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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发放调校工安全操作规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4

一、主要危险源

1.误操作。

2.发放仪器不完好。

3.仪器回收不及时。

二、适用范围

第1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通风仪器仪表的发放及调校。

第2条仪器发放调校工完成以下工作:

1.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便携式报警仪的充电、发放、调试、校正工作。

2.每次发放前负责检查仪器的零点和电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发放使用。

3.每班负责清理便携仪防爆罩上的煤尘,

4.负责在籍仪器逐台建账,并认真填写仪表台账、使用管理卡片、故障登记表、报警仪调校记录、便携式报警仪发放记录。

三、上岗条件

第3条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4条仪器发放调校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掌握各种便携式报警仪工作原理及主要参数。

2.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各种便携式报警仪配备标准及使用的有关规定。

3.掌握各种便携式报警仪的计量标准。

四、安全规定

第5条在作业前必须进行危险源辨识,作业过程中必须执行“手指口述”。

第6条新仪器投入使用前,要先充、放电3次以上再使用。

第7条标准气样的存放使用,要符合规定要求。

第8条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必需佩戴便携式报警仪的人员发放仪器,不得借故不发。按牌发仪器、进行登记,发完后将仪器牌挂到相应位置。

第9条严禁在井下拆机修理。

第10条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五、操作准备

第11条保持室内清洁、明亮、干燥,准备好常用工具、仪表、材料及工作台。

第12条对便携式报警仪表面进行清洁、除去粘在上面的煤尘等。

六、正常操作

(一)便携式报警仪的充电、发放

第13条便携式报警仪充电时要关机,接好充电器电源,将仪器插入充电器槽内,触头良好,充电指示灯亮。充满电之后充电器自动停止充电,并予以显示,充电时间一般不小于8h,并做好充电记录。

第14条便携式报警仪开机时,仪器显示值不应超过产品说明书要求(在正常空气中),此时仪器进入工作状态。

第15条按下便携式报警仪自检按钮,仪器显示值大于设定值时能发出声光讯号,说明仪器正常。

第16条发放前,先打开开关预热15min后,显示器显示为零,若有偏差,必须进行零点校正。

第17条发放前必须进行电压检查。如显示欠压或电池电压不足,要重新充电。电池电压不足时,不准投入使用。

第18条交回便携式报警仪时,发放人员应将其领取仪器牌交还使用人。

第19条收回的便携式报警仪,应检查、维护,使其符合使用要求。仪器干净,外观完好、结构完整、附件齐全,各调节旋钮能正常调节,电源开关应灵活,显示部分应有相应显示,动作部件应能正常工作。交回的便携式报警仪,要及时充电。

第21条当班交回的便携式报警仪,因故未检查完的,在交班时要交代清楚下一班检查。

第22条对当班使用、交回的便携式报警仪进行登记。

第23条对当班未交回的便携式报警仪应做好相关记录。

(二)便携式报警仪的调试

第24条零点调节:在新鲜空气中开机预热20min,观察指示值是否符合规定,若不符合,必须进行调零。

第25条精度校正:零点调好后,仪器上端校验通气孔装上校验气嘴,通入标准气样,待读数稳定后,进行精确度校正。

第26条仪器每7天调校1次。

七、收尾工作

第27条回收的仪器进行检查并及时充电、清扫,整理工作室。

第28条做好发放记录,做好交接班工作。

篇2:矿灯充电发放工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矿灯充电、发放工作业。

二、上岗条件

1、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2、必须学习必要的电气知识和电化学原理,熟悉掌握电气安全,防爆知识,熟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相关规定和完好标准,按本规程进行操作。能正确处理一般性故障。

三、安全规定

1、矿灯充电室内温度应保持在15~25c之间,并应保持干燥,通风良好,充电、修理间均应设排风装置。

2、灯房内设有安全灭火设备,室内禁止烟火。特殊情况需电气焊作业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并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3、作业时必须穿戴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

4、充电架应保持清洁,每天应擦拭一次,每半年检修一次。

5、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6、负责矿灯的充电、定期检修、维修及收、发工作。

四、操作准备

1、开工前,按时参加班前会,由负责人讲解安全技术措施;

2、认真进行安全确认,检查所需用的工具材料和设备是否完好,作业环境是否有安全隐患;

五、正常操作

1、矿灯有下列缺陷之一时,不得发出使用:

1.1灯头、灯盖锁失灵。

1.2充电不足。

1.3灯头圈松动。

1.4玻璃破裂。

1.5灯线破损。

1.6接触不良形成“眨眼”。

2、收回的矿灯应进行下列检查:

2.1灯锁、灯圈、玻璃、灯头壳及灯线等有无损坏,闭锁装置是否有效。

2.2电池槽是否有破损、变形。

2.3有无红、灭灯。

3、日常充电

3.1把用过的矿灯对号放到充电架上,关闭灯头开关,然后把灯头上的充电插孔插到充电架的充电插头上,顺时针旋转180°,电流表有指示即为正常充电;

3.2每小时调整一次电压,调整调压器手柄将电压保持在+0.2伏范围内。在整个充电过程中,应经常检查充电电压和充电电流。

4、充电注意事项

4.1充电工作应由专人负责。

4.2充电时电池温度不应超过45c。

4.3当电池不需要继续充电时,应将灯头反时针旋转180°,切断充电回路。

4.4当充电过程中突然停电时,应立即将灯头反时针旋转180。

4.5使用过的矿灯,应充足12小时,充电电流降至0.1安以下,否则应使用备用灯。

4.6红、灭灯的电池应及时更换、检修。

4.7充电架上的电压表和充电指示器应定期校验和检查。

4.8矿灯初充电后,放置2小时,进行放电试验。将矿灯打开放电11小时,电池电压不低于3.5伏则认为合格。对于不合格电池,可使用1安电流充电24~28小时后进行放电试验,依此反复直至合格为止。

5、初充电时应注意事项

5.1初充电过程不准停电。初充电过程中如充电电压已调到最大,充电电流仍不能维持1安,则需延长充电时间,使电池充足72小时。

5.2初充电24小时后,各个电池充电指示器的指针都应在l安左右,如个别充电指示器指针不动或相差太大时,应检查各处接触情况。

5.3初充电最后两小时应注意电池电压是否已稳定,如充电72小时后电压依然上升,则应继续充电,直至电压不再上升为止。

6、对充电设备和矿灯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7、电架上电压表每月应使用标准电压表校验一次。

8、灯头部的拆卸与维护

8.1用三角套扳手拧松三角保险螺钉,取下灯头圈。

8.2取下灯头留、灯面玻璃、反射器。

8.3检查灯头开关、电缆等有无松动。

8.4用叉口改锥将灯帽螺钉取下.取下帽挂钩保险弹簧片、充电开关和衬片,即能检查充电触头。

8.5用扳手旋下电缆固定螺母,用改锥旋下电缆端部的焊片即可从灯头上取下电缆。发现有损坏现象时,应将损坏部分剪掉,可用剪刀将电缆护套割去30毫米(电缆长度不小于1.l米),在割掉护套8毫米处用手钳子将新轧头轧紧,套上橡皮垫圈,使它位于轧头和固定螺母之间,然后用搬手将固定螺母装在灯头上拧紧。电缆端部分别焊上焊片,套上套管并和灯头正负极接通。

8.6通过上述检修后,按相反次序重新将灯头装好即可。

9、上盖部分的拆卸与检查

9.1矿灯使用半年后,应将上盖拆下进行检查修理。

9.2用叉口改锥将锁盖螺钉拧松,取下锁盖及螺钉,这时盖身即可取下,检查完后,将盖身放在电池顶部,固定好锁盖,拧紧锁盖螺钉。

10、矿灯拆卸必须用专用工具。

11、不同电位的导电零件之间和导电零件与金属外壳之间的电气间隙及爬电距离不小于1.5毫米。

12、不得拆卸蓄电池外电路设置的防止短路的保护装置。

13、拆装后的矿灯,各处螺栓必须紧固,达到完好标准的要求。

六、收尾工作

工作结束后应清理工作场地卫生,将用电设备断开,材料、工具摆放整齐,并填写好有关记录。

篇3:客房部低值易耗客用品发放管理规定办法

1.仓库按住房率补充物品数量。

2.每星期发一次物品,物品到各楼层均由领班负责每两星期按要货单认真做一次盘点。

3.各楼层物品急需时,主管负责调整,再列出所需物品的数量,派人到仓库统一领取,否则仓库不予发放。

4.客人需要牙具,由办公室人员通知员工领取,仓库管理人员只有将此类物品送到办公室的责任,没有随意发放的权力,违者罚款。

5.客房正常补充的物品,如有丢失或损坏,请领班写条领取,否则一概不发。

6.VIP用品,每日由主管负责,写出区域用量,专人凭条领取和退还,个人不能随意到仓库领取。

7.严格执行以旧换新,如无旧物,请主管签字重新配给。

8.公厕所需清洁剂和其他物品,每月由领班级以上人员,开条统一换取。

9.每月写书面成本分析报告交给经理,作为部门成本分析的参考资料

篇4:学校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制度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推进义务教育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升教职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能力为核心,以提高教职工绩效管理为导向,着力构建完善学校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制度

一指导思想

绩效考核工作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促进义务教育和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职工队伍素质为核心,着力构建符合教育和教职工成长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教职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促进广大教职工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基本原则

1、尊重规律,以人为本。尊重教育规律,尊重教职工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特点。

2、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完善绩效考核内容,把职业道德放在首位,注重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贡献。

3、激励先进、促进发展。鼓励教职工全身心投入育人工作、引导教职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

4、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

三考核对象

三群完小全校教职员工。

四考核内容

教师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教师履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法定职责,以及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和实施。包括师德和教育教学、从事班主任工作等方面的实绩。

五分配办法

1、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享受绩效工资。

⑴、脱产学习的;

⑵、解除聘用合同的;

⑶、停发工资的;

⑷、擅自借调在其它单位或不在岗的。

3、基础性绩效工资:在教职工完成基本工作任务的前提下,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人员可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可酌情扣减;考核为不合格人员,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视情况减发。

4、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统筹安排,不属于任何教师个人工资,由学校按教师绩效考核结果量化分配,但要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的等次,合理确定等次间的分配差距,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工作人员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设立班主任津贴,但班主任津贴总数为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7%。

5、工作人员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⑴、歧视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

⑵、进行有偿家教家养及节假日在校内外成建制补课的;

⑶、未经区教育局批准,私自到外校兼课的;

⑷、私自向学生推销、代购教辅资料和其它商品从中牟利或向家长索要财物的;

⑸、旷课(工)超过规定天数或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⑹、组织、参与考试作弊的;

⑺、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且负有直接责任的;

⑻、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责任的;

⑼、拒不接受培训、交流、支教、工作安排情节严重的;

⑽、有其它严重损害教师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6、因公负伤人员在治疗期间或因公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身患癌症或重性精神病人员按同类在职人员对待,发给其学校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含班主任津贴和各种奖项)。

7、经教育局批准提前离开领导岗位的学校行政人员发给其学校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含班主任津贴)。

8、学校管理人员超工作量金额为奖励性绩效工资的3%,具体分配按: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分别计20分;工会组长、少先大队辅导员分别计10分;主抓安全、体育与卫生、计划生育管理、图仪管理、语数教研组长、学校档案管理、师生生活管理分别计5分。

以上计分项目必须要有计划、总结、活动安排、活动记录,否则不予加分。

9、在本校连续工作时间加分分数计入《******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细则》中:3年以上、5年以上、10年以上、20年以上分别加2分、3分、5分、7分。

10、根据同等条件按《******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细则》优劳优酬,按等次划分。

11、等次划分标准及比例:

不合格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合格比例为20%;良好比例为60%;优秀比例为20%。

12、奖励性绩效工资等次分配差距:

合格、良好、优秀每等次间相差50元/期。

13、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60%为最低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

14、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7%为班主任津贴,班级人数在36人以下的、36人以上(含36人)的、51人以上(含51人)的班主任津贴分别相差5元/月。

15、学校职工(工友)基本完成期初交给的任务定为合格、认真完成任务定为良好、有突出成绩的定为优秀。

16、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30%由学校根据《*******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细则》实施。

六附《*******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细则》。

注:本方案解释权归绩效工资考核小组,执行日期为宣布之日起。

篇5:某企业工资发放制度

各企业对于员工工资的发放,不同岗位的工资,都会有不同的管理制度。各阶层的工资如何发放呢以下是大型企业工资发放制度,可供参考。

第一章

第一条

按照公司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章

原则

第二条

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坚持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本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实际收入增长幅度不超过本公司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摿讲怀玛原则。

第三条

结合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特点,建立起公司规范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

第四条

以员工岗位责任、劳动绩效、劳动态度、劳动技能等指标综合考核员工报酬,适当向经营风险大、责任重大、技术含量高、有定量工作指标的岗位倾斜。

第五条

构造适当工资档次落差,调动公司员工积极性的激励机制。

第三章

年薪制

第六条

适用范围

1.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

下属法人企业总经理;

3.

董事、副总经理是否适用,由董事会决定。

第七条

工资模式

公司经营者与其业绩挂钩,其工资与年经营利润成正比。

年薪=基薪+提成薪水(经营利润×提成比例)

1.

基薪按月预发,根据年基薪额的1/12支付;

2.

提成薪水,在公司财务年度经营报表经审计后核算。

第八条

实行年薪制职员须支付抵押金,若经营业绩不良,则用抵押金充抵。

第九条

年薪制考核指标还可与资产增值幅度、技术进步、产品质量、环保、安全等指标挂钩,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条

年薪制须由董事会专门作出实施细则。

第四章

正式员工工资制度

第十一条

适用范围

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第十二条

工资模式。采用结构工资制。

员工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奖金+津贴

1.

基础工资

参照当地职工平均生活水平、最低生活标准、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各类政策性补贴确定,在工资总额中占

%(如40%~50%)。

2.

岗位工资

(1)

根据职务高低、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确定;

(2)

公司岗位工资分为

(如5类18级)的等级序列,见正式员工工资标准表,分别适用于公司高、中、初级员工,其在工资总额中占

%(如20%~30%)。

3.

工龄工资。

(1)

按员工为企业服务年限长短确定,鼓励员工长期、稳定地为企业工作;

(2)

年功工资根据工龄长短,分段制定标准,区分社会工龄、公司工龄;

(3)

年功工资标准见正式员工工资标准表。

4.

奖金(效益工资)

(1)

根据各部门工作任务、经营指标、员工职责履行状况、工作绩效考核结果确立;

(2)

绩效考评由人事部统一进行,与经营利润、销售额、特殊业绩、贡献相联系;

(3)

奖金在工资总额中占

%(如30%)左右,也可上不封顶;

(4)

奖金考核标准见正式员工工资标准表;

(5)

奖金通过隐密形式发放。

5.

津贴。

(1)

包括有交通津贴、伙食津贴、工种津贴、住房津贴、夜班津贴、加班补贴等;

(2)

各类津贴见公司补贴津贴标准。

第十三条

关于岗位工资。

1.

岗位工资标准的确立、变更。

(1)

公司岗位工资标准经董事会批准;

(2)

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变化,可以变更岗位工资标准。

2.

员工岗位工资核定。

员工根据聘用的岗位和级别,核定岗位工资等级,初步确定岗位在同类岗位的下限一级,经1年考核,再调整等级;

3.

员工岗位工资变更。

根据变岗变薪原则,晋升增薪,降级减薪。工资变更从岗位变动的后1个月起调整。

第十四条

关于奖金。

1.

奖金的核定程序。

(1)

由财务部向人事部提供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完成利润的经济指标数据;

(2)

由行政部向人事部提供各部门员工的出勤和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记录;

(3)

人事部依据汇总资料,测算考核出各部门员工定量或定性的工作绩效,确定每个员工效益工资的计算数额;

(4)

考核结果和奖金计划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发放奖金。

2.

奖金的发放,与岗位工资一同或分开发放。

第十五条

关于工龄工资。

1.

员工1年内实际出勤不满半年的,不计当年工龄,不计发当年工龄工资;

2.

试用期不计工龄工资,工龄计算从试用期起算。

第十六条

其他注意事项。

1.

各类假期依据公司请假管理办法,决定工资的扣除;

2.

各类培训教育依据公司培训教育管理办法,决定工资的扣除;

3.

员工加班、值班费用,按月统计,计入工资总额;

4.

各类补贴、津贴依据公司各类补贴管理办法,计入工资总额;

5.

被公司聘为中、高级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可向上浮动1~2级;

6.

在工作中表现杰出、成绩卓著的特殊贡献者,因故能晋升职务的,可提高其工资待遇,晋升岗位工资等级。

第五章

非正式员工工资制

第十七条

适用范围:

订立非正式员工劳动合同的临时工、离退休返聘人员。

第十八条

工资模式:

简单等级工资制。见非正式员工工资标准表。

第十九条

人事部需会同行政部、财务部对非正式员工的工作业绩、经营成果、出勤、各种假期、加班值班情况汇总,确定在其标准工资基础上的实发工资总额。

第二十条

非合同工享有的各种补贴、津贴一并在月工资中支付。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公司每月支薪日为

日。

第二十二条

公司派驻下属企业人员工资由本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公司短期借调人员工资由借用单位支付。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行每年13个月工资制,即年底发双月薪。

第二十五条

以上工资均为含税工资,根据国家税法,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实行,解释权在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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