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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林业局财务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4

一、单位财务收支业务,全部纳入财务办公室统一管理,不准建立帐外帐。

二、财会人员依照《会计法》和《预算法》以及本制度进行财务管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伪造凭证、帐簿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的财会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三、任何人有义务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向局党组举报。

四、本着开源节流、量入为出的原则,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

(一)各项收入必须足额上缴财务办公室,由财务办公室设专户管理,统一调度使用。

(二)任何人不得将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存储,严禁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

(三)纳入统一管理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捐赠利益等其他收入。

五、各项开支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因公使用资金先申请、后提取。申请要注明资金用途、金额、经办人,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局长审批,经财务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提取。

(二)签字顺序。先由经办人签字并注明事由,再由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然后由局长签字批准。

(三)资金使用与申请的用途相符,严禁挪用。

(四)资金使用后,在7日内按规定程序签字审批后交财务人员入帐,提款超过3个月不交帐的按贪污处理。

六、费用支出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字并注明用途,经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局长签字审批,再由财务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销。

七、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统一采购制度。

(一)凡是购置固定资产的,由办公室、财务办公室集中采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采购。

(二)属于招标采购或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报主要领导知晓后,提前向局班子会提出申请,按程序办理。

八、加强资产管理。

(一)公款购置配备的所有办公用品均属公共资产,由办公室和财务办公室登记造册,财务办公室备案,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二)调走或调整岗位的人员,应配合办公室和财务办公室清理核实所用的办公用品,交接完毕后给予办理有关调动手续。

(三)对各股室配备的办公用品,办公室和财务办公室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增强使用人员的保护和维修意识,保证办公用品正常使用。

(四)需要配备新办公用品和处置废旧办公用品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班子会审批后按要求办理。

九、执行财务报告制度。财务人员要做到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每月向局长提供财务报告;办公室每月向局长和分管领导报告所分管支出情况。

十、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区级以上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十一、财务办公室建立稽核、牵制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簿的登记工作。

十二、财务人员要正确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时纠正违反会计制度的行为。

十三、财务人员要加强现金、票据、账簿的管理。丢失现金、票据和账簿的,由负责保管的财务人员承担全部损失。

十四、财务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职的,按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十五、在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的情况下,本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内部财务审计。审计内容如下:

(一)贯彻执行财经纪律、政策、法规和制度的情况。

(二)发生的经济往来、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原始单据的合法性,内容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开支是否符合财务管理制度。

(三)会计帐簿是否健全,帐、证、表、册是否平衡、记载是否及时、清楚。

(四)帐款、帐实、帐证、帐表、帐帐是否相符。

审计结束后,写出审计报告,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意见、建议。对发现的重大财务问题,按相关规定处理。

十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凭证、帐簿和其他财务资料的。

(二)拒绝、阻挠审计人员依法进行财务审计的。

(三)私设帐外帐、“小金库”和坐收坐支的。

(四)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的财务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财务工作人员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六)将公物占为己有的,限期追回,并给予相应处分;损坏公物的,要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执行。

篇2:某区文广局车辆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要求,根据上级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使用管理,坚持保证局机关工作用车和局领导公务活动的原则。各股室区内用车,由股室长提前申请,办公室负责人(当日值班人员)根据情况妥善安排。区外、市内用车,由分管领导统筹安排。市外长途用车,须经主要领导批准。

二、为保证安全及公务用车需要,不经办公室负责人(当日值班人员)或分管领导同意,驾驶人不得随意出车。未经安排,驾驶人有权拒绝出车。严禁非驾驶人员驾驶公车,严禁将车辆转借给他人使用或学习驾驶技术,严禁用公车从事出租等营利性活动,严禁遮挡车牌,严禁将车辆停放到学校、幼儿园、娱乐场所、酒店门前。

三、夜间、节假日和公休日期间,除值班、备勤和参加公务活动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入库或者封存,因工作需要用车的,提前告知办公室。除工作需要,下班后及时停放车辆。

四、车辆燃油实行定点、一车一本加油,油本须经分管领导、办公室负责人、驾驶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出发在外需加油的,加油票据经用车人员、驾驶人、主要领导签字后报销。

五、车辆维修、保养,先由驾驶员说明车况,办公室负责人、驾驶人到指定维修点检查,确定维修、保养项目及金额后,由办公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逐级签发《车辆派修单》或《车辆保养单》。车辆维修过程中,驾驶人应到维修点全程陪同维修,保证修理质量;如需增加维修保养项目,须经有关人员现场查看,并增开《车辆派修单》或《车辆保养单》。维修点凭《车辆派修单》或《车辆保养单》结账,其他费用单位概不负责。除长途出发外,不准先维修,后补《派修单》、《保养单》。为避免逾期保养,《保养单》需载明上次保养里程数、本次保养里程数。

六、车辆维修淘汰的旧件,由办公室组织处理。

七、区外出车,填写《区外派车单》(一式两份),驾驶人凭《区外派车单》领取出发补助、报销过路过桥费用。

八、出差补助标准:在本区内的业务活动不视为出差,不发出差补助。区外、市内出差10元/次;其他省内城市出差20元/次;省外出差30元/次。

九、加班补助标准:50元/天(半天25元),驾驶员凭借办公室开具的《加班通知单》加班,并领取加班补助。

十、设年度安全奖360元/车?年,如发生安全事故,取消驾驶人该年度安全奖。

十一、每月统计、公示行车里程、燃油,并存档,以备纪检部门检查。

十二、为确保车辆不脱审、不脱保,实行一车一档,内容包括:车辆购置年份、车辆档案编号(大架号)、入保时间、审车时间、审车程序、有关电话等。以上车辆档案,办公室负责人、驾驶人各执一份。

篇3:某市水利局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加强公务车辆管理,规范公务用车行为,满足工作用车。

第二条局机关车辆由局生活服务站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加油,统一维修,统一办理车辆保险手续和驾驶员、车辆年审手续。自主管理的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实行派车登记、出车记录制度。除公务活动以外,实行双休日、节假日公车定点封存制度。公务用车需提前向生活服务站办理登记,经分管人员批准后方可出车。到县市区能合并用车的尽量合并用车。

第四条严禁公车私用。严格遵守市里制定的严禁公车用于公务以外的婚丧嫁娶、迎来送往、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旅游、扫墓、接送子女、个人购物等私人活动。

第五条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到礼貌行车、文明驾驶、安全第一,严禁酒后驾车或疲劳驾车。严禁私自出车,因私自出车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并追究责任。

第六条驾驶员要爱护车辆,做到经常保养,保持清洁卫生及良好车况。原则上不准驾驶员互换车辆,特殊情况下,须经车辆管理人同意。

第七条严禁专职司机以外的领导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私自驾驶公务车辆。特殊情况下,需报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第八条严禁将公务车辆私自转借他人使用。严禁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及企业借用公务车辆办私事。

第九条严禁公务用车停放在非定点公务接待活动场所。严格公车管理,防止车辆被盗或损坏,确保停放安全。

第十条严格车辆维修管理,车辆确需大修,由生活服务站商财务科后,报经局长批准后方可进行。车辆的保养、装饰、维修须经局领导同意后,持修车单到指定厂家进行,结算单要有驾驶员和车辆管理员共同签字。

第十一条严格公车使用监管,局机关及自主管理车辆的单位,需每月将每部车辆各项运行费用报生活服务站。生活服务站负责每月公示每部车辆的行驶公里数、耗油总量、百公里平均油耗、维修费、路桥费等,接受各方监督。

篇4:地方气象灾害预警管理办法范文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

《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职责分工、联合监测制度、信息收集与传播、气象灾害应急队伍建设、重点行业气象灾害预警等做了详细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机制、切实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广泛开展学习、培训和宣传活动

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办法》作为强化防灾减灾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通过专题讲座、办班培训、座谈交流等多种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准确掌握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岗位职责和法律制度,为《办法》全面实施奠定基础。新闻媒体要深入宣传《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立法宗旨、立法背景、主要内容以及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工作的新举措、新成效,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正面引导,为贯彻实施《办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切实做好各项重点工作

(一)健全气象灾害监测站网。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和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编制实施气象灾害监测站网分布规划,加强政策和资金支持,建立覆盖城乡的气象灾害监测网。市气象局要会同市级农业、水利、国土、环境等部门,建立完善联合监测、监测站点计量监督、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气象灾害监测能力。

(二)规范发展基层气象灾害应急队伍。各县区要切实加强基层气象工作机构及气象信息员、协理员队伍建设,明确工作职责,规范组织管理,提供必要的装备和经费保障,定期开展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气象灾害应急能力。

(三)严格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管理。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及其监测单位,要密切合作,及时报送雨情、水情、风情、旱情等监测信息。各县区政府要将气象灾害信息统一纳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县级以上气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照规定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气象部门要着力提高灾害性天气的预报能力,增强预警信息发布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四)强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要对全市范围内公共场所、防灾重点单位灾害预警设施进行调查、登记,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设施。气象台站发布气象灾害预警后,要立即将预警信息或预警信号传送到有关单位。各县区和有关部门收到预警信息后,即时传播预警信息并根据预警级别和防御指南要求,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收到预警信息后,按照有关规定即时无偿播发和刊登。防灾重点单位(高速公路、铁路,输油、输气管线,供电、供热、供水管线,通信干线,大型水利工程、机场、矿山,化工企业、加油加气站等易燃易爆产品储存场所,重点文物单位及其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保证接收畅通,并将预警信息即时告知本单位工作人员;各镇街和村(居)民委员会收到预警信息后,组织气象协理员、信息员和志愿者通过广播、电话、鸣锣吹哨等多种手段向公众即时传播,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

四、强化《办法》施行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推进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将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发改、工信、财政、水利、农业、国土、环保、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和新闻媒体、通信运营单位、防灾重点单位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办法》顺利贯彻实施。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区、市级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具体方案和措施,推动《办法》各项规定全面落实。现行有关文件、应急预案、制度与《办法》不一致的,应及时修改。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区、市级部门贯彻实施《办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篇5:某社区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村(社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使用效益,保障(社区)组织工作正常、有序运转,根据财经制度及宜组能【2013】19号、财发【2012】39号文件等要求,结合我镇村(社区)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村(社区)资金主要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单位拨付给村(社区)的财政补助收入、专项经费,社会捐助资金,村(社区)集体收入等资金。

第二章经费的来源

第三条村(社区)工作经费来源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一)财政补助收入。

1.村(社区)常职干部、部门干部、社干部工资;

2.办公经费。是指镇政府下拨用于保障村(社区)组织工作运转的专项资金,其中:行政村(含农村社区)每年不低于1万元、乡镇社区每年不低于2万元(镇政府统筹40%专项用于村(社区)重点项目和重点工作,经费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二)专项经费。指上级组织下拨来用于村(社区)实施指定项目的经费。主要包括: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新村建设、抗旱、救灾、党建及其它专项工作经费。

(三)社会捐助资金。是指社会单位或个人捐助给村(社区)组织用于开展日常工作或专项工作的资金。

(四)集体收入。是指村(社区)组织通过固定资产变价、入股分红、资源转化、物业租赁、资本经营、有偿服务等方式取得的集体收益。

第四条鼓励村(社区)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增强村(社区)组织为民服务经济实力和工作基地。

第三章经费的使用

第五条村(社区)资金的使用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厉行节约、专款专用、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村(社区)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财政补助支出

1.村组(社区)干部工资支出,按上级组织部门对村(社区)干部工资报酬标准计发;

2.工作经费支出:

(1)开展教育培训。订阅报刊杂志和培训资料;开展村(居)民实用技术培训等。

(2)开展组织活动。召开各类会议;开展党组织活动;开展村(居)民文体活动等。

(3)开展宣传工作。制作宣传栏、宣传标语,开展与工作相关的各类宣传。

(4)改善工作条件。购买必要的办公设备和用品,修缮活动阵地及党员教育设施等。

(5)开展走访慰问。帮扶慰问老党员、困难党员、困难群众等。

(6)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部署的各项工作,以及其它与工作相关的合理开支。

(二)专项经费。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资金按综改办【2013】6号、财发【2013】15号文件要求执行。其它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经费使用范围和使用原则合理支配,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社会捐助资金要单列科目,捐助单位(个人)明确使用范围的要专款专用;没有明确使用范围的由村(社区)村(居)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资金用途(优先用于公共维护.公共管理服务)。并向捐款单位(个人)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集体收入主要用于村(社区)经济社会发展、基地建设和公共管理服务等,也可用于弥补工作经费不足。

第九条村(社区)要严格控制与工作有关的生活、误工、交通、住宿、通信等补助支出,除特定专项经费外,严禁把办公经费、特定专项经费除外的项目经费用于干部工作绩效考核奖励。

第四章经费的管理

第十条村(社区)资金的管理坚持村帐镇管、专户核算、专款专用、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十一条村(社区)资金采取封闭式运行的办法。各村(社区)明确一名报帐员,每月20日前到农村集体“三资”托管中心报帐。

第十二条村(社区)经费的使用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办公经费支出金额500元以上召开村支两委会议、项目经费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并按照《会计法》和相关财务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经费审批程序,完备票据手续。

第十三条村(社区)工作经费支出实行年度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债务,对紧急、重大事项需支出经费,但没有列入年度计划的,要及时召开村(社区)两委班子集体研究,并报镇党委政府批准。各村(社区)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村年度资金预算交镇三资托中心,由三资托中心按预算进度进行拨款支付,超预算支出必须由镇党委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下列各项支出不得列入报销范围

(一)没有政策依据的支出项目;

(二)票据不规范的支出项目;

(三)未经村(社区)民主理财小组审定的支出项目;

(四)专项资金中工程款支出未附合同、正式税收票据、验收依据的。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五章经费的监督

第十五条村(社区)资金支出须明确事由和经手人并经村(社区)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加盖“财务会审专用章”,并且支出金额:

(一)工作经费:

500元以下由村(社区)主任审批;

500-1000元由村(社区)主任、书记审批;

1000元以上由驻村组长审核后,(社区)主任、书记审批;

(二)项目经费:

项目经费支出在5000元以下由联系项目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村(社区)主任、书记审批列支;5000元以上由由联系项目办公室主任审核并经联系项目领导审签后村(社区)主任、书记审批列支。

第十六条“三资托管中心”应对村(社区)报帐票据认真审核。对手续完备、符合规定的开支即予付款;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支出拒绝付款;对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的支出凭证予以退回。

第十七条村(社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纳入党务、村(居)务公开内容,收支情况每季度向群众公布一次,自觉接受监督。镇每半年对村(社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第十八条对违反规定使用村(社区)资金的,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村(社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纳入镇政府对各村(社区)年度目标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镇财政所、三资托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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