。

第五条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到礼貌行车、文明驾驶、安全第一,严禁酒后驾车或疲劳驾车。严禁私自出车,因私自出车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并追究责任。

第六条驾驶员要爱护车辆,做到经常保养,保持清洁卫生及良好车况。原则上不准驾驶员互换车辆,特殊情况下,须经车辆管理人同意。

第七条严禁专职司机以外的领导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私自驾驶公务车辆。特殊情况下,需报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第八条严禁将公务车辆私自转借他人使用。严禁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及企业借用公务车辆办私事。

第九条严禁公务用车停放在非定点公务接待活动场所。严格公车管理,防止车辆被盗或损坏,确保停放安全。

第十条严格车辆维修管理,车辆确需大修,由生活服务站商财务科后,报经局长批准后方可进行。车辆的保养、装饰、维修须经局领导同意后,持修车单到指定厂家进行,结算单要有驾驶员和车辆管理员共同签字。

第十一条严格公车使用监管,局机关及自主管理车辆的单位,需每月将每部车辆各项运行费用报生活服务站。生活服务站负责每月公示每部车辆的行驶公里数、耗油总量、百公里平均油耗、维修费、路桥费等,接受各方监督。

篇4:某监察局宣传教育工作考评办法

一、考评指导思想和原则

按照中央纪委、省纪委、市纪委及市宣教工作联席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完成纪检监察宣传教育工作各项任务,创新工作,拓展载体,宣教力量进一步凝聚,宣教工作取得明显实效。考评工作要实事求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考评,营造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的工作氛围。

二、考评对象和内容

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各开发区纪工委,市直各单位纪检组(纪委、纪工委)、监察室。考评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宣传报道、廉政教育、廉政文化、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网络舆情等方面。

三、奖项设置

设全市纪检监察宣传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奖。

四、考评程序

1、被评为先进集体的,以市纪委监察局名义授予“市纪检监察宣传教育工作先进集体”称号,并通报表彰。

2、参评单位于下个年度15个工作日前向市纪委宣教室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并根据考评标准自评打分。

3、对参评单位纪检监察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4、结合工作检查和年终总结情况,按量化考核评分标准,对参评单位自评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先进集体候选名单。

5、审定先进集体。

6、考评结果将按照相应比例进行换算,纳入年度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作为加、减分的重要指标。

篇5:员工绩效考评管理办法模版

绩效考核指标是对于员工的的一个考核要求,可以发掘员工的能力潜能。现提供员工绩效考评管理办法,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了解,评估员工工作绩效,发现优秀人才,提高公司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考核范围

第二条凡公司全体员工均需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考核原则

第三条通过考核,全面评价员工的各项工作表现,使员工了解自己的工作表现与取得报酬,待遇的关系,获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动力。

第四条使员工有机会参与公司管理程序,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五条考核目的,考核对象,考核时间,考核指标体系,考核形式相匹配。

第六条以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坚持上下结合,左右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四章考核目的

第七条各类考核目的:

1.获得晋升,调配岗位的依据,重点在工作能力及发挥,工作表现考核;

2.获得确定工资,奖金的依据,重点在工作成绩(绩效)考核;

3.获得潜能开发和培训教育的依据,重点在工作和能力适应性考核。

第五章考核时间

第八条公司定期考核,可分为月度,季度,半年,年度考核,月度考核以考勤为主。

第九条公司为特别事件可以举行不定期专项考核。

第六章考核内容

第十条公司考核员工的内容见公司员工考评表,共有4大类18个指标组成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公司员工考评表给出了各类指标的权重体系。该权重为参考性的,对不同考核对象,目标应有调整(各公司依据自身企业特点,生成各类权重表)。

第七章考核形式和办法

第十二条各类考核形式有:

1.上级评议;

2.同级同事评议;

3.自我鉴定;

4.下级评议;

5.外部客户评议。

各种考核形式各有优缺点,在考核中宜分别选择或综合运用。

第十三条考核形式简化为三类:

即普通员工,部门经理,公司领导的评议。

第十四条各类考核办法有:

1.查询记录法:对员工工作记录档案,文件,出勤情况进行整理统计;

2.书面报告法:部门,员工提供总结报告;

3.重大事件法。

所有考核办法最终反映在考核表上。

第八章考核程序

第十五条人事部根据工作计划,发出员工考核通知,说明考核目的,对象,方式以及考核进度安排。

第十六条考核对象准备自我总结,其他有关的各级主管,下级员工准备考评意见。

第十七条各考评人的意见,评语汇总到人事部。根据公司要求,该意见可与或不与考评对象见面。

第十八条人事部依考核办法使用考评标准量化打分,填写考核表,统计出考评对象的总分。

第十九条该总分在1~100分之间,依此可划分优,良,好,中等,一般,差等定性评语。

第二十条人事部之考核结果首先与考评对象见面,征求员工对考核的意见,并需其签写书写意见,然后请其主管过目签字。

第二十一条考核结果分存入人事部,员工档案,考核对象部门。

第二十二条考核之后,还需征求考核对象的意见:

1.个人工作表现与相似岗位人员比较;

2.需要改善的方面;

3.岗位计划与具体措施,未来6个月至1年的工作目标;

4.对公司发展的建议。

第九章特殊考核

第二十三条试用考核。

1.对试用期届满的员工均需考核,以决定是否正式录用;

2.对试用优秀者,可推荐提前转正;

3.该项考核主办为试用员工部门经理,并会同人事部考核定案。

第二十四条后进员工考核。

1.对认定为后进的员工可因工作表现随时提出考核和改进意见;

2.对留职察看期的后进员工表现,作出考核决定;

3.该项考核主办为后进员工主管,并会同人事部共同考核定案。

第二十五条个案考核。

1.对员工日常工作的重大事件即时提出考核意见,决定奖励或处罚;

2.该项考核主办为员工主管和人事部;

3.该项考核可使用专案报告形式。

第二十六条调配考核。

1.人事部门考虑调配人员候选资格时,该部门可提出考评意见;

2.人事部门确认调配事项后,该部门提出当事人在本部门工作评语供新主管参考;

3.该项考核主办为员工部门之经理。

第二十七条离职考核。

1.员工离职时,须对其在本公司工作情况作出书面考核;

2.该项考核须在员工离职前完成;

3.公司可为离职员工出具工作履历证明和工作绩效意见;

4.该项考核由人事部主办,并需部门主管协办。

第十章考核结果及效力

第二十八条考核结果一般情况要向本人公开,并留存于员工档案。

第二十九条考核结果具有的效力:

1.决定员工职位升降的主要依据;

2.与员工工资奖金挂钩;

3.与福利(住房,培训,休假)等待遇相关;

4.决定对员工的奖励与惩罚;

5.决定对员工的解聘。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颁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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