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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违章处罚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8

在集团公司安全检查中,现场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

一、采煤

1、工作面上下出口不畅通;支护密度、支柱结构不符合规程规定或支柱柱距3处以上超规程规定;支柱支在浮煤上的。

2、工作面软底未采取措施的。

3、工作面内不同性能支柱混用的(特殊地段有安全措施的除外)

4、对工作地点不认真执行敲帮问顶,不及时清理伞檐、悬石的。

5、炮采工作面不按规定打贴帮柱或临时支护,顶梁连续两根不铰接的。

6、工作面来压期间或遇断层构造,未制定措施加强支护的。

7、工作面存在空载支柱或卸载柱未及时更换的;不坚持二次注液,初撑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8、工作面上下出口端头支护形式、数量、规格质量不符合规程要求。

9、两巷及上下出口局部高度、宽度不符合规程要求,影响通风、运输、运料、行人的。

10、超前支护不符合要求。

11、采高超过规定未采取防倒措施或防倒绳不全的。

12、采煤工作面采空区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不采取人工强制放顶,继续组织生产的。

13、采煤工作面未按规定使用甲烷断电仪;乳化液的配比达不到要求的。

二、掘进

1、迎头空顶作业,无临时支护或临时支护不合格,前探梁移设不及时,接顶不牢固的。

2、工作面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不先进行修复,仍组织生产的。

3、敲帮问顶制度执行差、存在活岩悬矸的。

4、架棚巷道迎头不使用联锁或联锁不齐全、不牢固的。

5、由下向上掘进25度以上的倾斜巷道无防止煤矸滑落伤人措施的。

6、上、下山掘进无防跑车装置的。

7、巷道贯通、预透无贯通措施或措施内容不全的。

8、修复巷道或整棚时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架进的,不使用临时支护,退路不畅通的。

9、维修倾斜巷道时,上、下段同时作业的。

10、巷道内安全设施不全、不灵敏或失灵的。

11、架棚巷道支架距离、迎山角、扭矩、棚腿扎角等不合格,背帮、背顶不实的。

12、巷道工程质量低劣的,巷道成型差的;锚杆角度、外露长度、锚盘接触面不符合要求的;有截锚杆现象的。

13、对锚杆不按规定作拉力试验的;对喷体不按规定作强度、厚度检查的。

14、巷道环境卫生面貌差、有淤泥积水、迎头积矸多、杂物多影响通风、行人的。

15、掘进迎头在揭露老空、旧巷道时,无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

三、机电

1、电气设备下井无验收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产品合格证。

2、井下使用非阻燃电缆。

3、井下“三大保护”不使用或使用不正常的。

4、井下电气设备存在失爆现象的。

5、电缆破皮漏电,接头不合格的。

6、设备检修处理故障时,开关停电后没有悬挂警示牌的。

7、开关用铜丝、铁丝、铝丝代替保险丝的。

8、带电作业的。

9、掘进工作面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不合格的。

10、各种保护不安装或不合格的。

11、擅自在井下拆开、敲打、撞击矿灯的。

12、岗位工擅自脱岗、离岗的。

四、提升运输

1、主提升绞车的安全设施不全;后备保护不使用;钢丝绳不按规定检查;绞车不定期检查维修的。

2、罐笼防坠器失灵的,不定期做脱钩试验的。

3、小绞车安装不合格的。

4、倒拉牛绞车防护设施不合格的。

5、立井、斜巷提升安全设施不全、不使用或不起作用的。

6、斜巷运输未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的。

7、斜巷运输无声光信号装置的。

8、钢丝绳锈蚀、断丝严重或钩头插接不符合规定的。

9、提升时超挂车;矿车连接不合格或不使用保险绳及车尾的。

10、罐笼超过额定载人数量或不放罐笼帘子提升的。

五、通防管理

1、局扇随意停开的。

2、工作地点风量不足,无风、微风作业的。

3、局扇喝循环风;风筒破损,跑漏风严重;风筒距迎头超过规定的。

4、违章启封采空区、盲巷,擅自开密闭的。

5、瓦斯检查空班漏检或无矿长、技术负责人签字的。

6、甲烷传感器、报警仪不按规定设置或不使用的。

7、防尘设施不健全或不正常使用;采掘工作面不采用湿式打眼;煤尘堆积严重的。

8、通风设施安装及使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9、不按规定配备使用自救器和通风仪器仪表或不定期进行规定校验的;未定期校验瓦斯探头、瓦斯断电仪、瓦斯报警仪的。未建立标校记录台帐的。

10、采掘工作面及其它通风巷道出现瓦斯积聚(体积大于0.5立方米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不采取措施的。

11、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碰坏、撞坏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12、独头盲巷未及时密闭的。

13、不按规定设置隔爆设施或者设施不完善的。

14、主扇风机房无人值班、无电流表、无电压表、无负压计、无记录或记录不实的。

六、防治水

1、矿井未每月组织水害排查或排查出水患而未及时进行处理的。

2、各类防水煤柱不符合规定或发生破坏隔离煤柱行为的。

3、掘进巷道应进行探放水而未进行探放水的。

4、未编制探放水规程或探放水规程不符合要求的。

5、探水孔数、孔深未达到探水规程规定或探水孔布置不合理的。

6、掘进巷道到达探水线时,而未进行探水的。

7、探水记录无管理档案;档案填写不及时,无钻孔总结的。

七、火药放炮

1、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未事先通知提升绞车司机和上、下井口把钩工的。

2、电雷管和炸药未分装分运,同罐同车运送的。

3、人员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材料库的。

4、井下领取、运送爆炸材料时不使用专用工具,不分装分运的;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或将电雷管装在衣袋内的。

5、爆炸材料发放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发放、清退管理制度的;爆破工领取炸药材料时不签字或签字不实的。

6、不将剩余的爆炸材料交回爆炸材料库的。

7、领用的炸药、电雷管存放在一起的;乱扔、乱放或丢失的。

8、不按规定把爆炸材料箱放在安全地点并加锁;炸药箱、雷管箱管理差的。

9、施工地点无专职爆破工的。

10、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的。

11、爆破工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或转交他人的;一个工作地点使用两台放炮器的;未使用放炮器放炮的。

12、裸露爆破、明电爆破、短母线爆破或一次装药、分次放炮的。

13、处理拒爆、残爆不严格按规定处理的,有其他人员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工作的。

14、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除起底、松顶、刷帮)进行放炮的。

15、放炮线长度不符合规定的。

16、炮眼无封泥,封泥不足、不实,不使用水炮泥的。

17、施工地点边打眼边定炮的。

18、爆破地点2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达到1%,炮眼内发现异状、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进行装药或爆破的。

八、其他

1、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穿化纤衣服,入井前喝酒的。

2、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的。

3、工作期间睡觉的。

篇2:油田公司生产安全违章处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生产安全责任,实现安全生产目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辽河油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内部劳动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河油田分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其全资企业的生产安全违章处罚管理。

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贯彻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违章是指在油气生产、施工作业、油田建设等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油田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第四条?油田公司生产安全违章处罚遵循有章必依、违章必究的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促进生产单位、员工自觉遵守规章制度。

第五条?违章行为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的,应当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或报告行政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安全环保处是油田公司生产安全处罚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油田公司生产安全违章处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监督检查油田公司生产安全违章行为;

(三)负责汇总专业部门查处的生产安全违章行为;

(四)负责对生产安全违章行为做出处罚;

(五)负责监督生产安全违章行为的整改落实。

第七条?油田公司所属单位安全部门是本单位生产安全处罚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生产安全违章行为;

(二)负责汇总本单位专业部门查处的生产安全违章行为;

(三)负责对本单位生产安全违章行为做出处罚;

(四)负责监督本单位生产安全违章行为的整改落实;

(五)负责对违章单位及个人进行教育培训。

第八条?油田公司及所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在主管业务范围内,监督检查违章行为,组织违章单位整改违章行为,履行直线责任。

各级人事部门负责按照规定程序扣减违章单位或违章员工的奖金。

第三章?违章处罚种类

第九条?生产单位违章处罚分为:通报批评;扣减奖金(总额);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

(一)通报批评由安全部门决定并实施;

(二)扣减奖金由安全部门做出处罚决定,提交同级人事部门执行;

(三)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主要是针对大型工程建设现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员工违章应按油田公司员工违纪有关规定处理并扣减奖金,扣减奖金由各级安全部门做出处罚决定提交同级人事部门执行。

第四章?违章处罚程序

第十一条?油田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安全违章行为,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立即纠正并按需要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理措施,现场处理措施包括责令立即停止施工、责令立即改正、责令限期改正;

(二)调查了解,告知违章生产单位或个人其违章事实、理由、依据,听取正当理由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三)填写《辽河油田公司生产安全违章记录单》(见附件1),并要求违章生产单位负责人或违章员工签字确认,拒不签字的,记录现场相关人员留查;

(四)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填制的违章记录单报送同级安全部门。

第十二条?油田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部门应及时汇总审查违章记录单并分类处理:

(一)对生产单位通报批评的,经本级安全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予以通报批评;

(二)扣减生产单位奖金总额或员工奖金的,由安全部门填制《辽河油田公司生产安全违章处罚通知单》(见附件2)送达违章生产单位或违章员工,并同步提交同级人事部门执行。

(三)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止建设的,应经安全环保处审核后报油田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五章?违章处罚的适用

第十三条?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通报批评:

(一)未及时整改隐患问题且无监控措施的;

(二)未对生产场所进行巡检或监控的;

(三)未按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或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的;

(四)其他违反油田公司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应进行通报批评的。

第十四条?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同时扣减单位奖金1000元,扣减单位负责人奖金200元:

(一)未对从业人员、承包商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外来人员进行安全告知的;

(二)未建立职业卫生、特种设备、消防等技术档案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三)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处置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四)未设置电气设备保护装置、敷设线路或照明未达到安全要求的;

(五)未设置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不畅或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不能正常运行的;

(六)未对进入易燃易爆场所车辆设置拉油(气)车辆“三件”(防火帽、消防器材、拖(接)地链)或不熄火装卸的;

(七)未按技术规范要求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或气瓶进行充装的;

(八)未定期化验水(介)质或使用未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的锅炉水(介)质的。

第十五条?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违章行为、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同时扣减单位奖金2000元,扣减单位负责人奖金300元:

(一)未按规定对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未按备案审批人员名录安排作业人员进入重点要害部位施工或弄虚作假的;

(三)未现场签发作业许可或监护人不在现场的;

(四)未制定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及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场所监控、应急措施,或监控、应急措施不落实的;

(五)未配备安全(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用品或配备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

(六)未按防爆要求在防爆区域安装、使用电气设备的;

(七)未按期检测防雷装置设施的;

(八)未按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和评价的;

(九)未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配备、使用生产设施、设备危及人身安全的。

第十六条?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违章行为、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同时扣减单位奖金5000元,扣减单位负责人奖金500元:

(一)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核不合格仍安排从业人员上岗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员工职业健康检查或未按规定调离并妥善安置有职业健康损害人员的;

(三)未建档登记重大危险源,未进行评估、监控或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四)未开具作业许可证或未落实防范措施实施动火、高处、受限空间、吊装、挖掘、临时用电、管线打开、脚手架等高危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

(五)未按规定对承包商进行监督管理,导致承包商施工作业严重危及我方生产安全的;

(六)未按规定履行安装、注册、修理、改造、停用、启用、报废、化学清洗、检验检测等特种设备审批验收程序的;

(七)未按规范要求落实海上生产作业防范措施,危及人身安全的。

第十七条?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违章行为、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同时扣减单位奖金10000元,扣减单位负责人奖金1000元,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或停止建设:

(一)未及时整改隐患,危及人身安全且无监控措施的;

(二)未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擅自应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于生产试验的;

(三)未按规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承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的;

(四)未按规定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安全设施“三同时”及消防建审的;

(五)未按规定在易燃易爆场所安装防雷装置的;

(六)未定期检验储罐、油气管道等关键生产设施的;

(七)违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未对超过国家标准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治理或转嫁危害的;

(九)未按时上报,谎报、瞒报生产事故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减员工个人奖金:

(一)未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每起扣减100元;

(二)未按规定巡检(线)或未按巡检(线)路线检查的,每起扣减100元;

(三)未尽岗位安全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事故隐患的,每起扣减300元;

(四)未按操作规程>操作的,每起扣减500元;

(五)未持有效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的,每起扣减800元;

(六)无票证从事危险作业的,每起扣减800元;

(七)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每起扣减800元。

第十九条?生产单位发生以下情形,同时追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直线责任,每起扣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奖金1000元:

(一)重复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

(二)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

第六章?违章处罚的执行及归档

第二十条?违章处罚通知书送达后,违章生产单位或违章员工应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要求予以整改。

油田公司所属单位应结合违章行为整改需要,有针对性的对违章员工进行教育或岗位培训。

第二十一条?各级安全部门应将违章处罚情况通报同级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整改,并加强同类违章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安全部门应对生产单位违章处罚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跟踪整改进度,确保整改要求得以落实。

第二十二条?同一违章行为已按本办法予以处罚的,油田公司各级单位或部门不得再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部门应定期研究分析查处的违章行为和给予的违章处罚,组织业务主管部门有针对性的对违章多、整改落实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安全监督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四条?违章处罚执行完毕后,安全部门应将资料结案归档,做到一事一档、分类清晰、资料齐全,并按油田公司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存放保管。

违章处罚档案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抽取、涂改、销毁案卷资料。

第二十五条?违章处罚情况是油田公司对所属单位安全管理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单位是指油田公司所属单位及所属单位下属作业区、大队级单位。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辽河油田公司安全生产奖惩暂行规定》(中油辽发〔2000〕28号)、《辽河石油勘探局工业现场安全监察处罚暂行规定》(油质安环发〔2003〕2号)、《辽河石油勘探局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试行)》(辽油发〔2005〕86号)同时废止。

篇3: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落实,所有干部职工必须从思想上、行动上高度认识和重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宗旨方针,杜绝事故,防患于未然,实现安全生产零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安全目标管理:

1、公司主要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的组织领导责任,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规定,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的落实,监督指导各安全职能部门的工作和责任落实。

2、公司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劳动条件,完善防火、防爆设施设备,制定科学的安全技术和各工序的安全操作规程,发生事故时采取果断措施,防治事故,减少损失,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处理。

3、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将制度严格把关落实执行,为实现安全生产,提供切实可靠的制度保证。

二、奖惩制度:

1、为加强安全目标管理,促进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保障和按操作规程安全运行,保证安全生产,实行奖励先进、惩罚违章。

2、实行各责任领导、班组、个人,对安全生产与月工资挂钩,基本工资占50%,安全占50%,全月遵章守纪,考核达标,无安全事故,按工资100%核发,对安全生产有违章现象的,打分从工资中扣除。

3、对安全员、守护人员、库管员全年达到安全责任目标,分别嘉奖300?00元,对安全责任目标除与当月工资挂钩外,发生安全事故1次以上的除书面检讨外,根据情节罚款100?00元,全年2次以上辞退。

4、保管员、货物配送员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保管员应保持库内干净整齐、无杂物、产品堆码规范,否则按照现场管理处罚条例分类处罚,从工资中扣除。

5、对成绩显著的班组、个人实行季度评比和年终总结积分的办法,在职工大会上表彰和物质奖励。

6、对违章操作者,按其情节轻重和次数多少分别通报批评,罚款、停工、办学习班、辞退等办法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甚至伤亡事故者上报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篇4:油田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杜绝违章行为,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健康,促进油田安全生产,结合油田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胜利油田所属各单位和进入油田市场的承包商。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是指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和其它安全生产违章行为。

第四条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认定。

(一)油田机关有关部门及油田安全生产监察支队监督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二)政府有关部门执法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三)上级机关有关部门安全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四)职工举报并经油田机关有关部门查实的违章行为;

(五)油田外部施工队伍被甲方查出并经油田机关有关部门查实的违章行为。

第五条检查出一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二级单位效益工资5-10万元,责令二级单位按照“安全生产禁令”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违章人员和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六条检查出一次“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二级单位效益工资3-5万元,责令二级单位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条?对于油田查出的一般违章行为,责令二级单位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条对一个季度内查出3次以上(含3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或“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的二级单位,给予季度安全生产考核挂黄牌,在全油田范围内通报批评;对一年内两次挂黄牌的二级单位,取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比资格。

第九条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参照本规定第五、六条对甲方单位进行处罚。甲方查出的承包商违章行为并做出处理的,油田不再对甲方进行处理。

第十条因违章行为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考核,扣罚单位一定比例的效益工资。

第十一条对违章行为的处罚,由油田安全环保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经营管理部等油田机关部门实施,分季度进行通报,年终一次考核兑现。

第十二条各二级单位应参照本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实施办法,并报油田安全环保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油田安全环保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附: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

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

管理行为

一、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

二、安排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上岗作业或无证操作。

三、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组织生产施工。

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违反安全评价和“三同时”规定建设施工。

五、引进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以及存在隐患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六、钻井、井下作业无设计施工或擅自变更设计施工。

七、不按规定为员工配备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八、许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施工服务队伍进入油田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九、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无防护措施下进行试验、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设备。

十、在生产紧急状态或复杂施工作业活动中擅离岗位或现场。

操作行为

一、地震作业

(一)涉爆人员上岗不穿戴防静电劳动防护用品。

(二)放炮人员不戴安全帽。

(三)包药及放炮安全距离和警戒距离不够施工。

(四)使用非专用雷管箱装运雷管。

(五)未经审批进入受限区域进行涉爆。

(六)海上作业不按有关要求及时组织避风。

(七)钻机立架搬迁。

(八)在雷雨等恶劣天气情况下进行涉爆作业。

(九)钻机在行驶过程中平台载人。

(十)放线工睡岗。

二、钻井作业

(一)在拖拉机、推土机、叉车牵引架或铲刀上站(坐)

人。

(二)超负荷提拔钻具。

(三)超载荷使用气动绞车和吊车。

(四)泵保险凡尔不栓保险绳。

(五)固井作业时碰压销子不戴防护帽。

(六)在井架主体上进行扩孔。

(七)高处作业时上抛下扔物件。

(八)搬迁过程人货混装。

(九)非专职人员操作吊车、拖拉机等设备。

(十)安装工在大平拉筋上直立行走或过大腿时从内侧绕过。

三、测、录井作业

(一)站在泥浆池内进行捞砂取样作业。

(二)值班房、电气设备不按规定安装接地地线。

(三)违反规定在值班房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绞车运转过程中,施工人员跨越电缆。

(五)不设置隔离带和危险品警示牌从事测井(射孔)施工作业。

(六)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防护设备、设施。

(七)领取雷管不使用雷管保险箱。

(八)不穿戴辐射防护用品和佩戴个人剂量计从事放射性现场施工。

(九)不经过检测确认领取和交还放射源。

(十)违反规定放置、使用化学药剂。

四、采注作业

(一)违反操作规程从事碰泵、摆驴头、调平?块等作业。

(二)未经许可擅自开关气井。

(三)正面操作带压闸门。

(四)机动设备的转动部件,在运转过程中进行擦洗或拆卸,以及使用无防护措施的转动设备。

(五)用塑料容器盛装易燃易挥发性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六)使用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

(七)使用不具备“一机一闸一保护”的手持式和移动式电动工具等用电工具和破损电气线路。

(八)未断开电源进行对带电设备进行维修作业。

(九)不按规定配戴个体防护用品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进行作业。

(十)进行油水井测试作业,测试工具下放及上提过程中,非岗位操作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五、油气集输储运作业

(一)岗位操作人员脱岗、睡岗、串岗。

(二)用塑料容器盛装易燃易挥发性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三)未断开电源进行对带电设备进行维修作业。

(四)油罐超出安全液位运行。

(五)使用不具备“一机一闸一保护”的手持式和移动式电动工具等用电工具和破损电气线路。

(六)未经许可对承压容器及工艺管道进行拆卸或更换部件。

(七)使用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

(八)机动设备的转动部件,在运转过程中进行擦拭或拆卸,以及使用无防护措施的转动设备。

(九)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和占用、堵塞消防道路。

(十)外来人员和机动车辆未办理进站手续的情况下进入站内,车辆未戴防火帽进入生产区域。

六、井下作业

(一)不使用指重表施工。

(二)上提拉力超过修井机使用额定负荷。

(三)使用管钳进行油管、抽油杆倒、对扣操作。

(四)调防冲距操作手抓光杆。

(五)压裂、酸化大型施工,井口不加固、施工人员跨越高压管线。

(六)值班房、通井机拖运过程室内坐人。

(七)冲砂、冲捞、洗井等施工作业,水龙带不拴保险绳套。

(八)起下钻作业不插吊环防脱销。

(九)特殊(解卡、打捞等)施工过程中,井架前方、井架与通井机之间站人。

(十)通井机上下平板无专人指挥。

七、海(水)上作业

(一)不系防坠器上下作业井架,不戴安全帽上钻台。

(二)未经许可进行破土作业、使用人工猫头、释放救生(助)艇。

(三)海上风力超过6级时进行井架整拖作业,进入滩海陆岸采油平台挡浪墙外部区域。

(四)预报风力大于8级,且增水超过警戒水位的应急情况下,滩海陆岸作业人员不执行停工指令和撤离指令。

(五)使用农用运输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和摩托车等不符合要求的机动车作为进入通井路的交通工具。

(六)海上及滩海陆岸井下作业不使用液压防喷器。

(七)使用非安全电压的移动式电动工具,清舱时人与电潜泵同在舱内。

(八)使用无防碰天车或防碰天车失灵的钻井或修井设备。

(九)吊笼超载使用或人货混装。

(十)私自在船上装载、运输各类易燃易爆、有毒及放射性物品。

八、石油炼化作业

(一)车辆(含不戴防火帽)和外来人员未经许可进入厂区,人员不戴好安全帽、车辆未经许可进入生产装置和检修、施工现场。

(二)机动设备的转动部件,在运转过程中进行擦洗或拆卸,以及使用无防护措施的转动设备。

(三)岗位操作人员脱岗、睡岗、串岗。

(四)使用不具备“一机一闸一保护”的手持式和移动式电动工具等用电工具和破损电气线路。

(五)检修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无防网或起不到作用等)。

(六)使用塑料容器盛装易燃易挥发性溶剂或用易燃易挥发性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七)使用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

(八)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损坏消防设施。

(九)对不合格拉运油、气等危险化学品车辆充(灌)装和超量充(灌)装。

(十)不按规定在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

九、油气充装作业

(一)对不合格气瓶进行充装和对液化气储罐(含汽车罐车)、钢瓶过量充装。

(二)未按规定擅自排放液化气残液。

(三)在未清除周围火源的情况下,进行机动车装卸和加油加气。

(四)岗位员工未培训取证或非本岗位人员操作加油、加气机。

(五)瓶对瓶或罐对瓶进行充装。

(六)在车辆载人或接地不合格的情况下充装。

(七)为塑料桶等非导体容器加油。

(八)未经许可对油、气容器施焊。

(九)使用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

(十)施工现场,使用不安装漏电保护器的临时用电设备。

十、油田地面工程施工作业

(一)在限定的非安全区域内作业或停留。

(二)对地下情况不明时进行破土作业。

(三)高处作业时平台周边、预留洞口无安全保护。

(四)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规程进行吊装作业。

(五)违规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防腐施工。

(六)违反规程进行容器和管道试压。

(七)使用不经注册、检验的特种设备。

(八)在施工区域不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九)不按规程要求设置安全设施。

(十)使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电气设施。

十一、电力作业

(一)无人监护作业,安全距离不足且无防范措施作业。

(二)不按规程验电装设接地装置。

(三)违反工作许可手续或擅自变更工作任务。

(四)不按规程要求设置安全措施或违反规程拆除、移动、变动安全防护设施。

(五)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擅离工作现场。

(六)值班人员擅离岗位或不按规定巡视设备。

(七)约时停送电,

(八)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进行操作

(九)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刀闸)

(十)不按规定使用绝缘、登高、起重工器具。

十二、供热(水)作业

(一)操作人员脱岗、睡岗、串岗,让非本岗位人员代为操作。

(二)点炉前不按规程将燃油吹扫至炉膛内。

(三)落煤仓燃煤未达到封仓条件进行点炉烘炉。

(四)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

(五)不停机检修输煤设备。

(六)不按规定配戴救生用具在水厂清水池、滤池、沉淀池上作业。

(七)违反操作规程进行加氯作业。

(八)不佩戴防护器具进入加氯间作业。

(九)化验室人员不按安全规程处置危险化学品。

(十)使用未经安全检验的氯气瓶、液化气瓶、氧气瓶、乙炔瓶。

十三、交通安全管理

(一)强超抢会、逆向行驶、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

(二)驾驶机动车辆时不系安全带、拨打通讯工具等妨碍安全行车行为。

(三)客货混装、超员超载行驶。

(四)不按规定“两交一定”或不按规定晚归汇报。

(五)穿着影响安全行车的衣物,如高跟鞋、拖鞋等驾驶车辆。

(六)检修车辆不拉手刹、不打掩木或身体进入车厢下部无安全防护措施。

(七)车辆带病行驶或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八)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或载客车辆未按标准配备安全锤。

(九)使用装载机、挖掘机等机械的铲斗或用吊车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十)装载机、抓管机、挖掘机斗臂下或工作回转半径内站人。

十四、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

(一)未办理作业许可手续作业。

(二)施工作业前不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和氧含量。

(三)无人监护作业。

(四)未采取安全措施进入通风不良、缺氧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工作环境中作业。

(五)施工作业过程中不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六)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擅离工作岗位。

(七)作业人员擅自变更作业内容。

(八)无关人员进入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场所。

(九)使用非防爆照明工具和施工器具。

(十)使用超期校验的有毒有害气体检测设备和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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