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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模版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4

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工业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属地负责。

第五条市、区人民的政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指导、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动员、组织社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调处矛盾纠纷。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八条建立价格激励机制,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引导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投放。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十条支持社会资金投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循环利用以及相关科技研发。

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明确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布局以及生活垃圾流向和流量,报市人民的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

区人民的政府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制定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计划,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设施建设的,应当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纳入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用地,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区人民的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

第十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建设项目许可审查时,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并予以公示。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十六条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应当按照标准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采取密闭、渗沥液处理、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等污染防控措施。

建设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环境保护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公示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容器表面应当具有符合国家《生活垃圾分类标志》规定的标志,便于识别和投放。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确需拆除、迁移、改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同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章分类投放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厨垃圾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品按照规定单独堆放;

(五)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的其他规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修订。

第二十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

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自管单位为责任人。

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二)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

(三)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为责任人;所有权人委托管理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责任人;

(六)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码头港口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七)河道、湖泊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八)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九)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所在地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相关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三)设置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五)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

(六)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七)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责任人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和运输等情况,定期向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汇总数据并录入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减量化实施计划,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和绿色认证制度,鼓励商品减量化包装、餐饮适当消费、净菜上市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对垃圾减量行为给予奖励,推动垃圾减量。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企业执行减量化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引导企业就推行垃圾减量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

第四章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四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定期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每天定时收集。

具体时间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可回收物运输至资源回收中心或者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单位。

有害垃圾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运输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贮存点。

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处置场所。

第二十六条本市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实行许可。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收集、运输服务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服务区域、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运送场所、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区人民的政府可以建立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专门队伍,或者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单位,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八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压缩式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不得接收未分类的生活垃圾;

(三)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四)收集、运输车辆、船舶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

(五)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六)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应急方案,报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分类处置和循环利用

第二十九条分类收集和运输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

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分拣,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行利用处置,促进再生产品直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

餐厨垃圾等可降解有机物应当通过生物处理技术处置,开发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资源化利用产品。

有害垃圾实行强制性回收,应当交由经核准的有害垃圾处置单位加以利用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置。

其他垃圾应当分拣、拆卸,并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进行卫生填埋或者焚烧。

第三十条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应当负责回收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因技术或者经济条件不适合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一条鼓励、支持农民采用生物堆肥等技术对厨余垃圾进行就地生态处理和沤肥还田;采用腐烂还田、作饲料、制沼气、制作纤维板等方式资源化利用秸秆。

农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应当选择远离水源和居住地的适宜地点用于填坑造地。

第三十二条本市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实行许可。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处置服务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处置作业服务协议,明确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服务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生活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三十三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评估制度。

新的生活垃圾处置技术应当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未进行技术论证或者论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条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置设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二)建立处置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按照规定报送数据、报表等;

(三)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定期进行水、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防止周边环境污染;

(四)制定应急方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五)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将数据传送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六)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市人民的政府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考核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区人民的政府考核指标,并定期公布结果。

第三十六条本市建立生活垃圾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制度。

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的从业条件、作业实施、履行协议、台账和数据报送,以及分类收集和处置的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置效果进行评议。

评议结果纳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业服务企业招标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置社会监督员制度。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聘请生活垃圾处置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社会监督员中应当有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周边居民代表。

社会监督员有权监督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行,进入相关场所,了解污染防控措施的实施和相关安全管理规范的遵守情况,查阅环境监测数据。

处置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三十八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应急处置系统;

(二)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行为的检查和指导,定期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三)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

(四)设立生活垃圾分类咨询指导电话,牵头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普及活动;

(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收集、汇总、分析相关信息,定期公布生活垃圾产生量、处置情况以及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目录;

(六)建立并公布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处理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扶持相关企业发展,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等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预留和控制相应的设施用地;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用地保障;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和移交;

(五)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与运行资金投入的监督管理,参与相关收费政策的制定和修改;

(六)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政策,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价格成本监测工作;

(七)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环境影响评价,监管污染物排放和有害垃圾的处置;

(九)公安机关负责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利用生活垃圾加工的油脂等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

(十)文广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引导媒体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常识;

(十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学校课程和课外读物,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第四十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联动配合。

第四十一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服务企业在约定服务期内,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服务企业无法正常作业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生活垃圾。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生活垃圾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履行分类投放责任人其他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人员和生活垃圾收集设备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未按时分类收集和运输生活垃圾的;

(三)未密闭存放转运站,或者存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

(四)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管理台账的;

(五)未制定应急方案的。

第四十六条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制定应急方案或者未建设在线监测系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法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权力、徇私作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可回收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回收后经过再加工可以成为生产原料或者经过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物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织物类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废旧电器以及电子产品等;

(三)餐厨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的餐饮垃圾、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包括食品交易、制作过程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以及其他混杂、污染、难分类的塑料类、玻璃类、纸类、布类、木类、金属类等生活垃圾。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

12月1日开始,如果你垃圾分得不正确,可能面临两种麻烦――被罚款或是被小区物业拒收垃圾;住杭州酒店的游客,请自备洗漱用品和拖鞋,酒店将不再提供免费的一次性用品了。

这一切,和1日起要实施的《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垃圾管理条例》)有关。

作为全市首个跟垃圾相关的条例,它的规定很细很全面,共9章74条,分别对杭州生活垃圾设置规划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实施管理责任人制度、收运处置等10个方面做了规范。

哪些地方的生活垃圾分类将被“严管”?近期公布管理区域

杭州垃圾分类试点已推广了五年多,现有1836个小区,涉及94.47万户家庭,生活小区分类覆盖率80%以上,主城区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全覆盖。

考虑到杭州一些县市及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垃圾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只在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具体由各区县市自行设定并公布。

西湖区11月24日就已公示了实施区域,包括北山街道、西溪街道、灵隐街道、翠苑街道、文新街道、古荡街道、转塘街道、留下街道、蒋村街道、三墩镇,只有双浦镇不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范围内。

个人错分垃圾有什么后果?最高将被罚200元或是被拒收垃圾

根据《垃圾管理条例》,违反规定乱投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不是目的。

”市城管委直属副大队长王兆丰说,条例实施后,会通过执法队员进小区抽查、发动小区物业宣传教育等方式,督促市民正确垃圾分类。

另一方面,执法队员还将对垃圾清运、处置的企业以及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家庭装修垃圾、公园绿化垃圾都不能混入生活垃圾

还有一点要提醒大家,家里的装修垃圾以及公园里的绿化垃圾都不算生活垃圾,如果把这两类丢进生活垃圾桶也将受处罚。

比如将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投放的,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楼下的垃圾桶归谁管?物业公司或是居委会将是责任人

每个楼道都有垃圾桶,里面的垃圾分得对不对,城管执法队员不可能天天进小区,到底谁来管这事呢?

《垃圾管理条例》明确了各类场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管理责任人,比如在城市居民区,有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当责任人,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社区居委会当责任人。

小区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分得不对,可以要求投放人重新进行分拣后再投放,投放人不按要求分拣的,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

负责清运垃圾的单位,发现这个小区交付的生活垃圾分类不对的,则可以要求该区域管理人重新分拣,不分拣的垃圾也将被拒收。

每个小区物业公司作为责任人,怎么管好小区内所有的垃圾桶?

市城管委市容中心副主任郑胜全说,杭州一些小区已在考虑引入第三方社会服务模式,即街道或是社区把管理垃圾分类的活(包括垃圾分类宣传、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等)外包给第三方,然后由责任人对第三方进行考核,提高垃圾分类管理的质量。

为什么禁止酒店免费提供“六小件”?主要是为了从源头上对垃圾减量

从1日开始,如果你的亲朋好友要来杭州旅游住酒店,请告诉他们带好洗漱用品和拖鞋,因为根据《垃圾管理条例》规定,禁止杭州酒店免费提供包括牙刷、牙膏、香皂等“六小件”在内的一次性用品(部分酒店可能会以有偿方式提供)。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为什么还涉及酒店的“六小件”?

主要和杭州垃圾减量有关。

作为杭州市主城区垃圾处置的主力,市环境集团天子岭处置场最近几年一直在超负荷运作。

以11月29日为例,天子岭处理生活垃圾超过5000吨,比去年同期增长14.02%,是设计处理能力的1.92倍。

为了避免“垃圾围城”的窘境出现,所以《垃圾管理条例》对源头减量方面做了多项规定,对餐饮、旅游等服务行业也提出了细致要求――

比如住宿、旅游、餐饮经营者不得在经营活动中免费提供一次性用品;禁止生产、销售和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以及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

市发改、商务、旅游、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等部门,将对住宿、旅游、餐饮等场所提供一次性用品情况开展定期检查,督促经营者停止免费提供一次性用品。

既然条例禁止,如果酒店依旧提供免费一次性用品会怎么样?市旅委工作人员说,这就算是违背条例,要接受相应处理。

另一方面,菜场、果蔬批发市场也要减量:新建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时,要同步配置果蔬菜皮就地处理设施;已有的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要条例实施后三年内实现果蔬菜皮就近就地处理。

市城管委公布投诉电话,市民如果发现有违反条例的情况,可跟市和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投诉。

篇2:车间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1】

为了规范公司的垃圾管理,为企业营造一个安全卫生的环境,同时为了确保垃圾的及时外运处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垃圾的分类:

依据公司目前的垃圾情况,分为危险废弃物垃圾、可回收利用垃圾和不可回收利用垃圾三大类。

1.1危险废弃物垃圾:是指会对大气及周边环境产生危害的垃圾。

这类的垃圾有化学品废弃物(实验产生的废漆,废料,污水池废渣,生产时产生的废料废渣,包装过滤袋等。

1.2可回收利用垃圾:是指虽然暂时拆除、报废或不用,但经过处理可以利用;或此处无用它处有用,以及可以被废品回收部门回收的垃圾。

这类的垃圾有可以利用的金属类、木板类、书刊类、文件类、塑料类、玻璃类以及包装材料等。

1.3不可回收利用垃圾:是指公司无法经燃烧处理和回收利用,需交由施工单位或环卫部门外运处理的垃圾。

这类的垃圾有建筑类、保温材料类(石棉、聚酯)、化学品废弃物(硅藻土、含污染物化学品的尘土、废弃物等)、生产性材料(二科RO膜撤换的滤芯、反应釜衬胶、包装物、废弃润滑油、电子类、取样瓶、胶管、桶、滤布、废弃胺化物、活性污泥、焚烧灰渣等)、尘渣类、生活类(蔬菜根、叶、果皮、核等)等。

二、垃圾定点设置及垃圾分类存放划定

2.1垃圾定点设置:公司的垃圾存放采用定点设置的方法,并实施分类存放管理,以利于外运处理和日常管理。

垃圾定点区为新建仓库北,分别设有金属类、包装类、岩棉类、硅藻土类、滤芯类、玻璃类、及生活垃圾类7个单独临时存放周转区。

2.2区域放置垃圾类别定义:

2.2.1金属类区存放车间维修报废的一般金属废弃物,如管路、阀门、边角料、废弃铁丝、铁皮等金属垃圾。

2.2.2包装类区存放车间报废的软、硬类原料包装物及容器。

2.2.3岩棉类区只存放因设备、设施维修报废的保温岩棉及其它保温材料。

2.2.4硅藻土类区存放车间废气的硅藻土、含染料的渣土类及废气树脂、胺化物类垃圾。

2.2.5滤芯类区存放车间报废的滤芯、反渗透膜、滤布。

2.2.6玻璃类区存放玻璃类、电子类、塑料类及车间较小的包装容器。

2.2.7生活垃圾类区存放食堂及各部门产生的菜叶、果皮等垃圾和焚烧后的灰渣。

三、垃圾的分类管理制度:各部门依据垃圾产生的种类特点,严格实施分类存放,并确保及时转运至公司的垃圾中转站,实施分区存放,部门对输送的垃圾分类质量负责到底。

3.1可燃垃圾:

3.1.1生产一、二、三科、仓库及门卫的可燃垃圾,一律在每日下午1:00以前,集中送到焚烧炉北空地处,由环卫人员检查确认后进行集中焚烧。

3.1.2综合办公楼各部门的可燃垃圾,于8:30以前集中到垃圾桶中,由环卫人员拿到焚烧炉处,和其它部门的可燃垃圾一起烧毁处理。

3.1.3公司所有部门的可燃垃圾中,如有涉及部门或公司机密的,由自己部门到焚烧炉处进行烧毁处理。

3.2可回收利用垃圾:可回收利用垃圾的处理,必须在实施去害处理后,统一交由安全环境科联系处理。

垃圾产生部门因私自处理产生的问题,由处理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3.2.1车间直接产生的废弃物,由产生部门负责无害化处理后,交由环卫人员验收存放;

3.2.2公用工程设施的维修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由三科负责,并及时交由环卫人员验收并分类存放。

3.3不可回收利用垃圾:不可回收利用垃圾由于产生途径不同,而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由各部门参照上述垃圾分类进行日常归类管理;安全科每天下午1:00后开始接受车间垃圾废弃物,车间及环卫验收人员双方共同对垃圾是否按规定做了分类处理进行检查确认,验收不合格的由垃圾产生部门负责分拣,否则不予接受;存放的垃圾实施登记管理,分别标注垃圾名称、数量、输送人、接受人及接受时间等相关信息。

3.3.1建筑垃圾:由三科负责与施工单位协调外运处理。

3.3.2公用机电工程、维修工程产生的垃圾由三科负责清理运送,并按分类要求放到指定位置。

3.3.3其它部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及明确属于部门受益设备设施维修产生的垃圾,由所在部门和受益部门负责清理,并按分类要求存放到指定位置。

公司各垃圾区里的垃圾及废弃物,由安全环境科负责联络外运处理,三科的活性污泥单独临时放置,尽可能及时处理。

四、其它注意事项

4.1后勤及车间办公区等相关场所、部门,为确保垃圾的分类丢弃,必须至少有两个垃圾桶,用来存放可燃及生活垃圾,并确保在垃圾接受时间段将垃圾运送到指定位置。

4.2生产车间的各个楼层,要依据部门的垃圾种类,应该至少设置3个垃圾临时存放点,确保生产垃圾的分类存放,并按照规定的时间交由环卫人员验收存放。

4.3为确保垃圾分类管理,取消现行垃圾箱设置分划,所有垃圾箱统一安排到生活垃圾区,夏季由环卫人员进行喷药灭害处理,防止蚊蝇滋生;三科RO膜前的报废设备存放区保留。

4.4部门垃圾在被输送到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后,因垃圾分类不好而发生不被接受情况,相应责任由垃圾产生部门及接受人员承担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废旧物资管理办法【2】

为了加强废旧物资管理,进一步降低生产费用,节能降耗,特制定本办法.

一、废旧物资是指由于正常磨损,不能再继续使用,或由于技术落后,且无使用价值,或由于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物资的非正常毁损等原因形成的虽无利用价值但残值可出售,或修复后具备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资。

二、废旧物资分类

(一)按用途分类

1、可修复的废旧物资

2、不可修复但拆卸后部分零配件可重新使用

3、不可修复的但具有残值的物品

4、无任何价值的废品

(二)按回收种类分类

1、金属材料类(主要指边角料等)

2、电器、仪表、仪器类

3、工具、量具、刀具、焊接材料类

4、交电、五金、水暖类

5、机械设备和工矿配件类

6、耐材、建材、石棉制品、橡胶制品类

7、车辆配件类

8、备品备件类

9、其它类(如废油等)

三、公司实行交旧领新制度,交旧时旧物资应清理、整洁、干净,尽可能保证基本完整,并对不可修复利用或经修理可再使用的旧物资分别分类保存,严重毁损的大额、大型物资应注明报废原因。

新增物资、技改物资经技改负责人签字,领用时暂不能交旧物资但又急需,先打欠条后领用,三日后必须交旧。

四、财务部、仓库、各厂、车间都要建立废旧物资台帐(或以表代账),认真登记核算,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公司仓库为废旧物资的具体承办单位,仓库管-理-员有权对厂区内无人管理使用物废旧物资清理回仓库。

收回后的废旧物资归类存放,可修复的报主管部门尽快修理,需外修的由经办单位联系外修单位,并办理领用登记手续,财务部门发放出门证。

其外修所有费用交财务核算支付。

交旧领新物资除漆包线按90%折交、电缆按90%折交、篦条按70%折交计算回收数量外,其它交旧物资应足额、足量回收。

五、各使用单位能修复利用的旧物资必须进行修理,首先由使用单位提出维修计划,生产副总进行技术签定,再由经办部门办理出库暂借手续,并联系修理。

六、原则上旧物资内部维修的,由公司机修厂负责,需委托外单位进行修理的,无总经理审批,财务部不予结算外委修理费用。

公司内部能修理的,由副总经理批准后办理内部调拨单,由使用部门调入修理部门修理,修理部门领用所需材料进行修理,其领用材料单独核算,记入该物品成本内,修复后重新办理入库手续,以备再用,财务部根据有关单据进行核算。

修复的物资经办部门要及时办理交库手续,仓库质检人员检验合格后才可办理入库手续。

七、各使用单位交旧时,仓储部填写废旧物资入库单,入库单一式两份,使用单位一份,财务部一份。

财务部负责定期抽查使用单位和仓储部台帐的登记情况以及修复后的核销或出售核销情况。

八、变卖废旧物资时,需经有关领导批准、定价才能办理出库手续。

以旧换新的物资应按加工形式比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估价折算。

九、门卫必须严格检查废旧物资的出门手续,手续不全者不得放行,对使用单位私自处理、变卖废旧物资的按偷盗论处。

十、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生产车间现场5s管理规定【3】

整理

将车间现场内需要和不需要的东西分类,丢弃或处理不需要的东西,管理需要的东西。

目的:腾出空间,空间活用,塑造宽敞的工作场所。

内容:

1:切割所有切好的玻璃及时送到待磨边或中空生产区域,切割余料无论可利用和不可利用,一律要按照规定区域放置(切割可利用边料规定:10mm和12mm宽超过300,长超过1000。

8mm和6mm宽超过100长超过500)

2:班组中下道工序为上道工序的质检,检出的不合格玻璃及时退回上道工序返修,不可返修的放置到切割余料区。

3:在钢化成品区外设客户退货和钢化残次品专用架,能返修的及时返修,不可返修的报生产部处理

4:工作过程或生产结束时,已加工和待加工玻璃都需摆放整齐,东西,南北水平放置

5:切割当天产生的保护纸和保护膜在工作结束后必须整齐收置

6:各班组从仓库外借工具必须经仓管检查和确认,并及时退返仓库,报废的切割刀,磨轮等生产用品按照依旧换新方式到仓库更换

7:中空各种胶类依照当天生产情况进行领用,不可在车间现场存放超过2天用量的材料,部件

8:各班组当天产生的生产,生活垃圾必须及时清理出车间现场

整顿

对整理之后留在现场的必要的物品分门别类放置,排列整齐。

物品的保管要定点、定量,有效标识,以便用最快的速度取得所需之物。

目的:工作场所一目了然,消除找寻物品的时间

内容:

1:车间细分和设生产用品放置区,生活用品放置柜,清洁用品堆放区,成品半成品等分类明细区域

2:对各种设备,工装,器具进行分类编号,划责任人

3:不合格品、返修品要与合格品区分开,铁架上要有清晰明显标识。

4:个人生活用品(水杯,毛巾等),维修工具等不得随手放置在设备上

5:各工序生产的成品,半成品,必须跟《生产流程卡》,流程卡上要求的加工片数,完成与否,工序与加工负责人必须填写清楚

6:叉车,液压车使用完后需按指定位置停放,不得占用生产通道

清扫

将工作场所清扫干净,使生产现场始终处于无垃圾,无灰尘的

整洁状态

目的:清楚脏污,保持生产现场干净,整洁

内容:

1:车间划分各班组卫生区域,落实到班组内具体责任人,或采用轮换制

2:地面,设备,生活用品柜和工作台,各区域窗台上保持无灰尘,无油污,无垃圾

3:切割产生的余料随时清理,砸片爆出的玻璃碎,保护纸等在工作结束后及时清扫

4:维修人员在维修完设备后,协助操作者清理现场,并收好自已的工具

5:切割余料放置,成品发货等如有需要,尽可能垫好防护胶垫

6:每天下班后垃圾车和垃圾桶的玻璃碎和垃圾,需全部清理干净

清洁

将整理、整顿、清扫的做法制度化、规范化,并定期检查进行考核

目的:整理、整顿、清扫后,要认真维护,使现场保持完美和最佳状态

内容和实施细则:

1:各班组每天下班前10分钟进行简单的日常整理,清扫工作

2:各班组每周进行一次周整顿工作,重点在日常行为

3:车间每天依据《班组5S考核表》对各班组责任区进行检查,并做相应的记录,作为考核各班组业绩的依据之一

4:车间每月1号对上月各班组5S实施情况进行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公布各班组本月5S考核结果。

5:车间依据《车间现场管理制度》对5S活动不合格的班组及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素养

提高员工文明礼貌水准,增强团队意识,养成按规定行事的良好工作习惯

目的:养成良好生活和工作习惯,提升个人修养

内容:

1:每日坚持5S活动,达到预期效果

2:对各班组进行公司和部门的各种规章制度的学习、培训

3:严格遵守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4:遵守车间内部各种管理制度包括工艺流程、劳动纪律、安全生产、设备管理、工资管理等。

5:工作时间穿着工作服,注意自身的形象。

6:现场严禁随地吐痰,抽烟,严禁随地乱扔纸巾、杂物。

7:爱护公共环境,不随意乱倒剩饭菜等

8:每月对车间班组人员进行一次评选,并将优秀员工上报到公司给予一定的奖励。

考核的内容主要是个人德(敬业精神、责任感及道德行为规范)、勤(工作态度)、能(技术能力,完成任务的效率和质量、出差错率的高低)、绩(工作成果)四个方面。

篇3:企业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1】

广州政府令

第124号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已经20**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4届1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

20**年6月20日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市政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粪便、动物尸骸、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废弃物、绿化垃圾、餐饮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推进,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资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再生资源回收目录,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

教育、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环境保护、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配合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村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监督小区清洁工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第八条本市环卫、再生资源、物业管理、饮食、酒店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纳入行业管理标准和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单位遵守本规定。

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志愿者组织、环保组织等社会团体发挥各自优势,宣传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回收利用和垃圾分类知识,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推动全社会各阶层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发展改革、商务、国土规划、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制定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专业规划应当包含生活垃圾收运、再生资源回收分拣、终处理设施的建设安排,包括建设地点、规模、处理方式等内容。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公开规划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经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并由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纳入城乡规划。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条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低成本、高效率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

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收运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本市各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户外广告、公交视频、楼宇视频、网站、图册等宣传媒介增强市民的分类意识,培养市民的分类习惯。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安排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各新闻媒体应当根据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开设生活垃圾分类宣传专栏,每周固定免费发布一定比例的公益性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广告。

本市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学内容和社会实践。

商场、集贸市场、地铁、机场、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用各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进入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清扫、收集、运输、处置领域。

本市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处理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源头减量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遵循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与生产生活安全性原则,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第十四条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一次性包装材料的使用。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予以标注并明确回收方式和回收地点。

第十五条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实行绿色办公,推广无纸化办公。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再生利用商品。有关工作指引由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限制和减少塑料袋使用。

第十七条市发展改革、商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的要求和各自职责,制定配套性文件,推动生产、销售和流通各环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

第三章分类投放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照生活垃圾的组成、利用价值以及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并根据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实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行为。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木料和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

(三)餐厨垃圾(有机易腐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包括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以及家庭产生的花草、落叶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以外的混杂、难以分类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卫生巾、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烟蒂、清扫渣土等。

第十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方法、分类指南。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本区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实施细则等规定。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根据所在区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制定符合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自管的单位为责任人;

(二)农村居住区和转制社区,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责任人;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工厂等单位责任区,单位为责任人;

(四)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五)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场、轨道交通车站、文化、体育、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负责以下工作: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

(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监督单位、个人做好源头减量和垃圾分类;

(三)依据相关规定,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投放模式,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使用本市规定的不同颜色的垃圾收集袋分别收集其他垃圾和餐厨垃圾;

(五)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指定收集站(点),并交由经许可的单位收集运输。

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投放生活垃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企业)、个体回收人员;

(二)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点;

(三)厨余垃圾应当沥干水分后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三条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垃圾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投放:

(一)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收运服务单位上门收集。

(二)废弃盆栽应当投放至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收集点,由收运单位按盆、泥、花(植物)分类收集运输。

(三)居民装饰装修中产生的零星建筑废弃物,应当装袋并按照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

(四)农资包装废弃物应当单独投放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收集点,其中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投放至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收集点。

(五)禁止将老鼠、禽畜等动物尸体与生活垃圾混合投放,动物尸体应当按规定单独投放处理。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网络的布局规划,市供销总社负责具体实施该规划,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每**00户至2000户居民设置1个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每个街道应当至少设置1个再生资源回收站,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没有条件单独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站的,可以与垃圾收集站合并设置。

鼓励物业服务小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设立便民回收点。

鼓励采用押金、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网购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实现回收途径多元化。

第二十五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其进行劝导。

市民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可以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投诉。

第四章分类收集

第二十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规划、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建设规范。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纳入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建设规范中的有关内容。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根据规划设置标准,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本市规范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二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及本市的相关规范,按以下规定配置收集容器:

(一)居民住宅区收集点应当配置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每个住宅区或者社区至少设置1个可回收物和1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二)商务、办公、生产区域应当配置可回收物、餐厨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并至少设置1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人行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配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收集容器的设置不得妨碍消防通道。

第二十八条每个自然村应当建设1座以上的生活垃圾收集点。收集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挡雨功能,做到无暴露,日产日清,并不得焚烧,保持收集点及周边环境整洁;

(二)收集点应当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和可回收物临时收集区;

(三)垃圾桶(厢)应当带盖密闭,选用不易被盗的材料制作,并配套专用运输车辆;

(四)定期清洁,定期喷洒消毒和灭蚊蝇药物。

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垃圾收集点及配套工具等进行编号标识,登记入册。

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

分类收集后的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由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设有害垃圾贮存点负责临时贮存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不得在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堆放、分拣生活垃圾。

第三十条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制度,督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五章分类运输

第三十一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结合垃圾产生量及分布状况,因地制宜、科学配套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和压缩转运设施,逐步推进大型多功能生活垃圾压缩转运站的建设。

市供销总社负责建设与垃圾分类收运设施相配套的资源分拣中转站及分拣中心。

第三十二条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转运机制,统一规范和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站(点)标识,规范生活垃圾转运作业的站点、路线和时间。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网络,监督、指导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将居民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到垃圾收集站(点)。

第三十三条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运输有害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转移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

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由经许可的单位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运往生活垃圾处理场(厂)。

第三十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的技术规范。

运输车辆应当标示明显的相应运输类别的生活垃圾标志,并保持全密闭,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

第三十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和设备检测检查机制。运输车辆和设备应当安装生活垃圾运输进场电子卡,并符合地方技术规范。

第三十六条从事生活垃圾收运、转运、压缩作业的服务单位,应当执行各项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类别、运输量、作业时间等,配备相应的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

(二)不得混装混运,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

(三)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四)及时清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保持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和周边环境整洁;

(五)对分类运输车辆和生活垃圾压缩转运站设备实行日常养护,并规范作业,确保专用功能有效。

第三十七条生活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每月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生活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应当制定包括车辆应急调配、交通事故处理、运输路线变更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生活垃圾运输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对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联合执法检查。

第六章分类处置

第四十条本市生活垃圾处置按照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采用国内外先进的、成熟的、环境友好的处置技术;对可回收物采用循环利用,对有害垃圾采用无害化处理,对餐厨垃圾采用生化处置等方式利用,对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填埋等方式能量利用,逐步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四十一条市、区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生活垃圾处置设施采用园区化管理模式,按照循环经济的发展要求,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能力。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再生利用、焚烧、生化、填埋等技术综合应用的原则,编制循环经济产业园规划和园区管理规范。循环经济产业园的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管理规范。

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鼓励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单位采用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先进处理技术。

第四十三条可回收物应当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处置。在回收、再生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有害垃圾应当交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处置。

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由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证的服务单位进行处置。

鼓励大型农贸、果蔬市场以及农村地区产生的餐厨垃圾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就近就地处理。支持开展农贸市场果蔬废弃物、厨余废弃物资源化深加工成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机肥应用。

第四十四条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生活垃圾中的废塑料、废玻璃、废竹木、废织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处理。低附加值可回收物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二)处置设施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运行和管理,年度检修计划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建立管理台账,计量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和处置的生活垃圾,并将相关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主管部门;

(四)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五)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在线监测系统应当与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系统联网,并及时传输上报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安装摄像头、传感器、LED(发光二极管)显示屏等,便于实时在线远程监管;

(六)做好场(厂)区道路、厂房和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及其辅助设施设备的定期保养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状况良好、外观整洁;

(七)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八)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以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要求,按规定配备污染物治理设施,并正常运行;

(九)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月度环境报告和年度环境报告书、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监测等信息。

第四十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调度工作,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营活动进行监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监管,并根据其监管报告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四十七条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按规定向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的组成、性质、产量等进行常规性调查,并定期对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评估。调查结果和评估报告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定期对循环经济产业园的处理设施产生的水、气、声、渣等污染物进行监督性监测,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监督考核制度

第四十八条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的综合考核制度,并纳入各职能部门、各区政府管理绩效考评指标,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十九条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统计制度。从事生活垃圾分类作业的单位应当填写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信息,定期上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生活垃圾分类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公布上一年度的统计信息。

第五十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全流程监管制度,搭建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应逐步与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的资源回收信息系统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单位的信用档案,将服务单位的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等信息纳入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和环境卫生服务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

第五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以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设置举报和投诉信箱。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举报、投诉。举报或者投诉的受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和依法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举报、投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投诉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处理举报、投诉的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有害垃圾、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受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三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可以通过奖励、积分等方式,发动居民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鼓励企业、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作为奖品通过积分等方式发动居民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本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不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公益性宣传的,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建设而未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按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不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投放相应的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置居民装饰装修产生的零星建筑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将老鼠、禽畜等动物尸体与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依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罚;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予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没有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和投放方式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使用不同颜色的垃圾收集袋分别收集其他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将生活垃圾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收集运输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混合收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在公共区域堆放、分拣生活垃圾的,依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生活垃圾运输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予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运输车辆未标示相应标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对每车次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生活垃圾在转运站没有密闭存放,或者存放时间超过24小时,或者没有及时清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保持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和周边环境整洁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相关信息并每月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证处置餐厨垃圾或者其他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八)项规定进行处罚。

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不遵守作业规范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转移、处置有害垃圾违反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运输有害垃圾违反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的;

(二)未按规定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划的;

(三)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以及建设运转和处理设施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分类信息反馈和公开机制的,或者未及时反馈、公开生活垃圾分类信息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生活垃圾处置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职责的;

(七)对举报、投诉的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未及时依法处理或者未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者的;

(八)徇私,滥权,贪赃枉法,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53号)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加强垃圾分类管理的建议【2】

随着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城市人口也大幅增加,生活垃圾更是日益增多,处理费用也日趋增加。目前,我市每天生活垃圾产生量约为1200吨,处理方式以焚烧发电(日处理量为700吨)为主、卫生填埋为辅,而垃圾总量仍在以每年10%的速度增长,这不仅污染了我市的自然环境,还浪费了许多宝贵的土地资源。而所为“垃圾”,实际是放错地方的资源,大部分垃圾都是可以被再利用的,因此要减少垃圾的产出量,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垃圾分类,将有用的可回收垃圾分离出来。

我市于2011年7月开始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试点,开展了大量工作,使很多市民了解到垃圾分类的概念和意义。但日常生活中的种种现象又表明,知晓与行动之间还有很长一段距离。目前还存在的问题有:

1.很多试点小区仅是分类垃圾桶到位了,可垃圾依然混装;

2.垃圾分类知识宣教不到位,很多试点小区的家庭都收到了一个垃圾桶和十来个垃圾袋,可接下来该做什么?杳无音信;

3.终末处理不到位,有时居民分类装了垃圾,工人又混装运走,后期处理又成了大锅烩;

4.垃圾管理不到位,晚上垃圾桶旁边还是能看到带着头灯翻捡垃圾的人员,过后垃圾桶周围一片狼籍,严重影响市容市貌。

垃圾分类难以推进就难在日常维护管理不到位,市民意识不足。因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增强市垃圾分类办公室的职能。要给予执法权,有权独立对垃圾分类方面的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同时适当加大资金投入,用于垃圾分类技术的开发。

2.由市政府出面建立一个城乡垃圾分类培训中心,内设家庭、机关、单位、学校及工厂等模拟场景的垃圾分类知识培训,可以采用实物与声光电动漫等高科技技术相结合,使受训人员得到一次身临其境的垃圾分类体验,可以分批分期对市民作培训,培训合格发证书,外来民工可以加分。

3.同时要成立垃圾分类知识讲师团,可以由专职人员及志愿者组成,到全市各个单位及小区作演讲及现场示范,对全市居民作垃圾分类方面的知识培训,指导居民如何进行垃圾分类。

4.加紧组织编写本市实用的《垃圾处理手册》。在深入了解各个单位各个部门的垃圾组成的基础上,图文并茂通俗易董地向每个居民讲述各种生活垃圾的处置方式及原则,使垃圾分类深入每个居民的生活中,有利于形成正确的观念,增强市民的环保自律性。免费发放。

5.加强学校教育,培养孩子的环保意识。将环保意识教育从娃娃抓起,可通过幼儿园、中小学进行环保知识教育,宣传垃圾分类,同时通过小手拉大手的形式,影响父母、家庭成员实施垃圾分类,一起保护环境。

6.重视电子垃圾等有害垃圾的处理。电子产品种类多,数量大,电子垃圾也成倍增加。由于电子垃圾里含有多种有毒重金属,随意丢弃或者流入不法商贩手中,会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只有集中起来由有能力处理的专业企业来处理,才能变费为宝。因此政府可以适当对电子垃圾等有害垃圾作有偿化回收,鼓励居民。

7.提倡使用家庭餐厨食物垃圾处理机,减少餐厨垃圾。餐厨垃圾预处理机可以处理的餐厨垃圾包括菜叶、果皮、畜禽毛发、各种下脚料等生垃圾,还包括剩菜、剩饭、虾蟹壳等熟垃圾,打碎成细渣后可以直接排入下水道,从而大大减少了餐厨垃圾。因此鼓励家庭提倡使用餐厨垃圾预处理机,打造绿色生态厨房。

8.实行垃圾的有偿化排放,可回收垃圾的有偿化回收。要让居民能偿到垃圾分类的甜头。对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可以试点对可回收垃圾有偿化回收,收集工作由物业公司负责集中,居民将分类好的可回收垃圾交给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分类保存,并分类做好各个家庭上交重量的登记,然后再交给相关回收企业。收益由居民与物业公司分享。可回收垃圾分类应进一步细化,减少中间环节,便于回收。

9.增加便于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车辆。给环卫工人运输垃圾的三轮车和大型垃圾运输车增加分类存储的功能,或者用不同的车次分批运输不同类型的垃圾。

10.垃圾分类末端处理设施建设要跟上,进一步完善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提高分类处理能力,使各类垃圾得到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3】

北京3月30日电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部署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创造优良人居环境。

《方案》指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物质消费水平大幅提高,我国生活垃圾产生量迅速增长,环境隐患日益突出,已经成为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制约因素。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可以有效改善城乡环境,促进资源回收利用,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方案》提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要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在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方案》明确,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的城区范围内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同时鼓励各省(区)选择具备条件的城市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各地新城新区率先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范围内的公共机构和企业是实施强制分类的主体。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城市应于2017年底前制定出台办法,细化垃圾分类相关要求,在对有害垃圾分类的基础上,合理选择其它类别进行分类。

《方案》提出,城市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指南,引导居民自觉、科学地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实施强制分类的城市,应选择不同类型的社区,开展居民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示范试点。此前已制定地方性法规、对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提出强制要求的,从其规定。《方案》强调,要加强生活垃圾分类配套体系建设,建立与分类品种相配套的收运体系、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完善与垃圾分类相衔接的终端处理设施,并探索建立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确保分类收运、回收、利用和处理设施相互衔接。

《方案》要求,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城市政府的主体责任,健全法律法规,完善支持政策,创新体制机制,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垃圾分类,确保工作有效推进。

篇4:垃圾焚烧发电厂安全生产常识手册

一、安全生产基本概念

1、安全与危险

安全与危险是相对的概念,危险是指系统中存在导致发生不期望后果的可能性超过人们的承受程度;安全是指生产系统中人员免遭不可承受危险的伤害。

2、危险源

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

3、事故与事故隐患

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事故隐患泛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4、违章指挥

***企业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安全知识,思想上存有幸心理,对国家、集体的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不负责任。明知不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条件,仍指挥作业人员冒险作业。

5、违章作业

***作业人员没有安全生产常识,不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或者在知道基本安全知识的情况下,在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顾国家、集体的财产和他人、自己的生命安全,擅自作业,冒险蛮干。

6、违反劳动纪律

上班时不知道劳动纪律,或者不遵守劳动纪律,违反劳动纪律进行冒险作业,造成不安全因素。

7、三不伤害

三不伤害就是指“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首先确保自己不违章,保证不伤害到自己,不去伤害到别人。要做到不被别人伤害,这就要求我们要有良好的自我保护意识,要及时制止他人违章。制止他人违章既保护了自己,也保护了他人,同时也保护了别的许多人。

8、四不放过

安全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周围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患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

9、安全生产方针

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10、安全生产的共同心愿

企业与职工的共同心愿是“高高兴兴上班来,平平安安回家去。”

11、安全措施四同时

在进行建设、生产及维修等项工作时,要把安全措施同时考虑、同时布置、同时落实、同时考核。

12、电力企业的“两票三制”

“两票”即工作票和操作票,“三制”为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和定期试验切换制度。

13、安全生产的“两会一活动”

两会是指:班前会和班后会;一活动是指:安全活动日。

14、季节安全活动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按季节可划分为春夏秋冬四季,春季重点检查防雷接地工作,夏季重点检查防暑降温工作,秋季重点检查消防防火工作,冬季重点检查防污闪工作。

15、工作票三种人

是指执行工作票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

16、安全生产警示语

安全源于小心谨慎,事故来自麻痹大意。

违章指挥等于杀人,违规操作等于自杀。

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1、安全生产知情权和建议权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与安全生产的有关情况:一是存在的危险因素;二是防范措施;三是事故应急措施。同时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有建议权。

2、工伤保险赔偿权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为种种原因,可能发生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由此造成的死亡,在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亲属有权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一般以现金形式体现。

3、三级安全生产教育

三级教育系指厂级、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教育。厂级教育是针对新入厂的从业劳动者进行的初步的安全教育;车间教育是了解车间的规章制度及车间内的危险区、典型案例等;班组教育是了解本工段或生产班组安全生产情况性质和操作规程(或运行规程)等。

4、劳动防护用品

主要有: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手套、绝缘鞋、电气焊防护面罩、防护眼镜、防毒面具、防尘口罩、防化服、防火服、降噪耳塞等,是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所必须佩戴的劳动防护用品。

5、安全标识

一般应设在生产场所的危险部位、重大危险源等处,设置醒目的和固定的安全标识牌,给人以警示。安全标识以红色为禁止标志,用于禁止人们的不安全行为;黄色是警告标志,用以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避免可能发生的危险;蓝色为指令标志,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取防范措施;绿色是提示标志,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允许通过、疏散方向等。

6、危险化学品安全储存

(1)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的仓库,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器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处置方法。

(2)易自燃或者遇显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严格控制温度与湿度。

(3)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应在炎热季节采取降温措施。

7、危险化学品安全装运

运输车辆应专车专用,并有明显标志;装运甲乙类危险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工作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运装时要轻拿轻放;装运危险化学品时不得客货混载,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

8、防止硫化氢中毒

凡是有机物积聚发酵、腐败的场所,如垃圾储坑、化粪池、下水道、污水池、集水井、电缆井、地窖、沼气池、酒精发酵池,都有可能产生硫化氢气体。硫化氢气体溶于水,有臭鸡蛋味,一旦被吸入,就会造成硫化氢中毒,甚至死亡。因此,有可能接触硫化氢的作业,必须先行强力通风,逸散硫化氢气体;同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开始作业;作业人员还需佩戴空气呼吸器,并系好安全绳;作业时现场要设监护人员,工作场所禁止吸烟。

9、防止甲烷中毒

进入垃圾储坑、渗滤液储存池等可能产生甲烷气体的场所,应首先办好工作票手续,必须采取防止甲烷气体中毒的强力通风、换气等有效措施。同时进行检测(有甲烷浓度报警仪更好)合格(浓度﹤0.5%)后,方可开始作业;作业人员还需佩戴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系好安全绳;作业时现场要设监护人员,工作场所严禁吸烟。

对甲烷中毒昏迷者,要立即掐其人中穴,同时赶紧送医院救治;对心跳、呼吸停止的应立即实施心肺复苏术(即胸外挤压、人工呼吸施救措施),然后迅速送医院抢救。切记:一边送一边救,不能中断。

10、电动工具的正确使用

易燃易爆工作环境不得使用手持电动工具,以免酿成火灾、爆炸

事故。操作者应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认真检查接零和绝缘情况,电缆线不得有接头,长度不超过5米。

11、警惕机械伤害

机械操作人员工作前应穿好工作服,袖口扎紧,佩戴安全帽,操作旋转设备时不得戴手套;设备运转前要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机械设备传动、转动危险部位应安装设置安全防护罩,检修作业前应先断电、停机进行。

12、焊接作业注意事项

焊工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领取操作证;易燃易爆作业场所须采取安全措施;容器内施工须采用低压(电压小于36V)照明和通风,并设专人现场监护;焊接前应了解焊割物品的使用情况和构造;盛装过易燃易爆物体的容器管道须彻底清洗和处理并在打开盖子的情况下作业;不得焊割用可燃材料充作保温、隔音设施的部位;不得焊割压力管道和密闭容器;焊接场所附近有易燃物品的,必须清除或采取安全措施;在禁火区内作业,须采取严格隔离等安全措施。

13、高处作业原则

高处作业“不登高”的原则:体弱有病不登高;暴雨、大雾、六级以上大风不登高;雷雨天气不登高;脚手架、跳板不扎牢不登高;梯子撑脚打滑不稳不登高;高压线旁无遮拦防护不登高。照明不足不登高;携带笨重物件不登高;没有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不登高;石棉瓦上无跳板不登高;家族中人有眩晕病史的不登高。

14、起重搬运的安全***起重司机、司索工、指挥人员应持证上岗,吊装物下面不得站人;作业时应轻装轻卸捆扎牢固,平稳起吊,不准超负荷作业;起吊设备的钢丝绳、吊钩等应定期检验,不得带病运行。

15、正确使用农药

在对垃圾储坑进行消毒杀菌或对绿化树木消灭病虫害时,应尽可能选用高效低毒的农药产品,每次用药量不能过大;应注意高温时节农药毒性,注意个人防护和对绿化作物的危害和影响;喷洒时站在上风口处,穿戴防护用品;作业完毕后,要清洗全身,避免中毒。

16、施工现场的主要安全事故

建筑业属于事故多发的高危待行业,其中高处坠落、触电事故、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事故等五种较为常见,占事故总数的95%以上,称为“五大伤害”。

其它建筑施工易发生的事故还有火灾、中毒和窒息、火药爆炸、车辆伤害、起重伤害、淹溺、灼烫、锅炉等压力容器爆炸、其它爆炸、其他伤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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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入施工现场的基本安全纪律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系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穿拖鞋、高跟鞋、赤脚或赤膊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3、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非操作者严禁进入危险区域;特种作业必须持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

4、凡1.5m以上的高处作业无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必须先挂牢后再作业。

5、高处作业材料和工具等物件不得从上往下抛。

6、穿硬底鞋及鞋底光滑的不得进行登高作业。

7、机械设备、机具使用,必须贯彻“定人、定机”制度;未经有关人员同意,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8、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漏电保护装置和可靠保护接零,方可启动使用。

9、未经有关人员批准,不得随意拆除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装置;因作业需要拆除的,作业完毕后,必须立即恢复。

10、井字架吊篮、料斗不准乘人。

11、酒后不准上班作业,班中不允许饮酒。

12、严禁小孩进入施工现场,严禁没有佩戴劳保用品情况下到施工工地找人。

四、电气设备的作业安全

电力企业在严格执行“两票三制”的情况下,还必须注意以下安全措施:

1、电气设备和低空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的带电设施应该安装于人体碰不着的处所(地方);否则必须设有安全遮栏和显明的警告标志。

2、电气设备必须设有可熔保险器或者自动空气开关。

3、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可能由于绝缘损坏而带电的,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测仪表、警戒标记、防雷装置等,不准随意拆除或非法占用。

4、行灯的电压不能超过36伏特,在使用前必须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5、发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密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者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6、电气设备和线路都要符合规格,并且应该定期检修。电气设备进行检修时,应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工作票必须经电气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始工作,现场停、送电,必须由组长或现场负责人发布停电、验电、恢复送电命令,其他人员不得指挥。

7、检查修理机械、电气设备时,必须挂停电警示牌,并设专人监护。停电牌必须谁挂谁取,非工作人员严禁合闸。开关在合闸前要细心检查,确认无人检修时方准予合闸。

8、不带电维修作业,使用第二种工作票,带电作业使用第一种工作票。

9、工作票三种人的身份必须严格区分,并明确自己的工作责任,一项工作中每一个人只能担当一种身份。

10、工作票签发人的安全责任:

①工作的必要性和安全性;

②工作票上所填写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③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

11、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安全责任:

①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②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给予补充;

③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维修点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都已知晓;

④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⑤督促、监护工作班成员遵守安全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

⑥工作班成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变动是否合适。

12、工作许可人安全责任:

①负责审核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②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必要时予以补充;

③负责检查检修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

④对工作票所列内容及发生很小疑问,也应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做详细补充。

13、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①工作票制度?②工作许可制度?③工作监护制度

④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14、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①停电②验电③接地?④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围栏)

15、突发停电应急措施

①工厂必须预先在各个车间的主要操作区(如中控室)、高低压配电室、关键设备处及危险区域安装设置应急照明灯;

②负责巡检人员配备手提应急灯或手电筒;

③按照工厂突发停电应急预案进行逐项操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④停电后分区域逐台关闭用电设施动力箱,严禁带负荷设备不拉闸的情况;

⑤来电后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恢复送电的工作,按操作顺序逐台恢复送电。

16、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安全要求:

①高低压配电柜的地面上按要求铺设绝缘垫板,对进行操作的电工要求穿戴好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②运行人员应熟悉电气设备,并持有相应的高低压操作证方可以上岗;单独值班人员或运行值班负责人还应有实际工作经验。

③高压设备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单人值班或单人操作;

A、室内高压设备的隔离室设有遮拦,遮拦高度在1.7米以上,安装牢固并加锁者;

B、室内高压设备断路器(开关)的操动机构(操作机构)用墙或金属板与之隔离或安装有远方操动机构(操作机构)者。

④无论高压设备是否带电,工作人员不得单独移开或越过遮拦进行工作;若有必要移开遮拦时,应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下表的安全距离:

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安全距离(m)?电压等级(KV)?安全距离(m)?

10及以下(13.8)?0.70?750?7.20①?

20、35?1.00?1000?8.70?

63(66)、110?1.50?±50及以上?1.50?

220?3.00?±500?6.00?

330?4.00?±660?8.40?

500?5.00?±800?9.30?

?注?表中未列电压等级按高一档电压等级安全距离。

①750KV数据是按海拔2000m见证的,其他等级数据按海拔1000m校正。

17、作业场所用电安全

供电系统三相四线制(三相五线制)的电气设备要采取保护接零措施,三相三线制的电气设备要采取保护接地措施;电气线路必须保证绝缘良好,使用临时电气线路,应架空或进行穿管保护。露天、潮湿、易燃易爆等作业场所,电气设备、线路须采取防护措施。

18、电气检修的安全注意事项

***①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并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②必须带电检修时,应经主管电气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员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③在停电线路和设备上装设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④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⑤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及以下的为1.5米;10KV以上的为3米。

?⑥更换熔断器,要严格按照规定选用熔丝,不得任意用其他金属丝代替。

五、如何预防触电事故

触电事故发生往往很突然,而且在极短的时间内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但不应认为触电事故是不能防止的。为了防止触电事故,应当研究触电事故规律,以便制订有效的安全措施。根据对触电事故的分析,从触电事故的发生频率来看,可找到以下规律:

1、触电事故季节性明显。国内、外统计资料表明,每年的二三季度事故多,6~9月最集中。主要是由于这段时间天气炎热、人体衣单而多汗,触电危险性增大,还由于这段时间多雨、潮湿、电气设备绝缘性能降低等。

2、低压设备触电事故多。国内、外统计资料表明,低压触电事故远多于高压触电事故。主要是由于低压设备远多于高压设备,与之接触的人又比较缺乏电气安全知识的缘故。

3、携带式设备和移动式设备触电事故多。主要是由于这些设备需要经常移动,工作条件较差,容易发生故障,而且经常在人紧握之下工作的缘故。

4、电气连接部位触电事故多。电气事故多发生在分支线、接户线、地爬线、接线端、压线头、电线接头、电缆头、灯座、插头、插座、控制器、开关、接触器、熔断器等处。主要是由于这些连接部位机械牢固性较差,电气可靠性也较低,容易出现故障的缘故。

5、农村触电事故多。据我国部分省、市统计资料表明,农村触电事故为城市的6倍。主要是由于农村用电条件差、设备简陋、人员技术水平低、管理不严、电气安全知识缺乏的缘故。

6、冶金、矿业、建筑、机械行业触电事故多。由于这些行业有潮湿、高温、现场情况复杂、移动式设备和携带式设备多或现场金属设备多等不利因素存在,因此触电事故较多。

7、青年、中年以及非电工事故多。主要是由于这些人多是操作者,即都是接触电气设备的工作人员;另外也由于经验不足,电气

安全知识也不足的缘故。

8、误操作事故多。主要是由于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不够,以及安全措施不完备的缘故。

六、触电事故的紧急施救

1、触电是由于电流通过人体所致的损伤。症状如下:

强烈的电流通过身体,在一瞬间,人立刻就会爆毙或因休克而昏倒,身体也会有局部灼伤情形;局部表现有不同程度的烧伤、出血、焦黑等现象。

2、切断电源并确定伤者已绝缘身体不带电。无法关断电源时,可以用木棒、木板等绝缘体将电线挑离触电者的身体。救援者最好戴上橡皮绝缘手套,穿橡胶运动鞋等,切忌用手去拉触电者,不能因而救心切而忘了自身安全。

3、若伤者神志清醒,严密观察,暂时不要站立或走动,防止继发性休克或心衰。

4、伤者丧失意识时要立即呼叫120,并尝试唤醒伤者,伤者若呼吸停止、心跳存在,就地平卧解松伤者衣扣,通畅气道,立即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有条件的可实施气管插管、加压氧气人工呼吸。

5、心跳停止,呼吸存在者,应立即做胸外心脏按压。

6、呼吸心跳均停止者,则应在人工呼吸的同时施行胸外心脏按压,以建立呼吸和循环,恢复全身器官的氧供应。现场抢救最好能两人分别施行口对口人工呼吸及胸外心脏按压,以1:5的比例进行,即人工呼吸1次,心脏按压5次。如现场抢救仅有1人,用15:2的比例进行胸外心脏按压和人工呼吸,即先作胸外心脏按压15次,再口对口人工呼吸2次,如此交替进行,抢救一定要坚持到底。

7、处理触电伤者时,应注意有无其他损伤。如触电后弹离电源或自高空跌下,常并发颅脑外伤、血气胸、内脏破裂、四肢和骨盆骨折等。如有外伤、灼伤均需同时处理。

8、现场抢救中,不要随意移动伤员,若确需移动时,抢救中断时间不应超过30秒。移动伤员或将其送医院,除应使伤员平躺在担架上并在背部垫以平硬宽木板外,应继续抢救,心跳呼吸停止者要继续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压,在医务人员到达前救治不能中止。

七、机械设备的安全工作

1、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靠近地面的联轴器、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都要安设防护装置。

2、有压力的机械施压部分都要设有安全装置。

3、机器的转动摩擦部分,可设有自动加油装置或者蓄油器;如果采用人工加油,要使用长嘴注油器,难于加油的,应该在停机状态下注油。

4、起重机应该标明起重吨位,并且有信号装置。桥式起重机应该设有卷扬限制器、起重量控制器、行程限位器、缓冲器和自动联锁装置。

5、起重机应该由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驾驶。

6、起重机的挂钩及钢丝绳都要符合规格,并且应该经常检查。

7、起重机在使用的时候,不能超负荷、超速度和斜吊;并且禁止任何人站在吊运物品中或者在下面停留和行走。

8、起重机应该规定统一的指挥信号或通过对讲机联络指挥操作。

八、消防与防火知识

根据物质燃烧原理,灭火的基本方法就是破坏物质燃烧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燃烧的反应过程所采取的一些措施。灭火方法主要有①冷却灭火法;②隔离灭火法;③窒息灭火法;④抑制灭火法等四种。火电厂的设备大部分是带电设备,一般情况下不宜优先采用能够传电消防水栓、泡沫灭火器。将火灾消灭在萌芽状态是最为理想,即付出的努力最少,火灾损失最为轻微。因此要求每一位公民一旦发现火情,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行的办法,消灭火灾。并一边报警或通知他人支援,若属于大火状态,打119电话通知消防队,讲明火灾的具体地点。?***1、灭火器是一种可由人力移动的轻便灭火器具,它能在其内部压力作用下,将所充装的灭火剂喷出,用来扑救火灾。灭火器种类繁多,其适用范围也有所不同,只有正确选择灭火器的类型,才能有效地扑救不同种类的火灾,达到预期的效果,我国现行的国家标准将灭火器分为手提式灭火器和车推式灭火器。下面就人们经常见到和接触到的手提式灭火器分类、适用范围及使用方法作简要的说明。?***2、灭火器按充装的灭火剂可分为以下五类

①干粉类的灭火器,充装的灭火剂有碳酸氢钠或磷酸铵盐灭火剂;

②二氧化碳灭火器;

③泡沫型灭火器;

④水型灭火器;

⑤卤代烷型灭火器(俗称1211灭火器和1301灭火器)。

3、灭火器的操作要点是:①拔;即拔掉保险销。②压;使劲捏压气门夹。③喷;将干粉喷管瞄准火源根部均匀喷洒。④站;室内火灾选择有退路的地方站位,室外火灾选择火源的上风口站位。

九、烫伤与热烧伤的急救处理:

1、清除束缚物如手表,戒指等可造成热滞留的东西脱去,如有粘黏应以剪刀沿伤口周围剪开;

2、不要将其水泡弄破;

3、烫伤:如果皮肤没破,将烫伤部位浸入干净的冷水中或进行冷敷,以减轻疼痛;

4、热烧伤:不要清洗伤口!如果皮肤没有破损,用纱布蘸清凉,干净水将烧伤部位浸湿或冷敷以减轻疼痛;

5、在烫烧伤部位敷盖消毒纱布;

6、用绷带松松的绑住纱布,以防止皮肤接触空气;

7、让患者平躺下;

8、不要让患者喝任何流体;

9、打电话呼叫120,送医院治疗。

十、特殊垃圾处理的安全保卫工作

为了促进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杜绝处理特殊垃圾发生安全事故或责任事故,树立现代文明企业形象,现对特殊垃圾的处理做如下说明:

1、本说明所指的特殊垃圾,系指按合同质量提供的垃圾以外,经报环卫处批准的其他要求处理、焚烧的垃圾或可燃物品。

2、特殊垃圾进厂、处理的批准权限为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没有批准权限。

3、接到处理特殊垃圾通知后,必须立即与具有批准权限的人员联系,得到批准后方可允许特殊垃圾进厂和处理。

4、处理特殊垃圾的单位必须如实填写《特殊垃圾处理登记表》后,电子汽车衡司磅人员才能给予称重和记录。

5、凡是装载特殊垃圾没有在《特殊垃圾登记表》上登记的所有车辆一律不准进入卸料大厅。

6、卸料大厅值班人员在具有特殊垃圾处理批准权限人员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与要求处理的单位人员一起对特殊垃圾进行监督卸料。

7、卸料大厅设专人负责安全保卫警戒,要求卸料必需干净,严禁哄抢、截留等违规行为,不允许无关人员在垃圾卸料门旁边逗留。

8、处理部门必须严格按厂领导指示进行处理,禁止拖延时间和处理不完全。

9、特殊垃圾处理完毕后,要求处理方和处理方的代表应在《特殊垃圾处理登记表》上签名予以确认。

10、将进入垃圾储坑的检修通道门锁上,严禁进入垃圾储坑哄抢、寻找特殊垃圾;

11、做好特殊垃圾处理全过程的安全保卫工作和保密工作。

十一、使用氧气瓶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

为了保证安全,使用氧气瓶时应采用以下措施:

1、使用前要仔细观看气瓶肩部球面部分的标志。特别是注意“下次试压时间”。并在使用过程中按照要求定期对气瓶作技术检验。不得使用超过应检期限的气瓶。

2、使用时,首先要做外部检查,检查重点是瓶阀、接管螺纹、减压器等。如果发现有漏气、滑扣、表针动作不灵或“爬高”等,应及时维修,切忌随便处理。禁止带压拧紧阀杆,调整垫料。检查漏气时应用肥皂水,不得使用明火。

3、气瓶与电焊在同一场使用时,瓶底应垫上绝缘物,以防气瓶带电。与气瓶接触的管道和设备要有接地装置,防止由于产生静电造成燃烧或爆炸。

4、冬季使用气瓶时,瓶阀或减压器可能出现结霜现象,或用热水或蒸汽解冻,严禁用火烘烤或用铁器敲击瓶阀,也不能猛拧减压器的调节螺丝,以防气体大量冲出造成事故。

5、在使用和贮运气瓶过程中,应避免剧烈震动和撞击。

搬运气瓶要轻装轻卸,必须用专门的抬架或小推车,禁止直接使用钢丝绳等吊运氧气瓶。使用和贮存时,应用栏杆或支架对气瓶加以固定,防止倾倒。

6、氧气瓶应远离高温、明火和熔融金属飞溅物〔相距10米以上〕,夏季使用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7、开启瓶阀或减压器时动作要缓慢,以防喷出高速气流中的静电火花放电、固体微粒的碰撞热和磨擦热、气体受突然压缩时放出的热量(绝热压缩)等引起氧气瓶和减压器爆炸着火。

8、氧气瓶中氧气不能全部用尽,应留有余气0.2~0.3MPa,使气瓶保持正压,并关紧阀门防止漏气。目的是预防可燃气倒流入瓶,而且在充气时便于化验瓶内气体成分。

9、氧气瓶阀不得沾染油脂,不得用沾有油脂的工具、手套或油污工作服等接触瓶阀和减压器。

10、以上安全措施,对氩气瓶和等离子弧焊等焊接工艺使用的其它气瓶,如氩气瓶、氮气瓶也基本适用。

十二、使用乙炔瓶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

使用乙炔瓶的安全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同使用氧气瓶安全措施的(1)~(5)条。

2、必须用合格的乙炔专用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

3、瓶体表面温度不得超过40℃(手摸有些烫手),应立即停止使用,在采取水降温并妥善处理后,送充气单位检查。

4、乙炔瓶存放和使用时只能直立,不能横躺卧放,以防乙炔流出引起燃烧爆炸。

5、乙炔瓶直立靠牢后应静候15分钟左右,才能装上减压器使用。开启乙炔瓶的瓶阀时,不要超过一圈半,最多只开3~4圈。

6、存放乙炔瓶的室内场所应注意通风换气,防止泄漏的乙炔气滞留,形成爆炸气团。

二O一二年三月九日

篇5:垃圾压缩机安全操作规程

严禁料斗举升(或下落)过程中,人员在举升架下活动;严禁料斗举升时,严禁人员在料斗下托举;严禁任何人员在电源连接的情况下进入厢体压缩室内;严禁私自改动该设备;严禁将易燃、易爆、易腐蚀的垃圾倒入该设备进行压缩;严禁撕毁警示标贴,必须由我公司的技术员进行维修或指导,使用原厂配件;保养和维修该设备时,必须先切断电源,拔下电源插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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