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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测工技术操作规程相关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4

安全监测工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

1、本规程适用于安全监测工。

2、上岗条件及职责:

1)掌握弱电知识,熟悉井下安全监测系统,熟悉地面安全监测软件的工作原理,熟悉《煤矿安全规程》中相关通风安全监测规定和《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并必须经安全和通防监测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2)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维修、校正工作;并应将在籍的装置逐台建帐,认真填写设备及仪表台账,传感器使用管理卡片、故障登记表、检修校正记录。

3、遵守公司和所在矿井的用工制度、劳动纪律及通防规章制度。

篇2:爆破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爆破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爆破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1、岗位安全职责1.1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标准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等规定,并作好日常记录。1.2负责施工中人员和机械设备安全。1.3严格按安全技术交底和操作规程作业。2、岗位任职条件2.1接受过良好专业安全技术及技能培训。2.2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员作业证”上岗。3、上岗作业准备3.1接受安全技术交底,清楚其内容。包括炮眼的布置,周边眼、辅助眼的间距及孔深,各种炮眼的装药量,导爆管的连接,起爆的顺序等。3.2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如工作鞋、安全帽、防噪音耳塞等。3.3熟悉围岩类别,检查爆破品的生产厂家、牌号、规格、批次、受潮及运输工具的情况。3.4察看爆破现场,确认要撤离的人员设备。4、安全操作规程4.1爆破器材运输,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有持证的安全员或爆破员押运,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间直接送到工地。4.2雷管与炸药必须放置在带盖的容器内分别运送,其间距应相隔50m以上。4.3在有沼气和煤尘爆炸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取得产品合格证的煤矿安全炸药和雷管。4.4不同厂家生产的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4.5加工起爆药包,只许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并按所需数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备用,制作好的起爆药包应专人妥善保管。4.6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装制炮头时,必须将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4.7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必须吹洗干净;刚打好的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电力爆破装药连线时,严禁雷管脚线、放炮母线与导电体相接触;4.8装药要用木竹棒轻塞,严禁用力抵入和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冻结、半冻结或半溶化的硝化甘油炸药。4.9工作面装药时,人员要撤到安全地点,划出警戒线,严禁一切人员通过,放炮时,必须先发出警号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离现场,其安全距离为:⑴独头巷道不少于200m;⑵相邻的上下坑道内不少于100m;⑶相邻的平行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少于50m;⑷全断面开挖进行深孔爆破(孔深3~5m)时,不少于500m。4.10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应加强洞内电源的管理,防止漏电引爆。装药时可用投光灯、矿灯照明。起爆主导线宜悬空架设,距离各种导电体的间距必须大于1m。放炮器有专人保管,闸刀箱要上锁;4.11放炮必须有专人指挥,设立警戒范围,规定警戒时间、信号标志,并派出警戒人员;起爆前要进行检查,必须等到施工人员、过路行人、车辆船只等全部避入安全地点后方准起爆;4.12放炮完毕后,安全员、爆破员必须检查放炮地点的瓦斯、顶板、支架、瞎炮、残炮、通风等情况,确实无危险时,才能解除警戒;4.13在瞎炮未处理完毕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其他作业。4.14炸药、雷管随领随用,由爆破员和安全员专人申领,在爆破前半小时直接领到现场;当天未完的炸药、雷管必须立即退还炸药库房并登记造册,严禁私藏炸药、雷管;5、其他注意事项5.1爆炸物品在使用过程中,要轻拿轻放,不准敲击、掷滚、摔落和挤压;5.2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装药与钻孔不宜平行作业;5.3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严禁用明火照明;5.4作业完毕后,机械设备应在值班人员的指挥下,摆放整齐有序,方可交接班。

篇3:李沟矿业掘进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李沟矿业掘进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适用范围

第1条本规程适用于本煤矿在掘进工作面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

上岗条件

第2条爆破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获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爆破工必须是专职的。

第3条爆破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安全规定

第4条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布或其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5条下井前要领取符合规定的发爆器和爆破母线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爆器材不准下井使用;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器材领退等管理制度。

第6条在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

第7条使用爆破材料的规定。

1、炸药: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有煤矿安全标志的煤矿许用炸药,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⑵低瓦斯矿井的煤层掘进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⑶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⑷严禁使用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

⑸在同一次装药爆破工作面,严禁装入两种不同性质的炸药。

2、雷管:在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⑴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⑵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⑶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3、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第8条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实行“三人连锁爆破”和“三保险”制度。

“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必须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超过15时,严禁装药爆破。

“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即爆破前,爆破工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亲自派专人警戒,并将爆破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煤尘浓度合格后,将爆破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吹哨后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三保险”制度:即站岗、设置警标、吹哨。

第9条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并应采用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10条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掘进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11条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有关规定。

第12条严禁糊炮、明炮和短母线爆破。

操作准备

第13条爆破材料的运送。

1、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2)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3)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2、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将电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4)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第14条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破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严禁乱扔、乱放。

2、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及通风良好的地点,并应放在挂有电缆、电线巷道的另一侧。

3、爆炸材料箱要加锁,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4、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5、爆破前需准备好够全断面一次爆破用的引药和炮泥以及装满水的水炮泥,并整齐放置在符合规定的地点。

6、准备好炮棍、岩(煤)粉掏勺及发爆器具等。

7、检查发爆器与爆破母线。发爆器要完好可靠,电压符合要求;爆破母线长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无断头、明接头和短路,绝缘包皮有破损处时应进行处理。

第15条装配起爆药卷。

1、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3、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4、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5、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第16条严禁使用不通电和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操作顺序

第17条爆破工必须按下列顺序进行操作:

1、装配引药。

2、检查瓦斯。

3、装药。

4、封泥。

5、检查瓦斯。

6、敷设爆破母线。

7、警戒。

8、爆破。

9、爆破后检查瓦斯、支护。

10、处理拒爆、残爆。

正常操作

第18条装药前

1、必须对工作面附近20米范围内进行瓦斯检查,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2、必须对爆破地点附近20米内支架进行加固,保证支架齐全、完好。

3、用掏勺将炮眼内的煤(岩)粉清除干净。

4、对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装药:

(1)掘进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支架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齐全。

(2)爆破地点20米以内,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时。

(3)装药地点20米以内煤尘堆积飞扬时。

(4)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

(5)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炮眼出现塌陷、裂缝,有压力水,瓦斯突增等。

(6)工作面风量不足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

(7)炮眼内煤(岩)粉末清除干净时。

(8)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

(9)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危险时。

(10)发现瞎炮未处理时。

第19条装药。

1、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规定的各号炮眼装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各炮眼的雷管段号要与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起爆顺序相符合。

2、装药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匀,使药卷紧密相接。药包装完后要将两脚线末端扭结。

3、根据现场实际采用不同的起爆方式。正向起爆的引药最后装,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反向起爆是先装引药,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

4、无论采用何种起爆方式。引药都应装在全部药卷的一端,不得将引药夹在两药卷中间。

5、硬化的硝酸铵类炸药,在使用前应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块状。但不得将药包纸或防潮剂损坏。禁止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并须交回爆破材料库。

第20条封泥。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1、装填炮泥时,一手拉脚线,一手拿炮棍推填炮泥,用力轻轻捣实。

2、封泥的装填顺序是:先紧靠药卷填上5毫米的水炮泥,然后装填水炮泥一至数个,在水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炮泥。

3、装填水炮泥不要用力过大,以防压破。装填水炮泥外端的炮泥时,先将炮泥贴紧在眼壁上,然后轻轻捣实。

第21条炮眼封泥量的规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米,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4、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6、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米。

第22条敷设爆破母线。

1、爆破母线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绝缘双线。

2、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3、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悬挂在巷道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时,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等线的下方,并应保持0.3米以上的间距。

4、爆破母线必须由里向外敷设。其两端头在与脚线、

发爆器连接前必须扭结短路。

5、爆破母线的敷设长度要符合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

6、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必须随用随悬挂,以免发生误接;严禁使用固定母线放炮。

第23条联线方式与接线。

1、各炮眼电雷管脚线的联接方式应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的规定采用串联、并联或串并联方式,电雷管脚线与母线的连接必须由爆破工操作。

2、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空,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24条在连线爆破前,必须在距工作面20米范围内进行第二次瓦斯检查。在瓦斯含量符合规定时,方准连线爆破。否则必须采取处理措施。

第25条警戒。

1、必须有专人在作业规程规定的各警戒岗点担任警戒。

2、各警戒岗点除站岗人员外,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3、爆破前工作面人员都要撤至作业规程规定的安全地点。

第26条爆破。

1、母线与脚线连接后,爆破工必须最后退出工作面,并沿途检查爆破母线是否符合要求。

2、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3、爆破工撤至发爆地点后,随即发出第一次爆破信号。

4、爆破工接到班组长的爆破命令后,将母线与发爆器相接,并将发爆器钥匙插入发爆器,转至充电位置。

5、第二次发出爆破信号,至少再过5秒,发爆器指示灯亮稳定后,将发爆器手把转回放电位置,电雷管起爆。

6、电雷管起爆后,拔出钥匙将母线从发爆器接线柱上摘下,并扭结短路;拔出放炮器钥匙。

7、放炮母线不得有明接头。

8、爆破时使用爆破喷雾,爆破后对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洒水降尘。

第27条验炮: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特殊操作

第28条拒爆、残爆处理。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收尾工作

第29条爆破结束后爆破工要报告班组长,由班组长解除警戒岗哨后,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第30条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完,遇有特殊情况时,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31条放完炮后,应将爆破母线、发爆器等收拾整理好。

第32条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好消退单,在核清领取数量与使用及剩余的数量相符后,经班组长签字,当班剩余材料要交回爆破材料库。严禁私藏爆破器材。

第33条完工后,要将发爆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等交回规定的存放处。

篇4:李沟矿业攉煤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李沟矿业攉煤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上岗条件

第1条攉煤人员必须掌握作业规程中与攉煤相关的各项规定以及支护工、爆破工

等相关工种的基本知识,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安全规定

第2条攉煤人员必须在完好支护的保护下攉煤。

第3条从采空区向外清理浮煤时,必须用长把工具,严禁身体的任何部位进入采空区内。

第4条攉煤中,若发现有冒顶预兆时,必须立即撤离危险区,并向班(组)长汇报。

第5条若遇拒爆或熄爆,必须找班组长和爆破工进行处理,严禁自行掏挖和处理。

第6条在煤堆中发现的雷管、炸药必须及时拣出,交爆破工保管。

第7条矸石应置于采空区内,不得放于溜槽。

第8条倾角超过25°时,要分段设置安全挡卡。

第9条攉煤时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要随时观察支护状况,发现失脚、卸荷支柱,必须立即通知班(组)长进行调整加固。

第10条煤壁伞檐超过规定或有片帮危险时必须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11条在攉煤时,要采用喷雾装置进行洒水防尘;在自溜运输工作面溜煤时,要及时打开溜煤道内的喷雾装置。

第12条浮煤清理要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岩石底板工作面攉煤时要攉净见底,注意支柱是否打在实底上,否则应通知班(组)长安排先打替柱;分层开采的工作面攉煤到见柱鞋即可,或符合作业规程要求,防止支柱失脚。

第13条严禁站(骑)在输送机上攉煤。

第14条输送机停止运转时,不准攉煤。

第15条机采工作面,禁止人员进入机道内攉煤。

第16条工作面必须及时支设临时支柱和贴帮支柱,否则不准攉煤。

操作准备

第17条备齐锨、镐、锤等工具。

第18条进入工作地点要检查顶板、煤壁及支护状况,先敲帮问顶,由班(组)长指定人员(支柱工)补齐缺柱、更换失效支柱,处理不安全隐患。

第19条清除作业区间控顶范围内的障碍物。

正规操作

第20条先洒水灭尘,再清理材料道、人行道内的浮煤,后攉炮道内的煤。

第21条要握紧锹把,自上而下攉煤。先从煤堆边沿把煤顺势推入溜槽内,再沿底由溜槽边向煤壁方向逐步将煤攉入溜槽内,攉煤过程要进行洒水灭尘。

第22条应先装碎煤,后装块煤,以防块煤滚动伤人。

收尾工作

第23条收拾好工具,放到指定地点;按规定进行交接班。

篇5:掘进钻眼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掘进钻眼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1条本规程适用于在掘进工作面从事掘进钻眼工作的人员。

二、上岗条件

第2条钻眼工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3条钻眼工必须认真学习作业规程,熟悉工作面的炮眼布置,爆破说明书、支护方式等有关技术规定;掌握钻眼机具的结构、性能和使用方法;钻眼机具在工作中出现故障时,应能立即检修或更换。

三、安全规定

第4条必须坚持湿式钻眼。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掘进不能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用干式钻眼,但必须采取防尘措施,并使用个体防尘保护用品。

第5条严禁钻眼与装药平行作业或在残眼内钻眼。

第6条钻眼前首先检查钻眼地点的安全情况,敲帮问顶、加固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第7条钻眼过程中,必须有专人监护顶帮安全,并注意观察钻进情况。

第8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钻眼,处理后方可作业。

1、掘进工作面附近2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达到1%或局部积聚瓦斯浓度达到2%时,以及其他有害气体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

2、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工作面风量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或风筒口距离工作面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

3、供水管内无水,防尘设施不齐全或防尘设施损坏、失效时。

4、工作面拒爆、残爆没有处理完毕时(处理瞎炮时除处)。

5、有煤和瓦斯突出征兆时。

6、工作面有透水预兆(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发生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涌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异状)时。

7、在有冲击地压的煤层中打眼时,如发现炮眼内煤岩粉量增大,正常供水状态下,煤岩粉排不出来,卡钎、爆孔、钝钻、煤炮频繁、支架变形、底鼓等严重冲击地压预兆时。

8、掘进工作面应清理的浮煤、浮矸没清理干净或积水没有排除时。

9、钻孔突然与采空区或旧巷相透时。

10、其他不安全隐患未排除时。

第9条发现有煤岩变松、片帮、来压或钻孔中有压力水、水量突然增大,或出现有害气体涌出等异常现象时,必须停止钻眼,切断电源,钻杆不要拔出,并向有关部门及进汇报,听侯处理。工作人员应立即撤至安全地点。

第10条钻眼中,发现有钻头合金片脱落、钻杆弯曲或中心孔不导水时,必须及时更换钻头或钻杆。

第11条在倾角较大的上山工作面钻眼时,应设置牢固可靠的脚手架或工作台,必要时工作人员宜配戴保险带。巷道中须设置挡板,防止人员滑下和煤岩滚动伤人,并将电缆及风、水管固定好。

第12条严格按标定的眼位和爆破说明书规定的炮眼角度、深度、个数进行钻眼。凡出现掏槽眼相互钻透或不合格的炮眼,必须重新钻眼。

第13条钻眼时要随时注意煤岩帮、顶板,发现有片帮、冒顶危险时,必须立即停钻处理。

第14条钻眼中,出现粉尘飞扬时要停止钻进,检查水管是否有水,钻头、钻杆中心孔是否畅通,处理后再钻眼。

第15条在钻眼过程中,发现钻眼机具的零部件、设施等出现异常情况时,必须停钻处理。

第16条钻眼时,钻杆不要上下、左右摆动,以保持钻进方向;钻杆下方不要站人,以免钻杆拆断伤人。

第17条在向下掘进的倾斜巷道工作面钻底眼时,钻杆拔出后,应及时用物体把眼口堵好,防止煤岩粉把炮眼堵塞。

第18条大断面巷道施工,必须搭设牢固可靠的工作台,或者采用台阶工作面施工、蹬碴钻眼等措施。

第19条掘进接近采空区、旧巷及巷道贯通等特殊地段,必须按作业规程中规定的特殊措施进行钻眼。

第20条电钻必须有“MA”标志。入井前应由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检查其防爆性能,确认防爆性能良好,方准入井使用。

第21条使用电钻时,必须设有并使用检漏、短路、过负荷、远距离起动和停机、自动停电等综合保护装置。

四、操作准备

第22条钻眼前应准备好所使用的钻具,如风钻、煤电钻、钻杆、钻头等。钻杆要直,水针孔要正,钻头应锋利,并要完整无损。

第23条压风管、供水管、电源须接送到掘进工作面附近,保证风、水、电使用方便、正常和安全。

第24条进入工作地点之前,必须对施工地点进行敲帮问顶工作,有危岩、悬煤矸时,要及时处理;钻眼必须在临时支护掩护下或在支护完整条件下进行。

第25条打眼前要做到“三紧”、“两不要”:即袖口、领口、衣角紧;不要戴手套,不要把毛巾露在衣领外。

第26条钻眼前对风钻要进行如下检查:

1、风钻接风、水管前,检查管口内是否有脏、杂物;如有时要用风、水吹冲干净。检查风、水管路是否完好畅通,接头

是否连接牢固。

2、零部件是否齐全,螺钉是否紧固,水针是否合格。

3、注油器内要装满油脂,油脂要清洁,并调节好油阀及进行试运转。

4、钻杆是否平直,钻头安装是否牢固,钻杆中心孔和钻头出水孔等是否畅通,钎尾是否合格。

5、运转声音是否正常,各操作把手是否灵活可靠,有无漏风、漏水现象,钻架的升降是否灵活。

6、打深眼时,要配齐长短套钎及相应钻头

以上情况都达到完好要求时,才准许钻眼。

第27条钻眼前对电钻要进行如下检查:

1、综合保护装置是否齐全、灵敏可靠。

2、电钻机体有无裂纹或损伤,螺钉、螺帽、销子等有无松动,后罩、风扇是否完好等。

3、钎杆是否平直,钎头、钎尾是否合格;供水中心孔是否畅通,侧式供水套是否完好;钻头是否锋利,钎杆与钻头连接是否牢固。

4、电钻开关是否灵敏,转动方向及声响是否正常。

5、电缆是否有破皮、露芯、漏电,电缆应挂在巷道的一侧,防止挤压损坏。

6、供水管是否畅通,水源有无压力等。

以上情况都达到完好要求时,才准许钻眼。

五、操作顺序

第28条掘进打眼工必须按下列顺序进行操作。

1、检查施工地点安全。

2、准备钻眼设备、工具,试运转,并标定眼位。

3、钻眼。

4、撤出设备和工具。

六、正常操作

(一)风钻打眼

第29条标定眼位、划分区块。

1、按中、腰线和炮眼布置图的要求,标出眼位。

2、多台风钻打眼时,要划分好区块,做到定人、定钻、定眼、定位、定责,不准交叉作业。

3、按照爆破图表的要求,确定打眼深度,并在钻杆上做好标记,确保眼底(除陶槽眼)落在同一个平面上。

第30条试运转:按照先开水、后开风的顺序进行试运转。

第31条定眼:司机站在风钻后侧面,手握把手,调整钻架(气腿)到适当高度;领钎人员站在一侧,避开司机视线,手握钎杆,把钎头放在用镐刨出的眼窝上。定眼时,风钻司机和领钎人员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

第32条开眼:把风钻操纵阀开到轻运转位置,待眼位稳固并钻进20-30毫米以后,再把操纵把手扳到中运转位置钻进,直至钻头不易脱离眼口时,再全速钻进。

第33条正常钻眼。

1、司机一手扶住风钻的把柄,一手根据钻进情况,调节操纵阀和钻架调节阀。

2、钻时要先给水,后给风;钻眼过程中,给水量不宜过大或过小,要均匀适当。更换钻杆时,要先关风,后关水。

3、司机扶钻时,要躲开眼口的方向,站在风钻侧面,两腿前后错开,脚蹬实底,禁止踩空或骑在气腿上钻眼,以防钻杆折断时风钻扑倒或断杆伤人。

4、钻眼时,风钻、钻杆与钻眼方向要保持方向一致,推力要均匀适当,钻架升降要稳,以防折断钻杆、夫钻杆或拐丢钻头。

5、钻眼应与煤岩层理、节理方向成一定的夹角,尽量避免沿层理、节理方向钻眼。

6、遇有突然停风、停水时,应将风钻取下,拨出钻杆,停止钻眼。

7、更换钻眼位置或移动调整钻架时,必须将风钻停止运转。

8、按时向风钻注油器内注油,不得无润滑油作业。

9、钻深眼时,必须采用不同长度的钻杆,开始时使用短钻杆。

第34条停钻:钻完眼后,应先关水阀,使风钻进行空运转,以吹净其内部残存的水滴,防止零件锈蚀。

(二)电钻、风煤钻钻眼

第35条标定眼位。

1、按中腰线和炮眼布置图的要求,标出眼位。

2、两台或多台电钻打眼时,要划分好区块,不准交叉作业。

第36条试运转:开水、送电(送风)、试运转。

第37条点眼:用手镐点眼定位,并刨出眼窝,钻头轻轻接触煤壁。启动手柄开关。

第38条钻进:

1、点眼后,按规定的角度、方向均匀用力向前推进,直至达到要求深度。

2、打眼工要站稳,并握紧电钻把,切忌左右晃动。

3、开眼或钻眼过程中,不准用手直接扶、托钻杆或用手掏眼口的煤岩粉。

4、电钻、风煤钻转动后要注意钻杆的进度,每钻进一段距离要来回抽动几次钻杆,排除煤粉,减少阻力,以防卡住钻杆。

5、当电钻(风煤钻)发生转动困难或发出不正常的声响时,或电钻、电缆漏电及电钻外壳温度超过规定等故障时。必须停止钻进,查出原因,及时处理。

6、在煤壁上钻眼时,要尽量避开硬夹石层和硫化铁结核。

7、在工作面移动电钻时,要一手提电钻手把,一手提电缆。不准用电缆拖拉电钻,也不准将钻杆插在电钻上移动。

第39条停钻:钻眼完毕,应先关水、再断电(停风

),最后抽出钻杆。

七、收尾工作

第40条使用风钻钻完眼后,应将钻眼工具、设施撤出工作面,存放在安全地点;将风、水管阀门关闭,软管盘放整齐。

第41条使用电钻钻完眼后,应从电钻上拔下钻杆,切断电源,并把电缆、钻杆、电钻撤至无淋水和支架完好的安全地点,将电缆和供水软管盘放好。

使用风煤钻钻完眼后,应从风煤钻上拔下钻杆,并把风水管、钻杆、风煤钻撤至无淋水和支架完好的安全地点,将风水管盘放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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