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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管理办法模版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4

人员管理办法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欢迎大家阅读!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素质和能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管理。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省人民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全省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管理工作。

省的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做好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管理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通过执法资格考试,领取行政执法证。

第六条执法资格考试包括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和专门法律知识考试。

通用法律知识考试,由省人民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专门法律知识考试,由省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受其委托的设区的市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实施。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专门法律知识考试后,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制监督平台统一申请参加通用法律知识考试。

经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申请参加考试人员为行政执法机关正式在编工作人员的,由省人民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安排参加通用法律知识考试。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合格,经公示无异议的,授予执法资格,颁发省人民的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行政执法证有效期为5年。

行政执法证有效期满,行政执法人员需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由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制监督平台申请换发行政执法证。

第十条行政执法证遗失的,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网站或者行政执法机关网站等媒体公告后,由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制监督平台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本级人民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调整、教育培训、违法违纪情况。

行政执法人员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由本级人民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收回或者督促行政执法机关收回行政执法证,并提请省人民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由国务院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持证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行政执法证编号和有效期在本机关网站公示,并送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三章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组织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的教育培训。

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所需经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和测试的内容为: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

通用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和测试,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教育培训和测试,由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每3年至少参加1次通用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测试,每年至少参加1次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教育培训和测试。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参加教育培训的学时和测试成绩,纳入对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内容。

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党校、行政学院组织的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教育培训时间,计入教育培训学时。

第十七条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指导、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将教育培训工作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四章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不得乱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不得不履行、拖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须2人以上共同进行;与所办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检查的理由和内容,依法制作检查笔录。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应当仪表整洁、方式得当、举止得体。

有执法制式服装的,应当着制式服装;没有执法制式服装的,着装应当整洁、庄重。

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威胁性语言,或者作出其他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结案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并归档。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泄露在行政执法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监督行政执法人员遵守行为规范。

第五章考核监督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通过抽查、暗访等形式,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违法、违纪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转交有权机关调查、处理。

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提请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直接决定暂扣行政执法证:

(一)从事执法活动时不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或者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

(二)非执行执法职务时着执法制式服装进入娱乐场所,或者转借、出租、出卖执法制式服装的;

(三)对行政相对人使用粗俗、歧视、侮辱、威胁性语言的;

(四)泄露执法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五)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不合格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测试成绩不合格的。

暂扣行政执法证的期限为30日。

行政执法证被暂扣期间,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安排其参加离岗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本级人民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请省人民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由省人民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直接决定注销行政执法证: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

(二)乱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执法,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伪造、隐匿证据的;

(五)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殴打、辱骂行政相对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泄露执法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八)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九)离岗教育培训测试不合格的;

(十)受到2次以上暂扣行政执法证处理的;

(十一)依法应当注销行政执法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对暂扣行政执法证、注销行政执法证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申请复核。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职责中违法、违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以协助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性工作。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由省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人民的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7日印发的《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皖政〔1997〕54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的政府令

第261号

《吉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已经20**年2月**日省的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国中

20**年3月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统称辅警),是指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辅警按照职责分工,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辅警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第四条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

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的行为后果由其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第五条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将辅警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服装装备、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辅警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及机构编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辅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七条文职辅警可以从事下列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八条勤务辅警可以从事下列公安机关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和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六)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物;

(七)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

(九)参与灭火救援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

(十)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一)其他可以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九条辅警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单独执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辅警从事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招聘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等方式招聘使用辅警。

辅警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省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提出全省辅警用人额度意见,经省人民的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机构编制部门同意,报省人民的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在辅警用人额度内,提出用人计划,经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的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辅警的招聘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按照批准的用人计划单独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辅警招聘使用情况应当报上一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辅警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

(三)年满十八周岁;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工作能力;

(六)身心健康。

文职辅警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

第十五条辅警招聘工作应当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并接受社会监督。

辅警的招聘应当公开进行,采取竞争性选拔的方式,按照报名、考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实施。

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和紧缺人才,经上一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同意,可以适当简化招聘录用程序。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为辅警:

(一)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

(二)警察类或者政法类院校毕业生;

(三)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的人员。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因违纪违规被国家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开除、辞退、解聘的;

(四)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四章职业保障

第十八条辅警工资应当高于当地最低工资。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经费预算范围内,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等标准,合理制定辅警工资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辅警的工资应当与辅警职级相对应,在高危险岗位工作的辅警,其工资标准应当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辅警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辅警因公(工)死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辅警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辅警参加健康检查,并建立辅警健康档案。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配发符合公安部要求的工作证件和服装。

辅警应当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根据工作需要,辅警可以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但是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

辅警离职时,应当向所在公安机关交回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和配备的装备等物品。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统一负责本地辅警的管理和监督。

辅警使用单位负责辅警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辅警日常管理制度,完善辅警培训、考核、晋升、奖惩和退出机制。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开展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

第二十六条辅警使用单位应当对辅警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日常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参照日常考核情况对辅警进行年度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辅警职级晋升、依法续签或者解除合同的主要依据,并与辅警工资待遇挂钩。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将辅警的考核和职级晋升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建立投诉受理和反馈制度,依法处理相关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辅警给予表彰。

特别优秀的辅警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适当照顾。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招聘使用辅警的;

(二)因管理不当造成辅警队伍混乱、发生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条辅警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公安机关纪律要求的,参照《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者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辅警的处分或者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当事辅警有权陈述和申辩。

辅警对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省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2: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待岗人员管理办法怎么样拟定呢?请看下面吧!

待岗人员管理办法【1】

第一条待岗情形和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安排员工待岗:

1.因工程项目完工、新工作岗位尚未安排,或由于工程任务不饱满、工程任务不能衔接、公司安排暂时息工待岗的;

2.各部门定岗定编、竞聘上岗后的富余人员;

3.不胜任本职工作的;

4.年度员工绩效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5.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6.工作不认真负责,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

7.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在公司安排的岗位上工作的。

第二条待岗审批程序:

1.由所在单位或部门将其符合待岗条件的人员报请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填写《××单位待岗人员统计汇总表》(附表1)及《××单位待岗人员情况说明表》(附表2)报至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确定待岗人员,制作待岗决定书,并报公司工会备案。

2.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待岗人员下达《待岗通知书》(附表3),并与待岗人员签订《待岗协议书》(附表4)。

第三条待岗期限:

1.待岗期从待岗通知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公司信息通告栏发布通知或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待岗期限最长为6个月。待岗期限届满,安排上岗仍不能胜任的,应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2.女员工在待岗期间怀孕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待岗期延长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3.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岗期延长至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期届满。

第四条待岗期间待遇:

1.对于待岗正式员工,待岗第一个月按其正常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待岗第二个月按其岗位补贴+技能补贴的所得金额发放生活费(如此项金额低于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待岗第三个月起按照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2.待岗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并按规定在其待岗生活费中代为扣缴应由个人缴纳的费用,当年社保缴费基数不变。

3.待岗期间可以计算为公司连续工龄。

4.待岗期间不参加提薪和年度绩效考核,不享受奖金。

5.待岗人员非因公造成的伤亡,由个人负责,不享受工伤待遇。

6.待岗期间公司安排临时性工作的,按所安排的岗位发放相应工资。组织培训期间,公司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以培训出勤天数为准。

第五条待岗管理规定

1.待岗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

2.待岗人员自接到《待岗通知书》(附表3)3日内应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注册,逾期不办理报到手续的,按旷工处理。旷工时间超过15日仍不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的,解除劳动关系。

3.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须照常出勤,由人力资源部安排临时工作、组织培训或放假待岗。放假待岗人员必须每半个月回人力资源部报到一次(每月1日和16日为报到日,若遇休息日则顺延)。若不按时报到者,按旷工处理。

4.待岗人员在待岗过程中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5.待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待岗生活费:

(1)自谋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

(2)在待岗期间不服从公司正常管理的;

(3)待岗人员重新上岗的。

6.待岗人员重新上岗时,按新的工作岗位确定工资待遇。

7.待岗人员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届满之日仍未复岗的,其待岗期限自行终结。届时,公司依据有关劳动法规按合同终止处理。

8.待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1)待岗期间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或不参加转岗培训的;

(3)待岗期间损害公司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极坏影响的;

(4)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六条待岗培训

1.待岗期间公司积极组织各类培训活动,帮助待岗员工提升岗位工作技能,从而为上岗做好准备,无故不得缺席。

2.待岗培训包括以下内容:

(1)通用性培训:待岗人员管理办法、“三体系”文件等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培训、企业文化培训等;

(2)专业性培训:操作规程、质量、技术等;

(3)现场观摩或实践。

3.待岗培训时间根据员工所掌握的岗位技能难易程度确定,分批次有针对性地加以实施。

4.待岗人员在培训期间须严格遵守培训纪律,对违纪者要按相关规定处理。

5.培训结束后要进行理论考试或实践考核,成绩优异者优先推荐上岗,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七条待岗人员的分流与安置

1.公司努力寻找就业机会积极安排员工上岗就业,尽力减少待岗人员比例。

2.公司有空缺岗位时,待岗人员的安置将按下列规定办理:

(1)岗位和专业对口的优先;

(2)同等条件下公司工龄较长的优先;

(3)同等条件下劳动合同期限较长的优先;

(4)同等条件下获得过公司表彰和相关荣誉的优先;

(5)经过转岗培训并掌握相关技能的优先;

(6)生产单位(指挥部、项目部、专业公司、分公司)新接工程项目缺员时,待岗人员优先安排。

3.各单位有新的岗位需求时,应将岗位需求上报,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调配人员,待岗人员优先考虑。

4.公司为待岗人员安排两次工作机会,仍不能胜任者,将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2】

为加强企业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加强和规范企业用工制度,优化员工队伍结构,促进员工合理流动,充分调动在岗员工的积极性,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劳动合同期内的全体员工。

第一条待岗情形和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安排员工待岗:

1.因工程项目完工、新工作岗位尚未安排,或由于工程任务不饱满、工程任务不能衔接、公司安排暂时息工待岗的;

2.各部门定岗定编、竞聘上岗后的富余人员;

3.不胜任本职工作的;

4.年度员工绩效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5.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6.工作不认真负责,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

7.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在公司安排的岗位上工作的。

第二条待岗审批程序:

1.由所在单位或部门将其符合待岗条件的人员报请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填写《××单位待岗人员统计汇总表》(附表1)及《××单位待岗人员情况说明表》(附表2)报至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确定待岗人员,制作待岗决定书,并报公司工会备案。

2.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待岗人员下达《待岗通知书》(附表3),并与待岗人员签订《待岗协议书》(附表4)。

第三条待岗期限:

1.待岗期从待岗通知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公司信息通告栏发布通知或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待岗期限最长为6个月。待岗期限届满,安排上岗仍不能胜任的,应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2.女员工在待岗期间怀孕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待岗期延长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3.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岗期延长至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期届满。

第四条待岗期间待遇:

1.对于待岗正式员工,待岗第一个月按其正常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待岗第二个月按其岗位补贴+技能补贴的所得金额发放生活费(如此项金额低于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待岗第三个月起按照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2.待岗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并按规定在其待岗生活费中代为扣缴应由个人缴纳的费用,当年社保缴费基数不变。

3.待岗期间可以计算为公司连续工龄。

4.待岗期间不参加提薪和年度绩效考核,不享受奖金。

5.待岗人员非因公造成的伤亡,由个人负责,不享受工伤待遇。

6.待岗期间公司安排临时性工作的,按所安排的岗位发放相应工资。组织培训期间,公司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以培训出勤天数为准。

第五条待岗管理规定

1.待岗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

2.待岗人员自接到《待岗通知书》(附表3)3日内应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注册,逾期不办理报到手续的,按旷工处理。旷工时间超过15日仍不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的,解除劳动关系。

3.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须照常出勤,由人力资源部安排临时工作、组织培训或放假待岗。放假待岗人员必须每半个月回人力资源部报到一次(每月1日和16日为报到日,若遇休息日则顺延)。若不按时报到者,按旷工处理。

4.待岗人员在待岗过程中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5.待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待岗生活费:

(1)自谋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

(2)在待岗期间不服从公司正常管理的;

(3)待岗人员重新上岗的。

6.待岗人员重新上岗时,按新的工作岗位确定工资待遇。

7.待岗人员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届满之日仍未复岗的,其待岗期限自行终结。届时,公司依据有关劳动法规按合同终止处理。

8.待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1)待岗期间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或不参加转岗培训的;

(3)待岗期间损害公司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极坏影响的;

(4)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六条待岗培训

1.待岗期间公司积极组织各类培训活动,帮助待岗员工提升岗位工作技能,从而为上岗做好准备,无故不得缺席。

2.待岗培训包括以下内容:

(1)通用性培训:待岗人员管理办法、“三体系”文件等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培训、企业文化培训等;

(2)专业性培训:操作规程、质量、技术等;

(3)现场观摩或实践。

3.待岗培训时间根据员工所掌握的岗位技能难易程度确定,分批次有针对性地加以实施。

4.待岗人员在培训期间须严格遵守培训纪律,对违纪者要按相关规定处理。

5.培训结束后要进行理论考试或实践考核,成绩优异者优先推荐上岗,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七条待岗人员的分流与安置

1.公司努力寻找就业机会积极安排员工上岗就业,尽力减少待岗人员比例。

2.公司有空缺岗位时,待岗人员的安置将按下列规定办理:

(1)岗位和专业对口的优先;

(2)同等条件下公司工龄较长的优先;

(3)同等条件下劳动合同期限较长的优先;

(4)同等条件下获得过公司表彰和相关荣誉的优先;

(5)经过转岗培训并掌握相关技能的优先;

(6)生产单位(指挥部、项目部、专业公司、分公司)新接工程项目缺员时,待岗人员优先安排。

3.各单位有新的岗位需求时,应将岗位需求上报,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调配人员,待岗人员优先考虑。

4.公司为待岗人员安排两次工作机会,仍不能胜任者,将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表1:《××单位待岗人员统计汇总表》

附表2:《××单位待岗人员情况说明表》

附表3:《待岗通知书》

附表4:《待岗协议书》

附表1

××单位待岗人员统计汇总表

姓名

性别

专业

岗位

本岗位

工作

年限

退场待岗时间

组织评价

退场理由

待岗类型

个人(不能胜任工作、表现不好、其他原因请注明)

单位(工程完工、

超员,其他请注明)

符合《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第×款

主管领导:单位负责人:制表:时间:年月日

附表2

××单位待岗人员情况说明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毕业学校

学历

专业

所在单位

工作岗位

岗位任职时间

退场待岗时间

岗位主要

工作职责

主要

工作业绩

组织评价

1.优点:

2.缺点:

3.工作能力:

4.工作表现:

5.其他

退场理由

单位

□项目即将完工□人员过多予以分流

□其他原因请注明

个人

□因个人能力不能胜任工作□工作表现较差

□本人主动提出□其他原因请注明

待岗类型

符合公司《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第款:

其他需要

说明情况

单位负责人意见(签字、盖章)

年月日

主管领导意见(签字)

年月日

附表3

待岗通知书存根

人待字()号

同志:

根据《公司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

条第款,请于年月日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待岗手续。

特此通知

公司

人力资源部

年月日

待岗通知书

人待字()号

同志:

根据《公司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

条第款,请于年月日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待岗手续。

特此通知

公司

人力资源部

年月日

附表4

待岗协议书

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公司

待岗人(以下简称乙方):性别:

出生年月:职务(岗位):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员工管理工作,妥善安置待岗人员,按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待岗条件及待岗期限

经甲乙双方协商,根据《公司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条第款之规定,乙方待岗。待岗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甲方有适合乙方的工作岗位并能安排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待岗生活费及社会保险福利有关待遇

1.乙方待岗期间生活费标准:

待岗第一个月按元/月发放生活费;待岗第二个月按元/月发放生活费(如该生活费低于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待岗第三个月起按照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元/月)为乙方发放生活费。

2.待岗期间乙方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并按规定在乙方待岗生活费中代为扣缴应由个人缴纳的费用,当年社保缴费基数不变。

3.乙方待岗生活费由甲方人力资源部制定发放标准,财务部按月发放。

4.在待岗期间,若因乙方个人原因致使甲方停发各种费用的,乙方的社会保险费用全部由其个人按季度到甲方人力资源部缴纳,不按期缴纳的视为主动放弃,届时,本协议自行解除,因此而造成的后果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个人承担。

5.待岗期间连续计算工龄。

6.乙方待岗年度不参加提薪和年度绩效考核,不享受奖金。

7.乙方待岗期间非因甲方事务造成其人身伤亡,由乙方个人负责,且不享受工伤待遇。

8.待岗期间甲方安排临时性工作的,按所安排的岗位发放相应工资。组织培训期间,甲方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以培训出勤天数为准。

三、协议的终止与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乙方重新上岗工作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2.乙方在待岗期间辞职、调出、退休(职)、死亡的;

3.甲乙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到期并不续签的;

3.订立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修改或废止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随时解除乙方劳动合同:

1.乙方在待岗期间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2.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或不参加转岗培训的;

3.乙方待岗期间损害甲方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甲方造成极坏影响的;

4.无理取闹,严重影响甲方正常工作秩序的;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其他事宜

1.甲方积极安排员工上岗再就业,并为待岗员工提供上岗前培训。

2.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上岗或培训后上岗,并按新岗位重新核定岗位工资。乙方不服从工作安排、岗前培训不合格或不胜任新岗位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

3.乙方在待岗期间,要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安排的其他事宜,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任何违法违纪带来的后果责任自负。

4.乙方在待岗期间从事非甲方安排的工作造成伤亡的由乙方个人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5.乙方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于变更后的15日内告知甲方,由于乙方未告知而造成的责任与后果由乙方承担。

6.乙方在待岗期间随时可以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7.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协议条款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捺印)

甲方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篇3: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11〕24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机关工勤办法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公室。

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1年10月25日印发

渝人社发〔2011〕246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印发《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1月30日第1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各级机关工勤人员的管理,有效维护机关及机关工勤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机关工勤人员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关工勤人员,是指为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务,保障机关和职能部门正常运转,纳入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并由地方各级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坚持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升素质、人岗相适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各级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保障机关正常运转。

第五条实施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和参照公务法管理单位的工勤人员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六条机关工勤人员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5个等级(职务)。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七条各级机关工勤人员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其中,区县(自治县)级机关最高岗位等级不超过技师,乡镇机关最高岗位等级不超过高级工。

第八条机关工勤人员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岗位总量占工勤人员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机关总体控制在50%左右;高级技师、技师岗位总量占工勤人员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机关总体控制在10%左右;高级技师岗位总量占工勤人员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机关总体控制在2%左右。

第九条市级机关(含实施垂直管理的部门,以下同)工勤人员岗位设置方案,由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区县(自治县)、乡镇机关工勤人员岗位设置方案,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报经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核准。

第三章招聘

第十条各级机关在编制和岗位限额内需补充工勤人员,原则上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一条经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同意,补充涉密、技师、高级技师等特殊岗位工勤人员,可面向特定对象实行考核招聘。经同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同意,补充政策性安置人员、已具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由用人机关面向一定范围对象实行定向选聘。

第十二条市级机关工勤人员招聘工作由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用人机关组织实施;区县(自治县)、乡镇机关工勤人员招聘工作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用人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市级机关公开招聘、定向选聘简章,由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定,区县(自治县)、乡镇机关公开招聘、定向选聘简章,经区县(自治县)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定后,报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事前备案。

简章经审定备案后,于招聘报名前10个工作日在适当范围内发布。其中,公开招聘简章须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等媒体上公开发布。

招聘简章应包括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时间、地点、方法及需交验的证件,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十四条公开招聘机关工勤人员原则上每半年一次,可结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一并进行。

第十五条应聘机关工勤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品德优良;

(二)具有履行机关工勤人员职责的能力和岗位所需的资质,招聘中级工以上等级(职务)岗位人员,应具备由政府人力社保部门评定的相应技术等级(职务)资格;

(三)高中(技校或其他中职学校)以上学历;

(四)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已具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普通工和初级工岗位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中级工以上岗位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以下;

(五)身体健康;

(六)符合聘用机关工勤人员所在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下列人员,不属机关工勤人员招聘对象: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二)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三)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四)被单位辞退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五)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

(六)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七)现役军人;

(八)在校的全日制学生(应届毕业生除外);

(九)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机关工勤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第十七条用人机关负责资格条件审查、体检和考察等,政府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组织考试。

(一)确定招聘岗位。招聘岗位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未达到1:3比例的,除特殊岗位和急需紧缺人才外,取消或相应递减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

(二)考试。公开招聘考试采取公共科目考试与技能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综合基础知识》,由同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技能考核内容为技能知识或实际操作,由同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用人机关组织实施。

技能性强的岗位技能考核,可委托专业测评机构进行。一般性岗位,由技能考核组进行考核,考核组一般由5至7人组成,用人机关外的考官不少于3人。

(三)体检。市级机关工勤人员的体检由用人机关组织,区县(自治县)、乡镇机关工勤人员的体检由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组织。

体检的项目、标准,在国家未出台有关规定之前,参照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

(四)考察。体检合格人员列为考察对象,考察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重点考察个人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质,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十八条聘用办理

根据考试、体检、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拟聘人员公示7天无异议后,市级机关报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办理聘用手续。区县(自治县)、乡镇机关报区县(自治县)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办理聘用手续。

第四章岗位聘任

第十九条机关工勤人员技能岗位基本聘任条件:

(一)高级技师、技师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职务考评。

(二)高级工、中级工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三)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初级工岗位。

第二十条机关工勤人员的聘任,须在岗位限额内,报同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其中,区县(自治县)、乡镇机关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的聘任应报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第五章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机关新进工勤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单位和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受聘人员为新参加工作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其中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的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用人机关与工勤人员一般订立3年至5年的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后,由用人机关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且工作岗位需要,本人自愿的,可以继续聘用。

在本机关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工勤人员,提出聘期至退休的,用人机关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二十四条合同的变更。

(一)用人机关与工勤人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二)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三)合同确需变更的,由用人机关与工勤人员按照规定程序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变更的内容。

(四)工勤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用人机关可以调整工勤人员的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并对合同作出相应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工勤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机关可以随时辞退,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不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或者不能达到工作标准的;

(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用人机关、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有期徒刑缓刑和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第二十六条工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机关提前30日书面通知后,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其他合理工作安排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用人机关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三)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七条工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机关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本机关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基本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工勤人员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工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机关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考入普通高等院校学习的;

(二)被录用或者选调为公务员的;

(三)被招(选)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工勤人员提出解除本合同未能与用人机关协商一致的,工勤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用人机关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九条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工勤人员,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一)合同期限届满;

(二)用人机关与工勤人员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三)工勤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休或退职的;

(四)工勤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五)用人机关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解散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机关应当向工勤人员支付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一)在聘用合同期限内,用人机关与工勤人员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的;

(二)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聘用合同期满终止聘用合同,未续聘的;

(四)单位被注销、撤销或者解散终止聘用合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根据工勤人员在本机关工作年限,在该聘用机关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第三十三条用人机关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证明,写明聘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机关工作的年限。

第六章考核

第三十四条对机关工勤人员考核应当贯彻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三十五条考核按年度进行,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指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能,指业务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勤,指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绩,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廉,指廉洁自律情况。

第三十六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比例,市级机关最高不得超过本机关工勤人员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区县(自治县)机关不得超过本辖区机关工勤人员总数的15%。

第三十七条年度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调整岗位、工资等级晋升和续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八条各级机关应对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工勤人员,按照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奖励表彰。

第三十九条奖励种类为:嘉奖、记功、记大功、荣誉称号4种。

对受到奖励人员或集体,颁发证书或奖章(奖牌),并给予一次性奖金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四十条对工勤人员的奖励,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嘉奖。由用人机关决定,报同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二)记功。由用人机关提出,报同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批。

(三)记大功。市级机关由用人机关提出,报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区县(自治县)、乡镇机关由用人机关提出,经区县(自治县)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报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批。

(四)授予荣誉称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工勤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违反政治纪律,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二)违反工作纪律,致使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蒙受损失的;

(三)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单位资财的;

(四)违反职业道德、公序良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处分种类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聘用、开除4种。

受处分期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聘用,24个月。

第四十三条对工勤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聘用,由用人机关决定;

(二)开除,由用人机关决定,报同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工勤人员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岗位聘任按以下处理:

(一)警告,不得聘用到高于现岗位等级的岗位,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二)记过,不得聘用到高于现岗位等级的岗位,当年考核不确定等次;

(三)降低岗位等级聘用,从处分生效之日起降低岗位等级,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四十五条工勤人员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有期徒刑缓刑和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六条工勤人员处分期满解除处分后,岗位聘任等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八章培训

第四十七条用人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工勤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四十八条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纳入考核内容。

第四十九条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工勤人员进行培训的,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和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九章人事争议处理

第五十条工勤人员与用人机关发生争议的,依照《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工勤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作出决定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15日内,向同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诉: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不允许参加年度考核的;

(二)受到处分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原作出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后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过去有关机关工勤人员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重庆市招聘机关工勤人员计划申报表》

2.《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聘用体检表》

3.《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聘用审批表》

4.《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表》

5.《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聘用合同格式》

附件1:

重庆市招聘机关工勤人员计划申报表(表一)

填报单位:填报日期:年月日

招聘单位名称工勤人员编制数实有人数岗位空缺情况招聘岗位情况备注高

师技

师高级工中级

工初级工普通工高

师技

师高级工中级

工初级工普通工合计用人机关意见:

(盖章)

年月日同级人力社保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注:本表一式两份,用人机关、核准部门各一份

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重庆市招聘机关工勤人员计划申报表(表二)

序号招聘

单位岗位名称岗位等级招聘名额招聘条件要求专业考核联系

地址联系人

及联系电话学历

(学位)专业性别年龄其它

条件测试时间及地点测试

方式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附件2:

体检编号

篇4:技术人员管理办法模版

技术人员管理办法,家有家规,国有国法,下面是小编带来的技术人员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技术人员管理办法【1】

为克服平均主义,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创造一种生动活泼的环境,使每个专业技术人员能在与本人知识,能力和客观需要相适应的工作岗位上,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促使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学习理论,钻研业务,提高素质,激发专业技术人员的进取精神,逐步建立起一套适应新形势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公司设职称领导小组,作为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领导机构,负责在定员、定编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比例;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及任届期满考核工作的审查。

分厂设专业技术职务考评推荐小组,负责分厂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向公司职称领导小组的推荐工作;制订分厂专业技术人员的设置,评聘方案并提交职称领导小组;以及对分厂受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年度和任届期满的考核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实施。

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范围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适用于公司从事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聘任职务限于已取得某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且在相应或相近的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

三、专业技术资格的评聘或考试程序

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申报,经部门领导批准,报相应级别的人事部门核定其任职条件,确认后,推荐到职称领导小组审查,最后报地方人事局,参加其相应系列的评审或考试。

四、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

(一)政治素质条件

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敬业爱岗,服从公司工作安排,支持公司各项改革。

(二)学历条件

“员级”和“助师级”职务:要求中专以上学历。

“中级”职务:要求大专以上学历。

“高级”职务:要求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资历条件

“员级”职务:中专或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助师级”职务:中专毕业,担任“员级”职务四年以上;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工作三年;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中级”职务:大专、大学毕业担任“助师级”职务四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

“副高”职务:大学本科、研究生毕业,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四)能力、业绩条件

“员级”职务: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能承担本专业一般的技术工作。

“助师级”职务: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的一般技术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在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中级”职务: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科学技术动态,结合实际制定研究技术计划,规划,能发现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做出成绩,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

“高级”职务:具有较系统和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有较深入的研究、掌握本专业发展前沿状况,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工作的复杂问题,成绩显著,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

各级职务均应具备指导下级职务工作的能力,负有为公司培养人才的职责,任期内应具体负责指导一名下一级职务人员工作和业务学习。

五、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规定

财会、经济、统计、审计专业的资格取得,需符合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学历、工作年限的要求,方可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

六、职称外语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凡要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必须通过一门外语的考试,因特殊情况采取“先评候补”取得资格者,在聘期内必须通过外语考试,否则不再续聘。

七、职称计算机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必须参加全国职称计算机统一考试并成绩合格者,方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八、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考试费用的规定

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其评审、答辩、考试等各项费用由申报者本人承担。

九、考核及聘用办法

公司对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评、聘分开的原则,实行两年一聘用,一年一次年度考核,两年一次任届期满考核。

(一)考核原则:强调政治与业务全面考核,注重实绩,客观、公正、公开性原则。

(二)考核范围:已被聘任,任命的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三)考核目标: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任命到相应岗位后的工作优劣,贡献大小。

(四)考核内容:从德、能、绩、勤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即考核政治思想、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专业技术任务的数量、质量,实绩,效益,补充新的专业技术知识,以及工作态度,敬业精神。

(五)考核标准:以百分制计算,政治思想好20分;全面履行了岗位职责25分,完成专业技术任务45分,通过各种途径补充专业技术知识10分。

(六)考核程序:自我总结,被指导人评价,群众评议,组织评价,考核评语。

(七)考核结论:95分以上为优秀,80—94为称职,60---79分为基本称职,59分以下为不称职。

(八)聘期管理:打破聘任终身制,凡考核结论为不称职者,将对其实行低聘或解聘,没有受聘或受聘后又被解聘者,均不享受相应的职务工资待遇。九、待遇:聘期内按公司规定执行

十、本办法由公司职称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经公司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并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技术人员管理办法【2】

一、基本行为规范:

1、忠于职守、服从安排,不得阳奉阴违或者敷衍塞责。

2、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级提高工作效率,业务技能上应力求精益求精。

3、工作时间内谢绝会客;如确有必要,须经部门经理批准。

4、在办公场所内不得吸烟、乱扔纸屑;保持环境美观整洁。技术部管理制度。

5、同事之间应相互尊重和友好合作,不得有吵闹、聊天、搬弄事非等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

6、办公时间不得利用公司电话、电脑等办公设施办私事。

二、电脑使用和管理:

1、电脑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未经负责人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

2、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更换电脑软硬件,拒绝使用来历不明的软件和光盘。

3、禁止使用、传播、编制、复制电脑游戏,严禁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

4、公司鼓励员工探索、开发网络资源,为领导正确决策和提高管理水平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

5、技术部电脑专人专用,非技术部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技术部。技术部管理制度。

三、电脑维护管理:

1、电脑发生故障时,使用者作简易处理仍不能排除的,应立即报告部门经理。

2、对电脑维修维护时,首先确保对有效信息进行拷贝,避免操作不当而遗失。

3、如电脑软硬件需要更换须经部门经理同意,涉及金额较大的维修,应报总经理批准。

4、如发生涉及电脑软硬件重大损失事故,公司应将其作专案处理。

5、凡外请技术员对电脑进行维修时,技术部应派员陪同并予以协助。

6、若因员工操作不当而额外增加的电脑维护费用和造成的其他损失,公司将酌情责令其赔偿。

四、网络维护管理:

1、网络管理员负有安全管理和规范操作的义务。若因违反操作而引发的事故,公司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2、公司其他部门员工在使用计算机过程中需寻求技术帮助时,技术部人员一律不得拒绝。

3、网络管理员必须定期了解、检查网络运行情况并作如实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分析解决,对各类网络记录不得擅自删除。

4、网络管理员应当依据公司制定的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的具体措施对上传信息严格审查,严禁将涉及国家秘密、公司秘密的信息在网络上传输。

5、公司为确保网站安全运行,对网站的更新及资料上传下载实行专人负责。如有违反本规定者,公司将视其情节轻重并结合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五、机房管理:

1、如有工作原因确需进入机房,原则应有他人陪同,并在上作好详细记录。

2、未经许可严禁他人员进入机房;如需进入,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由技术部门的人员陪同,且作好记录。

3、各岗位员工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各自的系统口令保密,禁止越权操作;为保障公司数据、信息、资料的准确、安全、可靠,应对重要的信息处理系统加设系统口令,防止泄露机密信息。

4、涉及密码的文件须妥善保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公布。

5、对机房的维护管理应建立详细的档案登记,对登记内容不得擅自更改、删除、丢失、泄露。

6、离职人员在离开本岗位前一周内移交全部技术资料和有关文档资料,删除自己的文件、账号,由系统管理员修改有关的口令。

7、严禁在机房内吸烟或使用明火,违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除名等处罚;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8、爱护机房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下班前清整机房、保养设备;机房要保持清洁、卫生、整齐,东西放置要规范合理。

9、机房的钥匙由专人负责保管,不得转借给他人使用和配制。

技术人员管理办法【3】

1、总则

工程技术管理,是对公司及项目中各技术活动和技术作业的各种因素、资源进行科学、合理、有效的组织和管理的总称,是公司管理规章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目标的有力保障措施。

技术管理的方针:科学、严谨、创新、精益求精。

2、适用范围

本仅限于公司内部使用,未经同意,严禁对外传阅。

3、术语定义

3、1工程技术:指公司参与施工的公路工程和商品混凝土供应的相关项目和业务的技术业务。

3、2施工组织设计:以施工项目为对象进行编制,用以指导建设全过程各项施工活动的技术、经济、组织、协调和控制综合性文件。

3、3施工方案:以单位工程或其中的某一个分部分项工程为对象进行编制,用以指导其施工全过程,并重点考虑施工方法、资源配置、质量及安全文明控制的具体文件。

3、4作业指导书:是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设计文件、施工图纸、项目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专业技术人员成熟的施工经验和行业通用的施工工艺编写,是阐明施工活动或施工过程中的具体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施工方法的技术性文件资料。

3、5技术交底书:是在工程施工之前,向承包商或专业工程师或施工作业技术人员明确设计意图、施工内容、工序要求、工艺方法、资源配置、质量标准、安全要求的技术性资料。

3、6施工现场平面布置: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条件,合理规划施工用地,布置施工道路、水电管网、机械停放、料库料场、拌合预制、工地实验等生产设施和项目办公、生活设施。

3、7工程质量目标:令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明确的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预期达到的水平。

3、8项目回访保修:承包人在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后对工程使用状况和质量问题向用户访问了解,并按照有关规定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在保修期内对发生的质量问题进行修理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的过程。

3、9项目管理:在项目持续过程中对项目的各方面进行策划、组织、监测和控制,并把项目管理知识、技能、工具和技术应用于项目活动中,以达到项目目标的全部活动。

3、10竣工: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建筑、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工程竣工后应由业主确认并签发竣工证书。

3、11施工测量:工程开工前及施工中,根据设计图在现场恢复道路中线、定出构造物位置等测量放样的作业。

3、12缺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项或检验点,按程度可分为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

4、技术管理主要工作内容

根据我公司目前主要经营范围,技术管理工作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就是公司技术管理工作,一部分是工程项目部技术管理工作。

4、1公司技术管理主要工作有:

4、1、1贯彻、执行、传达国家关于公路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法律、法规。

4、1、2掌握本行业和相关行业的行业技术质量标准。

4、1、3掌握国家新行规范、规程、标准的颁布,并在公司内部传达和执行。

4、1、4制定公司内部技术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4、1、5对项目工程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指导。

4、1、6对公司内所使用的测量试验仪器进行合理的调配、标定、鉴定、维修、贮藏和跟踪服务。

4、1、7对公司已竣工项目的竣工资料、施工图纸等技术性文件资料进行规范管理。

4、1、8建立工程技术部门技术规范使用、仪器使用、施工组织设计、竣工资料等各种台帐和记录。

4、1、9收集、整理已完工程和在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4、1、10指导编写、收集整理、组织评比各项目工程的和技术性论文。

4、1、11配合人事部门做好技术人员的培训、职称评定、职称晋升等工作。

4、1、12根据公司领导安排,配合人事部门对公司内部技术人员进行有效的考核和评比。

4、2项目部技术管理主要工作内容有:

4、2、1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4、2、2审查设计文件和进行施工现场勘察。

4、2、3编制,并组织和保证项目技术工作人员有效实施和执行。

4、2、4编写分项施工技术方案、作业指导书,并进行技术交底。

4、2、5对施工过程进行有效、积极地指导、检查、评比、验收。

4、2、6认真填写施工日志和质量检查、检验记录和其他质量记录。

4、2、7负责竣工资料的编制和移交,负责已完成工程的验收和工程保修期间技术服务工作。

4、2、8配合合同管理、物资设备、质量、试验等部门,积极完成自己在协作过程应分担的工作任务。

4、2、9配合公司做好项目内部岗位技术培训计划。

5、技术岗位设置及其职责

5、1技术岗位设置

根据公司目前涉及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质量体系管理要求,对技术管理机构分两层设置。公司层次:设置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如需)、工程管理部、中心实验室;工程项目部层次:设置项目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如需)、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工地试验室。

5、2技术岗位职责

5、2、1公司技术岗位职责[1]。5、2、1、1各项目工程技术监督管理。

5、2、1、2各项目施工阶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5、2、1、3施工规范及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管理。

5、2、1、4公司测量仪器管理。

5、2、1、5竣工资料、工程技术档案的管理。

5、2、1、6负责项目工程技术总结、论文的收集与管理。

5、2、2项目工程技术职责

5、2、2、1审查设计文件和进行施工现场勘察。

5、2、2、2编制,编写分项施工技术方案、作业指导书,并进行技术交底。

5、2、2、3对施工过程进行有效、积极地指导、检查、评比、验收。

5、2、2、4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技术、质量问题进行积极、及时、科学、有效的分析、论证、总结和解决。

5、2、2、5认真填写施工日志和质量检查、检验记录和其他质量记录。

5、2、2、6负责竣工资料的编制和移交,负责已完成工程的验收和工程保修期间技术服务工作。

5、2、2、7做好内部技术人员的岗前岗位培训和学习。

施工组织设计分为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和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本管理制度主要针对的是项目工程在实施过程中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拟建施工项目进行施工准备和正常施工的技术经济文件,是对拟建工程在人力和物力、时间和空间、技术和组织等方面所做的全面合理的安排,是指导项目施工全过程的技术性文件,目的是使施工过程能充分做到施工生产的连续性、均衡性和协调性,并实现施工生产活动的最佳经济效果。

施工组织设计是由项目经理组织各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编制、编写,具体要求是:

6、1施工组织设计的基本任务

6、1、1根据业主对施工项目的各项要求,选择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有效的施工技术方案;

6、1、2确定合理、可行的施工进度,拟定有效的技术组织措施;

6、1、3采用最佳的劳动组织,计算确定施工中劳动力、材料、机械设备等需要量;

6、1、4合理进行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以确保全面高效的完成施工项目。

6、2施工组织设计的作用

6、2、1是各项施工准备的依据;

6、2、2可体现基本建设计划和设计要求,可进一步验证设计方案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6、2、3由于它制定了拟建工程所确定的施工方案,施工进度和资源需要量及施工现场平面布置等,是指导开展紧凑、有秩序施工活动的技术依据。

6、2、4直接为物资供应、机具搭配、技术和劳务人员的合理组织提供依据。

6、2、5提高工程施工过程的预见性,减少盲目性。

6、2、6是公司统筹安排施工生产要素的投入与施工产品产出过程的关键和依据。

6、3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内容

6、3、1基本内容

6、3、1、1编制依据

6、3、1、2工程概况

工程概况主要有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施工总包、主要分包、施工条件(水、电、道路、场地材料等情况)和周边环境、主要工程的内容和数量,以及主要技术标准和气候、水文和地质状况。各专业工程设计概况、分析工程施工中的关键问题。

6、3、1、3施工准备工作

施工准备工作主要分为技术准备和生产准备。

技术准备包括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编制施工图预算和施工预算、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试验工作计划、员工岗前培训、技术交底准备、其他文件的准备。

生产准备包括现场道路、水、电来源及接入方案,场地平整布置及周围建筑物(构造物)及地下管线的调查情况,机械设备的来源,各种临时设施的布置,劳动力的来源及有关证件的办理,选定分包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等。

6、3、1、4施工管理组织机构

就是以图表形式列出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图,详细阐述项目各职能部门及主要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和主要工作内容,以达到分工明细、责任明确、工作目标清晰、协作配合默契的目的。

6、3、1、5施工部署

主要确定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环保目标,制定工程总体施工方案(施工区段成阶段划分、施工流程,大型机械设备及精密测量装置的配备,拟投入的各工种劳动力的数量、计划分包项目名称及具体进场与出场时间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

6、3、1、6施工现场平面布置与管理

结合工程实际,本着少占耕地、方便使用的原则,有针对性的对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加以说明,画出各阶段现场平面布置图,并阐述施工现场平面管理措施。

6、3、1、7施工进度计划

根据合同工期要求,编制出施工总进度计划、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阶段进度计划,并阐述具体的保障各级进度计划的技术措施、组织措施、经济措施及相应的奖罚条例。

6、3、1、8资源需求计划

用表格形式列出主要资源需求计划,如:劳动力需求计划、主要材料和编制计划、机械设备、大型工具、器具需求计划、生产工艺设备需求计划、施工设施需求计划。

6、3、1、9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6、3、1、10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6、3、1、11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保证措施

6、3、1、12雨期、冬季、台风、暑假、高温、夜间高原地区等施工保证措施。

6、3、2施工方法

6、3、2、1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法

①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法。

②当公司有施工工艺标准时,分部分项施工方法可引用施工工艺标准中相应内容,对施工工艺中没有的内容,应详细编写,重点突出。③当公司无施工工艺标准时,分部分项施工方法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及项目自身条件,有针对性地编写。

6、3、2、2工程重点、难点、关键的施工方法及措施项目应结合项目技术能力和工程的实际情况,先列出重点、难点、关键部位工序,然后详细介绍施工方法及保证措施。

6、3、3附加内容

6、3、3、1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应用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名称、须详细阐述其推广程序、应用部位、施工方法、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使用成果的总结签定。必要时对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预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广之用完成后,要对其理论及时事后总结,对其成果进行组织鉴定。

6、3、3、2成本控制措施

控制成本所采取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具体措施包括:优选材料、设备质量和价格、优化工期成本,减少赶工费,跟踪监控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差额;分析产生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全面履行合同;减少业主索赔机会;加大施工索赔力度;健全工程施工成本控制组织机构,落实控制者责任。

6、3、3、3施工风险防范

列举并评估各种可能发生的风险,细述防范对策和管理措施。

6、3、3、4总承包管理和协调

概述分包项目名称和内容,总包与分包单位的主要协调配合措施,总包对各分包单位的主要管理措施及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环保的要求。

6、3、3、5工程创优计划及保证措施

明确创优目标及过程线路图(目标分解表),细述所采取的技术、组织及经济措施。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完成并报监理、业主审批后报工程技术部备案。

工程技术交底是在工程施工之前,向专业工程师或现场施工负责人明确施工内容、方法、标准的技术作业资料。

7、1分类

根据公司项目管理情况,施工技术交底分两个作业层次

一个是由项目经理主持,项目总工程师负责向项目上的专业工程师和其他的技术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另一个就是由专业技术人员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的技术交底。

7、2技术交底内容

技术交底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7、2、1交底的项目名称、计划开工和完工日期

7、2、2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特点、质量要求、标准及质量检验的程序

7、2、3施工技术方案和控制要点

7、2、4施工工艺操作流程

7、2、5施工需要的材料数量及规格

7、2、6施工需要的设备配置及作业要求

7、2、7施工需要的各类人员的配置

7、2、8安全要求

8、作业指导书

作业指导书是根据设计文件、施工图纸、项目技术交标准、相关规范规程、专业技术人员的施工经验以及成熟实用的施工工艺所编写的,主要阐明施工过程中或施工活动的具体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工艺要求和施工方法。以用于规范工程技术人员的活动行为和明确工序质量标准,对指导施工和确保工程质量具有重大意义。

作业指导书的编写是由经理部和各部室完成,首先由项目总工程师或部室负责人根据本项目或部室的实际情况对编写作业指导书工序或工种进行分类、整理,然后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编写。

编写的内容应有:

8、1编写依据

8、2作业对象和适用范围

8、3人员、机械、材料的配备

8、4作业程序

8、5作业方法

8、6作业控制要求和措施

8、7质量检验标准和质量记录要求

8、8安全注意事项

9、试验作业

工程试验作业是切实保障工程质量的一道关键环节和重要工作。

9、1原材料的试验和检验

9、1、1项目经理部必须严格控制工程进场材料的质量、型号、规格。

项目采购部门应填写交项目试验室,由试验室主任指派试验人员配合材料采购人员到货源处取样,进行性能试验,(检验合格的材料方可与供应方签订供应合同)。

9、1、2试验室对进场的主要原材料按施工技术规范规定的批量和项目进行检测试验。

9、1、3没有出厂合格证或试验单的材料和型号与图纸要求不相符的材料,一律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9、1、4进场的材料要做到材质证明随材料走,材质证明要与代表的材料相符,做好材料的标识、标志、储存和保护。

9、2构(配)件进场质量检验

9、2、1对于构件厂生产的预制构件,安装前应检验出厂合格证,内容包括:构件型号、规格数量、出厂强度、出厂日期。

检验后加盖检验合格章,安装后,在合格证纸上注明使用部位。

9、2、2对有缺陷的构件处理:如果认为采取一定的措施可以使用,一定要在合格证上注明鉴定处理意见和使用部位。

9、3试验管理制度

9、3、1项目经理部建立工地试验室,配备足够的具有公路工程试验资格的试验人员,并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和工程内容的不同,在各工区设立实验点(站)

9、3、2试验室在项目总工程师领导下开展试验检验工作,业务上受公司中心试验室的指导,同时还要受业主、质量监督站和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检查。

9、3、3试验室应建立以下各项规章制度9、3、3、1试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9、3、3、2试验文件、技术规范、试验规程管理制度

9、3、3、3试验检测记录、报告的填写与检查制度

9、3、3、4试验室安全制度

9、3、3、5试验质量保证制度

9、3、3、6试验委托制度

9、3、3、7标养室管理制度

9、3、3、8试验台帐制度

9、3、3、9检测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9、3、4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验

9、3、4、1试验室在工序施工之前,应完成工序质量控制所必须的各项基础试验,并提出控制参数和数据。

9、3、4、2根据进度计划安排,试验人员在工序进行前做好各种配合比的设计与验证工作。

9、3、4、3没有设立试验站(点)的工区,业务上受项目试验室的绝对领导,项目试验室对试验站(点)的工作按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9、3、4、4在施工过程中,试验室应按合同、规范或业主的要求,分清与试验室试验检验的项目,并按相应的试验规程进行试验检验工作。

9、3、4、5试验室对压实度检测、混凝土试件制作、测定混凝土稠度、测定沥青混合料湿度等频率较高的检测项目,试验站(点)试验人员按规定的取样地点、时间进行检测试验,试验管理人员进行20%频率的抽检。

9、3、4、6每道工序完工后,项目试验室按检验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和试验,填写检验试验结果的记录、报告、台帐。

9、3、4、7工序检验和试验结果不符要求时,应将信息及时传递相关部门,并采取处理措施。按规定重新检验,直至合格后才能进入下道工序。

9、3、4、8在交工验收前,由项目总工程师负责,试验室人员参加,依据合同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按要求对工程进行全面检验。

9、3、5试验、检测记录管理

9、3、5、1试验、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要实事求是,字迹清楚,数据可靠,结论明确;同时应有试验、计算、复核、负责人签字及试验日期,并加盖试验专用公章。

9、3、5、2工程试验检测记录应使用签字笔填写,内容应填写完整,没有填写的地方应划“—”。

9、3、5、3原始记录是试验检测结果的如实记载,不允许随意更改,不许删减;如须更改,作废数据应划两条水平线,并将正确数据填在上方,同时加盖更改人印章或签字。

9、3、5、4试验资料应专人负责整理记录管理工作,规定文件资料借阅、查找制度;对外发出的报告及上报的资料应建立总登记记录和总台帐。

9、3、5、5试验室所有的质量记录,根据合同规定要求向业主提供足够份数,其余的质量记录由试验室装订成册上交公司档案室存档。

9、3、5、6完工后,试验室应将所有的试验记录、报告以及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评定结果等资料,按交工验收要求整理成册,以准备交工验收。

10、测量工作

10、1测量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测量复核签认制,以保证测量工作质量,防止错误,提高测量工作效率。同时必须做到:

10、1、1在测量工作的各个程序中实行双检制,其中:

10、1、1、1测量队应该对有关设计文件和监理签认的控制网点测量资料,由2人组独立进行,核对的结果应作记录并进行签认,成果须经项目技术部门主管复核签认,总工程师审核后方可使用。

10、1、1、2测量外业工作必须有多余观测,并构成闭合检测条件。控制测量、定位测量和重要的放样测量必须坚持采用两种不同方法(或不同仪器)或换人进行复核测量。利用已知点(包括平面控制点、方向点、高程点)进行引测、加点和施工放样,在施工放样前必须坚持“先检测后利用”的原则。

10、1、1、3测量后,测量成果必须采用两组独立平行计算进行相互校核,测量队长、测量组长对各自的测量成果进行复核签认。

10、1、2各工点、工序范围内的测量工作,测量组应自检复核和签认;对分工衔接上的测量工作,测量队或测量组要进行互检复核和签认。

10、1、3项目测量队组织对控制网点和测量组设置的施工用桩及重大工程的放样进行复核测量,经项目技术主管部门现场进行检查签认,总工程师审核签认合格后,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批认可。

10、2项目经理部总工和技术部门负责人要对测量队、组执行测量复核签认制进行检查,并完善检查记录;测量队对测量组执行测量复核签认制进行检查,并完善检查记录。

10、3测量记录与资料必须分类整理、妥善保管,作为竣工文件的组成部分归档。具体包括:

10、3、1项目交接桩资料,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有关测量控制网点,放样数据变更文件。

10、3、2项目及各工点、各工序测量原始记录,观测方案布置图、放样数据计算书。

10、3、3测量内业计算书,测量成果数据图表。

10、3、4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文件。

10、4控制测量、每项单位工程施工测量必须分别使用单项测量记录本。测量记录统一使用水平仪簿和经纬仪簿及全站仪簿。

一切原始观测值和记录项目在现场记录清楚,不得涂改,不得凭记忆补记、补绘。

记录中不准连环更改,不合格时应重测。手簿必须填列页次,注明观测者、观测日期、起始时间、终止时间、气象条件、使用的仪器和觇标类型及编号,并详细记载观测时的特殊情况。凡划去的观测记录,应注明原因,予以保存,不得撕毁。

10、5内业计算前应复查外业资料,核对起算数据;计算书要书面整洁,计算清楚,格式统一;计算者、复核者要签认;采用计算机应用程序计算时,应使用正版软件。

10、6测量队、组应设专人管理原始记录和资料,建立台帐,及时收集,按控制测量、单位工程分项整理立卷;因人事变动所涉及的测量记录和资料,应由测量队、组长主持办理交接手续;工点工程竣工测量完成后,测量组应将全部测量记录资料整理上交测量队,经测量队检查合格后,经理部方可验收工程;项目工程完工,线路贯通竣工测量完成之后,测量队应将项目全部测量记录和资料档案,分类整理装订成册,上交项目经理部技术部门,经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交接手续;项目经理部按交工验收的要求将测量记录资料编入竣工文件。

10、7测量仪器工具的使用和保管

10、7、1公路工程施工常用测量仪器主要有:水准仪、经纬仪、光电测距仪、全站仪(包括觇标、水准尺等附属工具)。测量工具主要指量矩尺、温度计、气压计。测量队、组对所配置的仪器工具具有使用权和负有保管责任。

10、7、2测量仪器工具的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0、7、2、1测量人员在使用测量仪器和工具前,必须认真阅读仪器说明书,熟悉各部分性能、操作方法和日常保养知识,了解各种仪器使用时必须具备的外部环境条件。仪器精度与性能应符合合同条件及规范要求,仪器的配置与使用范围应经项目总工程师签认确定。

10、7、2、2新购仪器、工具,在使用前应到国家法定计量技术检定机构检定。当测量仪器、工具出现下列情况均视为不合格。

ü已经损坏。

ü过载或误操作。

ü显示不正常。

ü功能出现了可疑。

ü超出了规定的周检确认时间间隔。

ü仪表封缄的完整性已被破坏。

出现了上述不合格项的测量仪器、工具,必须停止使用,隔离存放,并做明显标记。只有排除不合格原因,再次检定确认合格,并经项目技术部门主管验证签认后,方可使用。

10、7、3测量仪器使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达到其要求的环境条件,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架立、使用仪器。仪器架立后司仪人员应专心守护,不得擅自离开。

10、7、4测量仪器转站,严禁将带支架的仪器横扛肩上;经纬仪、光电测距仪和全站仪转站必须装箱搬运,行走困难地段所有仪器必须装箱护行搬运;测量收工必须按说明书规定擦拭仪器装箱;携带仪器乘车必须将仪器箱放在座位上,或专人怀抱,不得无人监管任其受振。

10、7、5项目经理部的测量队应建立仪器总台帐、仪器使用及检定台帐测量组也应建立相应的分帐;仪器档案由项目技术部门保存原件,测量队、组长保存复印件,复印件随仪器装箱;仪器使用者负责使用期间的仪器保管,应防止受潮和丢失;测量仪器应做到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不得私自外借他人使用。

10、7、6测量仪器工具的移交和检定要求对测量仪器其进行年检和标定,并且年检和标定工作必须在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当仪器在项目上时,由项目上负责;当仪器在公司时,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在项目完工后,各项目应将使用的仪器随同台账一同移交公司工程管理部保管。

11、施工过程控制

作为施工企业施工的技术人员,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正在作业的工序根据设计文件、规范、项目要求、标准进行检查、检验和指导,以进行动态控制。

运用的方法主要有:测量、试验、观察、分析、总结、指导、提高。

所以作为施工企业技术人员要作好施工过程的动态控制,须做到以下工作:

11、1掌握施工图纸、项目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11、2认真核对试验、检验、测量数据,仔细分析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现象。

11、3坚持做好施工现场的技术指导、安全生产、质量控制工作。

11、4对关键、重点、难点工序或控制点,制定出相应的控制措施和施工方法,并保证其有效的实施和执行。

11、5做好自检、互检、接检的“三检”工作,及时发现问题,随即处理,或立即将信息反馈,及时处理。

11、6保证技术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反馈、及时处理。

11、7在工序开工前切实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并指导施工人员掌握领会作业指导书的作业方法和控制措施。

12、施工日志

工程施工日志是项目工程技术施工人员根据施工现场所必须填写的原始性记录,是工程施工现场过程控制的第一手资料。

项目工程自项目总工程师至下属各级技术工作人员从一进入施工现场到工程完工交工验收,根据自己的工作内容、任务或项目总工程师另行要求,各自填写施工日志。

待工程交工验收后,除业主竣工资料中要求部分的施工日志外,其余施工日志均应全部收回,随同工程技术资料交回公司工程技术部门,以备后查。

根据要求工程施工日志的填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2、1技术工作人员工作内容;

12、2工程施工作业内容;

12、3天气状况、日期、时间;

12、4项目工作要求、监理工作指令;

12、5工程变更设计及处理情况;

12、6现场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施工人员、试验检测人员、测量人员的数量及姓名;

12、7施工机具的搭配及运转情况;

12、8施工过程的检查、指导情况及工程质量检测、检验、试验情况;

12、9不合格项的处理程序及采取的措施;

12、10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生产状况的描述;

12、11其他事宜。

上述施工日志的填写内容,项目总工程师可根据各技术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岗位、职别、内容的不同进行调整和完善。但工程完工后,必须将各施工日志收回进行整理,随同其他技术资料一同移交公司工程技术档案室。

同时工程施工日志在填写过程中须注意:

ü不得缺日、隔日或无故不填写。

ü不得缺页、撕页或肆意涂改,坚决杜绝事后补做记录。

ü填写内容要整洁、完善、齐全,不得漏项。

ü项目总工程师或技术部门业务领导应定期对下属工作人员的施工日志进行检查和纠正。

ü及时收回并交由专职资料管理人员进行归档整理。

13、技术文件资料

与施工企业、施工项目有关的技术文件资料主要有: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合同文本、有关协议纪要、现场调查、设计核对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分项工程开工报告及施工技术方案、变更设计、施工记录、作业指导书、技术交底、施工日志、工程检查检验报告、试验报告、试验检验记录、测量记录、各种施工规范和规程标准、与工程技术有关的照片录音录像照片、与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分包单位来往的技术性文件、监理工作指令和指示、建设监理单位审批或下发的各项与技术要求有关的文件或通知、竣工资料、验收报告、保修单等。

对于上述技术文件资料的管理,必须遵从如下要求和规定:

13、1对技术文件资料须按公司质量体系文件控制程序进行分门别类的管理,且必须有专人负责。

13、2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分包单位往来的各种与技术相关的文件必须受收、发文登记记录控制,要求收件单位、收件人、发件单位、发件人填写和签字,并注明日期。

13、3技术文件资料必须按规定进行管理和保存,在工程完工后,如须随同竣工资料一同移交建设单位的,项目上必须留存复印件。

13、4随同移交建设单位的竣工资料必须有完整的一套竣工资料同时移交公司工程技术部门留存、管理。

13、5竣工资料之外的其他技术性文件资料,在工程完工后亦不得销毁、丢弃,应随同竣工资料一同移交公司工程技术档案室留存归档。

13、6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规程、标准的配备必须满足施工项目要求,满足项目实际实用,同时也必须是现行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14、变更设计

由于项目工程具有很强的不可预见性和施工控制的动态性,所以变更设计是完善原施工图纸、补充原设计缺陷、纠正原设计错误、保证工程设计质量的重要手段和措施。

同时,变更设计又涉及到施工企业的项目施工质量、进度及费用,故项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亦必须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亦须做到以下几方面的事宜:

14、1严格审查施工图纸,认真调查施工现场,并仔细核对有无不吻合的地方。

14、2根据客观实际情况,材料、机具使用和工艺应用有无与设计要求不符的地方。

14、3对于与设计施工图纸不符的地方应及时上报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并要保存记录。

14、4在项目开工之前必须对图纸进行会审,重点审查图纸设计标高、尺寸、数量、完整情况,以及与施工现场的地质、地貌、地形是否吻合。

14、5与变更设计有关的记录、图纸、表格、数据、纪要等技术性文件资料应做为重点保管,以便做为费用索赔的重要依据。

14、6变更设计必须征得监理工程师、业主、设计代表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必须有书面通知,若是口头通知的,应保存好施工日志记录,但应日后及时请监理、设计、业主予以确认。

14、7对于须变更的设计,须拿出可靠的数据、有利的证据、科学的实验报告。

15、技术总结

工程技术总结是在工程完工后,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项目总工程师和项目质量负责人负责编制和撰写的,主要是总结工程施工经验、推广先进的施工工艺、培养优秀的技术人员、广泛地进行技术信息交流。技术总结要求每项目至少写一篇,且须包括以下内容

15、1工程概况

15、2技术质量管理体系组建情况

15、3技术管理情况

15、4质量控制情况

15、5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情况

15、6施工技术方案和作业指导书的编写情况

15、7技术交底书的执行情况

15、8项目工程存在影响技术质量的环境和因素

15、9工程中有无特殊的项目技术质量标准和要求

15、10主要施工技术方案和方法

15、11对特殊处理项目的主要采取的措施和方法

15、12本项目中所使用的新施工工艺、方法

15、13项目认为可推荐、推广或互相借鉴的先进工艺和方法

15、14竣工资料整理情况

15、15对公司技术质量管理方面的建议

15、16其他事宜

技术总结上述主要内容项目总工程师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16、技术监督、检查

为有效保证公司对项目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公司技术管理部门每年每项目至少进一次检查和考核,主要对以下几方面进行检查和考核:

16、1项目技术检查内容

16、1、1施工图纸

16、1、2技术规范、规程、标准

16、1、3技术交底

16、1、4施工组织设计

16、1、5施工技术方案和作业指导书

16、1、6重点、难点、关键工序的控制

16、1、7技术资料的管理

16、1、8技术工作人员的职责

16、1、9不合格项的纠正

16、1、10其他

16、2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内容

16、2、1质量目标、方针

16、2、2质检工程师职责

16、2、3项目质量计划

16、2、4项目质量目标

16、2、5质量管理体系

16、2、6质量责任书

16、2、7质量记录和内业资料

16、2、8不合格项的控制

16、2、9其他

公司主管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对上述被检查内容和项目进行调整和完善。

17、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备的使用

17、1公司和各项目应提倡技术创新,促进新工艺、新材料、新办法、新设备(简称“四新”)的使用。

17、2技术创新要有有效的、科学的、可循的论据证明;

17、3对“四新”的使用始终以经济指标为首要考核、评价指标,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经济成本过高、过大的都不能使用。

18、技术创新和技术性论文

18、1技术创新

技术创新,是指工程技术人员在技术领域内充分利用自己或组织与集体的智慧和才能,发明出有利于工程技术发展和更新、或能够降低工程经济成本、或最大有效地保证工程质量的技术工艺或技术方法。

为了达到自主创新、自我发展、持续前进,更好地激励广大技术人员创新建业的目的,应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18、1、1公司和项目组织应积极鼓励、引导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创新。

18、1、2为有发展潜力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有利的组织保障,营造有利的工作环境。

18、1、3加强技术人员创新队伍的基础建设,努力提高技术人员的思想、文化、技术技能素质。

18、1、4加强日常技术人员的考核、激励,增强公司的技术创新活力。

18、1、5建立有效的协调、组织、沟通机制,形成工程实施合力资源。

18、2技术性论文

为使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先进的施工方法,提高公司总体技术水平,以及及时发现、培养和使用优秀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骨干,提高公司的总体竞争力,公司和项目部应积极提倡、要求工程技术人员撰写工程技术论文。

内容主要针对该项目所采用的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和新设备,具有一定的理论或技术创新内容,具体范围包括:18、2、1工程技术、施工工艺、方法,或18、2、2质量管理、质量检测、检验,或18、2、3工程试验、检测、测量,或

18、2、4试验、测量仪器维修、标定、鉴定和使用,或18、2、5机械制造、维修、保养,或18、2、6合同管理、成本控制、索赔,或

18、2、7工程技术人员认为有创新价值、须共同交流的其他技术信息。

篇5:某客房管理人员奖惩制度

客房部、前厅部管理人员奖惩制度

为了提高管理的成效,调动各级管理人员主动性和积极性,增强其责任心和工作读到检查力度,更好地完成酒店及各部门的任务,特制定此制度:

一、坚决执行逐级负责制,即经理发现问题处罚主管,主管发现问题处罚领班,领班发现问题处罚员工;不允许越级管理或越级汇报,越级处罚。

二、经理(主管)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主管或服务中心文员(领班),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整改,并由经理(主管)做好记录,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向上级汇报后或在工作日志上注明,对于既无汇报又无注明者处罚2分。经理(主管)于每日下班前再次检查当日发现问题的完成情况,对于未完成人按完成任务给予5分人处罚。

三、经理(主管)对于头一次发现的问题给予提醒不处罚,对于同样的问题再次出现给予2分的处罚。

四、经理(主管)每日根据昨日的工作检查情况安排当日工作,对于昨日的工作未能及时完成者,按制度扣2分。

五、对于执行的表格应严格按制度执行,如未按制度执行且主管(领班)又未发现未及时督导的,给予直接领导2分的处罚。如服务员报告表的要求。

六、经理发现下属员工不讲普通话的,给予主管2.5分的处罚;经理(主管)发现下属员工犯错误,视错误的轻重给予主管(领班)1-5分的督导不利的处罚。

七、服务中心表格如房态表、维修日统计、外借表,客衣交接本等表格认真填写。特别是房态更改表,应将所有15:00前退房写至上面,若发现退房房号在此表上未显示按工作不到位扣2分。服务中心本班次人员应对各种表格做好监督检查,若发现未签还或未及时催还等现象发生,按工作不到位扣2分。

八、对于某些部位出现积尘,或垃圾较多(垃圾袋5个,或烟头10个),将对主管进行2分的处罚。

九、服务中心卫生夜班每日打扫,经理将一周内不定期检查,发现卫生不到位,将给予2分处罚。

十、部门出现客人投诉或不满,给予主管2分的处罚。

十一、其他未按规定完成工作的,视情况给予2-5分的处罚。

十二、领班以上干部要以身作则(不允许将手机带到工作岗位,只有自己做到,员工才能做到),为员工树立榜样。

本规定自2005年4月30日起试行。

客房部

2006-4-30

奖励制度

1.本月所管辖员工未发生一般过失以上的过失,主管(领班)+2分。

2.得到总经理表扬,主管(领班)+2分

3.受到客人书面表扬信(不包括友情提示卡上的)一封,主管(领班)+2分

4.积极提合理化建议,并实施有效者的。+2分

5.真诚报上发表文章。+2分

6.每月优秀干部将考核分数、处罚情况作为参考,15日、29日领班以上会议召开。

7.PA每天专查扣分不超过5分,主管(领班)+2分

本规定自2005年4月30日起试行。

客房部

制度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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